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墾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綏芬河市、撫遠縣工商行政管理局:
現將黑龍江省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關于貫徹實施〈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保留和取消、調整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的通知》(黑審改領發〔2013〕1號,以下簡稱《決定》)轉發給你們,并提出以下貫徹意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提高認識,認真組織開展《決定》的學習、培訓工作。為進一步規范行政審批行為,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轉變政府職能,優化發展環境,根據國務院統一部署,2012年,省政府組織開展了新一輪行政審批事項清理工作,再次對全省各級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進行了全面清理。2012年12月26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保留和取消、調整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2012年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號)正式頒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保留行政審批689項,取消和調整312項。其中:以工商部門為實施主體的行政許可審批及非許可審批事項保留13項,分別是食品流通許可、廣告審批和事業單位廣告經營許可、個體工商戶登記、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企業名稱預先核準、企業核準登記、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企業集團登記、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核準、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準、股權出質登記、公司相關事項備案、合同格式條款備案。省局將組織以《決定》為主要內容的專題培訓,進一步明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各行政審批事項的法律依據、辦理條件、申報材料、辦理程序、辦理時限、定期檢驗、收費及標準等。各地要進一步增強對《決定》頒布重要意義的認識,組織行政審批實施和監督人員認真學習,正確理解、熟練掌握并嚴格執行各項規定,全面提高工作水平,依法履行工作職責。
二、依法規范,嚴格執行調整后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相關規定。根據《決定》,省政府法制辦已經對黑龍江省人民政府法制信息網公布的全省行政審批事項目錄進行了修訂,并重新公布。《決定》實施后,省局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對《決定》公布保留的工商系統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的辦理條件、申報材料、辦理程序、辦理時限、定期檢驗、收費及標準等內容進行全面規范,對于辦理時限,按照不低于法定時限20%的幅度進行壓縮,并擬在黑龍江紅盾信息網網上辦事平臺行政審批欄目公布(網址:www.hljaic.gov.cn)。請各地認真組織落實,對于取消的事項,一律不得再以行政審批的方式實施管理。對取消的收費事項,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收取任何費用,不得利用年檢驗照搭車收費。嚴格執行壓縮后的時限要求,提高審批許可工作效率,不得無故拖延辦理。
三、落實責任,加強對行政審批的監督。各地要結合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建立和完善行政許可責任體系,明確各行政許可崗位的崗位責任、工作標準、工作流程和工作時限。嚴格按照《黑龍江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執法監督辦法》,定期開展自查,對準予設立、變更、注銷、撤銷行政許可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被許可人違法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是否依法予以查處等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予以糾正。嚴格按照《黑龍江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完善監督手段和問責措施,對實施行政許可審批的執法活動進行嚴格監督,堅決糾正不規范許可行為。
四、積極指導,加強對《決定》落實情況的檢查。為督促檢查《決定》的貫徹落實,省局將于2013年9月底前以明察暗訪等方式對各地貫徹落實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并將貫徹落實《決定》情況作為年度執法檢查的一項重要內容進行檢查考核,嚴格兌現獎懲。發現違法實施行政審批,以及行政審批違法的,要按照有關規定追究承辦單位及相關人員的責任。各地、市工商局,省墾區工商局要加強對縣、區工商局行政審批工作的指導,嚴格依法規范實施各項行政審批。工作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省局反饋。各地務于2013年9月底前,將貫徹落實《決定》的情況書面上報省局法制處,聯系人:牛幗英,聯系電話:0451-84651353,IP:88619。
附件:1.黑龍江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審批事項明細表
2.第6項 企業核準登記(行政許可)明細表
黑龍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7月10日
附件1
黑龍江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審批事項明細表
附件2
第6項 企業核準登記(行政許可)明細表
現將黑龍江省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關于貫徹實施〈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保留和取消、調整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的通知》(黑審改領發〔2013〕1號,以下簡稱《決定》)轉發給你們,并提出以下貫徹意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提高認識,認真組織開展《決定》的學習、培訓工作。為進一步規范行政審批行為,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轉變政府職能,優化發展環境,根據國務院統一部署,2012年,省政府組織開展了新一輪行政審批事項清理工作,再次對全省各級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進行了全面清理。2012年12月26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保留和取消、調整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2012年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號)正式頒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保留行政審批689項,取消和調整312項。其中:以工商部門為實施主體的行政許可審批及非許可審批事項保留13項,分別是食品流通許可、廣告審批和事業單位廣告經營許可、個體工商戶登記、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企業名稱預先核準、企業核準登記、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企業集團登記、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核準、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準、股權出質登記、公司相關事項備案、合同格式條款備案。省局將組織以《決定》為主要內容的專題培訓,進一步明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各行政審批事項的法律依據、辦理條件、申報材料、辦理程序、辦理時限、定期檢驗、收費及標準等。各地要進一步增強對《決定》頒布重要意義的認識,組織行政審批實施和監督人員認真學習,正確理解、熟練掌握并嚴格執行各項規定,全面提高工作水平,依法履行工作職責。
二、依法規范,嚴格執行調整后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相關規定。根據《決定》,省政府法制辦已經對黑龍江省人民政府法制信息網公布的全省行政審批事項目錄進行了修訂,并重新公布。《決定》實施后,省局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對《決定》公布保留的工商系統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的辦理條件、申報材料、辦理程序、辦理時限、定期檢驗、收費及標準等內容進行全面規范,對于辦理時限,按照不低于法定時限20%的幅度進行壓縮,并擬在黑龍江紅盾信息網網上辦事平臺行政審批欄目公布(網址:www.hljaic.gov.cn)。請各地認真組織落實,對于取消的事項,一律不得再以行政審批的方式實施管理。對取消的收費事項,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收取任何費用,不得利用年檢驗照搭車收費。嚴格執行壓縮后的時限要求,提高審批許可工作效率,不得無故拖延辦理。
三、落實責任,加強對行政審批的監督。各地要結合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建立和完善行政許可責任體系,明確各行政許可崗位的崗位責任、工作標準、工作流程和工作時限。嚴格按照《黑龍江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執法監督辦法》,定期開展自查,對準予設立、變更、注銷、撤銷行政許可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被許可人違法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是否依法予以查處等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予以糾正。嚴格按照《黑龍江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完善監督手段和問責措施,對實施行政許可審批的執法活動進行嚴格監督,堅決糾正不規范許可行為。
四、積極指導,加強對《決定》落實情況的檢查。為督促檢查《決定》的貫徹落實,省局將于2013年9月底前以明察暗訪等方式對各地貫徹落實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并將貫徹落實《決定》情況作為年度執法檢查的一項重要內容進行檢查考核,嚴格兌現獎懲。發現違法實施行政審批,以及行政審批違法的,要按照有關規定追究承辦單位及相關人員的責任。各地、市工商局,省墾區工商局要加強對縣、區工商局行政審批工作的指導,嚴格依法規范實施各項行政審批。工作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省局反饋。各地務于2013年9月底前,將貫徹落實《決定》的情況書面上報省局法制處,聯系人:牛幗英,聯系電話:0451-84651353,IP:88619。
附件:1.黑龍江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審批事項明細表
2.第6項 企業核準登記(行政許可)明細表
黑龍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7月10日
附件1
黑龍江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審批事項明細表
序號 | 名稱 類別 | 依據 | 實施 主體 | 辦 理 條 件 | 申 報 材 料 | 辦理 程序 | 辦理時限 | 定期檢驗、依據 | 收費標準、 依據 | 保留 目錄 序號 |
1 | 食品流通許可(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通過) | 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 從事食品流通,應當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許可。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者在其生產場所銷售其生產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許可;取得餐飲服務許可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其餐飲服務場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產和流通的許可;農民個人銷售其自產的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許可。 一、申請 (一)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五)企業的分支機構從事食品經營,各分支機構應當分別申領食品流通許可證。 二、變更 食品經營者改變許可事項,應當向原許可機關申請變更食品流通許可。 三、注銷 (一)食品流通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且食品經營者未申請延續的; (二)食品經營者沒有在法定期限內取得合法主體資格或者主體資格依法終止的; (三)食品流通許可依法被撤銷,或者食品流通許可證依法被吊銷的; (四)因不可抗力導致食品流通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五)依法應當注銷食品流通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條、《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2009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44號)第九條、第二十條如同、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 | 一、申請 (一)食品流通許可申請書; (二)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三)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場所的使用證明; (四)負責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 (五)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設備、工具清單; (六)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設施空間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八)申請人委托他人提出許可申請的,委托代理人應當提交委托書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證明; (九)已經具有合法主體資格的經營者在經營范圍中申請增加食品經營項目的,還需提交營業執照等主體資格證明材料,不需提交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變更 (一)食品流通許可變更申請書; (二)食品流通許可證正、副本; (三)與變更食品流通許可事項相關的材料。 三、注銷 (一)食品流通許可注銷申請書; (二)食品流通許可證正、副本; (三)與注銷食品流通許可證相關的證明文件。 依據:《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2009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44號)第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 | 一、申請; 二、受理;三、審查; 四、決定。 | 一、受理時限:3日; 二、審查時限:15日,可延長8日(法定20,可延長10日); 三、不予受理時限:當日。 依據:《行政許可法》(2003年8月27日公布)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二條 (據省有關規定,將法定時限按不低于20%標準縮減。下同) | 無 | 不收費 | 省政府4號令附件1第467項 |
2 | 廣告審批和事業單位廣告經營許可 (行政許可) | 一、《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二、《廣告管理條例》(1987年10月26日國務院發布) |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其中: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固定形式印刷品、煙草廣告登記。 | 一、事業單位廣告經營許可 (一)設立 1、具有直接發布廣告的媒介或手段; 2、設有專門的廣告經營機構; 3、有廣告經營設備和經營場所; 4、有廣告專業人員和熟悉廣告法規的廣告審查員。 (二)變更 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場所發生變化。 (三)注銷 廣告經營單位由于情況發生變化不具備《廣告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條件或者停止從事廣告經營的。 二、戶外廣告發布登記 (一)申請 1、戶外廣告發布單位依法取得與申請事項相符的主體資格; 2、戶外廣告所推銷的商品和服務符合廣告主的經營范圍或業務范圍; 3、戶外廣告發布單位具有相應戶外廣告媒介的使用權; 4、廣告發布地點、形式符合當地人民政府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的要求; 5、戶外廣告內容符合法律法規規定; 6、按規定應當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當事人已經履行相關審批手續;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變更登記 需要改變戶外廣告發布期限、形式、數量、規格或者內容的。 三、固定形式印刷品廣告登記 (一)主營廣告,具有代理和發布廣告的經營范圍,且企業名稱標明企業所屬行業為“廣告”; (二)有150萬元以上的注冊資本; (三)企業成立3年以上。 四、煙草廣告審批 (一)煙草制品生產者或者經銷者發布的,含有煙草企業名稱、標識,煙草制品名稱、商標、包裝、裝潢等內容的廣告; (二)其他商品、服務的商標名稱及服務項目名稱與煙草制品商標名稱相同的,該商品、服務的廣告,必須以易于辨認的方式,明確表示商品名稱、服務種類,并不得含有該商品、服務與煙草制品有關的表示。 依據: 1、《廣告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2004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16號)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三條 2、《廣告管理條例實施細則》(2004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18號)第四條 3、《印刷品廣告管理辦法》(2004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17號)第八條 4、《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規定》(2006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25號)第六條、第十條 5、《煙草廣告管理暫行辦法》(1996年國家工商總局令第69號)第二條 | 一、事業單位廣告經營許可 (一)設立 1、廣告經營登記申請表; 2、廣告媒介證明。廣播電臺、電視臺、報紙、期刊等法律、法規規定經批準方可經營的媒介,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3、廣告經營設備清單、經營場所證明; 4、廣告經營機構負責人及廣告審查員證明文件; 5、單位法人登記證明。 (二)變更 1、廣告經營變更登記申請表; 2、原廣告經營許可證; 3、與變更廣告經營范圍、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場所事項相關的證明文件。 (三)注銷 1、廣告經營注銷登記申請表; 2、廣告經營許可證; 3、與注銷廣告經營許可證相關的證明文件。 依據:《廣告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16號)第十四條 二、戶外廣告發布登記 (一)申請 1、戶外廣告登記申請表; 2、戶外廣告發布單位和廣告主的營業執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經營資格證明文件; 3、發布戶外廣告的場地或者設施的使用權證明。包括場地或設施的產權證明、使用協議等; 4、戶外廣告樣件; 受委托發布戶外廣告的,應當提交與委托方簽訂的發布戶外廣告的委托合同、委托方營業執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經營資格證明文件。廣告形式、場所、設施等用于戶外廣告發布,按照國家或者地方政府規定需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發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審批的廣告,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二)變更 1、戶外廣告變更登記申請表; 2、原戶外廣告登記證; 3、《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規定》第九條規定的,與變更事項相關的文件。 三、固定形式印刷品廣告登記 (一)申請報告; (二)營業執照; (三)固定形式印刷品廣告登記申請表; (四)固定形式印刷品廣告首頁樣式。 四、煙草廣告審批 (一)由政府有關部門出具的該企業生產或者經營該商品、服務的資格證明文件; (二)該商品或者服務在我國取得的商標注冊證; (三)該企業在我國境內實際從事該商品、服務的生產或者經營活動的證明; (四)廣告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證明文件。 依據: 1、《廣告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2004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16號)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 2、《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規定》(2006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25號)第九條、第十條 3、《印刷品廣告管理辦法》(2004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17號)第九條 4、《煙草廣告管理暫行辦法》(1996年國家工商總局令第69號)第七條 | 一、申請; 二、受理;三、審查; 四、決定。 | 一、受理時限:3日(法定5日); 二、審查時限:15日(法定20日),戶外廣告5日(法定7日); 三、不予受理時限:當日。 依據: 1.《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規定》(2006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25號)第十二條 2.《印刷品廣告管理辦法》(2004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17號)第十條 3、《廣告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2004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16號)第八條 | 無 | 不收費 | 省政府4號令附件1第468項 |
