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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區安委會辦公室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演練管理制度》等2項制度的通知 (寧安辦〔2017〕87號)

   2019-06-19 588
核心提示:各市、縣(區)安委會辦公室:現將《寧夏回族自治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演練管理制度》、《寧夏回族自治區生產安全事故現場指揮官制
各市、縣(區)安委會辦公室:
 
    現將《寧夏回族自治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演練管理制度》、《寧夏回族自治區生產安全事故現場指揮官制度》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落實。
 
    自治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2017年7月14日
 
    寧夏回族自治區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演練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我區應急預案改革,提升應急演練的實戰性和可操作性,依據《突發事件應對法》、《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演練指南》、《寧夏回族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除突發環境事件、核設施及有關核活動發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輻射污染事件、國防科研生產事故以外的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演練組織管理工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演練應當遵循“以人為本、符合實際、注重實效”的原則,以應急處置為核心,檢驗預案、磨合機制、完善程序、熟悉職責、落實責任、鍛煉隊伍。
 
    第四條 各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業安全生產應急演練工作的監督管理,根據本行業的事故風險特點,制定年度應急演練計劃,并定期組織應急演練;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本地區安全生產應急演練工作的綜合指導,提高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能力。
 
    第五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直接赴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風險點,按照事故響應級別分級響應,模擬事故現場情景,按照預案響應程序突擊拉動應急演練,現場對應急演練進行評估,以檢驗各單位、各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響應能力。
 
    第六條 自治區安委辦每年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突擊拉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演練不少于2次,并隨機抽取3家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現場突擊應急拉動演練,市、縣(區)安委辦拉動應急演練可參照執行。
 
    第七條 拉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演練前,演練組織單位應當成立應急演練組織機構(導調組)、評估機構(評估組),負責演練籌備和實施過程中的組織協調工作和演練準備、實施、評估、總結和改進工作。
 
    第八條 拉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演練形式可采用現場演練和桌面演練的方式開展。
 
    (一)現場演練。針對事先設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情景,利用應急處置涉及的設備和物資,通過實際決策、行動和操作,真實完成應急預案中規定應急處置程序的演練。實戰演練通常在生產、經營現場完成。
 
    (二)桌面演練。針對事先設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情景,利用地圖、計算機模擬和視頻會議等輔助手段,討論和推演應急決策及現場處置程序的演練。桌面演練通常在室內完成。
 
    第九條 拉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演練組織類型分為綜合演練、專項演練和現場處置方案演練。
 
    (一)綜合演練。針對虛擬生產安全事故情景,利用應急救援涉及的設備及物資,通過各部門、機構、人員的協調配合,完成應急預案中規定的應急救援的演練。突出對各級應急預案銜接、應急救援能力、應急聯動機制、應急處置程序、應急物資配備等進行檢驗。
 
    (二)專項演練。針對具體的事故類別(如煤礦瓦斯爆炸、危險化學品泄漏等事故)、危險源和應急保障開展。突出對救援程序操作性及具體應急救援措施的針對性進行檢驗。
 
    (三)現場處置方案演練。針對具體的裝置、場所或設施、崗位所制定的應急處置措施組織應急演練,緊緊圍繞事故預防和先期處置這一核心要素,按照“一崗一責、一人一卡”的要求,嚴格按照“崗位現場操作(處置)卡”標示標牌內容開展。
 
    第十條 應急演練結束后,演練組織單位應當對演練效果進行現場評估,撰寫演練評估報告,分析存在的問題,并對應急預案提出修訂意見。
 
    (一)應急演練現場評估內容包括:
 
    1.整體應急反應情況;
 
    2.應急資源物資、設備裝備的配置及適用性;
 
    3.各救援部門、機構、人員的協調配合情況;
 
    4.應急救援人員掌握各自崗位職責、任務分工、技術水平情況;
 
    5.各級預案之間的銜接、關聯和協調性;
 
    6.應急預案的實用性與可操作性;
 
    7.指揮協調和應急聯動情況。
 
    (二)應急演練評估報告內容包括:
 
    1.演練背景信息,包括演練目標、地點、時間、氣象、環境條件等;
 
    2.參與演練的部門、組織和人員;
 
    3.演練計劃和方案;
 
    4.演練總體效果;
 
    5.演練中存在的問題和原因分析;
 
    6.明確改進應急預案存在問題的對策措施。
 
    第十一條 演練組織單位應當對演練存在的問題,制定整改措施,明確負責部門、人員和整改費用等,限期完成整改。
 
    第十二條 演練組織單位應當將演練計劃方案、記錄材料和總結報告等資料建立檔案,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兩年,并按規定將演練方案、過程記錄、評估報告報相關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參照執行。
 
    第十四條 本制度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寧夏回族自治區生產安全事故
 
    現場指揮官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做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確保生產安全事故現場應急處置指揮統一、有序、高效,根據《安全生產法》、《突發事件應對法》、《寧夏回族自治區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寧夏回族自治區內生產安全事故現場應急處置指揮工作。
 
