現將《重慶市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及監督檢查一體化工作指南(試行)》(附件1)和《重慶市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評定細則及監督檢查清單(試行)》(附件2)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1.重慶市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及監督檢查一體化工作指南(試行)
2.重慶市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評定細則及監督檢查清單(試行)
重慶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017年8月29日
附件1
重慶市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
標準化及監督檢查一體化工作指南
(試行)
一、編制目的
為指導安監部門和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及監督檢查一體化工作(以下簡稱一體化工作),規范工作流程和范圍,特制定本工作指南。
二、適用范圍
全市所有已依法取得國家規定的相應安全生產行政許可,運行滿一年以上且評定之日的前一年內未發生生產安全死亡事故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和油庫(以下簡稱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
三、工作依據
安監部門依據《關于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方式有關問題的復函》(安監總廳政法函〔2017〕73號)、《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管理條例》、《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對我市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開展一體化工作試點。
四、工作機制
(一)工作計劃
按照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安監部門每月制定月度一體化工作方案并印發各相關單位。原則上對全市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每年完成一次一體化工作。
(二)人員構成
安監部門根據待檢企業的行業屬性和生產工藝特點組建一體化工作組,由2名以上執法人員和3名以上專家組成,工作組組長、副組長由一名執法人員和一名專家分別擔任。
(三)工作程序
1.一體化工作組組長負責組員的分工,督促企業指派熟悉業務的企業人員陪同每名組員開展工作,負責專家意見收集匯總。
2.一體化工作組按照“檢查評定、行政處罰、整改驗收”的程序開展工作:
(1)通過查閱文件資料、檢查作業現場、詢問作業人員、模擬作業考試等形式,對《細則及清單》的13個要素進行評定并確定違法行為;
(2)當場形成《標準化與監督檢查一體化工作結果統計表》(見附件),并由工作組全體成員、企業負責人簽字確認,工作組全部資料由安監部門存檔備查;
(3)工作組與被評定及檢查企業交換意見,通報企業存在的問題和違法行為,公布標準化評定等級及監督檢查結果,對檢查出的違法行為由執法人員下達相關執法文書并依法實施處罰,并明確整改驗收事項。
五、細則及清單事項說明
(一)評定細則共計13個基本要素,其中現場部分8個基本要素、資料部分5個基本要素;達標要求126項,共設置23項否決項,其中二級否決項9項、三級否決項14項;評定細則實行1000分制,其中現場部分700分、資料部分300分。
(二)等級評定得分:
(1)按百分制計分:評定得分=實際得分÷總分×100%,80分(含)至90分達到安全生產標準化三級標準、90分(含)至100分達到安全生產標準化二級標準。
(2)其他事項:評定扣分原則上不超過本子項分;不涉及的條款為缺項,缺項不得分且不計入總分,評定得分=按實際得分÷(總分-缺項總分)×100%
(三)存在否決項的,不予通過相應申報等級的標準化評定。
附件:1-1.標準化及監督檢查一體化工作組成員表
1-2.標準化及監督檢查一體化工作會議簽到表
1-3.標準化及監督檢查一體化工作結果統計表
附件1-1
標準化與監督檢查一體化工作組成員表
企業名稱: 年 月 日
序號 | 姓 名 | 性別 | 工 作 單 位 | 職 務 | 聯 系 電 話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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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組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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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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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組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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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執法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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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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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執法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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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評審專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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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評審專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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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評審專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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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評審專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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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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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評審專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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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2
標準化與監督檢查一體化工作會議簽到表
企業名稱: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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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時間 |
| 會議地點 |
| 主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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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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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會 專 家 | ||||||||
姓 名 | 工 作 單 位 | 職 稱 | 職 務 | 聯 系 電 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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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會 人 員 | ||||||||
姓 名 | 工 作 單 位 | 職 稱 | 職 務 | 聯 系 電 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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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3
標準化與監督檢查一體化工作結果統計表
企業名稱: 年 月 日
序號 | 扣分項記錄 | 扣分 | 法律依據 | 法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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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化評審結果:
監督檢查結果:
工作組成員簽字:
企業現場負責人簽字:
附件2
重慶市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評定細則及監督檢查清單(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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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規范 | 標準化評分方法 | 監督檢查清單 | ||||
基本要素 | 達標要求 | 評分方式 | 扣分項 | 不符合項 | 法律依據 | 法律責任 |
1選址和總平面布置(60分) | 1.1新建的化工項目必須進入化工園區或集中區(國務院令第591號)。(10分) | 現場檢查 | 2002年后未進入化工園區或集中區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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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周邊防火間距滿足GB50160第4.1.9條、第4.1.10條的要求(火災、爆炸危險性不大,非爆炸危險性的建設項目,通過安全審查的例外,但應符合GB50016的要求);油庫應滿足GB50074第4.0.10條的要求。(10分) | 現場檢查或測量防火間距 | 一處不符合扣10分。 | 1.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周邊防火間距不符合相關規范的要求。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向從業人員通報。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
