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內蒙古地區出口番茄醬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工作,提高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的工作效率,促進生產加工企業提高質量管理水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結合轄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內蒙古地區出口無菌袋番茄醬生產加工企業的分類管理。
第三條 內蒙古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根據出口番茄醬生產加工企業的安全衛生質量管理、人員技術條件、安全風險管理和產品的安全衛生質量的達標情況,按照四種類別對內蒙古地區出口番茄醬的生產加工企業實施管理。
第二章 出口番茄醬生產加工企業分類
第四條 對獲得國家認監委頒發的衛生備案證書,并在證書有效期內的生產加工企業實施分類,評定條件如下:
一、安全衛生質量管理
(一) 評定條件
1、在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管理之下,最近三年沒有發生過安全衛生質量事故及違規違法行為;
2、產品建立并有效實施危害分析和關鍵控制點(HACCP)計劃、衛生標準操作程序(SSOP);建立ISO9000等質量管理體系、通過認證并有效地實施;
3、原料種植基地經內蒙古檢驗檢疫局備案;建立了較為健全的農藥殘留監控體系,能夠有效管理。
4、建立了包含企業質量分析報告、風險監控、風險信息搜集、產品檢驗數據統計分析等內容的出口食品風險管理制度。
(二)評定結論
A類:全部達到;
B類:條件中有一項沒有完全達到,其他全部達到;
C類:上述兩類以外的。
二、人員技術條件
(一)評定條件
1、有與生產規模和產品特點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取得食品相關專業的中專或以上畢業學歷和熟練工人的人數占全廠總人數的50%或者以上;
2、有與生產規模和產品特點相適應的中專或以上學歷的、接受過相關專業培訓的、具備資格的檢驗人員,且能夠獨立、有效地履行職責,檢驗操作規范,檢驗結果準確、真實,食品安全員具備搜集國內外番茄及番茄醬安全風險信息能力;
3、HACCP和ISO9000管理人員、安全風險管理人員經過培訓考核,生產檢驗記錄審核人員經過培訓并在檢驗檢疫機構備案。取樣人員在檢驗檢疫機構備案。
(二)評定結論
A類:全部達到;
B類:條件中有一項沒有完全達到,其他全部達到;
C類:上述兩類以外的。
三、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衛生控制
(一)評定條件
1、熱力殺菌設備、灌裝設備具備自動糾偏能力;
2、殺菌偏差處理規范,殺菌糾偏活動記錄規范、完整;
3、具備霉菌、商業無菌、PH值、粘度、番茄紅素、色差、濃度等安全衛生指標的自檢能力;
4、關鍵控制點和安全衛生指標的記錄完整、真實、準確、規范,審核及時。
(二)評定結論
A類:全部達到;
B類:條件中有一項沒有完全達到,其他全部達到;
C類:上述兩類以外的。
四、產品的安全衛生質量
(一)評定條件
1、產品的非商業無菌和漲袋率低于一萬分之一,最近兩年來的產品沒有因安全衛生質量問題遭到有效投訴、扣壓、退貨或索賠;
2、最近兩年,經成品檢驗沒有因安全衛生質量問題而被判定為不合格的。
3.包含原料、加工、成品安全風險因子的風險監控工作能夠有效開展。
(二)評定結論
A類:全部達到;
B類:條件中有一項沒有完全達到,其他全部達到;
C類:上述兩類以外的。
第五條 按本辦法第四條的評定結論對出口生產加工企業進行分類:
一類企業:安全衛生質量管理、人員技術條件、生產過程中安全衛生控制和產品安全衛生質量四個方面的評定為A類(AAAA);
二類企業:安全衛生質量管理、人員技術條件、生產過程中安全衛生控制和產品安全衛生質量四個方面只有一項評定為B類,其余均評定為A類(AAAB);
三類企業:安全衛生質量管理、人員技術條件、生產過程中安全衛生控制和產品安全衛生質量四個方面中有一項評定為C類,其余均評定為A類;或者有二項評定為B類,其余均評定為A類(AAAC或AABB);
四類企業:上述三類以外的企業。
第六條 內蒙古檢驗檢疫局主管對內蒙古地區出口番茄醬生產加工企業的分類管理,各出口番茄醬企業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具體實施出口番茄醬生產加工企業的分類管理,工作程序為:
一、出口生產加工企業按照本辦法進行對照檢查,提出分類申請,由出口生產加工企業按要求填寫申請表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蓋章后交給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
二、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收到出口生產加工企業申請材料后,負責組織評審小組,評審小組按本辦法的分類條件對企業進行審查、評定,提出分類類別的建議,經主管業務部門負責人審核、分管領導批準后,報內蒙古檢驗檢疫局食監處統一發布。
三、企業分類審核有效期四年,期滿前3個月向所在地檢驗檢疫局提出復查申請,重新復審認定;
第三章 檢驗檢疫與監督管理
第七條 檢驗檢疫機構按照出口生產加工企業的分類情況,采取抽樣檢驗、過程檢驗、駐廠檢驗相結合的檢驗監管模式:
一、一類管理模式
出口番茄制品企業分類管理評定表.doc 一類企業實施一類管理模式,按出口生產批次的5%至10%實施檢驗,每個生產季日常監管的次數不少于1次;
二、二類管理模式
二類企業實施二類管理模式,按出口生產批次的10%至20%實施檢驗,每個生產季日常監管的次數不少于2次;
