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區)環境保護局、寧東基地管委會環境保護局,廳機關各處室、各直屬事業單位:
《寧夏環境違法行為有獎舉報辦法實施細則》已經自治區環境保護廳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寧夏回族自治區環境保護廳辦公室
2014年12月30日
寧夏環境違法行為有獎舉報辦法實施細則
根據《寧夏環境違法行為有獎舉報辦法》規定,為了規范有獎舉報的實施工作,順利有序地開展有獎舉報,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舉報受理
(一)電話舉報受理:自治區環境保護執法局“12369”投訴受理中心實施24小時電話(5160852)受理,受理人員應當告知舉報人有獎舉報的相關規定,并區分日常投訴和有獎舉報,經核實有關信息確屬有獎舉報范圍內的,2個工作日內通知舉報人提交有獎舉報相關材料,同時填寫《寧夏環境違法行為有獎舉報受理記錄交辦單》(附件1,以下簡稱《受理記錄交辦單》);不屬于有獎舉報范圍的,應及時告知舉報人并按照日常投訴受理。
(二)來信來訪舉報受理:自治區環境保護執法局“12369”投訴受理中心工作人員工作日內受理來訪或信函舉報后,應當立即核實舉報信息及舉報人聯系方式等信息,經確認符合舉報獎勵范圍內的,應當2個工作日內填寫《受理記錄交辦單》;不屬于有獎舉報范圍的,應及時告知舉報人并按照日常投訴受理。
(三)網絡舉報受理:自治區環境保護執法局“12369”投訴受理中心工作人員工作日內每天登陸寧夏環境保護網(有獎舉報欄),及時下載舉報內容,應當立即核實舉報信息及舉報人聯系方式等,經確認符合舉報范圍內的,應當2個工作日內填寫《受理記錄交辦單》;不屬于有獎舉報范圍的,應及時告知舉報人并按照日常投訴受理。
(四)電子郵箱舉報受理:自治區環境保護執法局“12369”投訴受理中心工作人員工作日內每天登陸hjjczd001@126.com電子郵箱,及時下載舉報信息,并立即核實舉報信息及舉報人聯系方式等,經確認符合舉報范圍內的,應當2個工作日內填寫《受理記錄交辦單》;不屬于有獎舉報范圍的,應及時告知舉報人并按照日常投訴受理。
(五)舉報信息記錄中應有舉報人姓名、身份證號、有效通訊聯系方式、單位及住址等。舉報內容必須真實、客觀。舉報時應當提供違法企業名稱、詳細地址、基本違法事實以及能夠清楚說明違法情況的影像、書面材料(如用于污水偷排而埋設的暗管圖片)等重要證據或線索,必要時需協助指認現場。
二、舉報交辦
(一)正常工作時間內,《受理記錄交辦單》應由自治區環境保護執法局主要負責人審簽,屬于各市、縣(區)環保部門承辦的案件,自治區環境保護執法局“12369”投訴受理中心將《受理記錄交辦單》2個工作日內(特殊情況除外)直接轉交各市、縣(區)環保部門進行辦理;屬于自治區環境保護廳有關處室、單位承辦的,自治區環境保護執法局“12369”投訴受理中心將《受理記錄交辦單》2個工作日內(特殊情況除外)直接轉交自治區環境保護廳有關處室、單位進行辦理。
(二)夜間和節假日期間,有獎舉報通過電話反映的問題屬于緊急情況的,自治區環境保護執法局應立即組織環境監察人員實施應急處理并調查取證。緊急投訴指群眾反映涉嫌利用暗管、槽車、水泵偷排工業廢水,傾倒危險廢物或發生突發環境事故的投訴舉報,及其它不及時處理會造成證據消失的情況。
三、現場查處
(一)各承辦單位(部門)在接到《受理記錄交辦單》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相應現場查處工作。對環境違法事實不會短期消失或者需要多部門聯合執法的,經承辦單位(部門)主要負責人同意,再延長10個工作日開展現場查處工作。
(二)各承辦單位(部門)調查取證結束并確認對違法企業作出案件處罰決定后5個工作日內,在《寧夏環境違法行為有獎舉報辦結單》(附件2,以下簡稱《辦結單》)上填寫調查內容和處置情況及行政處罰情況。對舉報事實、獎勵條件和標準予以認定,對有獎舉報案件提出獎勵意見,并將《辦結單》(原件)和處罰決定書(復印件)一并送交自治區環境保護執法局“12369”投訴受理中心存檔。舉報人如指認排污現場并協助調查取證的,應在《辦結單》上簽字確認。
(三)各承辦單位(部門)在接到《受理記錄交辦單》后,發現舉報內容有《寧夏環境違法行為有獎舉報辦法實施細則》第七項第(一)款所列各種情形之一的,填寫《寧夏環境違法行為有獎舉報不予受理告知書》(附件3,以下簡稱《不予受理告知書》),5個工作日內送達舉報人,并將《不予受理告知書》(原件)移交自治區環境保護執法局“12369”投訴受理中心存檔。