3 | 個體工商戶登記(行政許可) | 一、《個體工商戶條例》(國務院令第596號) 二、《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2011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56號) | 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 一、設立登記 有經營能力的公民,依照《個體工商戶條例》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 二、變更登記 個體工商戶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三、注銷登記 個體工商戶不再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依據:《個體工商戶條例》(國務院令第596號)第二條、第八條、第十二條 | 一、設立登記 (一)申請人簽署的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經營場所證明;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變更登記 (一)申請人簽署的個體工商戶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經營場所變更的,應當提交新經營場所證明; (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注銷登記 (一)申請人簽署的個體工商戶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正本及所有副本; (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依據:《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2011年9月30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56號公布)第十四至十六條 | 一、申請; 二、受理; 三、審查;四、決定。 | 當場登記,或者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2日(法定15日) 依據:《個體工商戶條例》(國務院令第596號)第九條 | 年度驗照 依據:1.《個體工商戶條例》(國務院令第596號)第十四條 2.《個體工商戶驗照辦法》 | 根據國家工商總局關于轉發《關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的通知(工商辦字[2012]232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免征個體工商戶注冊登記費(包括登記費、變更登記費、不發營業執照費、營業執照副本費) | 省政府4號令附件1第469項 |
4 | 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行政許可) |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2006年10月31日通過) 二、《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8號) |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 一、設立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的成員; (二)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的組織機構;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名稱和章程確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規定的成員出資。 二、變更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定登記事項變更的。 三、注銷 (一)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自做出解散決議之日起30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二)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被吊銷、撤銷的; (三)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有效期屆滿的。 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2006年10月31日通過)第十條 2、《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8號)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 | 一、設立登記 (一)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的設立大會紀要; (三)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五)載明成員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以及成員出資總額,并經全體出資成員簽名、蓋章予以確認的出資清單; (六)載明成員的姓名或者名稱、公民身份號碼或者登記證書號碼和住所的成員名冊,以及成員身份證明; (七)能夠證明農民專業合作社對其住所享有使用權的住所使用證明; (八)全體設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九)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業務范圍有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二、變更登記 (一)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做出的變更決議; (三)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四)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三、注銷登記 (一)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做出的解散決議以及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三)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依據:《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8號)第十一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五條 | 一、申請; 二、受理; 三、審查; 四、決定。 | 當場登記,或者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法定20日) 依據:《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8號)第十六條 | 無 | 不收費 | 省政府4號令附件1第470項 |
5 | 企業名稱預先核準 (行政許可) |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1號) 二、《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經國務院批準,1991年國家工商總局第7號令) 三、《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2004年國家工商總局第10號令) |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 一、設立公司應當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企業必須報經審批或者企業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項目的,應當在報送審批前辦理企業名稱預先核準,并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的企業名稱報送審批。 三、設立其他企業可以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依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七條、《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國家工商總局第10號令)第二十二條 | 一、全體投資人簽署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 二、全體投資人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三、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的機關與擬設企業登記機關不一致的,投資人還應當提交擬設企業登記機關的名稱查詢清單; 四、企業集團的子公司名稱中冠以企業集團名稱或者簡稱的,應當提交加蓋企業集團母公司印章的《企業集團登記證》復印件;參股公司還應當提交企業集團管理機構同意的證明; 五、特殊的申請名稱,名稱核準機關可以要求投資人提交相關的說明或者證明材料。 企業集團名稱預先核準提交材料規范: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母公司蓋章的《企業集團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 2、母公司蓋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3、企業集團名稱預先核準的機關與擬設企業集團登記機關不一致的,還應當提交擬設企業登記機關的名稱查詢清單。 依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國家工商總局《關于印發<內資企業登記提交材料規范>和<內資企業登記文書規范>的通知》(工商企字[2009]83號) | 一、申請; 二、受理; 三、審查; 四、決定。 | 核準時限:8日(法定10) 依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經國務院批準,1991年國家工商總局第7號令)第十八條 | 無 | 不收費 | 省政府4號令附件1第471項 |
6 | 企業核準登記 (行政許可) |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公布)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2001年3月15日修正)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2000年10月31日修正)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2000年10月31日修正)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1999年8月30日通過)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2006年8月27日修訂)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1號) 八、《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號) 九、《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497號) 十、《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567號) 十一、《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規定》(2010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47號) 十二、《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2000年國家工商總局令第94號) 十三、《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2000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號) | 一、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內資公司、非公司企業登記 二、經國家工商總局授權的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外商投資企業登記 | 詳見《企業核準登記(行政許可)明細表》(附件2) | 詳見《企業核準登記(行政許可)明細表》(附件2) | 一、申請; 二、受理; 三、審查; 四、決定。 | 一、受理時限:3日(法定5日); 二、審查決定:15日(法定20日);《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沒有法定前置審批的限制類目或者涉及有關部門職責的其他項目的外商投資合伙企業,自接到有關部門書面意見之日起3日內。 依據: 1.《行政許可法》(2003年8月27日公布)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二條 2.《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規定》(2010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47號)第四十二條 | 年度檢驗 依據: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號)第二十四條 2、《企業年度檢驗辦法》(2006年國家工商總局令第23號)第一至四條 | 根據國家工商總局關于轉發《關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的通知(工商辦字[2012]232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免征企業注冊登記費(包括開業注冊登記費、變更登記費、年度檢驗費、補(換)證、照及申領執照副本費) | 省政府4號令附件1第472項 |
7 | 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 (行政許可) |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4號) |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及其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 一、設立登記 設立代表機構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一)提交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申請者須為外國合法登記注冊的企業(含港、澳、臺企業)。 二、變更登記 (一)代表機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外國企業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之日起6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變更登記事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二)代表機構駐在期限屆滿后繼續從事業務活動的,外國企業應當在駐在期限屆滿前6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三、注銷登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國企業應當在下列事項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外國企業撤銷代表機構; (二)代表機構駐在期限屆滿不再繼續從事業務活動; (三)外國企業終止; (四)代表機構依法被撤銷批準或者責令關閉。 依據:《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二條 | 一、設立登記 (一)代表機構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外國企業住所證明和存續2年以上的合法營業證明; (三)外國企業章程或者組織協議; (四)外國企業對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命文件; (五)首席代表、代表的身份證明和簡歷; (六)同外國企業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出具的資金信用證明; (七)代表機構駐在場所的合法使用證明。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設立代表機構須經批準的,外國企業應當自批準之日起9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中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規定可以設立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代表機構的,還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提交相應文件。 二、變更登記 申請代表機構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代表機構變更登記申請書以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提交的相關文件。 變更登記事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三、注銷登記 (一)代表機構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代表機構稅務登記注銷證明; (三)海關、外匯部門出具的相關事宜已清理完結或者該代表機構未辦理相關手續的證明;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代表機構終止活動須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依據:《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三條 | 一、申請; 二、受理; 三、審查: 四、決定。 | 一、設立登記: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2日內(法定15日) 二、變更、注銷登記:自受理申請之日起8日內(法定10日) 依據:《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4號)第二十四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 | 提交年度報告 依據:《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4號)第六條 | 根據國家工商總局關于轉發《關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的通知(工商辦字[2012]232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免征企業注冊登記費(包括開業注冊登記費、變更登記費、年度檢驗費、補(換)證、照及申領執照副本費) | 省政府4號令附件1第473項 |
8 | 企業集團登記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號) |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 一、設立登記 (一)企業集團的母公司注冊資本在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并至少擁有5家子公司; (二)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冊資本總和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 (三)集團成員單位均具有法人資格。 二、變更登記 (一)企業集團的登記事項發生變化,如企業集團名稱、母公司名稱、住所、成員單位等登記事項發生改變的; (二)企業集團的母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改變股權關系形成新的母公司; (三)企業集團修改章程,應當向登記機關備案。 三、注銷登記 (一)企業集團章程規定的終止事由出現; (二)已不符合《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規定》第五條規定的條件; (三)母公司依法被注銷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 依據:《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規定》(工商企字〔1998〕第59號)第五條、第九條、第十五至十七條、第十九條 | 一、設立登記 (一)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登記申請書; (二)企業集團章程; (三)企業集團成員的法人資格證明; (四)母公司對集團成員企業的持股證明或者出資證明; (五)組建企業集團,依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須由有關政府部門審批的,應當提交政府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二、變更登記 (一)企業集團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修改后的企業集團章程; (三)企業集團新成員的法人資格證明; (四)母公司對集團成員企業的持股證明或者出資證明。 三、注銷登記 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 依據:《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規定》(工商企字〔1998〕第59號)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 | 一、申請; 二、受理; 三、審查; 四、決定。 | 一、受理時限:3日(法定5日); 二、審查時限:10日(法定20日); 三、不予受理時限:當日。 依據:《行政許可法》(2003年8月27日公布)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二條 | 無 | 不收費 | 省政府4號令附件1第474項 |
