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園區)管委會、市直各委、局、辦,各有關單位:
現將《太原市市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太原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14日
太原市市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方案
根據《國務院關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18號)和 《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市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晉政發〔2013〕27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保障人民群眾食品藥品安全為目標、轉變政府職能為核心、整合監管職能和機構為重點,按照精簡、統一、效能原則,充實基層監管力量,減少監管環節、優化資源配置,對生產、流通、消費環節食品安全和藥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二、基本原則
(一)精簡、統一效能。理順部門職能,優化資源配置,減少監管環節,完善監管體制。可由一個部門承擔的職責盡量由一個部門承擔。
(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統籌推進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改革,實行市、縣分級管理,合理劃分市、縣食品藥品安全監管事權,全面落實食品藥品安全地方政府負總責的要求。
(三)加強基層、重心下移。強化基層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和能力建設,推進食品藥品監管工作關口前移、重心下移,填補基層監督管理機構空白,建立健全基層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系,加快形成食品藥品監管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工作體系。
(四)人隨事走。有關部門統籌做好本系統涉及食品安全監管和藥品管理的人員、編制調整工作,改革過渡期間,各負其責,相互配合,做到無縫對接。
三、職能調整和機構設置
(一)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設置
1.行政機構設置
(1)職能調整和行政機構設置
將原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全部職責,衛生部門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職責,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食品安全監督和藥品管理職責進行整合,組建新的太原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食藥監管局),加掛太原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牌子。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正縣級建制。領導班子由同級黨委管理,主要負責人任免事先征求上級業務主管部門意見。業務工作接受上級主管部門指導。
市轄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不再實行垂直管理,由地方政府管理。原市食藥監管局派駐各區的食藥監管分局整體劃轉各區管理(行政編制各7名,小店、迎澤分局工勤人員編制各2名,杏花嶺、尖草坪、萬柏林、晉源分局工勤人員編制各1名)。
各開發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職責由市食藥監管局承擔。
(2)市食藥監管局行政編制
從工商系統劃轉行政編制4名、質監系統劃轉行政編制5名、太原市行政編制總額內調劑6名、太原市商務局劃轉行政編制1名、省下達行政編制3名。調整后,市食藥監管局行政編制總額68名,工勤人員編制8名。
(3)市食藥監管局領導職數
核定領導職數7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紀檢組長1名、食品總檢驗師1名、藥品總檢驗師1名。
(4)食品藥品犯罪偵查支隊設置
在太原市公安局設置太原市食品藥品犯罪偵查支隊,為市公安局的內設機構。各區(開發區)公安分局根據實際運行情況設置食品藥品犯罪偵查機構。
2.事業機構設置
(1)體制調整
將太原市食品化妝品小店監督所(財政撥款事業編制12名)、太原市食品化妝品迎澤監督所(財政撥款事業編制11名)、太原市食品化妝品杏花嶺監督所(財政撥款事業編制10名)、太原市食品化妝品萬柏林監督所(財政撥款事業編制10名)、太原市食品化妝品尖草坪監督所(財政撥款事業編制9名)、太原市食品化妝品晉源監督所(財政撥款事業編制8名)分別劃歸相應區管理。不再為市食藥監管局所屬事業單位。
(2)機構設置
市食藥監管局共設置事業單位5個:
太原市食品藥品稽查隊
組建太原市食品藥品稽查隊(太原市食品藥品投訴舉報中心)。核定市財政撥款事業編制55名(10名從市食品化妝品監督所劃轉,另新增45名)。機構規格為副縣級。核定單位領導職數4名:副縣2名、正科2名。內設機構及中層職數按機構編制有關規定設置。其主要職責為:受理全市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違法行為投訴舉報并查處;承擔上級下達的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抽樣任務。