(四)環境違法行為舉報案件查實后,舉報案件涉嫌違反刑法規定的,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四、審查審核
(一)舉報符合《寧夏環境違法行為有獎舉報辦法》第五條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項規定的,因舉報避免了一般突發環境事件(Ⅳ級)、較大突發環境事件(Ⅲ級)發生的,自治區環境保護執法局“12369”投訴受理中心根據各承辦單位(部門)移交的《辦結單》和處罰決定書,填寫《寧夏環境違法行為有獎舉報獎勵審批表》(附件4,以下簡稱《審批表》),提交自治區環境保護執法局局務會議研究做出獎勵審批決定,并報自治區環境保護廳規劃財務處、監察室備案。
(二)且因舉報避免了重大突發環境事件(Ⅱ級)、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Ⅰ級)發生的,自治區環境保護執法局“12369”投訴受理中心根據各承辦單位(部門)移交的《辦結單》和處罰決定書,填寫《審批表》,經自治區環境保護執法局局務會議研究后,提交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等級和獎勵評審委員會進行研究審定,并報自治區環境保護廳規劃財務處、監察室備案后,由自治區環境保護廳分管領導做出獎勵審批決定。
(三)因舉報避免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其等級和獎勵額度由專門的評審委員會研究確定,評審委員會由多個層級、部門領導及專家組成,以保證獎勵的公平公正。
五、評審規則
成立因舉報避免重大突發環境環境事件、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等級和獎勵額度評審委員會,主任由自治區環境保護廳分管領導擔任,副主任由自治區環境保護執法局主要負責人擔任,委員由自治區環境保護廳辦公室、規劃財務處、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處、環境影響評價處、環境監測處、污染防治處、監察室、執法局、監測中心站、核與輻射安全局、危險廢物和化學品管理局、寧東環保督查中心、市(縣、區)環保部門等負責人和環境影響評價、環境執法、環境監測、環境輻射、環境危險廢物等領域專家組成。自治區環境保護執法局根據有獎舉報工作需要,不定期組織召開評審委員會會議,按照有獎舉報的范圍和有獎舉報企業所在行政區域,評審會議應當邀請環保相關領域專家、環境保護廳相關業務處室、舉報企業所在市、縣環境保護部門和承辦單位負責人參加。原則上評審人數不少于5人,專家人數在三分之二已上。評審委員會推選評審專家組組長,評審結論以專家組組長簽字確認。
六、獎金發放
(一)自治區環境保護執法局“12369”投訴受理中心工作人員填寫《寧夏環境保護違法行為舉報獎勵通知書》(附件5,以下簡稱《獎勵通知書》),在7個工作日內送達舉報人,并填寫《寧夏環境保護違法行為舉報獎勵通知書送達回執》(附件6,以下簡稱《送達回執》)。因故無法將《獎勵通知書》送達舉報人的,自治區環境保護執法局“12369”投訴受理中心工作人員應將送達情況記錄在《獎勵通知書》上。獎勵批報完畢半年內仍無法通知舉報人的,取消獎勵。
(二)自治區環境保護執法局主要負責人或自治區環境保護廳分管領導做出獎勵審批意見后,自治區環境保護執法局應指定2名以上專門工作人員負責獎金發放工作,同時填寫《寧夏環境保護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資金發放表》(附件7)。
(三)舉報人應當自接到《獎勵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含節假日),憑舉報時登記的本人身份有效證件或證明,到自治區環境保護執法局財務室領取獎金。如舉報人因故不能領取獎金的,可委托他人代領,但需提供委托證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逾期不領取視為自動放棄,舉報獎勵作廢。舉報人獲得獎金包含個人所得稅,由自治區環境保護執法局依法代扣代繳。
(四)同一違法行為有兩名以上舉報人舉報的,按舉報登記時間先后順序,獎勵第一舉報人。多人聯名舉報同一事項的,獎金平均分配。
七、其它事項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獎勵:
1.舉報事實不清、環境違法行為不實的;
2.舉報的環境違法行為已被立案查處、尚未結案的;
