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決定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已經2013年7月5日省政府第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長 郝 鵬
2013年7月16日
省長 郝 鵬
2013年7月16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擬決定取消和調整的
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實施 機關 | 序號 | 項 目 名 稱 | 清 理 依 據 及 理 由 | 備注 | ||||||||
決定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86項) | ||||||||||||
省發展改革委 | 1 | 價格評估人員執業資格認定 |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第14項(國發〔2013〕19號 ) | | ||||||||
2 | 移民安置規劃審批 |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10條 (國務院令第74號 1991.1) | 取消后交由省國土資源廳按相關規定辦理 | |||||||||
3 | 擴建機場:總投資10億元至20億元的項目核準 |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第1項(國發〔2013〕19號 ) | | |||||||||
省經委 | 4 | 鄉村集體企業設立、分立、合并、遷移、停業、終止以及改變名稱、經營范圍審批 |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第47項(國發〔2012〕52號) | | ||||||||
5 | 重點用能單位能源利用狀況報告審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53條(主席令第 77 號 1998年 ) | 轉為行政服務工作 | |||||||||
6 | 廠辦大集體改革試點審批 |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第70項(國發〔2013〕19號 ) | | |||||||||
省教 育廳 | 7 | 舉辦國際教育展覽審批 |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第5項(國發〔2012〕52號) | 實行告知性備案 | ||||||||
8 | 高等學校(含研究生培養單位)畢業生學歷證書電子注冊 | 《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20、21條(主席令第7號 1998年) | 轉為行政服務工作 | |||||||||
9 | 高等學校、中等學校學費和公辦幼兒園保育教育費審核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第17條(1992年2月國務院批準)設定,根據實際工作情況,此項為物價部門收費審核前置,取消后轉為行政服務工作。 | | |||||||||
10 | 高等學校部分特殊專業及特殊需要的應屆畢業生就業計劃審批 |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第38項(國發〔2013〕19號 ) | | |||||||||
省科 技廳 | 11 | 科技秘密技術出口項目審查 | 原設定依據已于2010年修訂,依據新《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主席令第28號 ),未做相關規定。 | | ||||||||
省公 安廳 | 12 | 安全技術防范產品銷售審批 |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第13項(國發〔2012〕52號) | | ||||||||
13 | 機械防盜鎖生產登記批準 |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第14項(國發〔2012〕52號) | | |||||||||
14 | 汽車防盜報警系統生產許可 |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第15項(國發〔2012〕52號) | | |||||||||
15 | A級焰火晚會燃放工程技術設計與組織實施設計方案 | 原依據《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國發〔1984〕5號)已廢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6號2006年)頒布后,未做相關規定。 | | |||||||||
省財 政廳 | 16 | 經國務院批準列入計劃的國有企業關閉破產項目費用預案審批 |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第20項(國發〔2012〕52號) | | ||||||||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 17 | 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資格 | 依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設定,現根據實際工作,參保人員只要按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繳費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就可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不需審批。 | | ||||||||
18 | 參保人員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資格 |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條(國務院令第375號),現根據實際工作,參保職工工傷認定審批后,即可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無需重復審批。 | | |||||||||
省環 保廳 | 19 | 因科學研究需要進入環境保護部門管理的地方級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從事科學研究觀測、調查活動審批 |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第24項(國發〔2012〕52號) | | ||||||||
20 | 外國人進入環境保護部門管理的地方級自然保護區的審批 |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第25項(國發〔2012〕52號) | | |||||||||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 21 | 為保證管線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城市樹木審批 |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第26項(國發〔2012〕52號) | | ||||||||
22 | 城市新建燃氣企業審批 |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第27項(國發〔2012〕52號) | 取消此項審批后,相關事項通過燃氣經營許可管理 | |||||||||
23 | 房產測繪單位資格初審 |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第28項(國發〔2012〕52號) | | |||||||||
24 | 重要地塊城市修建性詳細規劃審批 |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第29項(國發〔2012〕52號) | | |||||||||
省水 利廳 | 25 | 組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法人審批 |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第41項(國發〔2012〕52號) | | ||||||||
26 | 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備案 |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第43項(國發〔2012〕52號) |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有關規定辦理 | |||||||||