2. 石油庫與周邊的安全距離不符合相關規范要求。 | ||||||
1.3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總平面布置應滿足GB50160第4.2.12條的要求(火災、爆炸危險性不大,通過安全審查的例外,但必須符合GB50016第4.2.12條的要求;設備、建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間距應符合GB50160第5.2.1條的要求;變、配電站不應設置在甲、乙類廠房內或貼鄰,且不應設置在爆炸性氣體和粉塵環境的危險區域內。供甲、乙類廠房專用的10kV及以下的變、配電站,當采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分隔時,可一面貼鄰(GB50016第3.3.8條)。(10分) | 現場檢查或測量防火間距 | 一處不符合扣10分。 | 1.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總平面布置不符合相關規范要求。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向從業人員通報。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
2.設備、建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間距不符合相關規范要求。 | ||||||
3.變、配電站設置在甲、乙類廠房內或貼鄰。 | ||||||
4.變、配電站設置在爆炸性氣體和粉塵環境的危險區域內。 | ||||||
5.供甲、乙類廠房專用的10kV及以下的變、配電站,未采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分隔。 | ||||||
1.4對可能攜帶可燃液體的高架火炬的防火間距應不應小于GB50160第4.1.9條的規定。(5分) | 現場檢查或測量防火間距 | 不符合扣5分。 | 可能攜帶可燃液體的高架火炬與相鄰工廠或設施的防火間距不符合相關規范要求。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向從業人員通報。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
1.5公路和地區架空電力線路嚴禁穿越生產區(GB50160第4.1.6條)。(5分) | 現場檢查 | 不符合扣5分。 | 公路和地區架空電力線路穿越生產區。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向從業人員通報。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
1.6工廠主要出入口不應少于2個,并應位于不同方位(GB50160第4.3.1條)。(5分) | 現場檢查 | 1.少于2個扣5分。 | 工廠主要出入口少于2個。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向從業人員通報。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
1.7工廠、倉庫區內應設置消防車道,高層廠房,占地面積大于3000m2的甲、乙、丙類廠房和占地面積大于1500m2的甲、乙、丙類倉庫,可燃液體/氣體儲罐區和裝卸區及化學危險品倉庫區應設置環形消防車道,確有困難時,應沿建筑物的兩個長邊設置消防車道或設有回車場的盡頭式消防車道,車道的凈寬度和凈空高度均不應小于4m,轉彎半徑應滿足消防車轉彎的要求。回車場的面積不應小于12m×12m(GB50016第7.1.3條、第7.1.8條、第7.1.9條;GB50160第4.3.4條)。(5分) | 現場檢查或測量 | 一處不符合扣5分。 | 1.生產廠區、儲存區內未設置消防車道。 | 《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經營場所規劃、布局、設計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并符合以下要求:(一)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符合緊急疏散、救援要求。 | 《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第五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經營場所不符合要求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2.易燃易爆生產廠區、儲存區內消防車道不符合有關規范要求。 | ||||||
1.8變電所、配電所(包括配電室)和控制室應布置在爆炸性環境以外,當為正壓室時,可布置在1區、2區內;對于可燃物質比空氣重的爆炸性氣體環境,位于爆炸危險區附加2區的變電所、配電所和控制室的電氣和儀表的設備層地面應高出室外地面0.6m(GB50058第5.3.5條)。(5分) | 現場檢查 | 一處不符合扣5分。 | 1.非正壓室的變電所、配電所(包括配電室)和控制室布置在爆炸性環境以內。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向從業人員通報。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
2.布置在可燃物質比空氣重的爆炸性氣體環境且位于爆炸危險區附加2區的變電所、配電所和控制室的電氣和儀表的設備層地面未高出室外地面0.6m。 | ||||||
1.9當區域排洪溝通過廠區時,企業應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體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流入區域排洪溝的措施(流入事故收集池)(GB50160第4.1.7條)。(5分) | 現場檢查或核算 | 不符合扣5分。 | 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發生泄漏的可燃液體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流入通過廠區的區域排洪溝。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向從業人員通報。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
2建、構筑物(100分) | 2.1建、構筑物應根據使用和產生的物質性質及其數量等因素劃分火災危險性類別,并應符合要求(GB50016第3.1.1條、第3.1.2條、第3.1.3條)。(5分) | 現場檢查 | 未劃分扣5分。 | 建、構筑物的火災危險性類別不符合規范要求。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向從業人員通報。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2.2高層廠房和甲、乙類廠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高架倉庫、高層倉庫、甲類倉庫、多層乙類倉庫和儲存可燃液體的丙類倉庫,其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GB50016第3.2.2條、第3.2.7條)。(10分) | 現場檢查 | 一項不符合扣5分。 | 1.高層廠房和甲、乙類廠房的耐火等級不符合規范要求。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向從業人員通報。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
2.高架倉庫、高層倉庫、甲類倉庫、多層乙類倉庫和儲存可燃液體的丙類倉庫的耐火等級不符合規范要求。 | ||||||
2.3廠房和倉庫的層數應滿足GB50016防火分區的要求,倉庫內的防火分區之間必須用防火墻分隔(GB50016第3.3.1條、第3.3.2條)。(10分) | 現場檢查 | 1.未分區扣10分。 2.防火分隔不符合扣5分。 | 1.廠房和倉庫的層數不符合防火分區的要求。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向從業人員通報。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
2.倉庫內的防火分區之間未采用防火墻分隔。 | ||||||
3.倉庫內的防火分隔墻不符合規范要求。 | ||||||
2.4有爆炸危險的廠房或廠房內有爆炸危險的部位應設置泄壓設施 (GB50016第3.6.2條) 。(10分) | 現場檢查玻璃窗、輕質屋面(墻)等設置情況 | 1.未設置扣10分。 | 1.有爆炸危險的廠房或廠房內有爆炸危險的部位未設置泄壓設施。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根據其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監控、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泄漏以及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安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相關許可證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2.有爆炸危險的廠房或廠房內有爆炸危險的部位設置的泄壓設施不符合規范要求。 | ||||||
2.5裝置的控制室、機柜間、變配電所、化驗室、辦公室不得與設有甲、乙A類設備的房間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內。裝置的控制室當與其他建筑物合建時,應設置獨立的防火分區;布置在裝置內的控制室、機柜間面向有火災危險性設備側的外墻應為無門窗洞口耐火極限不低于3h的不燃燒材料實體墻(GB50160第5.2.16條、第5.2.18條)。(10分) | 現場檢查 | 1.不符合且未采取措施扣10分。 2.采取措施但仍不符合扣5分。 | 1.裝置的控制室、機柜間、變配電所、化驗室、辦公室與設有甲、乙A類設備的房間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內。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向從業人員通報。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
2.裝置的控制室與其他建筑物合建時,未設置獨立的防火分區。 | ||||||
3.控制室或機柜間面向有火災危險性設備側的外墻有門窗洞口。 | ||||||
4.布置在裝置內的控制室、機柜間面向有火災危險性設備側外的無門窗洞口實體墻耐火材料不符合規范要求。 | ||||||
2.6散發較空氣重的可燃氣體、可燃蒸汽的甲類廠房和有粉塵、纖維爆炸危險的乙類廠房應采用不發火花的地面。采用絕緣材料作整體面層時,應采取防靜電措施(GB50016第3.6.6條)。(5分) | 現場檢查 | 一項不符合扣5分。 | 1.散發較空氣重的可燃氣體、可燃蒸汽的甲類廠房和有粉塵、纖維爆炸危險的乙類廠房未采用不發火花的地面。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向從業人員通報。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
2.采用絕緣材料作整體面層時,未采取防靜電措施。 | ||||||
2.7散發較空氣輕的可燃氣體、可燃蒸氣的甲類廠房的頂棚應盡量平整、無死角,廠房上部空間應通風良好(GB50016第3.6.5條)。(5分) | 現場檢查 | 一處不符合扣5分。 | 1.散發較空氣輕的可燃氣體、可燃蒸氣的甲類廠房頂棚不平整,存在死角。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向從業人員通報。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
2.散發較空氣輕的可燃氣體、可燃蒸氣的甲類廠房上部空間通風不良。 | ||||||