9 | 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核準(行政許可) | 一、《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二、《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登記管理辦法》(1992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號) |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及其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 一、核準登記 經審批部門批準,外國(地區)企業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從事下列生產經營活動應辦理登記注冊: (一)陸上、海洋的石油及其他礦產資源勘探開發; (二)房屋、土木工程建造、裝飾或線路、管道、設備安裝等工程承包; (三)承包或受托經營管理外商投資企業; (四)外國金融機構在中國設立分支機構; (五)國家允許從事的其他生產經營活動。 二、變更登記 (一)變更登記申請書已經外國(地區)企業有權簽字人簽字; (二)擬變更的一項或多項登記事項已經原審批機關審批并同時提交介紹單位的介紹函;登記事項包括:企業名稱、企業類型、地址、負責人、資金數額、經營范圍、經營期限。 三、注銷登記 (一)注銷申請已經項目主管部門批準,取得批準文件,并且該批準文件應在有效期內; (二)稅務和海關的完稅手續已辦理完畢; (三)外國金融、保險類企業還需履行清算程序,并制作了清算報告。 依據:《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登記管理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號)第三條、第十條、第十一條 | 一、核準登記 (一)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開業登記申請書; (二)項目合同; (三)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及介紹函; (四)外國(地區)企業的合法開業證明; (五)外國(地區)企業的資信證明; (六)外國(地區)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對中國項目負責人的任命書及其簡歷和身份證明; (七)驗資報告; (八)外國(地區)企業章程及董事會成員名單; (九)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二、變更登記 (一)名稱變更登記 1、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經營活動變更登記申請書; 2、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及介紹函(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進行石油勘探、開發生產的,無需提交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但需提交介紹單位的介紹函); 3、外國(地區)企業名稱變更證明; 4、營業執照。 (二)負責人變更登記 1、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經營活動變更登記申請書; 2、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及介紹函; 3、新負責人的任職文件和原負責人的免職文件; 4、負責人登記表; 5、營業執照。 (三)地址變更登記 1、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經營活動變更登記申請書; 2、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及介紹函; 3、新地址的使用證明; 4、營業執照。 (四)經營范圍變更登記 1、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經營活動變更登記申請書; 2、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及介紹函; 3、新增項目合同(金融、保險類企業毋需提交); 4、終止項目的報告及完稅證明; 5、營業執照。 (五)經營期限變更登記 1、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經營活動變更登記申請書; 2、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及介紹函; 3、生產經營活動費用確認函; 4、營業執照。 (六)資金數額變更登記 1、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經營活動變更登記申請書; 2、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及介紹函; 3、驗資報告(僅限于金融、保險類企業); 4、營業執照。 三、注銷登記 (一)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經營活動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項目主管部門對注銷的批準文件; (三)稅務和海關的完稅證明; (四)清算報告; (五)營業執照; (六)印章或印章繳銷證明。 依據:《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登記管理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號)第五條、第十條、第十二條 | 一、申請; 二、受理; 三、審查; 四、決定。 | 一、受理時限:3日(法定5日); 二、審查時限:10日(法定20日); 三、不予受理時限:當日。 依據:《行政許可法》(2003年8月27日公布)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二條 | 年度檢驗 依據:《企業年度檢驗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2006第23號)第二條 | 根據國家工商總局關于轉發《關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的通知(工商辦字[2012]232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免征企業注冊登記費(包括開業注冊登記費、變更登記費、年度檢驗費、補(換)證、照及申領執照副本費) | 省政府4號令附件1第475項 |
10 | 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準(非行政許可審批) | 《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管理辦法》(2008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38號) | 縣、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 | 個體工商戶申請辦理名稱登記,經營范圍涉及登記前置許可的。 依據:《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管理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38號)第十二條 | 一、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 二、經營者的身份證明; 三、經營者委托代理人辦理的,還應當提交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依據:《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管理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38號)第十三條 | 一、申請; 二、受理; 三、審查; 四、決定。 | 一、受理時限:當場; 二、審批時限:4日(法定5日); 三、不予受理時限:當日 依據:《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管理辦法》(2008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38號)第十四條 | 無 | 不收費 | 省政府4號令附件1第665項 |
11 | 股權出質登記(非行政許可審批) |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2007年3月16日公布 )、 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股權出質登記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32號令) |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 一、申請設立登記 以持有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出質,辦理股權出質登記,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已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除外。 二、變更登記 出質股權數額變更,以及出質人、質權人姓名(名稱)或者出質股權所在公司名稱更改的,應當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三、注銷登記 出現主債權消滅、質權實現、質權人放棄質權或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導致質權消滅的,應當申請辦理注銷登記。 四、撤銷登記 質權合同被依法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應當申請辦理撤銷登記。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二百二十六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股權出質登記辦法》(2008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第32號令)第二條、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二條 | 一、申請設立登記 (一)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股權出質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記載有出質人姓名(名稱)及其出資額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名冊復印件或者出質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復印件(均需加蓋公司印章); (三)質權合同; (四)出質人、質權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出質人、質權人屬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名,屬于法人的加蓋法人印章,下同); (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辦理的,還應當提交申請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二、變更登記 (一)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股權出質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有關登記事項變更的證明文件。屬于出質股權數額變更的,提交質權合同修正案或者補充合同;屬于出質人、質權人姓名(名稱)或者出質股權所在公司名稱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稱更改的證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辦理的,還應當提交申請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三、注銷登記 (一)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股權出質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辦理的,還應當提交申請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四、撤銷登記 (一)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股權出質撤銷登記申請書》; (二)質權合同被依法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法律文件; (三)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辦理的,還應當提交申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依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股權出質登記辦法》(2008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第32號令)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 | 一、申請; 二、受理; 三、登記。 | 當場辦理 依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股權出質登記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32號令)第十四條 | 無 | 不收費 | 省政府4號令附件1第666項 |
12 | 公司相關事項備案(非行政許可審批) |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1號) 二.國家工商總局《關于印發<內資企業登記提交材料規范>和<內資企業登記文書規范>的通知》(工商企字[2009]83號) 三.《關于外商投資的公司審批登記管理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執行意見》(工商外企字[2006]81號》) |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一、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內資公司相關事項備案; 二、經國家工商總局授權的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外商投資的公司相關事項備案。 | 一、章程備案 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記事項的。 二、董事、監事、經理備案 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發生變動的。 三、清算組備案 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四、分公司備案 公司應當自分公司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分公司的《營業執照》到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備案。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1號)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八條第四款、第八十七條 | 一、章程備案 (一)內資公司 1、公司備案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件,應標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辦理事項、權限、授權期限; 3、關于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決定; 有限責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簽署股東會決議;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會議主持人及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字股東大會會議記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簽署的書面決定;國有獨資公司提交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批準文件;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5、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 6、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二)外商投資的公司 1、外商投資的公司備案登記申請書; 2、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3、公司章程修正案; 4、營業執照。 二、董事、監事、經理備案 (一)內資公司 1、公司備案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件,應標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辦理事項、權限、授權期限; 3、公司登記附表――董事、監事、經理信息; 4、依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和程序,提交董事、監事、經理的發生變動的文件;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或其他相關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決議;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簽署的書面決定、董事會決議;國有獨資公司提交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書面決定、董事會決議。 5、新任董事、監事、經理身份證件; 6、公司營業執照。 (二)外商投資的公司 1、外商投資的公司備案登記申請書; 2、原任董事、監事、經理的免職文件和新任董事、監事、經理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明; 3、董事、監事、經理/聯合管理委員會委員情況表; 4、營業執照。 三、清算組備案 (一)內資公司 1、公司備案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件,應標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辦理事項、權限、授權期限; 3、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會關于成立清算組的決議;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東大會關于成立清算組的決議;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簽署的關于成立清算組的書面文件;國有獨資公司提交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關于成立清算組的書面文件;人民法院組織清算的無須提交股東會決議,提交人民法院成立清算組的決定;人民法院裁定解散的,還應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的,還應提交行政機關的相關決定。 4、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二)外商投資的公司 1、外商投資的公司備案登記申請書; 2、依法作出的決議或決定; 3、營業執照。 四、分公司備案 (一)內資公司 1、公司備案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件,應標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辦理事項、權限、授權期限; 3、分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4、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公司設立分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 5、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6.其他材料。 (二)外商投資的公司 1、外商投資的公司備案登記申請書; 2、分公司營業執照; 3、公司營業執照; 4、撤銷分公司的還需提交分公司的準予注銷登記通知書;分公司變更名稱的,提交分公司的名稱準予變更登記通知書和分公司變更后營業執照。 依據: 1、《關于印發<內資企業登記提交材料規范>和<內資企業登記文書規范>的通知》(工商企字〔2009〕83號) 2、《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修改部分外商投資企業登記書式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5〕213號) | 一、申請; 二、受理; 三、審查; 四、備案。 | 一、受理時限: 3日;(法定5日) 二、審查時限:12日;(法定15日) 三、不予受理時限:當日。 依據:《行政許可法》(2003年8月27日公布)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二條 | 無 | 不收費 | 省政府4號令附件1第667項 |
13 | 合同格式條款備案(非行政許可審批) | 《黑龍江省合同格式條款監督條例》(2003年8月15日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 下列合同含有格式條款的,應當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一、房屋買賣、住宅裝修裝飾合同; 二、物業管理合同; 三、旅游合同; 四、供用電、水、氣、熱合同; 五、郵政、電信、有線電視合同; 六、消費貸款和人身、財產保險合同; 七、經營性教育、醫療合同。 依據:《黑龍江省合同格式條款監督條例》(2003年8月15日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六條 | 一、格式條款備案申請表; 二、合同文本及相關格式條款; 三、關于格式條款修改情況報告; 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其他主體資格證明; 五、委托代理證明。 依據:備案審查實際工作需要 | 一、經營者備案; 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現問題要求修改; 三、經營者申辯并可以要求聽證; 四、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書面答復; 五、經營者修改。 依據:《黑龍江省合同格式條款監督條例》(2003年8月15日)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二至十五條 | 一、受理時限:當日; 二、審查時限:經營者對工商部門要求修改通知有異議的,12日(法定15日)或聽證結束之日起5日(法定7日)。 依據:《黑龍江省合同格式條款監督條例》(2003年8月15日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條、第十四條 | 無 | 不收費 | 省政府4號令附件1第668項 |
附件2
第6項 企業核準登記(行政許可)明細表
辦 理 條 件 | 申 報 材 料 (國家工商總局網站可查詢http://www.saic.gov.cn/ywbl/bszn/nzdjzn/ http://www.saic.gov.cn/ywbl/bszn/wzdjzn/) | ||