27 | 水利工程開工審批 |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第36項(國發〔2013〕19號 ) | | |||||||||
28 | 水文監測資料使用審查 |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第37項(國發〔2013〕19號 ) | | |||||||||
29 | 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監督評估單位資質認定 |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第38項(國發〔2013〕19號 ) | | |||||||||
省交 通廳 | 30 |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經營資質 | 原設定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4號2002年)已修訂,新《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43條(國務院令第591號2011年)已有新規定。 | 取消此項審批后,相關事項通過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管理 | ||||||||
省農 牧廳 | 31 | 學生飲用奶定點生產企業資格認定 |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第44項(國發〔2012〕52號) | | ||||||||
32 | 外國人進入漁業部門管理的地方級自然保護區審批 |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第45項(國發〔2012〕52號) | | |||||||||
33 | 因科學研究需要進入漁業部門管理的地方級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從事科學研究觀測、調查活動審批 |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第46項(國發〔2012〕52號 | | |||||||||
34 | 草原防火期內在草原上使用槍械狩獵、進行實彈演習活動的審批 | 原《草原防火條例》(國務院令第130號1993年)已于2009年修訂,重新頒布的《草原防火條例》(國務院令第542號 2009年修訂),未做相關規定。 | | |||||||||
35 | 因教學、科研需要在非疫區進行農業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植物檢疫對象研究審批 |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第48項(國發〔2012〕52號) | 禁止在非疫區進行植物檢疫對象研究 | |||||||||
36 | 草原使用權流轉審批 | 原設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已于2002年修訂,修訂后新法未做相關規定。現根據實際工作情況,此項工作已不實施。 | | |||||||||
37 | 農作物種子質量檢驗機構考評員的考核評定 |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第39項(國發〔2013〕19號 ) | | |||||||||
省商 務廳 | 38 | 外商投資項目的產品涉及出口配額、許可證的審批 |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第53項(國發〔2012〕52號 ) | | ||||||||
省文化新聞出版廳 | 39 | 期刊出版增刊審批 |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第81項(國發〔2012〕52號 ) | | ||||||||
40 | 電子出版物制作單位接受境外委托制作電子出版物審批 |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第83項(國發〔2012〕52號 ) | | |||||||||
41 | 設立專門從事名片印刷的企業審批 |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第84項(國發〔2012〕52號 ) | | |||||||||
42 | 被查繳非法光盤生產線處理審批 |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第82項(國發〔2012〕52號 ) | | |||||||||
省衛生計生委 | 43 | 母嬰保健技術服務機構開展新生兒疾病篩查許可 |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第54項(國發〔2012〕52號) | | ||||||||
44 | 水處理材料中的無煙煤、骨炭、二氧化鈦、聚丙烯、聚氯乙烯、碘樹脂、電解槽、電極產品衛生許可 |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第55項(國發〔2012〕52號) | | |||||||||
45 | 化學處理劑中的水解苯丙酰胺、聚二甲基二烯丙基氯化銨、硫酸鋁銨(銨明礬)、PH調節劑、滅藻劑、次氯酸鈣(漂白粉)、二氯異氰尿酸鈉、三氯異氰尿酸產品衛生許可 |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第56項(國發〔2012〕52號) | | |||||||||
46 | 水質處理器中的陶瓷凈水器,飲用水pH調節器,氧化電位水發生器,除氟、除砷凈水器產品衛生許可 |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第57項(國發〔2012〕52號) | | |||||||||
47 | 公園、體育場館、公共交通工具衛生許可 |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第58項(國發〔2012〕52號) | | |||||||||
48 | 設立造血干細胞資料庫組織配型實驗室審批 |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第58項(國發〔2012〕52號) | | |||||||||
省林 業廳 | 49 | 處理非正常來源的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審定 |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第88項(國發〔2012〕52號) | | ||||||||
50 | 外國人來我國從事非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狩獵、采集標本等活動審批 |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第92項(國發〔2012〕52號) | 取消此項審批后,相關事項通過狩獵證管理 | |||||||||
51 | 森林采伐限額的調劑串用審批 | 原《青海省森林采伐限額管理辦法》設定,南現根據國務院工作要求,該審批在實際工作中已不執行。 | | |||||||||
52 | 林業科技示范縣審批 |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第64項(國發〔2013〕19號 ) | | |||||||||
53 | 天保工程示范點建設單位審批 |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第65項(國發〔2013〕19號 ) | | |||||||||
54 | 天保工程森工企業職工“四險補助”和混崗職工安置辦法、安置標準審批 |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第66項(國發〔2013〕19號 ) | | |||||||||
55 | 天保工程森工企業下崗職工一次性安置審批 |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第67項(國發〔2013〕19號 ) | | |||||||||
省安全監督局 | 56 | 安全培訓機構資格認可 |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第24項(國發〔2013〕19號 ) | | ||||||||
省國 稅局 省地 稅局 | 57 | 公路貨運業代開票納稅人認定 |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第67項(國發〔2012〕52號) | | ||||||||
58 | 企業集中提取技術開發費審批 |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第65項(國發〔2012〕52號) | | |||||||||
59 | 外方以優惠利率貸款給我方取得利息免征預提所得稅審批 |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第66項(國發〔2012〕52號) | | |||||||||