2.8使用和生產甲、乙、丙類液體的廠房,其管道、溝不應與相鄰廠房的管道、溝相通,下水道應設置隔油設施(GB50016第3.6.11條)。(5分) | 現場檢查 | 與相鄰廠房管道、溝相通或下水道無隔油池(安全水封)扣5分。 | 1.使用和生產甲、乙、丙類液體廠房的管道、溝與相鄰廠房的管道、溝相通。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向從業人員通報。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
2.使用和生產甲、乙、丙類液體廠房的下水道未設置隔油設施。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根據其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監控、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泄漏以及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安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相關許可證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2.9具有酸堿性腐蝕的作業區的建(構)筑物的地面、墻壁、設備基礎,應進行防腐處理(HG20571第5.6.4條)。(5分) | 現場檢查 | 一處不符合扣5分。 | 具有酸堿性腐蝕作業區的建(構)筑物的地面、墻壁、設備基礎,未進行防腐處理。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向從業人員通報。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
2.10廠房內每個防火分區一個防火分區內的每個樓層,其安全出口不少于2個(GB50016第3.7.2條);每座倉庫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個(GB50016第3.8.2條)。當符合該規范特指的有關條件時,可設置1個安全出口。(5分) | 現場檢查 | 一處不符合扣5分。 | 1.廠房內每個防火分區或一個防火分區內每個樓層的安全出口少于2個(符合規范特指的有關條件除外)。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向從業人員通報。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
2.占地面積大于300m2的每座倉庫安全出口少于2個。 | ||||||
2.11甲、乙類生產場所(倉庫)不應設在地下或半地下(GB50016第3.3.4條)。(5分) | 現場檢查 | 一處不符合扣5分。 | 甲、乙類生產場所(倉庫)設在地下或半地下。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向從業人員通報。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
2.12位于有火災危險或容易沉積可燃粉塵、纖維場所的油浸變壓器室的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GB50053第6.1.2條)。(5分) | 現場檢查 | 一處不符合扣5分。 | 位于有火災危險或容易沉積可燃粉塵、纖維場所的油浸變壓器室的門未采用甲級防火門。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向從業人員通報。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
2.13配電室的門應向外開,高壓室應向低壓室開,相鄰的配電室門應雙向開;長度大于7m的配電室應設兩個出口;電纜溝、進戶套管進入墻洞處應封堵,并有防小動物從采光窗、通風窗、門、電纜溝等處進入室內的設施(GB50053第6.2.2條、第6.2.4條、第6.2.6條)。(5分) | 現場檢查 | 一處不符合扣5分。 | 1.配電室的門向內開,相鄰配電室的門未設雙向開。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向從業人員通報。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
2.長度大于7m的配電室少于兩個出口。 | ||||||
3. 電纜溝、進戶套管進入墻洞處未封堵。 | ||||||
4. 配電室的采光窗、通風窗、門、電纜溝等處未設防止小動物進入室內的設施。 | ||||||
2.14員工宿舍嚴禁設置在廠房和倉庫內(GB50016第3.3.5條、第3.3.9條)。(10分) | 現場檢查 | 一處不符合扣10分。 | 員工宿舍設置在廠房和倉庫內。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內,并應當與員工宿舍保持安全距離。 | 《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 |
2.15高層倉庫的疏散樓梯應采用封閉樓梯間(GB50016第3.8.7條)。(5分) | 現場檢查 | 一處不符合扣5分。 | 高層倉庫的疏散樓梯未采用封閉樓梯間。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禁止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出口。 | 《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二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或者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出口的。 | |
3工藝與設備(110分 | 3.1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國家主席令第十三號第三十五條)。(10分) | 現場檢查 | 1使用淘汰工藝或主要生產裝置中使用淘汰設備,為否決項;2.其它生產裝置或公輔設施使用淘汰設備,扣5分。 | 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六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
3.2采用新工藝、新配方的企業,必須開展反應風險評估,國內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藝,必須經過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安全可靠性論證(安監總管三〔2016〕62號,渝安監發〔2016〕55號)。(10分) | 現場檢查、核查論證及審查資料 | 2017年1月1日后未開展論證和審查的,為否決項。 | 國內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藝,未經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安全可靠性論證。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應當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安全條件審查。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六條:未經安全條件審查,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3.3可燃氣體、液化烴和可燃液體的管道不得穿過與其無關的建筑物(GB50160第7.2.2條);防火墻內不應設置排氣道。(GB50016第6.1.5條)。(5分) | 現場檢查 | 一項不符合扣5分。 | 可燃氣體、液化烴和可燃液體的管道穿過與其無關的建筑物。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向從業人員通報。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
3.4涉及液化烴、液氨、液氯、硫化氫等易燃易爆及有毒介質的安全閥排放氣應經處理后放空(安監總管三〔2015〕113號)。(10分) | 現場檢查 | 一項不符合扣10分。 | 易燃易爆及有毒介質的安全閥排放氣未經處理后放空。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向從業人員通報。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
3.5無法排入火炬或裝置處理排放系統而通過放空管直接外排可燃氣體的,連續排放的可燃氣體放空管口應高出20m范圍內的平臺或建筑物頂3.5m以上,間歇排放的應高出10m范圍內的平臺或建筑物頂3.5m以上(GB50160第5.5.11條)。(5分) | 現場檢查 | 一項不符合扣5分。 | 無法排入火炬或裝置處理排放系統而通過放空管直接外排可燃氣體的,其放空管設置不符合有關規定要求。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 |
3.6設備和管線應按規定涂識別色、識別符號和安全標識(GB/T12801第6.8.4條)。(5分) | 現場檢查 | 一處不符合扣2分。 | 1.設備無名稱標識。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 |
2.物料管道未涂識別色,管道無物料名稱、流向標識。 | ||||||
3.7當可燃液體容器內可能存在空氣時,其入口管應從容器下部接入;若必須從上部接入,應延伸至距容器底200mm處(GB50160第7.2.14條)。(5分) | 現場檢查 | 一處不符合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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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危險化工工藝除了滿足相關條件外,還應根據反應的具體特性設置集散控制、緊急停車系統和安全聯鎖系統,實現對溫度、壓力、液位、物料比例、加料速度和攪拌的控制或聯鎖,設置壓力泄放設施,滿足相關要求(安監總管三〔2014〕116號和安監總管三〔2016〕62號)。(20分) | 現場檢查危險化工工藝安全控制要求的落實情況 | 1.未設緊急停車系統和安全聯鎖系統,或安全聯鎖未正常投用,或未經審批摘除以及經審批后臨時摘除超過一個月未恢復的扣20分; | 1.危險化工工藝未根據反應的具體特性設置集散控制、緊急停車系統和安全聯鎖系統。2.集散控制、緊急停車系統和安全聯鎖系統未正常投用,或未經審批摘除。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根據其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監控、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泄漏以及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安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相關許可證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3.9超壓泄放裝置與壓力容器之間安裝截止閥門,壓力容器正常運行期間截止閥門必須保證全開(加鉛封或者鎖定)(TSG21第9.1.3條)。(10分) | 現場檢查 | 1.在正常操作時未采取可靠措施保證安全閥處于開啟狀態的扣10分; | 在用安全閥未正常投用或入口截止閥未處于開啟狀態。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第一款: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 |
3.10壓力表刻度盤上應當劃出指示工作壓力的紅線,注明下次檢驗日期。(TSG21第9.2.1.2條)。(5分) | 現場檢查 | 一處不符合扣5分。 | 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質的管道、設備用壓力表的刻度盤未劃限壓紅線。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 |