三、三類管理模式
三類企業實施三類管理模式,按出口生產批次的20%至30%實施檢驗,每個生產季日常監管的次數不少于4次;
四、四類管理模式
四類企業實施四類管理模式,按出口生產批次批批實施檢驗,生產過程監督管理的次數不少于生產日的15%。
第八條 檢驗檢疫機構應嚴格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控制抽檢率并做好檢驗計劃和檢驗記錄。
第九條 實施分類管理的出口生產加工企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作降類處理,情節嚴重的,可直接取消分類管理資格:
一、一類企業、二類企業、三類企業抽樣檢驗連續出現兩次不合格的,或一個生產期內出現三次不合格的;
二、因安全衛生質量問題遭到國外官方或客戶扣壓、退貨、索賠的;
三、企業檢驗人員或取樣人員在工作中弄虛作假的;
四、不能持續符合分類評定條件的;
五、其它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十條 降類的企業要求恢復原來的分類管理類別,必須重新申請、考核、評定,出口不滿二年的企業不準申請一類管理,初次備案出口不滿一年的企業確定為四類企業。
第十一條 出口生產加工企業每年11月30日前向所在地檢驗檢疫局提交包含原料、生產過程、成品檢驗、有毒有害物質監控數據分析和國內外番茄醬安全信息評估的出口食品質量分析報告。
第四章 追溯與召回
第十二條 出口番茄醬存在安全問題,已經或者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出口番茄醬企業或經營者應當主動召回并向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報告,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通知銷售者停止銷售,告知消費者停止使用,做好召回情況記錄。
檢驗檢疫機構接到報告后應當組織核查,根據產品影響范圍按照規定上報。
第十三條 出口番茄醬企業或經營者不主動實施召回的,由內蒙古檢驗檢疫局向其發出責令召回通知書并報告國家質檢總局。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內蒙古檢驗檢疫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關于下發<內蒙古出口番茄醬生產加工企業分類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內檢食[2006]26號)、《關于加快推進內蒙古出口番茄醬生產企業分類管理的通知》(內檢食函[2007]96號)同時廢止。
【附件下載】
出口番茄制品企業分類管理評定表.doc
出口番茄制品生產企業分類管理申請書.doc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內蒙古地區出口番茄醬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工作,提高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的工作效率,促進生產加工企業提高質量管理水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結合轄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內蒙古地區出口無菌袋番茄醬生產加工企業的分類管理。
第三條 內蒙古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根據出口番茄醬生產加工企業的安全衛生質量管理、人員技術條件、安全風險管理和產品的安全衛生質量的達標情況,按照四種類別對內蒙古地區出口番茄醬的生產加工企業實施管理。
第二章 出口番茄醬生產加工企業分類
第四條 對獲得國家認監委頒發的衛生備案證書,并在證書有效期內的生產加工企業實施分類,評定條件如下:
一、安全衛生質量管理
(一) 評定條件
1、在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管理之下,最近三年沒有發生過安全衛生質量事故及違規違法行為;
2、產品建立并有效實施危害分析和關鍵控制點(HACCP)計劃、衛生標準操作程序(SSOP);建立ISO9000等質量管理體系、通過認證并有效地實施;
3、原料種植基地經內蒙古檢驗檢疫局備案;建立了較為健全的農藥殘留監控體系,能夠有效管理。
4、建立了包含企業質量分析報告、風險監控、風險信息搜集、產品檢驗數據統計分析等內容的出口食品風險管理制度。
(二)評定結論
A類:全部達到;
B類:條件中有一項沒有完全達到,其他全部達到;
C類:上述兩類以外的。
二、人員技術條件
(一)評定條件
1、有與生產規模和產品特點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取得食品相關專業的中專或以上畢業學歷和熟練工人的人數占全廠總人數的50%或者以上;
2、有與生產規模和產品特點相適應的中專或以上學歷的、接受過相關專業培訓的、具備資格的檢驗人員,且能夠獨立、有效地履行職責,檢驗操作規范,檢驗結果準確、真實,食品安全員具備搜集國內外番茄及番茄醬安全風險信息能力;
3、HACCP和ISO9000管理人員、安全風險管理人員經過培訓考核,生產檢驗記錄審核人員經過培訓并在檢驗檢疫機構備案。取樣人員在檢驗檢疫機構備案。
(二)評定結論
A類:全部達到;
B類:條件中有一項沒有完全達到,其他全部達到;
C類:上述兩類以外的。
三、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衛生控制
(一)評定條件
1、熱力殺菌設備、灌裝設備具備自動糾偏能力;