60 | 對停業和復業辦理稅務登記的核準 |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第64項(國發〔2012〕52號) | | |||||||||
61 | 外國政府、非營利機構等在我國設立代表機構給予免稅待遇審批 |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第69項(國發〔2012〕52號) | | |||||||||
62 | 企業在繳納所得稅稅前扣除財產損失審批 |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第70項(國發〔2012〕52號) | | |||||||||
63 | 國家銀行和金融機構在境外發行債券所得利息符合優惠利率標準免征所得稅審批 |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第71項(國發〔2012〕52號) | | |||||||||
64 | 新成立的內外銷額(比例)達到規定標準的生產企業按月計算辦理免抵退稅審批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的通知》(稅總發〔2013〕9號)已取消該行政審批權。 | | |||||||||
65 | 對納稅人申報方式的核準 |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第46項(國發〔2013〕19號 ) | | |||||||||
66 | 印制有本單位名稱發票的審批 |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第47項(國發〔2013〕19號 ) | | |||||||||
省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 67 | 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員從業注冊 |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第71項(國發〔2013〕19號 ) | | ||||||||
省工 商局 | 68 | 在新聞媒介上發布的廣告內容審查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34條(主席令第34號1994年)工商部門不再進行審批。取消后由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 | | ||||||||
省旅游局 | 69 | 旅行社經營人員資格 | 原《旅行社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34號)設定。根據《旅行社條例》(國務院令第550號2009年)規定,不再對旅行社經營人員資格進行審批。 | | ||||||||
70 | 導游人員資格 | 《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第3條(國務院令第263號1999年)設定,現根據實際工作交由省旅游人才教育和信息服務中心管理。 | | |||||||||
省質監局 | 71 | 電焊條生產許可證核發 |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第72項(國發〔2012〕52號) | | ||||||||
72 | 驗配眼鏡生產許可證核發 |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第73項(國發〔2012〕52號) | | |||||||||
73 |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員考試 |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44條(國務院令第549號2009年)設定。現交由行業協會管理。 | | |||||||||
74 | 設立認證咨詢機構審批 |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第75項(國發〔2012〕52號) | | |||||||||
省食品藥品監管局 | 75 | 蛋白同化制劑、肽類激素境外委托生產備案 |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第151項(國發〔2012〕52號) | | ||||||||
76 | 第二類醫療器械臨床試用、臨床驗證審批 |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第149項(國發〔2012〕52號) | | |||||||||
省人 防辦 | 77 | 新建民用建筑項目減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審批 |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第171項(國發〔2012〕52號) | 按照人民防空工作的有關規定辦理 | ||||||||
省氣 象局 | 78 | 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人員資格認可 |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第96項 | | ||||||||
省檔 案局 | 79 | 對集體所有、個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屬于國家所有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檔案向各級國家檔案館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贈送(贈送外國人除外)的審批 |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第131項 | | ||||||||
省統 計局 | 80 | 發布統計資料(信息)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453號2005年設定)。取消后實行備案管理。 | | ||||||||
省通信管理局 | 81 | 主導電信企業規劃備案 |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第11項(國發〔2012〕52號) | | ||||||||
82 | 通信信息網絡系統集成企業乙、丙級資質認定 |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第19項(國發〔2013〕19號) | | |||||||||
83 | 通信用戶管線建設企業資質認定 |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第20項(國發〔2013〕19號) | | |||||||||
84 | 通信建設監理企業乙、丙級資質認證 |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第21項(國發〔2013〕19號) | | |||||||||
省煙草專賣局 | 85 | 煙草企業非煙草專賣品中外合作事項審批 |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第134項(國發〔2012〕52號) | | ||||||||
省無 委辦 | 86 | 生產、進口無線電發射設備審批 | 《國務院關于第四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7]33號)附件2: “無線電臺(站)設置審批”已包含該項內容,此項為重復設置項目,取消后按照“無線電臺(站)設置審批”管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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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機關 | 序號 | 項目名稱 | 設定依據 | 下放后實施機關 | 備注 | |||||||
決定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92項) | ||||||||||||
(一)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51項) | ||||||||||||
省公 安廳 | 1 | 典當業特種行業許可證核發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第35項(國務院令第412號) | 州(地、市)、縣級公安機關 | | |||||||
2 | 槍支(彈藥)運輸證(本省內省) |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第30條(主席令第72號1996年) | 運往地的州(地、市)級公安機關 | | ||||||||
3 | 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非營業性)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第32條(國務院令第466號2006年) | 州(地、市)級公安機關 | | ||||||||
