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農業(農牧)農村局:
為認真貫徹《農業農村部關于加強水產養殖用投入品監管的通知》(農漁發〔2021〕1號)要求,我廳制定了《四川省水產養殖用投入品專項整治三年行動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四川省農業農村廳
2021年2月18日
四川省水產養殖用投入品專項整治三年行動方案
為進一步加強水產養殖用投入品監督管理,依法打擊生產、進口、經營和使用假、劣水產養殖用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違法行為,保障養殖水產品質量安全,加快推進水產養殖綠色發展,根據《農業農村部關于加強水產養殖用投入品監管的通知》(農漁發〔2021〕1號)部署,結合我省實際,制定如下行動方案。
一、總體目標
全面貫徹執行《漁業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獸藥管理條例》《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農藥管理條例》《水產養殖質量安全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有關規定,深入開展水產養殖用投入品生產、進口、經營和使用等環節的綜合整治,重點整治查處故意以所謂“非藥品”“動保產品”和“水質改良劑”“底質改良劑”“微生態制劑”(以下簡稱“XX劑”)等名義生產、經營和使用假獸藥,逃避獸藥監管的違法行為,壓實企業主體責任和部門監管責任,進一步規范我省水產養殖用投入品生產、經營、使用行為,著力消除養殖產品質量和生態環境風險隱患,提升水產養殖用投入品監管能力,實現水產養殖綠色健康高質高效發展。
二、重點任務
(一)全面開展普法宣傳教育
全省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充分利用告知書、明白紙、信息網絡及新聞媒體等形式向水產養殖用投入品的生產、進口、經營和使用主體以及行業協會開展《漁業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獸藥管理條例》《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農藥管理條例》《水產養殖質量安全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普法宣傳,廣泛宣傳告知加強水產養殖用投入品監管及整治行動要求。重點宣講依照《獸藥管理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于預防、治療、診斷水產養殖動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調節水產養殖動物生理機能的物質,無論冠以“XX劑”名號,均應按照獸藥監督管理。教育引導相關責任主體依法依規進行水產養殖用投入品的生產、進口、經營和使用活動,按照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的水產養殖用投入品,均應依法取得相應生產許可證和產品批準文號,方可生產、經營和使用。加大整治行動的宣傳力度,提高社會知曉率和參與度,設立有獎舉報電話,發動公眾積極參與,形成社會齊抓共管的良好氛圍。
(二)強化水產養殖用投入品生產環節監管
按照“雙隨機”原則,定期對轄區內水產養殖用投入品生產企業開展現場監督檢查,確保2022年12月前全覆蓋。重點檢查企業是否嚴格執行《飼料質量安全管理規范》和《獸藥生產質量管理規范》,是否存在超出許可范圍和生產“XX劑”等產品情況。對存在生產非法添加國家禁止使用的藥品和其它化合物的水產養殖用獸藥,存在生產擅自改變組方的水產養殖用獸藥,生產假、劣水產養殖用獸藥,存在未經審查批準發布水產養殖用獸藥廣告,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過程中使用的原料不符合規定、產品有預防或者治療動物疾病作用的說明或者宣傳等情況應當依法嚴肅處理。
(三)加大對水產養殖投入品經營環節監督檢查
全面檢查轄區內相關經營企業,重點檢查獸藥經營企業是否嚴格執行《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清查假、劣水產養殖用獸藥、未附具二維碼標識的獸藥、以及未取得許可證明文件的水產養殖用飼料和飼料添加劑,重點是所謂“非藥品”“動保產品”和“XX劑”等產品、獸藥產品標簽中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的藥品和其它化合物、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產品標簽中有預防或者治療動物疾病作用的說明或者宣傳的產品。
