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自治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37號,以下簡稱《通知》)精神,進一步規范全區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行為,加強對行政規范性文件的監督管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營造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營商環境,結合我區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高度重視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工作
制發行政規范性文件是各級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重要方式,關系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關系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環境。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對于預防違法和不當行政,規范行政行為,提高行政管理和服務水平,預防和減少行政爭議,維護經濟社會秩序,加快法治政府建設具有重要意義。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深入貫徹落實《通知》精神,不斷提高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二、嚴禁超越權限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
各級行政機關要嚴格遵循法定權限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法律、法規規定之外的行政權力事項或者減少法定職責;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增加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條件,規定出具證明材料;不得違法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人格權、勞動權、休息權等基本權利;不得超越職權規定應由市場調節、企業和社會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項;不得違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競爭內容的措施,違法干預或者影響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違法設置市場準入和退出條件。
三、完善行政規范性文件相關工作機制
各級行政機關要結合本單位、本部門制發行政規范性文件工作實際,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相關工作制度建設,明確本單位、本部門相關機構和處室之間有關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工作的職責分工,細化行政規范性文件辦文流程。把行政規范性文件的起草、審核、論證、審議、備案、清理等工作環節和行政規范性文件“三統一”工作全面納入制度管理范圍。制定重要的、涉及群眾切身利益或者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的行政規范性文件,要對文件的評估論證、公開征求意見、合法性審核、集體審議決定、向社會公開發布等工作環節做出具體規定,使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監督管理工作制度化、規范化。
四、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理論學習培訓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把行政規范性文件相關理論和規定納入行政執法機關工作人員綜合法律知識培訓內容;要加強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辦公廳(室)和法制機構工作人員行政規范性文件理論的培訓,提高業務素質,真正把好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政治關、法律關、業務關。行政規范性文件相關理論知識納入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考試內容。各級行政機關要把深入學習《通知》和《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辦法》等相關規定與學習黨的十九大精神、憲法有機結合起來,努力提高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合法合規意識。
五、做好行政規范性文件政策解讀工作
制發行政規范性文件,要做到行政規范性文件與解讀方案、解讀材料同步組織、同步審簽、同步部署。發布重要的、涉及群眾切身利益或者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的行政規范性文件,要按照“誰起草誰解讀”的原則,充分利用網站、報紙、電視等載體,運用多種形式及時對文件的核心內容、涉及范圍、執行標準、關鍵詞等內容進行重點解讀,便于理解執行,避免誤解誤讀。以部門名義印發的政策性文件,制發部門負責做好解讀工作;部門聯合發文的,牽頭部門負責做好解讀工作,其他聯合發文部門配合。以政府名義印發的政策性文件,由起草部門做好解讀工作。行政機關在本級政府規定的統一發布載體及其他載體上發布行政規范性文件,應將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政策解讀一并發布。
六、暢通行政規范性文件社會監督渠道
各級行政機關要按照“誰制定誰負責”的原則,暢通社會公眾對行政規范性文件的監督渠道。要通過在本單位、本部門門戶網站“行政規范性文件”欄目公開電子信箱、通信地址等方式,公布監督渠道。群眾對行政規范性文件提出合法性質疑的,制定機關要認真進行研究,如確實存在違法事由,應及時依法予以糾正,并以適當方式予以答復;違法事由不成立的,應向群眾做好解釋工作。對于行政規范性文件存在違法事由拒不糾正的,上級行政機關可以調審該行政規范性文件,依法予以改變或者撤銷。
七、認真開展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各地區、各部門要在做好產權保護、證明事項等清理工作的基礎上,對本地區、本部門的所有文件開展全面自查,發現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存在侵犯群眾合法權益等問題的文件,要堅決予以糾正;縣級人民政府要組織對所屬各鄉鎮人民政府涉及集體經濟資產管理、征地拆遷、土地承包、環境整治等內容的文件進行全面清理,確保合法規范。上述清理結果要與證明事項、產權保護清理結果一并于8月底報送自治區政府法制辦,縣級人民政府的清理結果中還應當包括對鄉鎮人民政府制發文件的清理情況。對有關機構改革和監察體制改革,可能涉及機構、職責調整、合并的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要提前與相關部門共同協商,明確修改范圍和內容、擬訂修改方案,根據自治區機構改革有關決定涉及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統一部署,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廢止或者提請有權機關予以修改、廢止,按時完成清理任務,確保機構改革前后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實施和各級行政機關履職順利銜接。
八、強化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落實行政規范性文件報送上級政府及本級人大常委會備案審查的主體責任,切實履行報備工作職責。同時,要進一步完善本級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保障機制,做到組織、制度、人員、責任四落實,切實履行對下級政府及本級政府所屬部門的備案審查監督職責。縣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鄉鎮人民政府、政府所屬各部門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監督,真正做到“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實行垂直管理的部門,下級部門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在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的同時,抄送文件制定機關所在地的本級人民政府。
九、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相關責任追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所屬部門、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制發的行政規范性文件要加大備案審查和監督檢查力度,對在備案審查、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制發行政規范性文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損害政府形象和公信力的情形,對負有責任的領導干部和直接責任人員,依紀依法追究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要在全區進行通報,并由備案機關或者提請監察機關對負有主要責任的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37號,以下簡稱《通知》)精神,進一步規范全區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行為,加強對行政規范性文件的監督管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營造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營商環境,結合我區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高度重視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工作