3.舉報的環境違法行為在限期治理或限期整改期限內的;
4.舉報人個人信息不真實、有錯誤的;
5.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企業污染處理設施非正常運轉導致污染物超標排放,但企業已按要求采取補救措施的;
6.全區環保系統工作人員及其親屬對環境違法行為的舉報。
(二)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開或泄露舉報人的姓名、住所、工作單位或其他信息資料。對泄露舉報人信息、打擊報復舉報人的行為,舉報人可向自治區環境保護廳紀檢監察部門投訴;造成嚴重后果并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三)舉報人應當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客觀真實舉報。對惡意、虛假舉報,干擾執法活動或者借舉報之名進行誣告陷害、騙取獎金、敲詐勒索他人的,一經查實,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移交公安機關依法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歸宗存檔
自治區環境保護執法局“12369”投訴受理中心對《受理記錄交辦單》、《辦結單》、《不予受理告知書》、《審批表》、《獎勵通知書》、處罰決定書復印件、舉報人身份證復印件等過程材料(原件、復印件)一并歸檔,并做好相關工作臺帳。自治區環境保護執法局“12369”投訴受理中心和相關承辦單位應當負責做好有獎舉報案件查辦全過程的保密工作。舉報受理材料必須按要求妥善保存,無關人員不得翻閱;如因工作需要查閱有獎舉報案件卷宗的,工作人員必須在確保材料不外泄的情況下,經相關領導批準后,方可查閱和借閱。
附件:1.寧夏環境違法行為有獎舉報受理記錄交辦單
2.寧夏環境違法行為有獎舉報辦結單
3.寧夏環境違法行為有獎舉報不予受理告知書
4.寧夏環境違法行為有獎舉報獎勵審批表
5.寧夏環境保護違法行為舉報獎勵通知書
6.寧夏環境保護違法行為舉報獎勵通知書送達回執
7.寧夏環境保護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資金發放表
《寧夏環境違法行為有獎舉報辦法實施細則》已經自治區環境保護廳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寧夏回族自治區環境保護廳辦公室
2014年12月30日
寧夏環境違法行為有獎舉報辦法實施細則
根據《寧夏環境違法行為有獎舉報辦法》規定,為了規范有獎舉報的實施工作,順利有序地開展有獎舉報,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舉報受理
(一)電話舉報受理:自治區環境保護執法局“12369”投訴受理中心實施24小時電話(5160852)受理,受理人員應當告知舉報人有獎舉報的相關規定,并區分日常投訴和有獎舉報,經核實有關信息確屬有獎舉報范圍內的,2個工作日內通知舉報人提交有獎舉報相關材料,同時填寫《寧夏環境違法行為有獎舉報受理記錄交辦單》(附件1,以下簡稱《受理記錄交辦單》);不屬于有獎舉報范圍的,應及時告知舉報人并按照日常投訴受理。
(二)來信來訪舉報受理:自治區環境保護執法局“12369”投訴受理中心工作人員工作日內受理來訪或信函舉報后,應當立即核實舉報信息及舉報人聯系方式等信息,經確認符合舉報獎勵范圍內的,應當2個工作日內填寫《受理記錄交辦單》;不屬于有獎舉報范圍的,應及時告知舉報人并按照日常投訴受理。
(三)網絡舉報受理:自治區環境保護執法局“12369”投訴受理中心工作人員工作日內每天登陸寧夏環境保護網(有獎舉報欄),及時下載舉報內容,應當立即核實舉報信息及舉報人聯系方式等,經確認符合舉報范圍內的,應當2個工作日內填寫《受理記錄交辦單》;不屬于有獎舉報范圍的,應及時告知舉報人并按照日常投訴受理。
(四)電子郵箱舉報受理:自治區環境保護執法局“12369”投訴受理中心工作人員工作日內每天登陸hjjczd001@126.com電子郵箱,及時下載舉報信息,并立即核實舉報信息及舉報人聯系方式等,經確認符合舉報范圍內的,應當2個工作日內填寫《受理記錄交辦單》;不屬于有獎舉報范圍的,應及時告知舉報人并按照日常投訴受理。
(五)舉報信息記錄中應有舉報人姓名、身份證號、有效通訊聯系方式、單位及住址等。舉報內容必須真實、客觀。舉報時應當提供違法企業名稱、詳細地址、基本違法事實以及能夠清楚說明違法情況的影像、書面材料(如用于污水偷排而埋設的暗管圖片)等重要證據或線索,必要時需協助指認現場。