2、殺菌偏差處理規范,殺菌糾偏活動記錄規范、完整;
3、具備霉菌、商業無菌、PH值、粘度、番茄紅素、色差、濃度等安全衛生指標的自檢能力;
4、關鍵控制點和安全衛生指標的記錄完整、真實、準確、規范,審核及時。
(二)評定結論
A類:全部達到;
B類:條件中有一項沒有完全達到,其他全部達到;
C類:上述兩類以外的。
四、產品的安全衛生質量
(一)評定條件
1、產品的非商業無菌和漲袋率低于一萬分之一,最近兩年來的產品沒有因安全衛生質量問題遭到有效投訴、扣壓、退貨或索賠;
2、最近兩年,經成品檢驗沒有因安全衛生質量問題而被判定為不合格的。
3.包含原料、加工、成品安全風險因子的風險監控工作能夠有效開展。
(二)評定結論
A類:全部達到;
B類:條件中有一項沒有完全達到,其他全部達到;
C類:上述兩類以外的。
第五條 按本辦法第四條的評定結論對出口生產加工企業進行分類:
一類企業:安全衛生質量管理、人員技術條件、生產過程中安全衛生控制和產品安全衛生質量四個方面的評定為A類(AAAA);
二類企業:安全衛生質量管理、人員技術條件、生產過程中安全衛生控制和產品安全衛生質量四個方面只有一項評定為B類,其余均評定為A類(AAAB);
三類企業:安全衛生質量管理、人員技術條件、生產過程中安全衛生控制和產品安全衛生質量四個方面中有一項評定為C類,其余均評定為A類;或者有二項評定為B類,其余均評定為A類(AAAC或AABB);
四類企業:上述三類以外的企業。
第六條 內蒙古檢驗檢疫局主管對內蒙古地區出口番茄醬生產加工企業的分類管理,各出口番茄醬企業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具體實施出口番茄醬生產加工企業的分類管理,工作程序為:
一、出口生產加工企業按照本辦法進行對照檢查,提出分類申請,由出口生產加工企業按要求填寫申請表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蓋章后交給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
二、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收到出口生產加工企業申請材料后,負責組織評審小組,評審小組按本辦法的分類條件對企業進行審查、評定,提出分類類別的建議,經主管業務部門負責人審核、分管領導批準后,報內蒙古檢驗檢疫局食監處統一發布。
三、企業分類審核有效期四年,期滿前3個月向所在地檢驗檢疫局提出復查申請,重新復審認定;
第三章 檢驗檢疫與監督管理
第七條 檢驗檢疫機構按照出口生產加工企業的分類情況,采取抽樣檢驗、過程檢驗、駐廠檢驗相結合的檢驗監管模式:
一、一類管理模式
出口番茄制品企業分類管理評定表.doc 一類企業實施一類管理模式,按出口生產批次的5%至10%實施檢驗,每個生產季日常監管的次數不少于1次;
二、二類管理模式
二類企業實施二類管理模式,按出口生產批次的10%至20%實施檢驗,每個生產季日常監管的次數不少于2次;
三、三類管理模式
三類企業實施三類管理模式,按出口生產批次的20%至30%實施檢驗,每個生產季日常監管的次數不少于4次;
四、四類管理模式
四類企業實施四類管理模式,按出口生產批次批批實施檢驗,生產過程監督管理的次數不少于生產日的15%。
第八條 檢驗檢疫機構應嚴格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控制抽檢率并做好檢驗計劃和檢驗記錄。
第九條 實施分類管理的出口生產加工企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作降類處理,情節嚴重的,可直接取消分類管理資格:
一、一類企業、二類企業、三類企業抽樣檢驗連續出現兩次不合格的,或一個生產期內出現三次不合格的;
二、因安全衛生質量問題遭到國外官方或客戶扣壓、退貨、索賠的;
三、企業檢驗人員或取樣人員在工作中弄虛作假的;
四、不能持續符合分類評定條件的;
五、其它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十條 降類的企業要求恢復原來的分類管理類別,必須重新申請、考核、評定,出口不滿二年的企業不準申請一類管理,初次備案出口不滿一年的企業確定為四類企業。
第十一條 出口生產加工企業每年11月30日前向所在地檢驗檢疫局提交包含原料、生產過程、成品檢驗、有毒有害物質監控數據分析和國內外番茄醬安全信息評估的出口食品質量分析報告。
第四章 追溯與召回
第十二條 出口番茄醬存在安全問題,已經或者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出口番茄醬企業或經營者應當主動召回并向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報告,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通知銷售者停止銷售,告知消費者停止使用,做好召回情況記錄。
檢驗檢疫機構接到報告后應當組織核查,根據產品影響范圍按照規定上報。
第十三條 出口番茄醬企業或經營者不主動實施召回的,由內蒙古檢驗檢疫局向其發出責令召回通知書并報告國家質檢總局。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內蒙古檢驗檢疫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關于下發<內蒙古出口番茄醬生產加工企業分類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內檢食[2006]26號)、《關于加快推進內蒙古出口番茄醬生產企業分類管理的通知》(內檢食函[2007]9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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