類別 | 具 體 條 件 | ||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登記 |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股東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股東為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字;自然人以外的股東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簽字),應標明具體委托事項、被委托人的權限、委托期限; 三、全體股東簽署的公司章程(股東為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字;自然人以外的股東加蓋公章); 四、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股東為企業的,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股東為事業法人的,提交事業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股東為社團法人的,提交社團法人登記證復印件;股東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提交民辦非企業單位證書復印件;股東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證復印件; 五、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六、股東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提交已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 七、董事、監事和經理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明復印件;依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和程序,提交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或其他相關材料。股東會決議由股東簽署(股東為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字;自然人以外的股東加蓋公章),董事會決議由董事簽字; 八、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及身份證明復印件;根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和程序,提交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或其他相關材料。股東會決議由股東簽署(股東為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字;自然人以外的股東加蓋公章),董事會決議由董事簽字; 九、住所使用證明; 自有房產提交產權證復印件;租賃房屋提交租賃協議復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產證復印件;未取得房產證的,提交房地產管理部門的證明或者購房合同及房屋銷售許可證復印件;出租方為賓館、飯店的,提交賓館、飯店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十、《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十一、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十二、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或許可證明。 | |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登記 | 一、由一個自然人或者一個法人股東出資的; 二、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十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 三、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四、公司章程由股東制定; 五、不設股東會。其他條件適用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 | 根據:《公司法》第三節第五十八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適用本節規定;本節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章第一節、第二節的規定”的規定,申報材料、辦理程序、辦理時限同上。 | |
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登記 | 一、由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有限責任公司。 二、公司章程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制定,或者由董事會制定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三、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 四、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職工代表。 五、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 六、公司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其他條件適用有限責任公司規定。 |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出資人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加蓋出資人或授權部門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簽字);應標明具體委托事項、被委托人的權限、委托期限。 三、出資人簽署的公司章程(加蓋出資人或授權部門公章); 四、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五、股東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提交已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 六、董事、監事、經理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明復印件;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和程序,提交出資人或授權部門的書面決定(加蓋公章)、董事會決議(由董事簽字)或其他相關材料。 七、法定代表人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明復印件;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和程序,提交出資人或授權部門的書面決定(加蓋公章)、董事會決議(由董事簽字)或其他相關材料; 八、住所使用證明; 自有房產提交產權證復印件;租賃房屋提交租賃協議原件或復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產證復印件;未取得房產證的,提交房地產管理部門的證明或者購房合同及房屋銷售許可證復印件;出租方為賓館、飯店的,提交賓館、飯店營業執照復印件; 九、《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十、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國有獨資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十一、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或許可證明。 十二、出資人為企業法人提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設立的國有獨資公司申請設立登記適用本規范。 《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可以通過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中國企業登記網》(http://qyj.saic.gov.cn)下載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領取。 以上各項未注明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提交原件。 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由出資人或授權部門加蓋公章。 | |
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 | 一、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二、發起人認購和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三、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四、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 五、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六、有公司住所。 |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由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應當于創立大會結束后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申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董事會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三、公司章程; 四、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五、發起人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時提交已辦理其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 六、發起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七、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關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九、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十、公司住所證明; 十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還應當提交創立大會的會議記錄;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準文件。 | |
分公司設立登記 | 一、在公司住所以外設立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的。 二、公司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報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分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公司加蓋公章); 二、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公司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簽字);應標明具體委托事項、被委托人的權限、委托期限; 三、公司章程(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 四、公司營業執照副本的復印件; 五、分公司營業場所使用證明;自有房產提交產權證復印件;租賃房屋提交租賃協議復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產證復印件;未取得房產證的,提交房地產管理部門的證明或者購房合同及房屋銷售許可證復印件;出租方為賓館、飯店的,提交賓館、飯店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六、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負責人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明復印件; 七、分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或許可證明;分公司的經營范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范圍; 八、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分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 |
公司名稱變更登記 | 公司變更名稱的,應當自變更決定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公司加蓋公章); 二、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公司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簽字);應標明具體委托事項、被委托人的權限、委托期限。 三、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 四、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公司名稱變更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五、公司營業執照副本。 公司變更名稱,應當向其公司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申請名稱超出其公司登記機關管轄權限的,由其公司登記機關向有該名稱登記權的公司登記機關申報。 | |
公司住所變更登記 | 一、公司變更住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證明。 二、公司變更住所跨公司登記機關轄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向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記機關將公司登記檔案移送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 三、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申請變更登記。 | 司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變更決議或者決定; 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變更登記事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 |
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 |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三、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四、未經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改變登記事項; 五、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 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變更決議或者決定; 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變更登記事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 |
公司注冊資本變更登記 | 一、公司增加注冊資本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認繳新股,應當分別依照《公司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繳納出資和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股款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開發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開發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冊資本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準文件。 三、公司法定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的,驗資證明應當載明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 四、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五、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公司加蓋公章); 二、公司簽署的《公司股東(發起人)出資情況表》(公司加蓋公章); 三、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公司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簽字); 應標明具體委托事項、被委托人的權限、委托期限; 四、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會決議,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東大會會議記錄,內容應當包括:增加/減少注冊資本的數額、各股東具體承擔的增加/減少注冊資本的數額、各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日期;有限責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簽署(股東為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字;自然人以外的股東加蓋公章);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會議記錄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發起人加蓋公章或會議主持人及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字;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提交股東的書面決定,內容應當包括:增加/減少注冊資本的數額和出資方式、出資日期(股東為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字,法人股東加蓋公章)。 國有獨資公司提交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批準文件,內容應當包括:增加/減少注冊資本的數額和出資方式、出資日期; 五、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 六、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七、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方式增加注冊資本的還應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準文件; 八、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變更注冊資本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九、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提交刊登減資公告的報紙報樣; 十、公司營業執照副本。 | |
公司實收資本變更登記 | 一、公司變更實收資本的,應當提交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并應當按照公司章程載明的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繳納出資。 二、公司應當自足額繳納出資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公司加蓋公章); 二、公司簽署的《公司股東(發起人)出資情況表》(公司加蓋公章); 三、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公司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簽字); 應標明具體委托事項、被委托人的權限、委托期限。 四、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五、公司章程修正案或新修訂的公司章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并加蓋公章); 六、公司營業執照正副本。 | |
公司經營范圍變更登記 | 一、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二、變更經營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自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三、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須經批準的項目被吊銷、撤銷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有效期屆滿的,應當自吊銷、撤銷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有效期屆滿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或者按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章的規定辦理注銷登記。 | 一、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 公司加蓋公章); 二、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公司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簽字); 應標明具體委托事項、被委托人的權限、委托期限; 三、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 四、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復印件或許可證明;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變更經營范圍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六、公司營業執照副本。 | |
公司類型變更登記 | 應當按照擬變更的公司類型的設立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有關文件。 | 一、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公司加蓋公章); 二、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公司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簽字); 應標明具體委托事項、被委托人的權限、委托期限; 三、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會決議,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東大會決議。有限責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簽署(股東為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字;自然人以外的股東加蓋公章);股份有限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發起人加蓋公章或者審議章程的股東大會會議主持人及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字確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提交股東的書面決定(股東為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字,法人股東加蓋公章)。 國有獨資公司提交出資人或授權部門的書面決定; 四、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變更公司類型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六、公司營業執照副本。 公司變更類型,涉及其他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同時申請變更登記,按相應的提交材料格式規范提交相應的材料。 | |