二、舉報交辦
(一)正常工作時間內,《受理記錄交辦單》應由自治區環境保護執法局主要負責人審簽,屬于各市、縣(區)環保部門承辦的案件,自治區環境保護執法局“12369”投訴受理中心將《受理記錄交辦單》2個工作日內(特殊情況除外)直接轉交各市、縣(區)環保部門進行辦理;屬于自治區環境保護廳有關處室、單位承辦的,自治區環境保護執法局“12369”投訴受理中心將《受理記錄交辦單》2個工作日內(特殊情況除外)直接轉交自治區環境保護廳有關處室、單位進行辦理。
(二)夜間和節假日期間,有獎舉報通過電話反映的問題屬于緊急情況的,自治區環境保護執法局應立即組織環境監察人員實施應急處理并調查取證。緊急投訴指群眾反映涉嫌利用暗管、槽車、水泵偷排工業廢水,傾倒危險廢物或發生突發環境事故的投訴舉報,及其它不及時處理會造成證據消失的情況。
三、現場查處
(一)各承辦單位(部門)在接到《受理記錄交辦單》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相應現場查處工作。對環境違法事實不會短期消失或者需要多部門聯合執法的,經承辦單位(部門)主要負責人同意,再延長10個工作日開展現場查處工作。
(二)各承辦單位(部門)調查取證結束并確認對違法企業作出案件處罰決定后5個工作日內,在《寧夏環境違法行為有獎舉報辦結單》(附件2,以下簡稱《辦結單》)上填寫調查內容和處置情況及行政處罰情況。對舉報事實、獎勵條件和標準予以認定,對有獎舉報案件提出獎勵意見,并將《辦結單》(原件)和處罰決定書(復印件)一并送交自治區環境保護執法局“12369”投訴受理中心存檔。舉報人如指認排污現場并協助調查取證的,應在《辦結單》上簽字確認。
(三)各承辦單位(部門)在接到《受理記錄交辦單》后,發現舉報內容有《寧夏環境違法行為有獎舉報辦法實施細則》第七項第(一)款所列各種情形之一的,填寫《寧夏環境違法行為有獎舉報不予受理告知書》(附件3,以下簡稱《不予受理告知書》),5個工作日內送達舉報人,并將《不予受理告知書》(原件)移交自治區環境保護執法局“12369”投訴受理中心存檔。
(四)環境違法行為舉報案件查實后,舉報案件涉嫌違反刑法規定的,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四、審查審核
(一)舉報符合《寧夏環境違法行為有獎舉報辦法》第五條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項規定的,因舉報避免了一般突發環境事件(Ⅳ級)、較大突發環境事件(Ⅲ級)發生的,自治區環境保護執法局“12369”投訴受理中心根據各承辦單位(部門)移交的《辦結單》和處罰決定書,填寫《寧夏環境違法行為有獎舉報獎勵審批表》(附件4,以下簡稱《審批表》),提交自治區環境保護執法局局務會議研究做出獎勵審批決定,并報自治區環境保護廳規劃財務處、監察室備案。
(二)且因舉報避免了重大突發環境事件(Ⅱ級)、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Ⅰ級)發生的,自治區環境保護執法局“12369”投訴受理中心根據各承辦單位(部門)移交的《辦結單》和處罰決定書,填寫《審批表》,經自治區環境保護執法局局務會議研究后,提交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等級和獎勵評審委員會進行研究審定,并報自治區環境保護廳規劃財務處、監察室備案后,由自治區環境保護廳分管領導做出獎勵審批決定。
(三)因舉報避免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其等級和獎勵額度由專門的評審委員會研究確定,評審委員會由多個層級、部門領導及專家組成,以保證獎勵的公平公正。
五、評審規則
成立因舉報避免重大突發環境環境事件、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等級和獎勵額度評審委員會,主任由自治區環境保護廳分管領導擔任,副主任由自治區環境保護執法局主要負責人擔任,委員由自治區環境保護廳辦公室、規劃財務處、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處、環境影響評價處、環境監測處、污染防治處、監察室、執法局、監測中心站、核與輻射安全局、危險廢物和化學品管理局、寧東環保督查中心、市(縣、區)環保部門等負責人和環境影響評價、環境執法、環境監測、環境輻射、環境危險廢物等領域專家組成。自治區環境保護執法局根據有獎舉報工作需要,不定期組織召開評審委員會會議,按照有獎舉報的范圍和有獎舉報企業所在行政區域,評審會議應當邀請環保相關領域專家、環境保護廳相關業務處室、舉報企業所在市、縣環境保護部門和承辦單位負責人參加。原則上評審人數不少于5人,專家人數在三分之二已上。評審委員會推選評審專家組組長,評審結論以專家組組長簽字確認。