制發行政規范性文件是各級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重要方式,關系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關系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環境。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對于預防違法和不當行政,規范行政行為,提高行政管理和服務水平,預防和減少行政爭議,維護經濟社會秩序,加快法治政府建設具有重要意義。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深入貫徹落實《通知》精神,不斷提高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二、嚴禁超越權限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
各級行政機關要嚴格遵循法定權限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法律、法規規定之外的行政權力事項或者減少法定職責;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增加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條件,規定出具證明材料;不得違法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人格權、勞動權、休息權等基本權利;不得超越職權規定應由市場調節、企業和社會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項;不得違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競爭內容的措施,違法干預或者影響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違法設置市場準入和退出條件。
三、完善行政規范性文件相關工作機制
各級行政機關要結合本單位、本部門制發行政規范性文件工作實際,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相關工作制度建設,明確本單位、本部門相關機構和處室之間有關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工作的職責分工,細化行政規范性文件辦文流程。把行政規范性文件的起草、審核、論證、審議、備案、清理等工作環節和行政規范性文件“三統一”工作全面納入制度管理范圍。制定重要的、涉及群眾切身利益或者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的行政規范性文件,要對文件的評估論證、公開征求意見、合法性審核、集體審議決定、向社會公開發布等工作環節做出具體規定,使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監督管理工作制度化、規范化。
四、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理論學習培訓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把行政規范性文件相關理論和規定納入行政執法機關工作人員綜合法律知識培訓內容;要加強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辦公廳(室)和法制機構工作人員行政規范性文件理論的培訓,提高業務素質,真正把好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政治關、法律關、業務關。行政規范性文件相關理論知識納入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考試內容。各級行政機關要把深入學習《通知》和《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辦法》等相關規定與學習黨的十九大精神、憲法有機結合起來,努力提高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合法合規意識。
五、做好行政規范性文件政策解讀工作
制發行政規范性文件,要做到行政規范性文件與解讀方案、解讀材料同步組織、同步審簽、同步部署。發布重要的、涉及群眾切身利益或者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的行政規范性文件,要按照“誰起草誰解讀”的原則,充分利用網站、報紙、電視等載體,運用多種形式及時對文件的核心內容、涉及范圍、執行標準、關鍵詞等內容進行重點解讀,便于理解執行,避免誤解誤讀。以部門名義印發的政策性文件,制發部門負責做好解讀工作;部門聯合發文的,牽頭部門負責做好解讀工作,其他聯合發文部門配合。以政府名義印發的政策性文件,由起草部門做好解讀工作。行政機關在本級政府規定的統一發布載體及其他載體上發布行政規范性文件,應將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政策解讀一并發布。
六、暢通行政規范性文件社會監督渠道
各級行政機關要按照“誰制定誰負責”的原則,暢通社會公眾對行政規范性文件的監督渠道。要通過在本單位、本部門門戶網站“行政規范性文件”欄目公開電子信箱、通信地址等方式,公布監督渠道。群眾對行政規范性文件提出合法性質疑的,制定機關要認真進行研究,如確實存在違法事由,應及時依法予以糾正,并以適當方式予以答復;違法事由不成立的,應向群眾做好解釋工作。對于行政規范性文件存在違法事由拒不糾正的,上級行政機關可以調審該行政規范性文件,依法予以改變或者撤銷。
七、認真開展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各地區、各部門要在做好產權保護、證明事項等清理工作的基礎上,對本地區、本部門的所有文件開展全面自查,發現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存在侵犯群眾合法權益等問題的文件,要堅決予以糾正;縣級人民政府要組織對所屬各鄉鎮人民政府涉及集體經濟資產管理、征地拆遷、土地承包、環境整治等內容的文件進行全面清理,確保合法規范。上述清理結果要與證明事項、產權保護清理結果一并于8月底報送自治區政府法制辦,縣級人民政府的清理結果中還應當包括對鄉鎮人民政府制發文件的清理情況。對有關機構改革和監察體制改革,可能涉及機構、職責調整、合并的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要提前與相關部門共同協商,明確修改范圍和內容、擬訂修改方案,根據自治區機構改革有關決定涉及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統一部署,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廢止或者提請有權機關予以修改、廢止,按時完成清理任務,確保機構改革前后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實施和各級行政機關履職順利銜接。
八、強化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落實行政規范性文件報送上級政府及本級人大常委會備案審查的主體責任,切實履行報備工作職責。同時,要進一步完善本級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保障機制,做到組織、制度、人員、責任四落實,切實履行對下級政府及本級政府所屬部門的備案審查監督職責。縣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鄉鎮人民政府、政府所屬各部門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監督,真正做到“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實行垂直管理的部門,下級部門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在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的同時,抄送文件制定機關所在地的本級人民政府。
九、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相關責任追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所屬部門、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制發的行政規范性文件要加大備案審查和監督檢查力度,對在備案審查、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制發行政規范性文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損害政府形象和公信力的情形,對負有責任的領導干部和直接責任人員,依紀依法追究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要在全區進行通報,并由備案機關或者提請監察機關對負有主要責任的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