太原市食品藥品監督所
太原市食品化妝品監督所更名為太原市食品藥品監督所。重新核定市財政撥款事業編制40名。機構規格為正科級。重新核定單位領導職數3名:正科1名、副科2名。其主要職責調整為:承擔太原市高新區、經濟區、民營區、不銹鋼園區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督管理和專項檢查;查處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安全違法行為;組織、指導、協調全市重大活動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太原市食品藥品檢驗所
重新核定太原市食品藥品檢驗所市財政撥款事業編制65名(新增35名)。機構規格調整為副縣級。核定單位領導職數4名:副縣2名、正科2名。內設機構及中層職數按機構編制有關規定設置。其主要職責調整為:承擔食品、藥品、食品藥品包材、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督檢驗、強制檢驗、委托檢驗、風險監測、技術咨詢、技術培訓服務及相關科研工作;協助相關部門開展抽樣工作;為食品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和縣(市、區)食品藥品檢驗機構提供業務指導及技術培訓。
太原市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太原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機關服務中心機構編制維持不變。
3.其他事宜
市食藥監管局所屬事業單位共新增市財政撥款事業編制80名,待全市空余事業編制收回后落實到位。
(二)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設置
1.重新組建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
將縣(市、區)原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全部職責,衛生部門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職責,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食品安全監管和藥品管理職責進行整合,組建新的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加掛“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牌子。為縣(市、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正科級建制。
縣(市、區)食藥監管部門領導班子由同級黨委管理,主要負責人任免事先征求上級業務主管部門意見。業務工作接受上級主管部門指導。
縣(市、區)食藥監管部門內設機構按照《山西省機構編制管理規定》,結合工作職責和現有編制數統籌設置。
為充實和加強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力量,在原縣(市、區)食藥監管部門基礎上,縣(市、區)工商系統按“人隨事走”原則劃轉行政編制:古交市劃轉5名,清徐縣及六區各劃轉4名,陽曲縣、婁煩縣各劃轉3名;縣(市、區)衛生部門可適當劃轉行政編制。
縣(市、區)商務、經信部門承擔的畜禽定點屠宰監督管理職責劃入縣(市、區)農業部門,行政編制、執法機構編制可適當劃轉。
2.加強完善縣(市、區)食品藥品行政執法隊伍(加掛投訴舉報機構牌子)
縣(市、區)統一組建食品藥品行政執法隊伍,名稱規范為“XX縣(市)食品藥品稽查隊”和“太原市XX區食品藥品稽查隊”,加掛“食品藥品投訴舉報中心”牌子。使用財政撥款事業編制。負責本行政區域食品、藥品違法行為投訴舉報受理和違法行為查處。縣(市、區)食品藥品稽查隊為副科級建制。
縣(市、區)食品藥品稽查隊編制為:清徐縣、古交市各25名,六區各20名,陽曲縣、婁煩縣各15名。經濟發達、餐飲網點密集、旅游資源集中的縣(市、區)可在上述標準基礎上適當增加編制5名左右。
將太原市食品化妝品小店監督所、太原市食品化妝品迎澤監督所、太原市食品化妝品杏花嶺監督所、太原市食品化妝品萬柏林監督所、太原市食品化妝品尖草坪監督所、太原市食品化妝品晉源監督所分別更名為:太原市小店區食品藥品稽查隊、太原市迎澤區食品藥品稽查隊、太原市杏花嶺區食品藥品稽查隊、太原市萬柏林區食品藥品稽查隊、太原市尖草坪區食品藥品稽查隊、太原市晉源區食品藥品稽查隊。編制均按20名標準配齊。
3.整合縣(市)食品安全檢驗檢測資源
整合縣(市)所屬各部門現有檢驗檢測資源(包括人員、編制、裝備等),組建綜合檢驗檢測機構,構建公共檢驗檢測平臺,配齊配強力量,為縣(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工作提供技術支撐和保障。縣(市)綜合檢驗檢測機構名稱規范為“XX縣(市)綜合檢驗檢測中心”。為縣(市)政府直屬事業單位,正科級建制。承擔食品、藥品、農產品等檢驗檢測任務。整合不徹底的縣(市),其新組建的綜合檢驗檢測機構不得按正科級審批。有條件的市轄區也可整合部門檢驗檢測資源。
4.設立基層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站
在全市鄉鎮(街辦)設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名稱規范為“XX縣(市、區)XX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站”。作為縣級食藥監管部門派駐機構,承擔區域內食品藥品安全日常監管職責。使用財政撥款事業編制,從各縣(市、區)現有財政撥款事業編制中(或連編帶人)調劑解決。