3.11使用玻璃管液位計應加護套保護措施;易燃易爆液體不應使用玻璃管液位計(AQ5204第4.11.2條)。(5分) | 現場檢查 | 一處不符合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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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設備、工藝管線應布置合理,不影響通行和操作;閥門位置應便于操作(HG/T20546.2第2.4條、第3.1條、第3.2條、第3.3條、第3.4條)。(5分) | 現場檢查 | 一處不符合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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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各種傳動設備防護設施齊全、完好。(GB5083第6.2.1條、第6.2.2條)。(5分) | 現場檢查 | 一處不符合扣5分。 | 1.傳動設備無防護設施;2.傳動設備防護設施存在缺陷。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根據其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監控、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泄漏以及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安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相關許可證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3.14廠房內設置中間倉庫時,甲、乙類中間倉庫應靠外布置,其儲量不應超過1晝夜的需要量。(GB50016第3.3.6條)(5分) | 現場檢查,詢問或核查原料需要量 | 一處不符合扣5分。 | 甲、乙類中間倉庫或生產區危化品儲量超過1晝夜的需要量。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向從業人員通報。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
3.15距散發比空氣重的可燃氣體設備30m以內的管溝應采取防止可燃氣體竄入和積聚的措施。(GB50160第7.1.5條)。(5分) | 現場檢查 | 一處不符合扣5分。 | 距散發比空氣重的可燃氣體設備30m以內的管溝未采取防止可燃氣體竄入和積聚的措施。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向從業人員通報。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
4儲存與運輸(90分) | 4.1甲、乙、丙類液體儲罐(組)間及與泵房、裝卸鶴管間防火間距應符合相應規范的要求(GB50160第4.2.12條和GB50016第4.2.1條、第4.2.2條、第4.2.3條、第4.2.7條)。可燃氣體儲罐與建筑物、儲罐、堆場等的防火間距應符合規范要求(GB50016第4.4.3.1條)(10分) | 現場檢查 | 一項不符合扣5分。 | 1.甲、乙類易燃易爆液體儲罐(組)間及與泵房、裝卸鶴管間防火間距不符合相關規范的要求。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向從業人員通報。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2.可燃氣體儲罐與建筑物、儲罐、堆場等的防火間距不符合相關規范要求。 | ||||||
4.2儲存甲B、乙A類的液體應選用金屬浮艙式的浮頂或內浮頂罐;有燃燒、爆炸危險的化學品罐區應設置防火堤,并應符合(GB50160第6.2.2條、第6.2.12條)的規定;防火堤內的雨水排放閥應掛牌常關(GB50074第13.2.2條);有毒、有害的不燃液體罐區應設置圍堰,圍堰容積不應小于罐區內1個最大容量的儲罐的容積;全冷凍式氨罐的防火堤容積不小于1個最大儲罐容積的60%(GB50160第6.3.8條)。(10分) | 現場檢查 | 1.浮頂儲罐運行中浮盤落底扣10分。 | 1.儲存甲B、乙A類的易燃易爆液體儲罐未選用金屬浮艙式的浮頂或內浮頂罐。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向從業人員通報。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
2.防火堤內的雨水排放閥未掛牌常關。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根據其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監控、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泄漏以及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安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相關許可證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3.有燃燒、爆炸危險的化學品罐區未按照相應規范設置防火堤。 | ||||||
4.儲存有毒、有害的不燃液體罐區未設置圍堰,或圍堰容積小于罐區內1個最大容量的儲罐的容積。 | ||||||
5.全冷凍式氨罐的防火堤容積小于1個最大儲罐容積的60%。 | ||||||
6.浮頂儲罐運行中浮盤落底。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 ||||
4.3甲B類液體固定頂罐或低壓儲罐應采取減少日曬升溫的措施;儲罐的進出口管道應采用柔性連接;甲B、乙類液體的固定頂罐應設阻火器和呼吸閥。(GB50160第6.2條)。(5分) | 現場檢查 | 一項不符合扣5分。 | 1.甲B類易燃易爆液體固定頂罐或低壓儲罐未采取減少日曬升溫的措施。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向從業人員通報。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
2.甲B、乙類易燃易爆液體的固定頂罐未設阻火器和呼吸閥。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根據其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監控、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泄漏以及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安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相關許可證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3.甲B類易燃易爆液體固定頂罐或低壓儲罐的進出口管道未采用柔性連接。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向從業人員通報。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
4.4氣柜應設上、下限位報警裝置,并應設進出管道自動聯鎖切斷裝置(安監總管三〔2015〕113號)。(5分)。 | 現場檢查 | 不符合扣5分。 | 氣柜未設上、下限位報警裝置。2.進出管道未設置自動聯鎖切斷裝置。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 |
4.5液體危險化學品裝卸區要有泄漏液體攔截和收集設施(GB50074第13.4.1條);泵的出口管道應設止回閥,止回閥應安裝在泵出口管道的閥門與泵出口法蘭之間的管段上(GB50074第 7.0.12條)。(10分) | 現場檢查 | 1.未設置,一項扣10分。 | 1.液體危險化學品裝卸區未設泄漏液體攔截和收集設施。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根據其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監控、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泄漏以及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安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相關許可證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2.未在泵出口管道的閥門與泵出口法蘭之間的管段上設置止回閥。 | ||||||
4.6裝卸臺處來車方向應有防撞設施(GB50156第 6.2.6條)。(5分) | 現場檢查 | 一處未設置扣5分。 | 裝卸臺處來車方向未設置防撞設施。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根據其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監控、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泄漏以及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安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相關許可證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4.7可燃液體儲罐的進料管應從罐體下部接入,若必須從上部接入,應延伸至距罐底200mm處;(GB50160第6.2.24條)。(5分) | 現場檢查 | 一處不符合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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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庫區圍墻與庫區內建筑的間距不應小于5米;圍墻兩側的建筑應滿足相應建筑的防火間距要求(GB50016第3.5.5條)。(5分) | 現場檢查 | 一處不符合扣5分。 | 庫區圍墻與庫區內建筑的間距小于5米。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向從業人員通報。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
4.9甲、乙、丙類倉庫應設置防止液體流散的設施。遇濕會發生燃燒爆炸的物品倉庫應采取防止水浸漬的措施(GB50016第3.6.12條)。(5分) | 現場檢查 | 一處不符合扣5分。 | 1.甲、乙類桶裝易燃易爆液體倉庫未設置防止液體流散的設施。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根據其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監控、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泄漏以及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安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相關許可證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2.遇濕會發生燃燒爆炸的物品倉庫未采取防止水浸漬的措施。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向從業人員通報。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
4.10庫房危險化學品應分區、分類、分庫存放,堆碼、墻距和垛距符合規范要求;桶裝危險化學品不能露天堆放(GB17914第5.1.3條)。(5分) | 現場檢查 | 1.危險化學品未按照標準分區、分類、分庫存放,及相互禁忌物質混放混存的,為否決項。 2.擅自改變倉庫儲存介質或丙類庫作甲、乙類庫使用扣5分。 3.其它一項不符合扣5分。 | 1.庫房危險化學品未按照相應規范分區、分類、分庫存放,堆碼、墻距和垛距不符合規范要求。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以及儲存數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一款第五項: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相關許可證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2.桶裝危險化學品露天堆放。 | ||||||