4 | 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第33條(國務院令第466號2006年) | 州(地、市)級公安機關 | | ||||||||
5 | 公章刻制業特種行業許可證核發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第37項(國務院令第412號) | 州(地、市)、縣級公安機關 | | ||||||||
6 | 建筑工程消防設計許可和竣工驗收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12、13條(主席令第6號 2008年) | 州(地、市)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 | ||||||||
7 | 大型群眾文化體育活動安全許可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第33項(國務院令第412號) | 州(地、市)、縣級公安機關 | | ||||||||
8 | 暫住證核發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第37項(國辦發〔2004〕62號) | 縣級公安機關 | | ||||||||
9 | 易制毒化學品運輸許可(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 |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20、21.22條(國務院令第445號2005年) | 縣級公安機關 | | ||||||||
10 | 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第21條(國務院令第466號2006年) | 縣級公安機關 | | ||||||||
11 | 內地居民因私往來港澳通行證 |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0條(主席令57號2012年) | 戶口所在地州、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 | | ||||||||
省民 政廳 | 12 | 建設殯儀服務站、骨灰堂 | 《殯葬管理條例》第8條(國務院令第60號2012年修正) | 州(地、市)、縣級民政部門 | | |||||||
省司 法廳 | 13 |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核準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第75項(國務院令第412號2004年) | 州(地、市)級司法行政主管部門 | | |||||||
省人力資源保障廳 | 14 | 臺港澳人員在內地就業許可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州(地、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 | |||||||
省國土資源廳 | 15 | 市縣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的采礦權的轉讓審批 | 《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第4條(國務院令第242號) | 州(地、市)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 | |||||||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 16 | 商品房預售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44條(主席令第29號) | 州(地、市)、縣級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 | | |||||||
17 | 燃氣經營者改動市政燃氣設施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第104項(國務院令第412號) | 州(地、市)、縣級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 | | ||||||||
省環 保廳 | 18 | 污染物排放(含臨時)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27條(主席令第22號198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15條(主席令第32號2000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主席令第87號2008年) | 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 | |||||||
省交通廳 | 19 | 出租汽車經營資格證、車輛運營證和駕駛員客運資格證核發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第112項(國務院令第412號) | 州(地、市)、縣級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 | | |||||||
20 | 籌建水路運輸企業、運輸許可證 | 《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第8、13條(1987年國務院發布1997年修改) | 州(地、市)、縣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 | | ||||||||
21 | 水路運輸服務企業、運輸服務許可證 | 《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第8、13條(1987年國務院發布1997年修改) | 州(地、市)、縣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 | | ||||||||
22 | 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上崗資格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44條(國務院令第591號2011年) | 州(地、市)級交通行政管理機構 | | ||||||||
23 |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43條(國務院令第591號2011年) | 州(地、市)級交通行政主管機構 | | ||||||||
24 | 提高公路兩側路基標高(高等級公路除外) | 《青海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第11條(2004年) | 各路政支隊、大隊 | | ||||||||
省農 牧廳 | 25 | 動物、動物產品檢疫證明、驗迄標志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42條(主席令第71號2007年修訂) | 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 | | |||||||
26 | 動物診療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51條 (主席令第71號2007年修訂) | 縣級農牧行政主管部門 | | ||||||||
27 | 興辦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和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動物防疫合格證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20條 (主席令第71號2007年修訂) | 縣級農牧行政主管部門 | | ||||||||
28 | 上路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登記、號牌、行駛證、駕駛證核發、審驗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19、23、121條(主席令第8號2003年)、《青海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第24、27條 | 縣級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 | | ||||||||
29 | 聯合收割機及駕駛員牌照證照核發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第176項(國務院令第412號) | 縣級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 | | ||||||||