人口在5萬以上的鄉鎮(街辦)單獨設置食品藥品監管站,每站人員編制12名左右;人口在2萬至5萬的鄉鎮(街辦)可單獨設置,也可按區域設置,每站人員編制7名左右;人口在2萬以下的鄉鎮(街辦)按區域設置,每站人員編制5名左右。
5.加強鄉鎮政府食品藥品安全責任
在鄉鎮(街辦)確定1名領導分管食品藥品安全工作,確定1名公務員為食品藥品協管員;在行政村(社區)確定1名食品藥品協管員,承擔協助執法、隱患排查、信息報告、宣傳引導等職責。人員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6.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
加強市場監管,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縣(市)公安機關組建食品藥品犯罪偵查大隊,加大對食品藥品犯罪案件的偵辦力度,嚴厲打擊食品藥品違法犯罪活動。
四、工作要求
一、各級各有關部門要成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改革領導機構,精心組織,統籌做好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改革各項工作。改革過渡期間各負其責,相互配合,職責劃出單位及時將相關人員、工作及資料等移交到位;接受部門主動積極做好接收工作。職能交接前,原監管部門仍承擔相應職責。因銜接不到位出現食品藥品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二、組織、編制、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要密切配合,市級確保10月底、縣級確保12月底前完成食藥監管體制改革任務。各縣(市、區)要結合實際,制定本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方案,按程序向市機構編制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
三、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改革涉及職能機構整合及人員、編制、資產、經費等諸多方面,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按照程序和要求,加強思想政治工作,嚴格把握政策界限、執行財經紀律和國有資產管理規定,確保機構改革過程中思想不散、秩序不亂、工作不斷,國有資產不流失,各項工作上下貫通,運轉順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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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將《太原市市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太原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14日
太原市市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方案
根據《國務院關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18號)和 《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市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晉政發〔2013〕27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保障人民群眾食品藥品安全為目標、轉變政府職能為核心、整合監管職能和機構為重點,按照精簡、統一、效能原則,充實基層監管力量,減少監管環節、優化資源配置,對生產、流通、消費環節食品安全和藥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二、基本原則
(一)精簡、統一效能。理順部門職能,優化資源配置,減少監管環節,完善監管體制。可由一個部門承擔的職責盡量由一個部門承擔。
(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統籌推進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改革,實行市、縣分級管理,合理劃分市、縣食品藥品安全監管事權,全面落實食品藥品安全地方政府負總責的要求。
(三)加強基層、重心下移。強化基層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和能力建設,推進食品藥品監管工作關口前移、重心下移,填補基層監督管理機構空白,建立健全基層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系,加快形成食品藥品監管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工作體系。
(四)人隨事走。有關部門統籌做好本系統涉及食品安全監管和藥品管理的人員、編制調整工作,改革過渡期間,各負其責,相互配合,做到無縫對接。
三、職能調整和機構設置
(一)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設置
1.行政機構設置