4.11液化烴、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氣體的充裝應使用萬向節管道充裝系統(安監總管三〔2015〕113號)(5分)。 | 現場檢查 | 一項不符合扣5分。 | 液化烴、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氣體的充裝未使用萬向節管道充裝系統。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向從業人員通報。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
4.12重大危險源儲罐、罐容大于100m3甲、乙、丙A類儲罐除了滿足相關條件外,還應符合下列條件(GB50074第15.1.1條、第15.1.2條,國家安監總局令40號和62號文):1)設置溫度、壓力、液位、組分等信息的不間斷采集,并具有遠傳和連續記錄、事故預報警和聯鎖報警的功能;2)應具有高高、低低液位聯鎖報警緊急停車或緊急切斷功能。(20分) | 現場檢查罐區及中央控制室 | 1.未設置緊急切斷設施扣20分。 2.其它一項不符合扣10分。 3.重大危險源有重大隱患,且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為否決項。 4.二級企業若重大危險源失分,為否決項。 | 1.重大危險源儲罐以及罐容大于100m3的甲、乙、丙A類儲罐未設置溫度、壓力、液位、組分等信息的不間斷采集,并具有遠傳和連續記錄、事故預報警和聯鎖報警的功能。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 |
2.重大危險源儲罐以及罐容大于100m3的甲、乙、丙A類儲罐未設置高高、低低液位聯鎖報警緊急停車或緊急切斷功能。 | ||||||
5電氣、防雷防靜電、視頻監控與泄漏報警(110分) | 5.1車間動力箱、配電箱編號、標識、標記齊全,箱內外整潔,各種元件、儀表、線路連接可靠;電氣設備的外殼或構架必須接地或接零;移動式電氣設備應采用漏電保護器(GBJ232第5.0.1條;SH3047第2.4.1條)。(5分) | 現場檢查 | 一處不符合扣5分。 | 1.動力箱、配電箱內各種元件、儀表、線路連接不可靠。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根據其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監控、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泄漏以及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安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相關許可證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2.電氣設備的外殼或構架未接地或接零。 | ||||||
3.移動式電氣設備未采用漏電保護器。 | ||||||
5.2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的鋼罐必須設防雷接地。當頂板厚度等于或大于4mm時,可不設避雷針、線保護,但必須設防雷接地。接地不少于兩處(GB50160第9.2.3條)。 (5分) | 現場檢查 | 一處不符合扣5分。 | 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的鋼儲罐未設防雷接地或接地少于兩處。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根據其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監控、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泄漏以及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安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相關許可證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5.3涉及易燃易爆介質的固定設備(塔、容器、機泵、換熱器、過濾器等)的外殼,應進行靜電接地(SH3097第4.1.1條)。(5分) | 現場檢查 | 一處不符合扣5分。 | 石化企業涉及易燃易爆介質的固定設備的外殼未進行靜電接地。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根據其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監控、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泄漏以及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安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相關許可證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5.4涉及易燃易爆介質的直徑大于或等于2.5m及容積大于或等于50m3的設備,其接地點不應少于兩處,接地點應沿設備外圍均勻布置,其間距不應大于30m(SH3097第4.1.2條)。(5分) | 現場檢查 | 一處不符合扣5分。 | 1.涉及易燃易爆介質的有關設備,其接地點少于兩處。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根據其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監控、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泄漏以及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安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相關許可證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2.接地點間距大于30m。 | ||||||
5.5爆炸危險區域內工藝管道的金屬法蘭連接處電阻值大于0.03歐或少于5根螺栓連接時應跨接。(GB50074第14.2.12條)。(5分) | 現場檢查 | 1.應跨接而未跨接,一處扣5分。 2.不完善的一處扣2分。 | 爆炸危險區域內易燃易爆介質的工藝管道少于5根螺栓的金屬法蘭連接處未靜電跨接。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根據其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監控、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泄漏以及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安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相關許可證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5.6爆炸危險區域內,平行管道凈距小于100mm時,應每隔30m加跨接線。當管道交叉且凈距小于100mm時,應加跨接線(GB50074第14.2.12條)。(5分) | 現場檢查 | 一處不符合扣5分。 | 爆炸危險區域內,平行、交叉易燃易爆介質管道凈距小于100mm時,未每隔30m加跨接線。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根據其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監控、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泄漏以及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安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相關許可證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5.7金屬配管中間的非導體管段,兩端的金屬管應分別與接地干線相連,或用截面不小于6mm2的銅芯軟絞線跨接后接地。(SH3097第4.3.6條)。(5分) | 現場檢查 | 一處不符合扣5分。 | 涉及易燃易爆物料的金屬配管中間的非導體管段,兩端的金屬管未分別與接地干線相連或跨接接地。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根據其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監控、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泄漏以及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安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相關許可證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5.8可燃氣體壓縮機、液化烴、可燃液體泵不得使用皮帶傳動;在爆炸危險區范圍內的其他轉動設備若必須使用皮帶傳動時,應采用防靜電皮帶(GB50160第5.7.7條)。(5分) | 現場檢查 | 一處不符合扣5分。 | 1.可燃氣體壓縮機、液化烴、可燃液體泵使用皮帶傳動。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向從業人員通報。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
2.爆炸危險區范圍內的其他轉動設備未采用防靜電皮帶轉動。 | ||||||
5.9非金屬注液軟管應采用防靜電材料制作(SH3097第4.4.5條)。(5分) | 現場檢查 | 一處不符合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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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操作人員在可能產生靜電危害的場所,應正確使用各種防靜電防護用品(如防靜電鞋、防靜電工作服、防靜電手套等),不得穿戴合成纖維及絲綢衣物(SH3097第4.10.1條)。(10分) | 現場檢查 | 一人次不符合扣2分。 | 操作人員在可能產生靜電危害的場所穿戴合成纖維及絲綢衣物等非防靜電防護用品。 | 《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四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 |
5.11爆炸危險作業區的入口處、操作平臺扶梯入口處、儲罐的上罐扶梯入口處及泵區入口處均應設置消除人體靜電裝置,并掛牌提示(GB50074第14.3.14條)。(10分) | 現場檢查或測試 | 1.未齊全設置消除人體靜電裝置或現場測試不合格,一處扣10分。 2.未齊全掛牌提示扣5分。 | 爆炸危險作業區的相關入口處未設置消除人體靜電裝置。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 |
5.12易燃和可燃液體汽車罐車和裝卸棧臺應設靜電專用接地線(GB50160第9.3.5條)。(5分) | 現場檢查 | 一處不符合扣5分。 | 易燃及可燃液體汽車罐車和裝卸棧臺未設靜電專用接地線。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 |