省文化和新聞出版廳 | 30 | 設立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審批 | 《印刷業管理條例》第9、10條(國務院令第315號 2001) | 州(地、市)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 | | |||||||
31 | 印刷業經營者兼營包裝裝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審批 | 《印刷業管理條例》第9條(國務院令第315號2001年) | 州(地、市)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 | | ||||||||
32 | 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變更印刷經營活動審批(不含出版物印刷) | 《印刷業管理條例》第11條(國務院令第315號2001年) | 州(地、市)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 | | ||||||||
33 | 印刷業經營者兼并其他印刷業經營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業)審批 | 《印刷業管理條例》第11條(國務院令第315號2011年) | 州(地、市)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 | | ||||||||
34 | 印刷業經營者因合并、分立而設立新的印刷業經營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業)審批 | 《印刷業管理條例》第11條(國務院令第315號2011年) | 州(地、市)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 | | ||||||||
35 | 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拍攝館藏三級文物 |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附件2:第110項(國發〔2012〕52號) | 州(地、市)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 | | ||||||||
36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許可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7、10、11條 (國務院令第363號 2002年) | 縣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 | ||||||||
省衛生計生委 | 37 | 新建、改建、擴建一級、二級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的審批 |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第25條(國務院令第424號 2004年) | 州(地、市)級衛生或農牧行政主管部門 | | |||||||
38 | 飲用水供水單位衛生許可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第204項(國務院令第412號) | 州(地、市)級、縣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 | ||||||||
39 | 公共場所改、擴建衛生許可 | 《國務院關于發布〈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的通知》(國發〔1987〕24號 | 州(地、市)級、縣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 | ||||||||
| 40 |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設立許可 |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第19條(國務院令第428號2004年) | 州(地、市)級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 | | |||||||
省林 業廳 | 41 | 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狩獵證核發 |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1992年國務院批準,1992年林業部發布,根據2011年《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改) | 縣級人民政府林業部門或其授權的單位 | | |||||||
省國 稅局 省地 稅局 | 42 | 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區縣級稅務機關 | | |||||||
省廣 電局 | 43 | 電影放映單位設立、變更業務范圍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審批 | 《電影管理條例》第38條(國務院令第342號2002年) | 縣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 | |||||||
省安全監管局 | 44 | 危險化學品使用企業安全使用許可證核發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6條 (國務院令第591 號2011年) | 州(地、市)級安全生產監督行政主管部門 | | |||||||
45 | 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 |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19條(國務院令455號2006年) | 州(地、市)級安全生產監督行政主管部門 | | ||||||||
省食品藥品監管局 | 46 | 第二、三類醫療器械經營許可 |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20條(國務院令第276號1999年) | 州(地、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門 | | |||||||
47 | 藥品零售企業經營質量管理規范(GSP)認證 |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16條(主席令第45號2001年) | 州(地、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門 | | ||||||||
48 | 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運輸證明核發 |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52條(國務院令第422號2005年) | 州(地、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門 | | ||||||||
49 |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郵寄證明核發 |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54條(國務院令第422號2005年) | 州(地、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門 | | ||||||||
省氣 象局 | 50 | 大氣環境影響評價使用非氣象主管部門提供的氣象資料審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34條(主席令第23號1999年)《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附件2:第80項(國發〔2012〕52號) | 州(地、市)、縣級氣象主管部門 | | |||||||
省殘聯 | 51 | 開辦盲人保健按摩機構資格認定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 縣級殘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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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 機關 | 序號 | 項 目 名 稱 | 設 定 依 據 | 備 注 | ||||||||
(二)保留并調整為非行政許可審批的項目(6項) | ||||||||||||