(四)規范水產養殖用投入品使用行為
農業農村部將在全國試行水產養殖用投入品白名單制度,將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批準的水產養殖用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及其制定的飼料原料目錄和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所列物質納入“水產養殖用投入品白名單”(以下簡稱白名單),實施動態管理。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強對水產養殖投入品使用環節的指導和監管,積極開展“白名單”和“水產用藥明白紙”的宣傳和培訓,普及規范用藥法律和知識,科學指導養殖戶選購和使用水產養殖用投入品,合理用藥,嚴格執行獸藥休藥期規定。開展投入品使用專項檢查行動,重點檢查水產養殖戶購買和使用“白名單”以外的投入品,購買和使用禁用藥品及其他化合物、停用獸藥、人用藥、原料藥、農藥和未賦獸藥二維碼的獸藥,禁用的、無產品標簽、生產許可證、質量標準、質量檢驗合格證等信息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不嚴格執行休藥期等違法違規行為。加大對養殖生產者未按照農業農村部公告第307號規定自行配制飼料,使用過期產品、來路不明的產品,未建立養殖生產記錄、未規范處置藥品和飼料包裝廢棄物的檢查和處置力度。
(五)加強水產養殖投入品質量抽檢和獸藥殘留監控
根據我省實際情況和監管重點,科學合理制定水產養殖用投入品質量抽檢計劃和獸藥殘留監控計劃,加大生產經營環節水產養殖用投入品質量抽檢力度,開展使用環節水產養殖用投入品質量風險監測,增加養殖水產品獸藥殘留監測數量和擴大覆蓋范圍。創新監督抽檢工作機制,對重點監管對象實施跟蹤抽檢和定向抽檢,提高監測工作的客觀性和針對性。將現場檢查和抽樣檢測相結合,通過檢查發現案件線索,對涉嫌違法的產品抽樣檢測,有針對性地采取監管措施,提升監管實效。
(六)加大相關違法行為打擊查處力度
縣級以上地方農業農村部門以及農業綜合執法機構、漁政執法機構要依法、依職能,加大對生產、進口、經營和使用假劣水產養殖用獸藥,以及未取得許可證明文件的水產養殖用飼料、飼料添加劑,使用禁用藥品及其他化合物、停用獸藥、人用藥、原料藥和農藥等違法行為執法查處,重點查處故意以所謂“XX劑”等名義生產、經營和使用假獸藥,逃避獸藥監管的違法行為。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在生產環節,依據《獸藥管理條例》和《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以落實獸藥GMP管理制度和從重處罰規定為重點,嚴厲打擊在非GMP車間生產、非法添加禁用獸藥、非法添加標準成分外物質、未經過審批生產水產養殖用獸藥等行為。在經營環節,以落實獸藥GSP和獸用處方藥管理制度為重點,嚴厲打擊銷售非法和假劣水產養殖用投入品的行為,并追根溯源。在使用環節,嚴厲打擊使用禁用藥品及其他化合物、停用獸藥、假劣獸藥、人用藥、原料藥、農藥和未賦獸藥二維碼的獸藥,禁用的、無產品標簽等信息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違法行為,適時公開發布其養殖產品可能存在的質量安全風險隱患的警示信息。加大對生產銷售假劣獸藥企業和地下“黑窩點”的排查力度,依法堅決搗毀制假售假窩點。嚴肅查處各環節發現的假獸藥、未取得獸藥產品批準文號的假獸藥、標簽說明書夸大適應癥或功能主治的假獸藥、監督抽檢回函不確認的涉嫌假獸藥、監督抽檢不合格的獸藥。強化監測結果利用,對抽檢發現的不合格產品,實施檢打聯動,追溯問題源頭,堅決立案查處,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進一步健全完善案件查處通報制度,做到一地查處,系統通報,全省清繳。
三、時間安排
(一)宣傳發動階段(2021年1月-2021年6月)
通過各種宣傳方式,告知水產養殖投入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社會公眾專項整治行動內容。各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要對當地存在的問題進行摸底排查,制定專項整治行動方案,細化工作措施。各水產養殖用投入品生產、經營和使用單位自查自糾,對照行動方案,清理存在的問題和風險點,自我整改規范。
(二)全面整治階段(2021年6月-2022年12月)
各地結合省廳出臺的專項整治要求,根據法定職責針對重點區域、重點產品和重點對象,落實主要任務,深入開展專項整治行動。要集中時間、集中力量對水產養殖用投入品生產、經營、使用環節進行拉網式檢查,集中查處生產、進口、經營和使用假、劣水產養殖用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違法行為。