5.13用于易燃和可燃液體裝卸場所跨接的防靜電接地裝置,應采用能檢測接地狀況的防靜電接地儀器(GB50074第14.3.12條)。(5分) | 現場檢查和測試 | 1.無防靜電接地裝置或防靜電接地儀失效一處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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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有爆炸危險場所應設置火災報警、可燃、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和視頻監控設施,做到24小時有人監控,接警、處置及時;設專用報警電話;位于爆炸危險區域的視頻探頭應防爆;可燃氣體、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應獨立設置,并定期檢測校驗(國家安監總令40號,GB50016第8.4.3條、GB50074第15.2.1條;GB50493第3.0.9條)(20分) | 現場檢查,必要時可現場測試探頭的有效性 | 1.未齊全設置扣20分。 2.探頭不防爆扣10分。 3.有危險工藝或重大危險源,但未獨立設置檢測報警裝置扣10分。 4.關鍵裝置、重點部位視頻監控未覆蓋,一處扣5分。 5.接警、處置不及時,報警、檢測或監控設施未定期檢驗、校驗或無人24小時監控,一項扣5分。 | 1.有爆炸危險場所未設置火災報警、可燃、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和視頻監控設施。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 |
2.未做到24小時人員值守。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向從業人員通報。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
3.未設置專用報警電話。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 ||||
4.位于爆炸危險區域的視頻探頭不防爆。 | ||||||
5.可燃、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未獨立設置。 | ||||||
6.可燃氣體、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未定期檢測校驗。 | ||||||
5.15泄漏報警探頭安裝高度:比空氣重,距地面0.3~0.6m;比空氣輕,高于釋放源0.5~2m。其覆蓋半徑:室內≤7.5m,室外≤15m。有毒氣體與釋放源的水平距離:室內<1m,室外<2m (GB50493第4.2.1條、第6.2.1條);報警信號應發送至現場報警器和有人值守的控制室或現場操作室的指示報警設備,并且進行聲光報警(GB50493第3.0.4條)。(10分) | 現場檢查,必要時可現場測試 | 1.報警信號未集中遠傳監控扣10分。 | 1.檢測報警探頭安裝高度不符合要求。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 |
2.檢測報警探頭覆蓋半徑不符合要求。 | ||||||
3.報警信號未集中遠傳監控。 | ||||||
4.現場無聲光報警功能。 | ||||||
5.16修補、換裝、清掃、裝卸易燃、易爆物料時,應使用不產生火花的銅制、合金制或其他工具(GB15603第8.7條)。(5分) | 現場檢查 | 一處不符合扣5分。 | 修補、換裝、清掃、裝卸易燃、易爆物料時,未使用不產生火花的銅制、合金制或其他工具。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向從業人員通報。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
6職業危害控制與預防(80分) | 6.1對產生塵毒危害較大的場所應采用密閉、負壓(抽排風)等措施,抽排風系統應保持常開或定時開啟狀態(GB/T12801第5.3.1條)。(5分) | 現場檢查、核查抽排風運行記錄 | 未采取密閉、負壓(抽排風)等措施或未按規定開啟一處扣5分。 | 1.產生塵毒危害較大的場所未采用密閉、負壓(抽排風)等措施。 | 《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用人單位必須采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并為勞動者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 《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二項: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
2.未確保抽排風系統處于常開或定時開啟狀態。 | 《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三款: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用人單位應當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 《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三項: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 ||||
6.2對可能突然逸出大量有毒物質或易造成急性中毒或易燃易爆的化學物質的室內作業場所,應設置事故通風裝置及與事故排風系統相連鎖的泄漏報警裝置(GBZ1第6.1.5.2條)。(10分) | 現場檢查事故排風與報警連鎖設施 | 未設置通風裝置或事故報警裝置扣10分。 | 1.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業場所,未設置自動報警裝置和事故通風設施。 | 《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三款: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用人單位應當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 《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三項: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 |
6.3應根據車間(崗位)毒害情況配備防毒器具,設置防毒器具存放柜。防毒器具在專用存放柜內鉛封存放,設置明顯標識,現場有配備清單和維護與檢查記錄,確保應急使用需要(GBZ1 第8.2.3條)。(10分) | 現場檢查 | 1.未配備或有失效的扣10分。 2.存放要求一項不符合扣5分。 | 1.未根據車間(崗位)毒害情況配備防毒器具。 | 《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用人單位必須采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并為勞動者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 《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二項: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 |
3.防毒器具記錄、存放方式、標識不符合要求。 | 《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個人提供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必須符合防治職業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 《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二項: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 ||||
6.4企業應當按照GB11651和國家頒發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及有關規定,為從業人員配備勞動防護用品,并規范佩戴(GB/T12801第6.2.1條)。(10分) | 現場檢查防護器具配備和佩戴情況 | 1.未按規定配備或配備不合格防護用品扣10分。 2.配備不完善或未規范配戴一處或一人次扣5分。 | 1.未按規定為從業人員配備勞動防護用品。2.勞動防護用品不合格。 | 《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用人單位必須采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并為勞動者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 《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二項: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 |
2.勞動防護用品佩戴不規范。 | 《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條第三款:勞動者應當學習和掌握相關的職業衛生知識,增強職業病防范意識,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報告。 | 《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三項: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 ||||
6.5在具有化學灼傷危險和液體毒性危害的作業場所,應設置洗眼器、淋洗器等安全防護措施,其服務半徑應不大于15m(HG20571第5.1.6條、第5.6.5條)。(5分) | 現場檢查 | 一處不符合扣5分。 | 1.未在具有化學灼傷危險和液體毒性危害的作業場所設置洗眼器、淋洗器等安全防護措施。 | 《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用人單位應當設置報警裝置,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 | 《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二項: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 |
2.洗眼器、淋洗器其服務半徑大于15m。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 ||||
6.6噴淋設施服務半徑15m,就近設置、通道暢通、與危險源在同一水平面上、閥門易開啟、噴頭有過濾網和防塵帽、有醒目標識(HG20571第4.3.6條)。(5分) | 現場檢查 | 一處不符合扣5分。 | 1.噴淋設施服務半徑大于15m,未就近設置并保持通道暢通、與危險源在同一水平面上。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 |
2.噴淋設施未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未處于正常狀態。 | 《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三款: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用人單位應當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 《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三項: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 ||||
6.7帶壓輸送酸、堿物料的管道、法蘭處應設置防噴罩(HAB0004第5.1.12條)。輸送酸、堿等強腐蝕性化學物料的填料函或機械密封周圍,應設置安全護罩(SH3097第2.4.3條)。(10分) | 現場檢查 | 一處不符合扣5分。 | 帶壓輸送酸、堿物料的管道、法蘭處未設置防噴濺罩。2.輸送酸、堿等強腐蝕性化學物料的填料函或機械密封周圍,未設置安全護罩。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根據其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監控、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泄漏以及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安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相關許可證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6.8從設備及管道排放的腐蝕性氣體或液體,應加以收集、處理,不得任意排放。(SH3047第2.4.4條)(5分) | 現場檢查 | 一處不符合扣5分。 | 未按標準要求收集、處理排放的腐蝕性氣體或液體。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向從業人員通報。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