公司營業期限變更登記 | 公司營業期限變更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 一、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公司加蓋公章); 二、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公司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簽字); 應標明具體委托事項、被委托人的權限、委托期限; 三、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 四、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變更營業期限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五、公司營業執照副本。 | |
公司股東或發起人名稱或姓名變更登記 |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改變姓名或者名稱的應當自改變登記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 一、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公司加蓋公章); 二、公司簽署《公司股東(發起人)出資情況表》(公司加蓋公章); 三、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公司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簽字); 應標明具體委托事項、被委托人的權限、委托期限。 四、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 五、股東或發起人名稱或姓名變更證明; 企業提交名稱《準予變更登記通知書》復印件;事業法人、社團法人提交、民辦非企業單位提交有關登記機關準予變更的證明;自然人提交公安部門的證明。 六、新股東或發起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 企業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事業法人提交事業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社團法人提交社團法人登記證復印件;民辦非企業單位提交民辦非企業單位證書復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證復印件。 七、公司營業執照副本。 | |
公司股東變更登記 |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的,公司應當依照前款規定申請變更登記。 | 一、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領取,公司加蓋公章); 二、公司簽署《公司股東(發起人)出資情況表》(公司加蓋公章); 三、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公司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簽字);應標明具體委托事項、被委托人的權限、委托期限; 四、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會決議(由全體股東簽署,股東為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字;自然人以外的股東加蓋公章);有限責任公司未就股東轉讓股權召開股東會的或者股東會議決議未能由全體股東簽署的,應當提交轉讓股權的股東就股權轉讓事項發給其他股東的書面通知、其他股東的答復意見,其他股東未答復的,須提交擬轉讓股東的說明; 五、股權轉讓協議或者股權交割證明; 六、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企業法人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事業法人提交事業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社團法人提交社團法人登記證復印件;民辦非企業提交民辦非企業證書復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證復印件; 七、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 八、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變更股東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復印件; 九、公司營業執照副本。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劃轉股權的應當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書,無須提交3、4項材料。 | |
分公司變更登記 | 公司登記事項變更涉及分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自公司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申請分公司變更登記。 |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分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公司加蓋公章); 二、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公司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簽字); 應標明具體委托事項、被委托人的權限、委托期限。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四、因公司名稱變更而申請變更分公司名稱的,提交公司登記機關出具《準予變更登記通知書》復印件、變更后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五、分公司變更經營范圍提交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分公司變更后經營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或許可證明; 分公司的經營范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范圍; 六、分公司變更營業場所的,提交變更后營業場所的使用證明;自有房產提交產權證復印件;租賃房屋提交租賃協議原件或復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產證復印件;未取得房產證的提交房地產管理部門的證明或者購房合同及房屋銷售許可證復印件;出租方為賓館、飯店的提交賓館、飯店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七、分公司變更負責人的,提交公司出具的原任分公司負責人的免職文件和新任負責人的任職文件;填寫《負責人登記表》; 八、分公司的《營業執照》副本。 | |
公司注銷登記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外商投資的公司董事會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 一、公司清算組負責人簽署的《公司注銷登記申請書》(公司加蓋公章); 二、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公司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簽字);應標明具體委托事項、被委托人的權限、委托期限; 三、清算組成員《備案確認通知書》; 四、依照《公司法》作出的決議或者決定;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會決議,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東大會決議。有限責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簽署,股東為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字,自然人以外的股東加蓋公章;股份有限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發起人加蓋公章或者股東大會會議主持人及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字確認;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提交出資人或出資人授權部門的文件;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的書面決定(股東為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字,法人股東加蓋公章)。以上材料內容應當包括:公司注銷決定、注銷原因; 法院裁定解散、破產的,行政機關責令關閉的,應當分別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或行政機關責令關閉的決定; 因違反《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被公司登記機關依法撤銷公司設立登記的,提交公司登記機關撤銷公司設立登記的決定; 五、經確認的清算報告; 六、刊登注銷公告的報紙報樣;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國有獨資公司申請注銷登記,還應當提交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決定,其中,國務院確定的重要國有獨資公司,還應當提交本級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 有分公司的公司注銷登記,還應當提交分公司的注銷登記證明; 八、公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 | |
分公司注銷登記 | 分公司被公司撤銷、依法責令關閉、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該分公司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分公司注銷登記申請書》(公司加蓋公章); 二、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公司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簽字); 應標明具體委托事項、被委托人的權限、委托期限; 三、公司出具的注銷決定,注明注銷的原因; 四、分公司被依法責令關閉的,提交責令關閉的文件;因違反《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被公司登記機關依法撤銷分公司設立登記的,提交公司登記機關撤銷分公司設立登記的決定; 五、分公司的《營業執照》正、副本;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 | |
公司撤銷變更登記 | 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后,公司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 一、 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撤銷變更登記申請書》(加蓋公司公章); 二、 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加蓋公司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簽字);應標明具體委托事項、被委托人的權限、委托期限; 三、 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 四、 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 |
企業法人開業登記 | 申請企業法人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外商投資企業另列): 一、符合規定的名稱和章程; 二、有國家授予的企業經營管理的財產或者企業所有的財產,并能夠以其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三、有與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經營管理機構、財務機構、勞動組織以及法律或者規定必須建立的其他機構; 四、有必要的并與經營范圍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五、有與生產經營規模和業務相適應的從業人員,其中專職人員不得少于8人; 六、有健全的財務制度,能夠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獨立編制資金平衡表或者資產負債表; 七、有符合規定數額并與經營范圍相適應的注冊資金,其中生產性公司的章程資金不得少于30萬元。(人民幣)以批發業務為主的商業性公司的注冊資金不得少于50萬元,以零售業務為主的商業性公司的注冊資金不得少于30萬元,咨詢服務性公司的注冊資金不得少于10萬元,其他企業法人的注冊資金不得少于3萬元,國家對企業注冊資金數額有專項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八、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經營范圍;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 一、組建負責人簽署的《企業法人開業登記申請書》(主管部門(出資人)加蓋公章);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主管部門(出資人)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簽字);應標明具體委托事項、被委托人的權限、委托期限。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企業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四、企業法人組織章程(主管部門(出資人)加蓋公章); 五、主管部門(出資人)的法人資格證明;主管部門(出資人)為企業的,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為事業法人的,提交事業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為社團法人的,提交社團法人登記證復印件;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提交民辦非企業單位證書復印件; 六、主管部門(出資人)為國有企業或者事業法人的,提交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國有資產占有產權登記表》;主管部門(出資人)為集體所有制企業或者社團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提交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主管部門(出資人)為工會的,由上一級工會出具證明; 七、主管部門(出資人)出具的企業法定代表人的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八、住所使用證明:自有房產提交產權證復印件;租賃房屋提交租賃協議復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產證復印件;未取得房產證的,提交房地產管理部門的證明或者購房合同及房屋銷售許可證復印件;出租方為賓館、飯店的,提交賓館、飯店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九、企業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或許可證明; 十、《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辦理了名稱預先核準的提交); 十一、申請開業的企業法人其主管部門(出資人)為依照《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設立的企業法人的,應當提交出資人經其登記機關核準變更登記取得的分支機構核轉函。 | |
營業單位開業登記 | 申請營業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的名稱;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三、有相應的管理機構和負責人; 四、有經營活動所需的資金和從業人員; 五、有符合規定的經營范圍; 六、有相應的財務核算制度。 | 一、《營業單位開業登記申請書》(主管部門(出資人) 加蓋公章);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主管部門(出資人) 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簽字);應標明具體委托事項、被委托人的權限、委托期限; 三、《資金數額證明》(主管部門(出資人) 加蓋公章) 四、負責人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明(主管部門(出資人) 出具,加蓋公章); 五、主管部門(出資人)主體資格證明; 六、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或許可證明; 七、營業單位地址使用證明:自有房產提交產權證復印件;租賃房屋提交租賃協議復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產證復印件;未取得房產證的,提交房地產管理部門的證明或者購房合同及房屋銷售許可證復印件;出租方為賓館、飯店的,提交賓館、飯店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八、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營業單位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 |
非法人分支機構開業登記 | (一)有符合規定的名稱;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三)有相應的管理機構和負責人; (四)有經營活動所需要的資金和從業人員; (五)有符合規定的經營范圍; (六)有相應的財務結算制度。 | 一、《營業單位開業登記申請書》(企業法人蓋章);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企業法人蓋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簽字);應標明具體委托事項、被委托人的權限、委托期限; 三、企業法人登記機關出具的分支機構核轉函; 四、企業法人出具的《資金數額證明》(企業法人蓋章); 五、非法人分支機構負責人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明(企業法人出具,加蓋企業法人公章); 六、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七、分支機構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或許可證明; 八、非法人分支機構地址使用證明:自有房產提交產權證復印件;租賃房屋提交租賃協議復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產證復印件;未取得房產證的,提交房地產管理部門的證明或者購房合同及房屋銷售許可證復印件;出租方為賓館、飯店的,提交賓館、飯店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九、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營業單位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以上各項未注明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提交原件。 | |
企業法人名稱變更登記 | 企業法人改變名稱,應當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 一、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法人變更登記申請書》(企業加蓋公章);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企業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簽字);應標明具體委托事項、被委托人的權限、委托期限; 三、企業營業執照副本; 四、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變更名稱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企業變更名稱,應當向其企業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申請名稱超出其企業登記機關管轄權限的,由其企業登記機關向有該名稱登記權的企業登記機關申報。 | |
企業法人住所(經營場所)變更登記 | 企業法人改變經營場所,應當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 一、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法人變更登記申請書》(企業加蓋公章);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企業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簽字);應標明具體委托事項、被委托人的權限、委托期限。 三、變更后住所(經營場所)的使用證明;自有房產提交產權證復印件;租賃房屋提交租賃協議復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產證復印件;未取得房產證的,提交房地產管理部門的證明或者購房合同及房屋銷售許可證復印件;出租方為賓館、飯店的,提交賓館、飯店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變更住所(經營場所)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五、《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 |
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 | 企業法人改變法定代表人,應當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企業法人 | 一、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法人變更登記申請書》( 企業加蓋公章);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企業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簽字);應標明具體委托事項、被委托人的權限、委托期限。 三、《公司(企業)法定代表人登記表》(本人簽字,企業加蓋公章) 四、主管部門(出資人)根據企業章程的規定和程序出具的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職證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職證明; 任職證明應依照企業章程的規定明確任命職務;章程規定職務空缺、以副職代理法定代表人的,應在其任職證明中明確“章程規定職務空缺,由副職代理法定代表人”。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變更法定代表人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六、企業營業執照正副本。 | |