(三)鞏固提升階段(2023年1月-2023年12月)
深入開展專項整治“回頭看”工作,系統梳理專項整治工作取得的進展和成效,客觀分析存在的問題,研究提出下一步治理工作重點。總結治理工作中的好經驗、好做法,積極探索行之有效的監管制度,著力構建長效機制,切實提高水產養殖用投入品監管能力和水平。
四、有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從保障食品安全和推動生態文明建設的高度,既要深刻認識開展水產養殖用投入品專項整治行動的重大意義,又要清醒認識水產養殖用投入品整治的嚴峻性復雜性,以高度的責任感和使命感精心組織,建立工作機制,細化工作措施,及時研究解決治理工作中的重大舉措和重大問題,狠抓落實,確保整治工作取得實效。
(二)強化監督考核。要充分利用監督抽查、飛行檢查、暗查暗訪、投訴舉報等監督手段,積極發現問題線索,依法依規查處,對于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重大案件,要會同有關部門采取掛牌督辦、集中辦案、聯合查案等形式進行嚴懲重處并予以公開曝光。建立產銷用聯動監管、舉報獎勵、大要案督辦以及案件查辦結果通報等制度,強化對專項整治工作的監督考核。
(三)加強服務指導。各地要積極為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經營企業做好政策宣傳解釋,提供指導服務,幫助企業厘清產品情況,無法界定的應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請求明確。現有“水質改良劑”“底質改良劑”“微生態制劑”等產品中,確屬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的,督促企業依法及時取得相應的許可證明文件。省廳將進一步優化審批流程,提升審批效率,引導符合條件的企業積極申報新獸藥、新飼料和新飼料添加劑證書。
(四)強化信息反饋。各市(州)要明確水產養殖用投入品專項整治工作牽頭單位,落實工作聯絡員,及時向當地黨委政府和省廳報告工作開展情況。每年11月20日前將開展專項整治和白名單制度等工作情況報送至省廳。重大問題及查處情況及時報告。
廳飼料獸藥處聯系電話:028-85593957
省水產局聯系電話:028-85575713
為認真貫徹《農業農村部關于加強水產養殖用投入品監管的通知》(農漁發〔2021〕1號)要求,我廳制定了《四川省水產養殖用投入品專項整治三年行動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四川省農業農村廳
2021年2月18日
四川省水產養殖用投入品專項整治三年行動方案
為進一步加強水產養殖用投入品監督管理,依法打擊生產、進口、經營和使用假、劣水產養殖用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違法行為,保障養殖水產品質量安全,加快推進水產養殖綠色發展,根據《農業農村部關于加強水產養殖用投入品監管的通知》(農漁發〔2021〕1號)部署,結合我省實際,制定如下行動方案。
一、總體目標
全面貫徹執行《漁業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獸藥管理條例》《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農藥管理條例》《水產養殖質量安全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有關規定,深入開展水產養殖用投入品生產、進口、經營和使用等環節的綜合整治,重點整治查處故意以所謂“非藥品”“動保產品”和“水質改良劑”“底質改良劑”“微生態制劑”(以下簡稱“XX劑”)等名義生產、經營和使用假獸藥,逃避獸藥監管的違法行為,壓實企業主體責任和部門監管責任,進一步規范我省水產養殖用投入品生產、經營、使用行為,著力消除養殖產品質量和生態環境風險隱患,提升水產養殖用投入品監管能力,實現水產養殖綠色健康高質高效發展。
二、重點任務
(一)全面開展普法宣傳教育