六、獎金發放
(一)自治區環境保護執法局“12369”投訴受理中心工作人員填寫《寧夏環境保護違法行為舉報獎勵通知書》(附件5,以下簡稱《獎勵通知書》),在7個工作日內送達舉報人,并填寫《寧夏環境保護違法行為舉報獎勵通知書送達回執》(附件6,以下簡稱《送達回執》)。因故無法將《獎勵通知書》送達舉報人的,自治區環境保護執法局“12369”投訴受理中心工作人員應將送達情況記錄在《獎勵通知書》上。獎勵批報完畢半年內仍無法通知舉報人的,取消獎勵。
(二)自治區環境保護執法局主要負責人或自治區環境保護廳分管領導做出獎勵審批意見后,自治區環境保護執法局應指定2名以上專門工作人員負責獎金發放工作,同時填寫《寧夏環境保護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資金發放表》(附件7)。
(三)舉報人應當自接到《獎勵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含節假日),憑舉報時登記的本人身份有效證件或證明,到自治區環境保護執法局財務室領取獎金。如舉報人因故不能領取獎金的,可委托他人代領,但需提供委托證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逾期不領取視為自動放棄,舉報獎勵作廢。舉報人獲得獎金包含個人所得稅,由自治區環境保護執法局依法代扣代繳。
(四)同一違法行為有兩名以上舉報人舉報的,按舉報登記時間先后順序,獎勵第一舉報人。多人聯名舉報同一事項的,獎金平均分配。
七、其它事項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獎勵:
1.舉報事實不清、環境違法行為不實的;
2.舉報的環境違法行為已被立案查處、尚未結案的;
3.舉報的環境違法行為在限期治理或限期整改期限內的;
4.舉報人個人信息不真實、有錯誤的;
5.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企業污染處理設施非正常運轉導致污染物超標排放,但企業已按要求采取補救措施的;
6.全區環保系統工作人員及其親屬對環境違法行為的舉報。
(二)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開或泄露舉報人的姓名、住所、工作單位或其他信息資料。對泄露舉報人信息、打擊報復舉報人的行為,舉報人可向自治區環境保護廳紀檢監察部門投訴;造成嚴重后果并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三)舉報人應當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客觀真實舉報。對惡意、虛假舉報,干擾執法活動或者借舉報之名進行誣告陷害、騙取獎金、敲詐勒索他人的,一經查實,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移交公安機關依法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歸宗存檔
自治區環境保護執法局“12369”投訴受理中心對《受理記錄交辦單》、《辦結單》、《不予受理告知書》、《審批表》、《獎勵通知書》、處罰決定書復印件、舉報人身份證復印件等過程材料(原件、復印件)一并歸檔,并做好相關工作臺帳。自治區環境保護執法局“12369”投訴受理中心和相關承辦單位應當負責做好有獎舉報案件查辦全過程的保密工作。舉報受理材料必須按要求妥善保存,無關人員不得翻閱;如因工作需要查閱有獎舉報案件卷宗的,工作人員必須在確保材料不外泄的情況下,經相關領導批準后,方可查閱和借閱。
附件:1.寧夏環境違法行為有獎舉報受理記錄交辦單
2.寧夏環境違法行為有獎舉報辦結單
3.寧夏環境違法行為有獎舉報不予受理告知書
4.寧夏環境違法行為有獎舉報獎勵審批表
5.寧夏環境保護違法行為舉報獎勵通知書
6.寧夏環境保護違法行為舉報獎勵通知書送達回執
7.寧夏環境保護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資金發放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