6.9表面溫度超過60℃的設備和管道,在距地面或工作者高度2.1m以內和距操作平臺周圍0.75m以內的均應設防燙傷隔離層(SH3047第2.10.6條)。(5分) | 現場檢查 | 一處不符合扣5分。 | 未按標準要求設防燙傷隔離層。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向從業人員通報。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
6.10具有輻射作業場所的生產過程應根據危害性質配置必要的監測儀表。操作和使用放射性、放射性同位素儀器和設備的人員應配備個人專用防護器具(HG20571第5.4.8條)。(5分) | 現場檢查 | 一處不符合扣5分。 | 1.未配置放射防護設備和監測報警裝置。 | 《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對放射工作場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運輸、貯存,用人單位必須配置防護設備和報警裝置,保證接觸放射線的工作人員佩戴個人劑量計。 | 《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三項: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 |
2.接觸放射線的工作人員未佩戴個人劑量計。 | ||||||
6.11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場所應設置職業危害告知牌;并定期進行檢測和在檢測點設置檢測結果公示牌(安監總局令第47號;安監總管三〔2010〕186號)。 (10分) | 現場檢查 | 1.一項不符合扣5分。 2.二級企業作業現場職業病危害未得到有效控制,為否決項。 | 1.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場所未設置職業危害告知牌。 | 《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 《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并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 |
2.未定期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 | 《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 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應當在其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 《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八項: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 ||||
3.未在檢測點設置檢測結果公示牌。 | 《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用人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并向勞動者公布。 | 《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四項: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 ||||
7消防與應急(50分) | 7.1全廠道路暢通,應能滿足消防車通行的要求,任何情況下不能占用消防通道(國家主席令第六號第二十八條)(GB50016第6.0.9條)。(5分) | 現場檢查 | 一處不符合扣5分。 | 占用消防車通道。 | 《消防法》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 《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五項: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
7.2不能用水滅火的物質應設置干粉滅火系統;有可能發生液氨泄漏、硫磺堆放等位置應有固定式水噴霧系統;配電室應配置氣體或干粉滅火器(國家主席令第六號第十六條(二)(GB50160第 8.11條)(GB50140第4.2.1-4.2.5條)。(10分) | 現場檢查 | 一處不符合扣5分。 | 未按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 | 《消防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 《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項: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 |
7.3消防器材類別、數量應適合現場火災撲救,擺放位置恰當,定期檢查維護;各類消防設施和器材均在有效期內,存放點有配備清單和檢查記錄(國家主席令第六號第十六條(二)、公安部令第61號、(GB50140第5.1.1條)(GB50140第5.1.1條、第6.2條)。(10分) | 現場檢查 | 一項不符合扣5分。 | 1.未按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 | 《消防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 《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項: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 |
2.消防設施、器材未定期檢查維護并保持完好有效。 | ||||||
7.4根據審定的應急預案的要求,應急器材齊全、完好、有效;存放地點醒目;個人防護器材數量、類別適當,空氣呼吸器擺放處應不少于兩具;各種堵漏器材(堵漏膠泥、抱箍、木屑、應急工具等)規格齊全。(安監總管三〔2010〕186號第23條)(安監總局令第88號 第三十八條)(10分) | 現場檢查是否與預案配備相一致 | 一項不符合扣10分。 | 1.未按照審定的應急預案的要求配備應急救援器材和裝備。 |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落實應急指揮體系、應急救援隊伍、應急物資及裝備,建立應急物資、裝備配備及其使用檔案,并對應急物資、裝備進行定期檢測和維護,使其處于適用狀態。 |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七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2.未對應急救援器材和裝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的。 | 《安全生產法》第七十九條第二款: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應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三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 ||||
7.5現場人員有一定的應急救援知識和處置能力;崗位人員和車間領導、工段長熟悉安全操作規程,了解本車間、本崗位原材料和產品、副產品名稱及其主要危險;崗位人員熟悉應急器材的配置及其放置地點,能熟練的使用應急器材和處置初期事故(國家主席令第十三號第二十五條、安監總管三〔2010〕186號第20條),(安監總局令第88號 第三十一條)。(15分) | 現場檢查、詢問,必要時抽查使用應急器材的熟練程度 | <!--[if !supportLists]-->1.現場人員不熟悉應急救援知識和處置方法扣15分。 <!--[if !supportLists]-->2.部門或崗位人員不了解本部門、本崗位的主要危險扣15分; 3.崗位人員不熟悉應急裝備、器材放置地點或對裝備、器材使用不熟練扣10分。 | 1.現場人員不熟悉應急救援知識和處置方法。2.崗位人員和車間領導、工段長不熟悉安全操作規程和本車間、本崗位物料名稱及其主要危險。3.崗位人員不熟悉應急器材的配置及其放置地點。4.崗位人員不能熟練的使用應急器材。 |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三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 |
8作業環境和文明生產(100分) | 8.1主要設備完好,設備、管道無跑、冒、滴、漏(GBZ1第6.1.1.2條);停用裝置、設備應掛牌明確;不常用的危險化學品閥門應加設盲板;防火涂層完好(GB50160第5.6.1條);管線的保溫完善、整潔;設備、管道、閥門、法蘭、螺栓基本無銹蝕(安監總管三【2014】94號第(四)、(九)條)。(10分) | 現場檢查 | <!--[if !supportLists]-->1.危險有害介質有跑、冒、滴、漏,或其它介質的泄漏點未采取消漏措施的,一處扣10分。 2.其它不符合,一項扣5分。 | 1.生產設備、管道跑、冒、滴、漏嚴重。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向從業人員通報。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2.在爆炸危險區范圍內,且毒性為極度和高度危害的物料設備或單個容積等于或大于5m3的甲、乙A類液體設備的承重鋼構架、支架、裙座防火涂層未保持完好。 | ||||||
8.2廠內道路限速、限高、禁行標志醒目、合理(GB4387第6.1.2條、第6.1.4條、第6.4.2條);大、中型企業人、車共用的道路應完善地面標識,實現人、車分流(GB4387第6.1.8條);場內停車位應定置擺放(安監總管三【2011】93號、GB/T12801第5.7.2條、第6.8.3條)。(10分) | 現場檢查 | 一項不符合扣5分。 | 1.廠內道路未設置醒目、合理的限速、限高、禁行標志。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 |
2.人、車共用的道路未設置人、車分流的地面標識。 | ||||||
8.3化工裝置的照明應符合GB50034及HG/T20586的規定;并有事故狀態下能延續工作的事故照明(HG20571第5.5.3條)。(5分) | 現場檢查 | 一處不符合扣5分。 | 未設置事故照明。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 |
8.4裝置區的安全防護欄、直爬梯護籠和溝、坑、池的蓋板應規范、可靠(HG20571第4.6.1條);色標符合相關規定(HG20571第6.1.1條)(SH3047第2.4.4條、HG20571第6.1.4條)。(10分) | 現場檢查 | 一處不符合扣5分。 | 1.裝置區的安全防護欄、直爬梯護籠設置不符合相應規范要求。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根據其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監控、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泄漏以及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安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相關許可證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2.裝置區的溝、坑、池的蓋板設置不符合相應規范要求。 | ||||||
3.裝置區的安全防護欄、直爬梯護籠未按相應規范涂刷色標。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 ||||