企業法人經濟性質變更登記 | 企業法人改變經濟性質,應當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企業 | 一、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法人變更登記申請書》(企業加蓋公章);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企業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簽字);應標明具體委托事項、被委托人的權限、委托期限。 三、企業法人經濟性質變更批準文件或相關證明文件; 四、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變更經濟性質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五、非全民所有制企業法人變更為全民所有制企業法人,提交《國有資產占有產權登記表》; 六、《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企業法人因資產權屬轉移而導致經濟性質變化的,應當同時申請主管部門(出資人)變動備案,按相關提交材料規范提交材料 | |
企業法人經營范圍變更登記 | 企業法人改變經營范圍,應當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企業法 | 一、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法人變更登記申請書》(企業加蓋公章);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企業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簽字);應標明具體委托事項、被委托人的權限、委托期限。 三、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或許可證明; 四、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變更經營范圍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五、《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 |
企業法人注冊資金變更登記 | 企業法人改變注冊資金,應當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企業法人實有資金比原注冊資金數額增加或者減少超過20%時,應持資金信用證明或者驗資證明,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 一、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法人變更登記申請書》(企業加蓋公章);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企業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簽字);應標明具體委托事項、被委托人的權限、委托期限。 三、全民所有制企業提交《國有資產產權變動登記表》,非全民所有制企業提交驗資證明;主管部門(出資人)為工會的,由上一級工會出具證明; 四、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變更注冊資金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五、《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 |
企業法人經營期限變更登記 | 企業法人改變經營期限,應當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 一、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法人變更登記申請書》( 企業加蓋公章);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企業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簽字); 應標明具體委托事項、被委托人的權限、委托期限。 三、主管部門(出資人)出具的變更企業法人經營期限的文件; 四、企業章程修正案(主管部門(出資人) 加蓋公章);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變更經營期限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六、《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 | |
企業法人增設/撤銷分支機構變更登記 | 企業法人增設或者撤銷分支機構,應當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 一、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法人變更登記申請書》(企業加蓋公章);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企業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簽字); 應標明具體委托事項、被委托人的權限、委托期限。 三、增設/撤銷法人分支機構的提交企業法人的主管部門(出資人)的批準文件; 四、擬增設分支機構屬于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企業必須報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或者其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或許可證明。 五、全民所有制企業增設法人分支機構的,提交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分支機構的《國有資產產權占有登記表》;非全民所有制企業增設法人分支機構的,提交法人分支機構的驗資證明;增設不具備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提交《資金數額證明》; 六、企業法人出具的分支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任命文件; 七、撤銷分支機構的,提交被撤銷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八、企業法人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 |
非法人分支機構變更登記 | 非法人分支機構改變登記事項的,應當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 一、企業非法人分支機構負責人簽署的《營業單位變更登記申請書》(企業非法人分支機構加蓋公章); 二、企業非法人分支機構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企業非法人分支機構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簽字);應標明具體委托事項、被委托人的權限、委托期限。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企業非法人分支機構辦理變更登記必須報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四、企業非法人分支機構變更地址的,提交變更后地址的使用證明;自有房產提交產權證復印件;租賃房屋提交租賃協議復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產證復印件;未取得房產證的,提交房地產管理部門的證明或者購房合同及房屋銷售許可證復印件;出租方為賓館、飯店的,提交賓館、飯店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五、企業非法人分支機構變更負責人的,提交出資人出具的原任負責人的免職文件和新任負責人的任職文件;填寫《負責人登記表》(分支機構加蓋公章); 六、企業非法人分支機構變更資金數額的,提交企業法人出具的《資金數額證明》; 七、企業非法人分支機構變更經營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或許可證明; 八、企業法人變更名稱后,其非法人分支機構相應變更名稱的,提交企業法人的登記機關出具企業名稱《準予變更登記通知書》復印件、變更后企業法人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九、企業非法人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副本。 | |
營業單位變更登記 | 營業單位改變登記事項的,應當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 一、營業單位負責人簽署的《營業單位變更登記申請書》(營業單位加蓋公章); 二、營業單位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營業單位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簽字);應標明具體委托事項、被委托人的權限、委托期限。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營業單位辦理變更登記必須報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四、營業單位變更地址的,提交變更后地址的使用證明;自有房產提交產權證復印件;租賃房屋提交租賃協議復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產證復印件;未取得房產證的,提交房地產管理部門的證明或者購房合同及房屋銷售許可證復印件;出租方為賓館、飯店的,提交賓館、飯店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五、營業單位變更負責人的,提交出資人出具的原任負責人的免職文件和新任負責人的任職文件;填寫《負責人登記表》(營業單位加蓋公章); 六、營業單位變更資金數額的,提交企業法人出具的《資金數額證明》; 七、營業單位變更經營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或許可證明; 八、營業單位的《營業執照》副本。 九、企業登記機關規定的其他材料。 | |
企業法人注銷登記 | 企業法人歇業、被撤銷、宣告破產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營業,應當向登記主管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 一、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注銷登記申請書》(企業加蓋公章); 二、企業法人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企業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簽字);應標明具體委托事項、被委托人的權限、委托期限。 三、企業法人的主管部門(出資人)批準企業法人注銷的文件,或者政府依法責令企業法人關閉的文件,或者人民法院對企業法人破產的裁定;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企業法人辦理注銷登記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批準文件; 五、企業法人的主管部門(出資人)出具的清理債務完結的證明或者確定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文件。 六、《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它材料。 | |
非法人分支機構注銷登記 | 非法人分支機構終止營業,應當向登記主管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 一、負責人簽署的《企業非法人分支機構注銷登記申請書》(加蓋公章); 二、分支機構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分支機構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簽字);應標明具體委托事項、被委托人的權限、委托期限。 三、企業法人出具的債權債務清理文件; 四、企業非法人分支機構被依法責令關閉的,提交責令關閉的文件; 五、企業非法人分支機構《營業執照》正副本;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 | |
營業單位注銷登記 | 營業單位終止營業,應當向登記主管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 一、負責人簽署的《營業單位注銷登記申請書》(負責人簽署、主管部門(出資人)加蓋公章); 二、營業單位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分支機構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簽字);應標明具體委托事項、被委托人的權限、委托期限。 三、營業單位被依法責令關閉的,提交責令關閉的文件; 四、主管部門(出資人)出具的債權債務清理文件。 五、營業單位《營業執照》正副本;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 以上各項未注明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提交原件;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由非法人分支機構加蓋公章。 | |
非公司企業法人按《公司法》改制變更登記 | 非公司企業法人按《公司法》改制的,應當依法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 一、法定代表人簽署《企業改制登記申請書》(企業法人加蓋公章); 二、企業法人簽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企業法人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簽字);應標明具體委托事項、被委托人的權限、委托期限。 三、企業法人的主管部門(出資人)出具的批準改制的文件; 四、企業主管部門(出資人)出具的企業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職文件(改制后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可與企業出資人出具的批準改制的文件合并提交);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企業按《公司法》改制或變更登記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六、企業債權銀行出具的金融債權保全證明文件和人民銀行總行或其派出機構出具的確認文件(中小企業改制提交); 七、改制后的公司章程; 改制后為有限責任公司的,由全體股東簽署(股東為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字;自然人以外的加蓋公章);改制后為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的,由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批準(或加蓋公章);改制后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由股東簽署(股東為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字,法人股東加蓋公章);改制后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由發起人蓋章或全體董事簽字確認。 八、改制后公司股東或發起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企業提交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事業法人提交事業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社團法人提交社團法人登記證復印件;民辦非企業單位提交民辦非企業單位證書復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證復印件。 九、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十、根據改制后公司章程的規定和程序,提交公司董事、監事和經理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明復印件; 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或者其他任免文件,股東會決議由全體股東簽署(股東為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字;自然人以外的股東加蓋公章),董事會決議由公司董事簽字。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東大會會議記錄或者董事會決議。股東大會會議記錄由發起人加蓋公章或者會議主持人和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字;董事會決議由公司董事簽字。 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提交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批準文件。 一人有限責任提交股東批準文件(股東為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字,法人股東加蓋公章)。 十一、根據改制后公司章程的規定和程序,提交法定代表人的任職證明; 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或者其他任免文件。股東會決議由全體股東簽署(股東為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字;自然人以外的股東加蓋公章),董事會決議由公司董事簽字。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董事會決議,董事會決議由公司董事簽字。 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提交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批準文件。 一人有限責任提交股東批準文件(股東為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字,法人股東加蓋公章)。 十二、住所使用證明: 自有房產提交產權證復印件;租賃房屋提交租賃協議復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產證復印件;未取得房產證的,提交房地產管理部門的證明或者購房合同及房屋銷售許可證復印件;出租方為賓館、飯店的,提交賓館、飯店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十三、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或許可證明。 十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 | |
非公司企業法人主管部門(出資人)變動備案 | 非公司企業法人主管部門(出資人)變動的,應當依法備案。 | 一、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法人備案申請表》(企業加蓋公章); 二、企業法人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企業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簽字); 應標明具體委托事項、被委托人的權限、委托期限。 三、企業原主管部門(出資人)的上級機關同意其轉讓的批準文件、變動后主管部門(出資人)的上級機關同意其受讓的批準文件; 四、企業原主管部門(出資人)與變動后主管部門(出資人)簽署的轉讓協議(同一主管部門內部上下級之間的劃轉可不提交); 五、企業法人《國有資產變動產權登記表》; 六、企業法人章程(變動后主管部門(出資人)加蓋公章); 七、變動后主管部門(出資人)為企業的,提交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為事業法人的,提交事業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為社團法人的,提交社團法人登記證復印件;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提交民辦非企業證書復印件; 八、《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九、企業主管部門(出資人)變更涉及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申請相關變更登記; 十、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企業主管部門(出資人)變動備案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企業變動后主管部門(出資人)為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登記公司的,企業應按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改制為公司。 | |
企業、公司遷移登記 | 一、企業/公司由上級登記機關遷移至下級登記機關的; 二、因住所變更導致登記管轄變更遷移的。 | 一、企業/公司擬遷移至所在地工商局登記的申請報告;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三、企業/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 |
內資企業/公司變更為外商投資企業 | 企業/公司經批準變更為外商投資企業的。 | 一、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公司變更為外商投資企業的申請報告; 二、企業/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三、外商投資企業審批部門的批準文件及批準證書復印件; 四、企業/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五、按照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的規定提交相當的文件。 | |
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登記 | 一、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業名稱; 三、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 四、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五、有必要的從業人員。 | 一、投資人簽署的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申請書; 二、投資人身份證明; 三、企業住所證明;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從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業務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請設立登記的,應當提交投資人的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或者資格證明。 | |