省發展改革委 | 1 | 地方定價目錄內商品和服務價格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主席令第92號) | | ||||||||
2 | 出具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 | 《國務院關于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 | 商有關部門 | |||||||||
3 | 《青海省政府核準投資項目目錄》企業投資項目核準 |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 號) | 州、地、市以上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 |||||||||
4 | 限額以下境外投資項目核準 |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 號)、《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第5條、(國家發展改革委21號令) | 商有關部門審批 | |||||||||
省司 法廳 | 5 | 外國律師事務所代表機構及其代表注冊 | 《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管理條例》第10、22條(國務院令第338號2001年) | | ||||||||
省環 保廳 | 6 | 建設項目(含核技術利用項目)環境保護設施“三同時”審查驗收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30條(主席令第6號2003)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26條(主席令第22號1989年) | 縣級以上環保行政主管部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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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 部門 | 序號 | 項 目 名 稱 | 修 改 的 法 律 依 據 | 修改后項目名稱 | 備 注 | |||||||
(三)修改的行政審批項目名稱目錄(35項) | ||||||||||||
省發展改革委 | 1 | 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 | 《國務院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第17項(國務院令第412號) | 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乙級、丙級) | | |||||||
2 | 建設項目招標范圍、自行招標和邀請招標核準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7條(國務院令第613號2011年) | 建設項目招標范圍、招標方式及組織核準 | 州(地、市)以上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 ||||||||
省教 育廳 | 3 | 高中階段及以上各類教育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審核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14條(主席令第45號1995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29條(主席令第7號1998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11條(主席令第80號2002年) | 除師范、醫藥類之外的高等專科教育和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的設立審批 | | |||||||
4 | 中等學歷教育和自學考試助學、文化補習、學前教育等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和校級負責人聘任、變更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12、22、44、45條(國務院令第372號 2003年) | 中外合作舉辦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機構設立、分立、合并、終止、變更及聘任校長或主要行政負責人審批 | | ||||||||
5 | 民辦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和校級負責人聘任、變更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11、17、23、53、54、55、57條 (主席令第80號2002年) | 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的設立、分立、合并、終止、舉辦者變更及校長任職審批 | 縣級以上教育行政主管 部門 | ||||||||
6 | 民辦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機構的招生簡章和廣告備案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41條(主席令第80號2002年) | 民辦高等職業教育機構、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招生簡章和廣告備案 | | ||||||||
省公 安廳 | 7 | 舉辦大型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群眾性活動消防安全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20條(主席令第6號 2008年) 《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第11、12條(國務院令第505號2007年) | 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許可 | 縣級以上公安部門 | |||||||
省民 政廳 | 8 | 設立殯儀站、館及公墓 | 《殯葬管理條例》第8條(國務院令第225號 1997年) | 建設公墓審批 | | |||||||
省司 法廳 | 9 | 律師執業核準及注冊 |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6條(主席令第76 號1996年 2007年修訂) | 律師執業核準 | | |||||||
10 | 仲裁委員會設立、變更、注銷登記 |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10條(主席令第31號1994年2009年修訂) | 仲裁委員會設立 | | ||||||||
11 | 公證處設立、變更、撤銷登記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9條(主席令第39號2006年) | 公證機構設立審批 | | ||||||||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 12 | 《失業證》的核發 | 《失業保險條例》第16條(國務院令第258號 1999年) | 《就業失業登記證》的核發 | | |||||||
省國土資源廳 | 13 |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企業資質 |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第36條(國務院令第394號 2003年) |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企業資質(乙、丙級) | | |||||||
14 |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 |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第22條(國務院令第394號 2003年) |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乙、丙級) | | ||||||||
省環 保廳 | 15 |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22條(主席令第77號 2002年) | 建設項目(含核技術利用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 | | |||||||
16 | 放射性同位素試驗審核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28條(主席令第6號 2003年)《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第36條(國務院令第449號2005年) | 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蹤試驗審批 | | ||||||||
