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上海市人民政府提請市人大常委會解釋地方性法規程序規定》《上海市人民政府規章解釋規定》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1年1月7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提請市人大常委會解釋地方性法規程序規定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規范市政府提請市人大常委會解釋地方性法規工作,依據《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等,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需由市政府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就本市地方性法規進行解釋的事項。
第三條(適用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可以提請市人大常委會解釋地方性法規:
(一)地方性法規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
(二)地方性法規制定后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法規依據的。
第四條(職責分工)
市政府工作部門可以書面向市司法局提出解釋地方性法規的建議。
市司法局負責對各工作部門提請解釋地方性法規的建議進行審核。
根據市司法局提請解釋的意見,市政府可以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對地方性法規進行解釋。
第五條(建議提出)
市政府工作部門可以向市司法局書面提出解釋地方性法規的建議,就地方性法規解釋的必要性進行說明,并附具解釋文本草案。書面解釋建議應當由提出建議的部門(下稱“建議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署;幾個單位共同起草的,應當由共同起草單位主要負責人共同簽署。
地方性法規解釋內容涉及其他部門職責或者與其他部門關系緊密的,建議部門應當征求相關部門的意見。
解釋內容涉及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問題,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有較大影響的,建議部門還應當召開論證會、聽證會等進行研究論證。
第六條(審查)
市司法局應當對市政府工作部門提出的解釋地方性法規建議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采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進行研究論證。
經審查,認為不需要提請市人大常委會解釋的,市司法局應當將審查結果告知建議部門;認為需要提請解釋的,市司法局應當起草提請解釋地方性法規的議案草案,按照規定程序報送市政府。
第七條(決定)
市政府常務會議對市司法局提交的解釋地方性法規議案草案進行審議,作出是否提請市人大常委會進行解釋的決定。
第八條(提請解釋)
市政府決定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對地方性法規進行解釋的,以市政府議案形式報送市人大常委會。
第九條(應用解釋)
屬于地方性法規如何具體應用的問題,由市級主管部門進行解釋。
具體應用解釋應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則和原意。
第十條(實施日期)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規章解釋規定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規范市政府規章解釋工作,維護法制統一,保障規章正確有效實施,根據《上海市人民政府規章制定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工作部門可以提請市政府作出規章解釋:
(一)規章條文內容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
(二)規章實施過程中對條文內容存在不同意見的;
(三)規章制定后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規章依據的。
第三條(解釋權限)
市政府統一行使規章解釋權。
市司法局負責規章解釋的審查工作。
屬于規章如何具體應用的問題,由市級主管部門進行解釋。
第四條(解釋原則)
規章解釋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符合立法目的;
(二)解釋內容符合公平正義;
(三)符合本規定程序。
第五條(建議提出)
市政府工作部門可以向市司法局書面提出解釋規章的建議,就規章解釋的必要性進行說明,并附解釋文本草案。解釋建議應當由提出建議的部門(下稱建議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署,幾個單位共同起草的,應當由共同起草單位主要負責人共同簽署。
規章解釋內容涉及其他部門職責或者與其他部門關系緊密的,建議部門應當征求相關部門的意見。
解釋內容涉及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問題,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有較大影響的,建議部門還應當召開論證會、聽證會等進行研究論證。
第六條(審查)
市司法局應當對市政府工作部門提出的解釋規章建議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采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進行研究論證。
經審查,認為不需要進行解釋的,市司法局應當將審查結果告知建議部門;認為需要進行解釋的,進入解釋意見草案起草程序。
第七條(意見起草)
市司法局應當認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見,與建議部門協商后,對部門報送的解釋文本草案進行修改,形成規章解釋意見草案和草案說明。
第八條(批準發布)
規章解釋意見草案報經市政府批準后,在市政府公報、市政府網站上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解釋效力)
規章解釋同規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條(應用解釋)
市級主管部門對規章具體應用進行解釋的,應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則和原意。