    第三條 現場指揮官是指在生產安全事故現場應急處置組織、指揮、統一調度的最高指揮人員。
 
    第四條 現場指揮官按照分級負責、屬地為主的原則,由事發地人民政府和行業主管部門相關人員擔任。
 
    (一)發生一般事故,現場指揮官由事發地縣級人民政府分管負責人或指定人員擔任;
 
    (二)發生較大及以上事故,現場指揮官由事發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擔任。
 
    (三)鐵路、民航、電力等生產安全事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行業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擔任。
 
    生產安全事故后果嚴重、存在重大險情或者超出市級人民政府指揮范圍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指定現場指揮官。
 
    第五條 生產安全事故現場應急處置工作實行現場指揮官負責制,現場指揮官全權負責指揮現場應急處置。參與處置的各方力量及有關單位負責人、公眾應當服從和配合現場指揮官指揮。
 
    第六條 法律、法規、規章對現場指揮官制度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章  現場指揮官職權與職責
 
    第七條 現場指揮官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實施現場應急處置方案;
 
    (二)指揮、調度現場處置力量;
 
    (三)統籌調配現場應急救援物資(包括應急裝備、設施設備等);
 
    (四)協調有關單位參與現場應急處置;
 
    (五)根據事故現場情況,動態聽取專家意見,優化現場處置方案;
 
    (六)協調增派處置力量及增加救援物資;
 
    (七)決定依法實施應急救援所需物資的征用;
 
    (八)提請負責牽頭處置生產安全事故的縣級以上黨委、人民政府協調解決現場處置無法協調解決的問題和困難;
 
    (九)組織輿情應對,參與審定授權對外發布的信息,根據授權發布相關信息;
 
    (十)組織現場處置總結評估;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八條 現場指揮官履行下列職責:
 
    (一)以人為本,救人為先;
 
    (二)遵守法律、法規有關規定,依法行使指揮權;
 
    (三)嚴格執行負責牽頭處置生產安全事故的縣級以上黨委、政府處置決策,全力維護公眾及應急救援人員生命安全;
 
    (四)及時反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對處置工作作出的決定和命令執行情況,盡最大努力把損失降到最低;
 
    (五)及時、如實向負責牽頭處置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報告現場處置情況,通報下一步采取的措施;
 
    (六)注重自律,保守秘密。
 
    第三章  現場指揮官機制運行
 
    第九條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啟動后,事發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啟動現場指揮官機制,以現場指揮官為核心,組建現場指揮官團隊(暨事故現場指揮部)。指揮官團隊主要由事故發生地相關部門負責人、事故單位(企業)負責人、有關應急救援部門負責人及專家技術人員組成。并根據有關應急預案或者實際需要設現場副指揮官若干名,協助現場指揮官開展工作。
 
    現場指揮官團隊按照相應應急預案處置程序以及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或上級人民政府成立的總指揮部)有關指令、要求開展事故現場處置工作,履行現場指揮部職責。
 
    第十條 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現場指揮官因故無法擔任的,負責牽頭處置生產安全事故的人民政府應當及時任命同級別的負責人擔任現場指揮官、現場副指揮官。
 
    第十一條 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事發單位(企業)必須組織切實有效的前期處置。
 
    現場指揮官尚未到達現場的,最先帶領處置力量到達事發地的有關單位負責人、企業負責人臨時履行現場指揮官職責。
 
    第十二條 需要協調駐寧解放軍、武警參與事故救援的,現場指揮官或牽頭處置的人民政府向自治區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第十三條 生產安全事故的處置超出本級指揮官職責范圍或者需要上一級人民政府協調相關事宜的,應及時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事故級別擴大,上一級現場指揮官到達現場后,應移交現場指揮權。
 
    需要外省、周邊區域協助救援、調用相關應急救援力量和物資支持的,及時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報告。
 
    第十四條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結束后,現場指揮官決定終止事故現場處置工作。
 
    第四章  評估與獎懲
 
    第十五條 負責牽頭處置生產安全事故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對現場指揮官及團隊現場處置情況進行總結、評估,不斷完善相關制度。
 
    第十六條 現場指揮官團隊積極履職,決策科學,指揮有力,最大限度減少人民群眾生命財產損失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予以表彰。
 
    第十七條 現場指揮官團隊成員有弄虛作假,工作不力,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八條 負責牽頭處置生產安全事故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未能及時協調解決現場指揮官提請協調解決現場處置無法協調解決的問題和困難的,或者違規干預現場指揮官正常指揮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九條 有關單位拒不執行現場指揮官作出的決定、命令或者未配合有關應急處置措施,導致處置不及時,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相關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各縣級人民應當對本轄區現場指揮官運行情況進行總結評估,每年12月1日前將評估結果上報市安委會辦公室、自治區安委會辦公室。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地區: 寧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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