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設立登記 | 已登記個人獨資企業 | 一、分支機構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登記機關加蓋印章的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經營場所證明;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分支機構從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業務的,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個人獨資企業投人委派分支機構負責人的,應當提交投資人委派分支機構負責人的委托書及其身份證明。 委托代理人申請分支機構設立登記的,應當提交投資人的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或者資格證明。 依據:《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 | |
個人獨資企業變更登記 | 已開業個人獨資企業 | 一、投資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從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業務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請變更登記的,應當提交投資人的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或者資格證明。 | |
個人獨資變更經營住所 | 已開業個人獨資企業 | 一、投資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提交新的產權證或產權證明、場地租賃合同或場地使用協議[指房產證或產權證明、購房合同、規劃驗收證明、規劃許可證、部隊院校房管部門證明、村民委員會(街、鎮)證明或能證明房產的有關證明及租賃合同]; | |
個人獨資變更投資人 | 同上 | 一、投資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提交新投資人的履歷表,身份證、計生證復印件,轉讓協議或者法定繼承文件。 依據:《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 | |
個人獨資變更經營范圍 | 同上 | 一、投資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經營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報有關部門審批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審批文件 或許可證。 | |
個人獨資變更企業名稱 | 同上 | 一、投資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提交名稱變更核準通知書。 | |
個人獨資變更投資額 | 同上 | 一、投資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提交投資人姓名的活期存折復印件(核對原件)或投資證明。 依據:《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 | |
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變更登記 | 已開業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 | 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申請變更登記,比照本辦法關于個人獨資企業申請變更登記的有關規定辦理。 | |
個人獨資企業注銷登記 | 已登記個人獨資企業 | 一、投資人或清算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投資人委托代理人(指合法代理機構)的委托書及代理人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授權書、代辦人的身份證、資格證復印件(投資人自己來辦則不需要); 三、投資人或清算人簽署的申請注銷報告; 四、投資人或清算人簽署的清算報告; 五、國稅、地稅的完稅證明; 六、《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正、副本,企業公章; 七、登記機關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 |
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注銷登記 | 已登記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 | 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申請注銷登記,比照本辦法關于個人獨資企業申請注銷登記的有關規定辦理。 | |
合伙企業設立登記 | 設立合伙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二個以上合伙人。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書面合伙協議; 三、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 四、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 設立合伙企業,應當由全體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申請設立合伙企業,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全體合伙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合伙人的身份證明; 三、全體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書; 四、合伙協議; 五、全體合伙人對各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出資的確認書; 六、主要經營場所證明; 七、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設立合伙企業須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中有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批準文件。 | |
合伙企業分支機構設立登記 | 已登記合伙企業 | 合伙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企業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分支機構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合伙人簽署的設立分支機構的決定書; 三、加蓋合伙企業印章的合伙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全體合伙人委派執行分支機構事務負責人的委托書及其身份證明; 五、經營場所證明; 六、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設立合伙企業分支機構須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 |
合伙企業變更登記 | 已開業合伙企業 | 合伙企業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原企業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執行事務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合伙人簽署的變更決定書,或者合伙協議約定的人員簽署的變更決定書; 三、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變更事項須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 |
合伙企業分支機構變更登記 | 已開業合伙企業分支機構 | 合伙企業申請分支機構變更登記,比照本辦法關于合伙企業變更登記的規定辦理。 | |
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 已登記合伙企業 | 合伙企業辦理注銷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清算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人民法院的破產裁定,合伙企業依照合伙企業法作出的決定,行政機關責令關閉、合伙企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的文件; 三、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的清算報告; 四、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合伙企業辦理注銷登記時,應當繳回營業執照。 | |
合伙企業分支機構注銷登記 | 已登記合伙企業分支機構 | 合伙企業申請分支機構注銷登記,比照本辦法關于合伙企業注銷登記的規定辦理。 | |
外商投資 企業核準登記 | 一、有符合規定的名稱并經過預先核準; 二、有經審批機關批準的公司章程; 三、有公司住所; 四、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達到法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認購或者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五、有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規定的經營范圍; 六、依法建立了符合外商投資的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八、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 | 一 、擬任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 二、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批復和批準證書副本1); 三、公司章程 ; 四、《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 五、全體投資者或發起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 ; 六、董事、監事和經理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明復印件 ; 七、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復印件 ; 八、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 九、股東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提交已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 ; 十、創立大會的會議記錄; 十一、公司住所證明 ; 十二、前置審批文件或證件 ; 十三、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 ; 十四、其他有關文件。 | |
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登記 | 一、外商投資公司的權力機構已經依法作出變更下列一項或者多項登記事項的決議或者決定;登記事項包括:公司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公司類型、經營范圍、注冊資本、實收資本、經營期限、股東或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以及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 二、需經審批機關審批的變更登記事項,已經過審批; 三、增加注冊資本的,在申請變更登記時已經繳付了20%以上的新增注冊資本并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 四、提交的變更登記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五、申請撤銷變更登記的,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后,公司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 一、名稱變更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 2、依法作出的決議或者決定; 3、名稱變更核準通知書(名稱核準與登記屬同一機關的毋需提交); 4、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5、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住所變更 1 、《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 2、依法做出的決議或決定; 3、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4、住所使用證明; 5 、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6、其他有關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變更 1、《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 2、依法做出的決議或決定; 3、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職文件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職文件; 4、新任法定代表人登記表; 5、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6、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7、其他有關文件。 四、投資總額、注冊資本變更 1、《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 2、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批復和批準證書副本1); 3、依法做出的決議或決定; 4、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5、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6、刊登減資公告的報紙報樣及債務清償報告或債務擔保證明; 7、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8、其它有關文件。 五、實收資本變更 1、《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 2、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3、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4、其他有關文件。 六、出資時間、出資方式變更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的公司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 2、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批復和批準證書副本1); 3、依法做出的決議或決定; 4、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5、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6、其他有關文件。 七、營業期限變更 1、《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 2、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批復和批準證書副本1); 3、依法做出的決議或決定; 4、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5、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6、其它有關文件。 八、經營范圍變更 1、《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 2、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批復和批準證書副本1); 3、依法做出的決議或決定; 4、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5、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6、前置審批文件或證件; 7、其他有關文件。 九、股權變更 1、《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 2、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批復和批準證書副本1); 3、依法做出的決議或決定; 4、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5、股權轉讓協議; 6、依法經其他投資方同意轉讓的聲明; 7、股權受讓方的主體資格證明; 8、股權受讓方的資信證明; 9、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 10、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11、其他有關文件。 十、投資者名稱變更 1、《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 2、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批復和批準證書副本1); 3、投資者名稱變更的證明文件; 4、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5、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6、其他有關文件。 十一、公司類型變更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 2、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批復和批準證書副本1); 3、依法做出的決議或決定; 4、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 5、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6、其他有關文件。 (同時申請多種事項變更時,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十二、撤銷公司變更登記 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后,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的公司撤銷變更登記申請書》; 2、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 3、原核準變更登記文件; 4、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 |
外商投資的公司 注銷登記 | 一、需要經過公司權力機構作出決議或者決定的注銷事由,已經公司權力機構作出; 二、清算組成員及清算組負責人已經在登記機關備案; 三、需經審批機關審批的,已經取得審批; 四、清算組已經制作了清算報告并經過公司權力機構確認和審批機關備案; 五、國稅、地稅和海關的完稅證明已經辦理完畢; 六、有分公司的,已辦理完畢分公司的注銷登記。 | 一、清算組負責人簽署的《外商投資的公司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原審批機關同意注銷的批準文件3、依法作出的決議或者決定; 三、經依法備案、確認的清算報告; 四、稅務和海關部門出具的完稅證明; 五、分公司的注銷登記證明; 六、營業執照正副、本; 七、其他有關文件。 | |
(非公司)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登記 | 一、有符合規定的名稱; 二、有審批機關批準的合同、章程; 三、有固定經營場所、必要的設施和從業人員; 四、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 五、有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規定的經營范圍; 六、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經營管理機構、財務機構、勞動組織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規定必須建立的其他機構; 七、有健全的財會制度,能夠實行獨立核算。 | 一 、擬任法定代表人簽署的《(非公司)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 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批復和批準證書副本1) ; 三、審批機關批準的合同、章程(單一投資者的外商獨資企業免提交合同); 四、《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 五、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 ; 六、法定代表人、聯合管理委員會委員任職文件及身份證明復印件; 七、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 八、公司住所證明 ; 九、前置審批文件或證件 ; 十、其他有關文件。 | |