第十一條(實施日期)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上海市人民政府提請市人大常委會解釋地方性法規程序規定》《上海市人民政府規章解釋規定》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1年1月7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提請市人大常委會解釋地方性法規程序規定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規范市政府提請市人大常委會解釋地方性法規工作,依據《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等,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需由市政府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就本市地方性法規進行解釋的事項。
第三條(適用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可以提請市人大常委會解釋地方性法規:
(一)地方性法規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
(二)地方性法規制定后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法規依據的。
第四條(職責分工)
市政府工作部門可以書面向市司法局提出解釋地方性法規的建議。
市司法局負責對各工作部門提請解釋地方性法規的建議進行審核。
根據市司法局提請解釋的意見,市政府可以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對地方性法規進行解釋。
第五條(建議提出)
市政府工作部門可以向市司法局書面提出解釋地方性法規的建議,就地方性法規解釋的必要性進行說明,并附具解釋文本草案。書面解釋建議應當由提出建議的部門(下稱“建議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署;幾個單位共同起草的,應當由共同起草單位主要負責人共同簽署。
地方性法規解釋內容涉及其他部門職責或者與其他部門關系緊密的,建議部門應當征求相關部門的意見。
解釋內容涉及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問題,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有較大影響的,建議部門還應當召開論證會、聽證會等進行研究論證。
第六條(審查)
市司法局應當對市政府工作部門提出的解釋地方性法規建議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采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進行研究論證。
經審查,認為不需要提請市人大常委會解釋的,市司法局應當將審查結果告知建議部門;認為需要提請解釋的,市司法局應當起草提請解釋地方性法規的議案草案,按照規定程序報送市政府。
第七條(決定)
市政府常務會議對市司法局提交的解釋地方性法規議案草案進行審議,作出是否提請市人大常委會進行解釋的決定。
第八條(提請解釋)
市政府決定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對地方性法規進行解釋的,以市政府議案形式報送市人大常委會。
第九條(應用解釋)
屬于地方性法規如何具體應用的問題,由市級主管部門進行解釋。
具體應用解釋應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則和原意。
第十條(實施日期)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規章解釋規定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規范市政府規章解釋工作,維護法制統一,保障規章正確有效實施,根據《上海市人民政府規章制定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工作部門可以提請市政府作出規章解釋:
(一)規章條文內容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
(二)規章實施過程中對條文內容存在不同意見的;
(三)規章制定后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規章依據的。
第三條(解釋權限)
市政府統一行使規章解釋權。
市司法局負責規章解釋的審查工作。
屬于規章如何具體應用的問題,由市級主管部門進行解釋。
第四條(解釋原則)
規章解釋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符合立法目的;
(二)解釋內容符合公平正義;
(三)符合本規定程序。
第五條(建議提出)
市政府工作部門可以向市司法局書面提出解釋規章的建議,就規章解釋的必要性進行說明,并附解釋文本草案。解釋建議應當由提出建議的部門(下稱建議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署,幾個單位共同起草的,應當由共同起草單位主要負責人共同簽署。
規章解釋內容涉及其他部門職責或者與其他部門關系緊密的,建議部門應當征求相關部門的意見。
解釋內容涉及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問題,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有較大影響的,建議部門還應當召開論證會、聽證會等進行研究論證。
第六條(審查)
市司法局應當對市政府工作部門提出的解釋規章建議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采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進行研究論證。
經審查,認為不需要進行解釋的,市司法局應當將審查結果告知建議部門;認為需要進行解釋的,進入解釋意見草案起草程序。
第七條(意見起草)
市司法局應當認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見,與建議部門協商后,對部門報送的解釋文本草案進行修改,形成規章解釋意見草案和草案說明。
第八條(批準發布)
規章解釋意見草案報經市政府批準后,在市政府公報、市政府網站上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解釋效力)
規章解釋同規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條(應用解釋)
市級主管部門對規章具體應用進行解釋的,應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則和原意。
第十一條(實施日期)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