8.5廠房無粉塵,車間、廠區道路無積水,下水道暢通。(10分) | 現場檢查 | 一處不符合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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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廠區內各車間、工段應有醒目標牌,車行道應有行車指引標牌(GB/T12801第6.8.3條)。(5分) | 現場檢查 | 一處不符合扣5分。 | 廠區內各車間、工段未設置醒目標牌,車行道未設置行車指引標牌。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 |
8.7實驗室、分析室、控制室、監控室、機柜間物品擺放整齊,窗明幾凈;操作室記錄完整、清楚。(10分) | 現場檢查 | 一項不符合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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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在有毒有害的化工生產區域,應設置風向標,設置的位置、數量應以生產區域周邊應急疏散道路上任何點都能看到風向標為原則(HG20571第6.2.3條)。(10分) | 現場檢查 | 1.未設置扣10分。 2.其它不符合,一處扣5分。 | 在有毒有害的化工生產區域,未設置醒目風向標。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 |
8.9設置的危險有害因素告知牌、安全警示標志、標識有針對性,醒目、清晰、美觀、耐久(《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二條;安監總管三〔2010〕186號)(HG20571第6.1.1條、第6.2.1條,GB/T12801第6.8.1條)。(10分) | 現場檢查 | 一項不符合扣5分。 | 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險場所未設置醒目、清晰的危險有害因素告知牌、安全警示標志。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 |
8.10檢修工段移動電氣應接地保護;器具擺放規范(GB50169第2.1.1條;HG20571第4.4.2條;SH3047第2.4.1條)。(5分) | 現場檢查 | 一項不符合扣5分。 | 檢修工段及廠區內移動電氣設施設備無接地保護措施。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根據其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監控、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泄漏以及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安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相關許可證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8.11檢修現場有警戒線隔離(安監總管三【2011】93號);特殊作業人員持證(GB30871第4.5條);動火作業按規定進行可燃氣體分析( GB30871第5.4.1條);受限空間作業按規定進行可燃氣體、氧含量和有毒氣體分析(GB30871第6.2條);監護人到位(GB30871第5.2.1條,第6.7條);無違章現象(安監總管三【2010】186號、安監總管三【2011】93號)。(15分) | 現場檢查 | 1.未持相應作業許可證進行特殊作業扣15分。 2.動火作業未按規定進行可燃氣體分析,受限空間作業未按規定進行可燃有毒氣體、氧含量的分析,以及作業過程無人監護,一項不符合扣15分。 3.其它一項不符合扣5分。 | 1.檢維修作業現場未設置隔離警戒線。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 |
2.特殊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 |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七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 ||||
3.動火作業未按規定進行可燃氣體分析。 | 《安全生產法》第四十條: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以及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 ||||
6.特殊作業現場存在違章指揮和違章操作行為。 | 《安全生產法》第五十四條: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 《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四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不服從管理,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或者操作規程的,由生產經營單位給予批評教育,依照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 ||||
9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和部門規章(文件)(20分) | 9.1獲取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和部門規章(文件)應全面、有效、適用,并認真學習傳達、貫徹執行。(10分) | 查資料: | 1.未明確專門部門定期識別和獲取或未進行符合性評價的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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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認真落實并及時反饋各級政府管理部門對本單位下發行政執法文書(現場檢查意見記錄、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督查整改通知單等)(國務院令第591號第七條)(10分) | 查資料:1.行政執法文書的處理、回復記錄資料;2.隱患整改記錄,重點查隱患整改完成及驗收情況。 | 1.未執行各級組織責令限期整改指令,為否決項。 2.無反饋記錄扣10分。 3.未按規定完成整改或驗證不如實一項扣5分。 | 未按規定期限完成整改或驗收不合格。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向從業人員通報。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
10機構和職責(50分) | 10.1企業應組織制定切實可行的年度安全、職業衛生工作計劃,明確年度安全生產、職業衛生工作目標,并將企業年度目標分解到各級組織(包括各個管理部門、車間、班組),簽訂目標責任書,并定期考核目標完成情況(《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第十七條;《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條;《安監總管三【2011】93號》)。(5分) | 查資料:1.企業的年度安全生產、職業衛生目標和工作計劃;2.各級組織的目標責任書。詢問:主要負責人及各級組織負責人是否了解各自安全生產、職業衛生目標。 | <!--[if !supportLists]-->1.未制定年度安全、職業衛生工作計劃扣5分。 2.未簽訂各級組織的安全目標責任書扣5分。每缺一個組織的目標責任書,扣2分。 3.目標責任書內容與本組織的安全生產職責不符,扣2分。 4.未落實安全、職業衛生目標考核獎懲,扣2分。 5.有關人員不了解本組織的安全、職業衛生目標,1人次扣1分。 | 1.未組織制定和實施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 《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
2.未制定安全生產檢查計劃。 | 《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第十七條第五項:生產經營單位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其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 《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第五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技術人員未履行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暫停或者撤銷其有關的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3.未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 | 《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項:用人單位應當采取下列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 | 《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條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
10.2企業設置安全、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安全、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數量不少于企業員工總數2%(不足50人的企業至少配備1人),要求具備化工或安全管理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應當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條;HG20571第7.1.2條)。(10分) | 查資料:1.安全、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專職管理人員配備文件。2.注冊安全工程師配備或委托文件;3.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學歷。 | 1.未設置安全、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管理人員,為否決項。 2.專職管理人員配備數量和要求不符合,一項扣2分。 3.未按規定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或未按規定委托中介機構,扣2分。 | 1.未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一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 |
2.未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 | 《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用人單位應當采取下列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 | 《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條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
3.未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 | ||||||
10.3企業應根據《重慶市?;飞a企業安全技術管理體系建設指南》,建立安全技術管理機構,建全安全技術管理制度和各級安全技術管理部門、安全技術人員責任制;明確安全技術例會制度;建立安全技術管理考核制度等(《重慶市?;飞a企業安全技術管理體系建設指南(試行)》;《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第十八條)。(10分) | 查資料:1.安全技術委員會建立文件及機構圖;2.安全技術管理制度;3.安全技術管理委會員會和各管理部門及技術人員職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