(非公司)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登記 | 一、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已經依法作出變更下列一項或者多項登記事項的決議或者決定;登記事項包括:企業法人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企業類型、經營范圍、經營方式、投資總額、注冊資金、從業人數、經營期限、分支機構; 二、經審批機關審批的變更登記事項,已經過審批; 三、提交的變更登記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 一、 企業名稱變更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 2、董事會決議; 3、名稱變更核準通知書(名稱核準與登記屬同一登記機關的毋需提交); 4、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5、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提交的文件。 二、股權變更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 2、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和批準證書(副本1); 3、董事會決議; 4、合同、章程的修改協議; 5、股權轉讓協議; 6、合營他方放棄優先受讓權的聲明; 7、股權受讓方的合法開業證明和資信證明; 8、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經營范圍變更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登 記申請書》(企業加蓋公章); 2、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和批準證書(副本1); 3、董事會決議; 4、合同、章程的修改協議; 5、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6、經營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前置審批的,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或許可證件;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投資總額、注冊資本變更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 2、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和批準證書(副本1); 3、董事會決議; 4、合同、章程的修改協議; 5、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僅適用于增資); 6、刊登三次減資公告的報紙報樣及債務清償報告或債務擔保證明(僅限減資適用); 7、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住所變更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 2、董事會決議; 3、住所使用證明文件; 4、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六、增設分支機構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 2、董事會決議; 3、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4、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七、撤銷分支機構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 2、企業董事會決議; 3、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4、分支(辦事)機構登記機關出具的注銷證明; 5、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八、 經營期限變更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 2、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和批準證書(副本1); 3、董事會決議; 4、合同、章程的修改協議; 5、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九、法定代表人變更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 2、董事會決議(章程明確規定董事長委派產生的,毋需提交董事會決議。); 3、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職文件和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職文件; 4、新任法定代表人登記表; 5、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6、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十、 投資者名稱變更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 2、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和批準證書(副本1); 3、投資者名稱變更的證明文件 4、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 |
(非公司)外商投資企業注銷登記 | 一、需要經過企業權力機構作出決議或者決定的注銷事由,已經企業權力機構作出; 二、需經審批機關審批的,已經取得審批; 三、清算組已經制作了清算報告并經過公司權力機構確認和審批機關備案; 四、國稅、地稅和海關的完稅證明已經辦理完畢。 五、有分支(辦事)機構的,分支(辦事)機構已辦理注銷登記。 | 一、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原審批機關同意注銷的批準文件(經營期限屆滿、法院裁定解散、破產或行政機關責令關閉、吊銷營業執照的除外); 三、董事會決議; 四、經董事會確認的清理債權債務完結的報告或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文件(包括清算期內已公告三次的說明); 五、稅務和海關的完稅證明; 六、有分支(辦事)機構的,提交分支(辦事)機構已注銷的證明; 七、營業執照正副、本和公章或公安機關出具的公章繳銷證明;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 |
外商投資的公司分公司登記 | 一、隸屬企業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申請; 二、法律法規規定設立分支機構需要審批部門審批的,已經取得審批; 三、分支機構經營范圍不得超出隸屬企業的經營范圍。 | 一、外商投資的公司分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公司制企業填寫);《(非公司)外商投資企業分支(辦事)機構設立登記申請書》(非公司企業填寫); 二、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設立分支機構毋需審批的,可不提交); 三、隸屬企業權力機構依法作出的決議(非公司提交); 四、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章程(公司制企業提交); 五、隸屬企業出具的分支機構負責人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明復印件; 六、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七、原登記主管機關的通知函(非公司提交); 八、隸屬企業執照復印件; 九、經營范圍涉及法律、行政 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前置審批的,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或許可證件; 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 |
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變更登記 | 一、隸屬企業提出申請; 二、相關登記事項中的一項或者多項發生改變,其中需經審批機關審批的登記事項變更,已經過審批;(登記事項包括:名稱、營業場所、負責人、營業期限、企業類型、經營范圍。) 三、公司登記事項變更涉及分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自公司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申請分公司變更登記。 | 一、名稱變更登記 1、外商投資企業分支(辦事)機構變更登記申請書》; 2、隸屬企業董事會決議(非公司提交); 3、隸屬企業名稱變更證明(由隸屬企業登記機關出具); 4、屬企業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5、分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負責人變更登記 1、《外商投資企業分支(辦事)機構變更登記申請書》; 2、隸屬企業董事會的決議(非公司提交); 3、外商投資企業分支(辦事)機構負責人任免文件; 4、分支(辦事)機構負責人登記表; 5、隸屬企業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6、分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經營(業務)范圍變更登記 1、《外商投資企業分支(辦事)機構變更登記申請書》; 2、隸屬企業董事會的決議(非公司提交); 3、隸屬企業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4、分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5、變更經營范圍中,涉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前置審批的,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或許可證件。 四、經營(業務)期限變更登記 1、 外商投資企業分支(辦事)機構變更登記申請書》; 2、 屬企業董事會的決議(非公司提交); 3、 屬企業通過年檢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4、 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5、 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營業場所(地址)變更登記 1、《外商投資企業分支(辦事)機構變更登記申請書》; 2、隸屬企業董事會的決議(非公司提交); 3、營業場所(地址)使用證明文件; 4、隸屬企業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5、分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六、企業類型變更 1、外商投資企業分支(辦事)機構變更登記申請書》; 2、屬企業董事會決議(非公司提交); 3、隸屬企業企業類型變更證明(由隸屬企業登記機關出具); 4、隸屬企業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5、分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 |
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注銷登記 | 一、隸屬企業權力機構依法作出決議或者決定; 二、法律法規規定注銷分支機構需經審批部門審批的,已經取得審批。 | 一、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的公司分公司注銷登記申請書》(公司制企業填寫);《(非公司)外商投資企業分支(辦事)機構注銷登記申請書》(非公司企業填寫); 二、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適用于法律、法規規定注銷時應提交審批機關批準文件的企業。); 三、隸屬企業董事會決議(分支機構被依法責令關閉,吊銷營業執照、吊銷設立許可的,應當提交行政機關責令關閉、吊銷營業執照或吊銷設立許可的決定。因違反《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被公司登記機關依法撤銷分公司設立登記的,提交公司登記機關撤銷分公司設立登記的決定); 四、營業執照正、副本;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六、公章(非公司企業提交) | |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 設立登記 | 一、合伙人中應當至少有一個為外國企業或者自然人; 二、應當遵守《合伙企業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符合有關外商投資的產業政策; 三、外國企業或者個人用于出資的貨幣應當是可自由兌換的外幣,也可以是依法獲得的人民幣; 四、應當由全體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稱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五、申請設立登記,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的文件以及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政策的說明?!?br> | 申請設立外商投資合伙企業,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全體合伙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合伙人簽署的合伙協議; 三、全體合伙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四、主要經營場所證明; 五、全體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書; 六、全體合伙人對各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出資的確認書; 七、全體合伙人簽署的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政策的說明; 八、與外國合伙人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出具的資信證明; 九、外國合伙人與境內法律文件送達接受人簽署的《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 十、其他相關文件。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設立外商投資合伙企業須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外國合伙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和境外住所證明應當經其所在國家主管機構公證認證并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合伙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和境外住所證明應當依照現行相關規定辦理。(建議刪除,上述內容只能算是材料的規范要求) | |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 變更登記 | 一、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該合伙企業應當自作出變更決定或者發生變更事由之日起15日內,向原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變更合伙企業類型、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稱、執行事務合伙人、承擔責任方式、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數額、繳付期限、出資方式和評估方式等登記事項的,有關申請文書的簽名應當經過法定公證機構的公證; 三、變更經營范圍的,應當提交全體合伙人簽署的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政策的說明。 變更后的經營范圍有屬于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審批的行業的,應自有關部門批準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 一、名稱變更登記所需提交的文件 1、《外商投資合伙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 2、全體合伙人簽署的變更決定書或者合伙協議約定的人員簽署的變更決定書; 3、全體合伙人簽署的合伙協議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協議; 4、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5、其他有關文件。 二、主要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所需提交的文件 1、《外商投資合伙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 2、全體合伙人簽署的變更決定書或者合伙協議約定的人員簽署的變更決定書; 3、全體合伙人簽署的合伙協議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協議; 4、新的主要經營場所證明; 5、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6、其他有關文件。 三、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所需提交的文件 1、《外商投資合伙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 2、全體合伙人簽署的變更決定書或者合伙協議約定的人員簽署的變更決定書; 3、全體合伙人簽署的合伙協議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協議; 4、全體合伙人簽署的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政策的說明; 5、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6、前置審批文件或證件; 7、其他有關文件。 四、企業類型變更登記所需提交的文件 1、《外商投資合伙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 2、全體合伙人簽署的變更決定書或者合伙協議約定的人員簽署的變更決定書; 3、全體合伙人簽署的合伙協議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協議;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職業資格證明的,應提交相應證件; 5、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6、其他有關文件。 五、出資時間、出資方式變更登記所需提交的文件 1、《外商投資合伙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 2、全體合伙人簽署的變更決定書或者合伙協議約定的人員簽署的變更決定書; 3、全體合伙人簽署的合伙協議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協議; 4、外匯管理部門出具的憑證或證明文件; 5、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6、其他有關文件。 六、合伙期限變更登記所需提交的文件 1、《外商投資合伙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 2、全體合伙人簽署的變更決定書或者合伙協議約定的人員簽署的變更決定書; 3、全體合伙人簽署的合伙協議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協議; 4、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5、其他有關文件。 七、認繳出資數額變更登記所需提交的文件 1、《外商投資合伙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 2、全體合伙人簽署的變更決定書或者合伙協議約定的人員簽署的變更決定書; 3、全體合伙人簽署的合伙協議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協議; 4、全體合伙人對各合伙人認繳出資的確認書; 5、外匯管理部門出具的憑證或證明文件; 6、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7、其他有關文件。 八、實繳出資數額變更登記所需提交文件 1、《外商投資合伙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 2、全體合伙人對各合伙人認繳出資的確認書; 3、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4、其他有關文件。 九、執行事務合伙人或委派代表變更登記所需提交的文件 1、《外商投資合伙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 2、全體合伙人簽署的修改后的合伙協議; 3、公證文件; 4、新任執行事務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登記表; 5、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6、其他有關文件。 十、合伙人姓名(名稱)變更登記所需提交的文件 1、《外商投資合伙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 2、合伙人姓名(名稱)變更的證明文件; 3、全體合伙人簽署的變更決定書或者合伙協議約定的人員簽署的變更決定書; 4、全體合伙人簽署的合伙協議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協議; 5、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6、其他有關文件。 十一、合伙人住所變更登記所需提交的文件 1、《外商投資合伙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 2、合伙人住所變更的證明文件; 3、全體合伙人簽署的變更決定書或者合伙協議約定的人員簽署的變更決定書; 4、全體合伙人簽署的合伙協議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協議; 5、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6、其他有關文件。 十二、合伙人承擔責任方式變登記所需提交的文件 1、《外商投資合伙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 2、全體合伙人簽署的變更決定書或者合伙協議約定的人員簽署的變更決定書; 3、全體合伙人簽署的合伙協議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協議; 4、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5、其他有關文件。 十三、入伙變更登記所需提交的文件 1、《外商投資合伙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 2、新合伙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和境外住所證明; 3、全體合伙人簽署的變更決定書或者合伙協議約定的人員簽署的變更決定書; 4、全體合伙人簽署的合伙協議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協議; 5、全體合伙人對新合伙人認繳或實繳出資的確認書; 6、資信證明; 7、財產轉讓協議; 8、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 9、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10、其他有關文件。 十四、退伙變更登記所需提交的文件 1、《外商投資合伙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 2、全體合伙人簽署的變更決定書或者合伙協議約定的人員簽署的變更決定書; 3、全體合伙人簽署的合伙協議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協議; 4、全體合伙人對各合伙人認繳或實繳出資的確認書; 5、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6、其他有關文件。 | |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 一、外商投資合伙企業解散,應當依照《合伙企業法》的規定由清算人進行清算。清算人應當自被確定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人成員名單向企業登記機關備案; 二、外商投資合伙企業解散的,清算人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原企業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 一、清算人簽署的《外商投資合伙企業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合伙人簽署的注銷決定書或者合伙協議約定的人員簽署的注銷決定書; 三、全體合伙人簽署的清算報告; 四、刊登清算公告的報刊; 五、分支機構的注銷登記證明; 六、營業執照正、副本; 七、其他相關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