(1)職能調整和行政機構設置
將原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全部職責,衛生部門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職責,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食品安全監督和藥品管理職責進行整合,組建新的太原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食藥監管局),加掛太原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牌子。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正縣級建制。領導班子由同級黨委管理,主要負責人任免事先征求上級業務主管部門意見。業務工作接受上級主管部門指導。
市轄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不再實行垂直管理,由地方政府管理。原市食藥監管局派駐各區的食藥監管分局整體劃轉各區管理(行政編制各7名,小店、迎澤分局工勤人員編制各2名,杏花嶺、尖草坪、萬柏林、晉源分局工勤人員編制各1名)。
各開發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職責由市食藥監管局承擔。
(2)市食藥監管局行政編制
從工商系統劃轉行政編制4名、質監系統劃轉行政編制5名、太原市行政編制總額內調劑6名、太原市商務局劃轉行政編制1名、省下達行政編制3名。調整后,市食藥監管局行政編制總額68名,工勤人員編制8名。
(3)市食藥監管局領導職數
核定領導職數7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紀檢組長1名、食品總檢驗師1名、藥品總檢驗師1名。
(4)食品藥品犯罪偵查支隊設置
在太原市公安局設置太原市食品藥品犯罪偵查支隊,為市公安局的內設機構。各區(開發區)公安分局根據實際運行情況設置食品藥品犯罪偵查機構。
2.事業機構設置
(1)體制調整
將太原市食品化妝品小店監督所(財政撥款事業編制12名)、太原市食品化妝品迎澤監督所(財政撥款事業編制11名)、太原市食品化妝品杏花嶺監督所(財政撥款事業編制10名)、太原市食品化妝品萬柏林監督所(財政撥款事業編制10名)、太原市食品化妝品尖草坪監督所(財政撥款事業編制9名)、太原市食品化妝品晉源監督所(財政撥款事業編制8名)分別劃歸相應區管理。不再為市食藥監管局所屬事業單位。
(2)機構設置
市食藥監管局共設置事業單位5個:
太原市食品藥品稽查隊
組建太原市食品藥品稽查隊(太原市食品藥品投訴舉報中心)。核定市財政撥款事業編制55名(10名從市食品化妝品監督所劃轉,另新增45名)。機構規格為副縣級。核定單位領導職數4名:副縣2名、正科2名。內設機構及中層職數按機構編制有關規定設置。其主要職責為:受理全市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違法行為投訴舉報并查處;承擔上級下達的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抽樣任務。
太原市食品藥品監督所
太原市食品化妝品監督所更名為太原市食品藥品監督所。重新核定市財政撥款事業編制40名。機構規格為正科級。重新核定單位領導職數3名:正科1名、副科2名。其主要職責調整為:承擔太原市高新區、經濟區、民營區、不銹鋼園區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督管理和專項檢查;查處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安全違法行為;組織、指導、協調全市重大活動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太原市食品藥品檢驗所
重新核定太原市食品藥品檢驗所市財政撥款事業編制65名(新增35名)。機構規格調整為副縣級。核定單位領導職數4名:副縣2名、正科2名。內設機構及中層職數按機構編制有關規定設置。其主要職責調整為:承擔食品、藥品、食品藥品包材、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督檢驗、強制檢驗、委托檢驗、風險監測、技術咨詢、技術培訓服務及相關科研工作;協助相關部門開展抽樣工作;為食品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和縣(市、區)食品藥品檢驗機構提供業務指導及技術培訓。
太原市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太原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機關服務中心機構編制維持不變。
3.其他事宜
市食藥監管局所屬事業單位共新增市財政撥款事業編制80名,待全市空余事業編制收回后落實到位。
(二)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設置
1.重新組建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
將縣(市、區)原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全部職責,衛生部門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職責,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食品安全監管和藥品管理職責進行整合,組建新的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加掛“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牌子。為縣(市、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正科級建制。