全省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充分利用告知書、明白紙、信息網絡及新聞媒體等形式向水產養殖用投入品的生產、進口、經營和使用主體以及行業協會開展《漁業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獸藥管理條例》《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農藥管理條例》《水產養殖質量安全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普法宣傳,廣泛宣傳告知加強水產養殖用投入品監管及整治行動要求。重點宣講依照《獸藥管理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于預防、治療、診斷水產養殖動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調節水產養殖動物生理機能的物質,無論冠以“XX劑”名號,均應按照獸藥監督管理。教育引導相關責任主體依法依規進行水產養殖用投入品的生產、進口、經營和使用活動,按照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的水產養殖用投入品,均應依法取得相應生產許可證和產品批準文號,方可生產、經營和使用。加大整治行動的宣傳力度,提高社會知曉率和參與度,設立有獎舉報電話,發動公眾積極參與,形成社會齊抓共管的良好氛圍。
(二)強化水產養殖用投入品生產環節監管
按照“雙隨機”原則,定期對轄區內水產養殖用投入品生產企業開展現場監督檢查,確保2022年12月前全覆蓋。重點檢查企業是否嚴格執行《飼料質量安全管理規范》和《獸藥生產質量管理規范》,是否存在超出許可范圍和生產“XX劑”等產品情況。對存在生產非法添加國家禁止使用的藥品和其它化合物的水產養殖用獸藥,存在生產擅自改變組方的水產養殖用獸藥,生產假、劣水產養殖用獸藥,存在未經審查批準發布水產養殖用獸藥廣告,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過程中使用的原料不符合規定、產品有預防或者治療動物疾病作用的說明或者宣傳等情況應當依法嚴肅處理。
(三)加大對水產養殖投入品經營環節監督檢查
全面檢查轄區內相關經營企業,重點檢查獸藥經營企業是否嚴格執行《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清查假、劣水產養殖用獸藥、未附具二維碼標識的獸藥、以及未取得許可證明文件的水產養殖用飼料和飼料添加劑,重點是所謂“非藥品”“動保產品”和“XX劑”等產品、獸藥產品標簽中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的藥品和其它化合物、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產品標簽中有預防或者治療動物疾病作用的說明或者宣傳的產品。
(四)規范水產養殖用投入品使用行為
農業農村部將在全國試行水產養殖用投入品白名單制度,將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批準的水產養殖用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及其制定的飼料原料目錄和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所列物質納入“水產養殖用投入品白名單”(以下簡稱白名單),實施動態管理。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強對水產養殖投入品使用環節的指導和監管,積極開展“白名單”和“水產用藥明白紙”的宣傳和培訓,普及規范用藥法律和知識,科學指導養殖戶選購和使用水產養殖用投入品,合理用藥,嚴格執行獸藥休藥期規定。開展投入品使用專項檢查行動,重點檢查水產養殖戶購買和使用“白名單”以外的投入品,購買和使用禁用藥品及其他化合物、停用獸藥、人用藥、原料藥、農藥和未賦獸藥二維碼的獸藥,禁用的、無產品標簽、生產許可證、質量標準、質量檢驗合格證等信息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不嚴格執行休藥期等違法違規行為。加大對養殖生產者未按照農業農村部公告第307號規定自行配制飼料,使用過期產品、來路不明的產品,未建立養殖生產記錄、未規范處置藥品和飼料包裝廢棄物的檢查和處置力度。
(五)加強水產養殖投入品質量抽檢和獸藥殘留監控
根據我省實際情況和監管重點,科學合理制定水產養殖用投入品質量抽檢計劃和獸藥殘留監控計劃,加大生產經營環節水產養殖用投入品質量抽檢力度,開展使用環節水產養殖用投入品質量風險監測,增加養殖水產品獸藥殘留監測數量和擴大覆蓋范圍。創新監督抽檢工作機制,對重點監管對象實施跟蹤抽檢和定向抽檢,提高監測工作的客觀性和針對性。將現場檢查和抽樣檢測相結合,通過檢查發現案件線索,對涉嫌違法的產品抽樣檢測,有針對性地采取監管措施,提升監管實效。
(六)加大相關違法行為打擊查處力度