17 | 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加速器、中子發生器及含放射源的射線裝置審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28條(主席令第6號 2003年) | 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許可 | | ||||||||
18 | 建設項目防治污染設施“三同時”審查驗收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30條(主席令第6號200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26條(主席令第22號1989年) | 建設項目(含核技術利用項目)環境保護設施“三同時”審查驗收 | 縣級以上環保主管部門 | ||||||||
省交 通廳 | 19 | 占用、挖掘公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44條 (主席令第86號 2004年修訂)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27、28條(國務院令第593號 2011年) | 占用、挖掘公路或使公路改線許可 | 縣級以上公路管理機構及高等級公路管理機構 | |||||||
20 | 在公路用地范圍內和跨越公路埋設、架設、修建設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45條(主席令第86號2004年修訂)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27、28條(國務院令第593號 2011年) |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或架設、埋設管線等設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圍內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審批 | 縣級以上公路管理機構及高等級公路管理機構 | ||||||||
21 | 公路增設平面交叉道口 |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27、28條(國務院令第593號 2011年) | 公路增設平面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 縣級以上公路管理機構及高等級公路管理機構 | ||||||||
22 | 在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非公路標志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54條(主席令第86號 2004年修訂)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27、28條(國務院令第593號 2011年) | 在公路用地范圍內、利用跨越公路的設施設置、懸掛非公路標志 | 縣級以上公路管理機構及高等級公路管理機構 | ||||||||
省農 牧廳 | 23 | 種子(含草種)生產、經營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20、26、76條(主席令26號 2004年) | 種子(含草種、食用菌菌種)生產、經營許可 | 縣級以上農牧、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 |||||||
24 | 研制新獸藥臨床試驗 | 《獸藥管理條例》第8條(國務院令第404號 2004年) | 新獸藥(需要使用一類病原微生物的、屬于生物制品的新獸藥除外)臨床試驗審批 | | ||||||||
25 | 國內異地引進種用動物及其精液、胚胎、種蛋審批檢疫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46條(主席令第71號2007年修訂)《青海省〈動物防疫法〉實施辦法》第27條(2002年修正) |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引進乳用、種用動物及其精液、胚胎、種蛋審批檢疫 | | ||||||||
省文化和新聞出版廳 | 26 | 報紙、期刊、圖書批發業務許可 | 《出版管理條例》第35條(國務院令第594號2011年) | 出版物經營許可 | | |||||||
省商 務廳 | 27 | 中外合作企業項目協議、合同、章程及變更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第5、12條 (主席令第40號 2001年修正) | 外商投資企業項目協議、合同、章程及變更審批 | | |||||||
省廣 電局 | 28 | 銷售、安裝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審批 |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26條 (國務院令第228號 1997年)《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第3、8、9條 (國務院令第129號1993年) | 安裝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審批 | | |||||||
省工 商局 | 29 | 公司名稱預先核準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17條(國務院令451號2005年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10條(國務院令第1號1988年) | 企業名稱預先核準 |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主管部門 | |||||||
省質 監局 | 30 |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許可 |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38條(國務院令第549號2009年)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第59項(國發〔2012〕52號) | 除氧艙維護管理人員、客運索道作業人員、大型游樂設施管理安裝人員以外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許可 | | |||||||
31 | 氣瓶充裝單位許可 |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22條(國務院令第549號2009年) | 氣瓶、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單位許可 | | ||||||||
省安全監管局 | 32 | 非煤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核發 |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2、3條 (國務院令第 397 號 2004年 ) | 非煤礦山企業(包括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及其尾礦庫、地質勘探單位、采掘施工企業、石油天然氣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核發 | | |||||||
33 |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核發 |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2、3條 (國務院令第 397 號 2004年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6、14 、33條 (國務院令第591 號 2011年)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8、9、10條(國務院令第 445號 2005年) | 危險化學品(含第一類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安全生產許可管理 | | ||||||||
省旅 游局 | 34 | 設立國內旅行社 | 《旅行社條例》(國務院令第550號2009年) | 設立旅行社 | | |||||||
省統 計局 | 35 | 涉外統計調查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第35條(國務院令第453號2005年) | 涉外統計調查機構資格認定和涉外統計調查活動審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