縣級以上地方農業農村部門以及農業綜合執法機構、漁政執法機構要依法、依職能,加大對生產、進口、經營和使用假劣水產養殖用獸藥,以及未取得許可證明文件的水產養殖用飼料、飼料添加劑,使用禁用藥品及其他化合物、停用獸藥、人用藥、原料藥和農藥等違法行為執法查處,重點查處故意以所謂“XX劑”等名義生產、經營和使用假獸藥,逃避獸藥監管的違法行為。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在生產環節,依據《獸藥管理條例》和《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以落實獸藥GMP管理制度和從重處罰規定為重點,嚴厲打擊在非GMP車間生產、非法添加禁用獸藥、非法添加標準成分外物質、未經過審批生產水產養殖用獸藥等行為。在經營環節,以落實獸藥GSP和獸用處方藥管理制度為重點,嚴厲打擊銷售非法和假劣水產養殖用投入品的行為,并追根溯源。在使用環節,嚴厲打擊使用禁用藥品及其他化合物、停用獸藥、假劣獸藥、人用藥、原料藥、農藥和未賦獸藥二維碼的獸藥,禁用的、無產品標簽等信息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違法行為,適時公開發布其養殖產品可能存在的質量安全風險隱患的警示信息。加大對生產銷售假劣獸藥企業和地下“黑窩點”的排查力度,依法堅決搗毀制假售假窩點。嚴肅查處各環節發現的假獸藥、未取得獸藥產品批準文號的假獸藥、標簽說明書夸大適應癥或功能主治的假獸藥、監督抽檢回函不確認的涉嫌假獸藥、監督抽檢不合格的獸藥。強化監測結果利用,對抽檢發現的不合格產品,實施檢打聯動,追溯問題源頭,堅決立案查處,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進一步健全完善案件查處通報制度,做到一地查處,系統通報,全省清繳。
三、時間安排
(一)宣傳發動階段(2021年1月-2021年6月)
通過各種宣傳方式,告知水產養殖投入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社會公眾專項整治行動內容。各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要對當地存在的問題進行摸底排查,制定專項整治行動方案,細化工作措施。各水產養殖用投入品生產、經營和使用單位自查自糾,對照行動方案,清理存在的問題和風險點,自我整改規范。
(二)全面整治階段(2021年6月-2022年12月)
各地結合省廳出臺的專項整治要求,根據法定職責針對重點區域、重點產品和重點對象,落實主要任務,深入開展專項整治行動。要集中時間、集中力量對水產養殖用投入品生產、經營、使用環節進行拉網式檢查,集中查處生產、進口、經營和使用假、劣水產養殖用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違法行為。
(三)鞏固提升階段(2023年1月-2023年12月)
深入開展專項整治“回頭看”工作,系統梳理專項整治工作取得的進展和成效,客觀分析存在的問題,研究提出下一步治理工作重點。總結治理工作中的好經驗、好做法,積極探索行之有效的監管制度,著力構建長效機制,切實提高水產養殖用投入品監管能力和水平。
四、有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從保障食品安全和推動生態文明建設的高度,既要深刻認識開展水產養殖用投入品專項整治行動的重大意義,又要清醒認識水產養殖用投入品整治的嚴峻性復雜性,以高度的責任感和使命感精心組織,建立工作機制,細化工作措施,及時研究解決治理工作中的重大舉措和重大問題,狠抓落實,確保整治工作取得實效。
(二)強化監督考核。要充分利用監督抽查、飛行檢查、暗查暗訪、投訴舉報等監督手段,積極發現問題線索,依法依規查處,對于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重大案件,要會同有關部門采取掛牌督辦、集中辦案、聯合查案等形式進行嚴懲重處并予以公開曝光。建立產銷用聯動監管、舉報獎勵、大要案督辦以及案件查辦結果通報等制度,強化對專項整治工作的監督考核。
(三)加強服務指導。各地要積極為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經營企業做好政策宣傳解釋,提供指導服務,幫助企業厘清產品情況,無法界定的應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請求明確。現有“水質改良劑”“底質改良劑”“微生態制劑”等產品中,確屬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的,督促企業依法及時取得相應的許可證明文件。省廳將進一步優化審批流程,提升審批效率,引導符合條件的企業積極申報新獸藥、新飼料和新飼料添加劑證書。
(四)強化信息反饋。各市(州)要明確水產養殖用投入品專項整治工作牽頭單位,落實工作聯絡員,及時向當地黨委政府和省廳報告工作開展情況。每年11月20日前將開展專項整治和白名單制度等工作情況報送至省廳。重大問題及查處情況及時報告。
廳飼料獸藥處聯系電話:028-85593957
省水產局聯系電話:028-85575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