縣(市、區)食藥監管部門領導班子由同級黨委管理,主要負責人任免事先征求上級業務主管部門意見。業務工作接受上級主管部門指導。
縣(市、區)食藥監管部門內設機構按照《山西省機構編制管理規定》,結合工作職責和現有編制數統籌設置。
為充實和加強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力量,在原縣(市、區)食藥監管部門基礎上,縣(市、區)工商系統按“人隨事走”原則劃轉行政編制:古交市劃轉5名,清徐縣及六區各劃轉4名,陽曲縣、婁煩縣各劃轉3名;縣(市、區)衛生部門可適當劃轉行政編制。
縣(市、區)商務、經信部門承擔的畜禽定點屠宰監督管理職責劃入縣(市、區)農業部門,行政編制、執法機構編制可適當劃轉。
2.加強完善縣(市、區)食品藥品行政執法隊伍(加掛投訴舉報機構牌子)
縣(市、區)統一組建食品藥品行政執法隊伍,名稱規范為“XX縣(市)食品藥品稽查隊”和“太原市XX區食品藥品稽查隊”,加掛“食品藥品投訴舉報中心”牌子。使用財政撥款事業編制。負責本行政區域食品、藥品違法行為投訴舉報受理和違法行為查處。縣(市、區)食品藥品稽查隊為副科級建制。
縣(市、區)食品藥品稽查隊編制為:清徐縣、古交市各25名,六區各20名,陽曲縣、婁煩縣各15名。經濟發達、餐飲網點密集、旅游資源集中的縣(市、區)可在上述標準基礎上適當增加編制5名左右。
將太原市食品化妝品小店監督所、太原市食品化妝品迎澤監督所、太原市食品化妝品杏花嶺監督所、太原市食品化妝品萬柏林監督所、太原市食品化妝品尖草坪監督所、太原市食品化妝品晉源監督所分別更名為:太原市小店區食品藥品稽查隊、太原市迎澤區食品藥品稽查隊、太原市杏花嶺區食品藥品稽查隊、太原市萬柏林區食品藥品稽查隊、太原市尖草坪區食品藥品稽查隊、太原市晉源區食品藥品稽查隊。編制均按20名標準配齊。
3.整合縣(市)食品安全檢驗檢測資源
整合縣(市)所屬各部門現有檢驗檢測資源(包括人員、編制、裝備等),組建綜合檢驗檢測機構,構建公共檢驗檢測平臺,配齊配強力量,為縣(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工作提供技術支撐和保障。縣(市)綜合檢驗檢測機構名稱規范為“XX縣(市)綜合檢驗檢測中心”。為縣(市)政府直屬事業單位,正科級建制。承擔食品、藥品、農產品等檢驗檢測任務。整合不徹底的縣(市),其新組建的綜合檢驗檢測機構不得按正科級審批。有條件的市轄區也可整合部門檢驗檢測資源。
4.設立基層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站
在全市鄉鎮(街辦)設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名稱規范為“XX縣(市、區)XX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站”。作為縣級食藥監管部門派駐機構,承擔區域內食品藥品安全日常監管職責。使用財政撥款事業編制,從各縣(市、區)現有財政撥款事業編制中(或連編帶人)調劑解決。
人口在5萬以上的鄉鎮(街辦)單獨設置食品藥品監管站,每站人員編制12名左右;人口在2萬至5萬的鄉鎮(街辦)可單獨設置,也可按區域設置,每站人員編制7名左右;人口在2萬以下的鄉鎮(街辦)按區域設置,每站人員編制5名左右。
5.加強鄉鎮政府食品藥品安全責任
在鄉鎮(街辦)確定1名領導分管食品藥品安全工作,確定1名公務員為食品藥品協管員;在行政村(社區)確定1名食品藥品協管員,承擔協助執法、隱患排查、信息報告、宣傳引導等職責。人員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6.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
加強市場監管,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縣(市)公安機關組建食品藥品犯罪偵查大隊,加大對食品藥品犯罪案件的偵辦力度,嚴厲打擊食品藥品違法犯罪活動。
四、工作要求
一、各級各有關部門要成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改革領導機構,精心組織,統籌做好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改革各項工作。改革過渡期間各負其責,相互配合,職責劃出單位及時將相關人員、工作及資料等移交到位;接受部門主動積極做好接收工作。職能交接前,原監管部門仍承擔相應職責。因銜接不到位出現食品藥品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二、組織、編制、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要密切配合,市級確保10月底、縣級確保12月底前完成食藥監管體制改革任務。各縣(市、區)要結合實際,制定本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方案,按程序向市機構編制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
三、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改革涉及職能機構整合及人員、編制、資產、經費等諸多方面,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按照程序和要求,加強思想政治工作,嚴格把握政策界限、執行財經紀律和國有資產管理規定,確保機構改革過程中思想不散、秩序不亂、工作不斷,國有資產不流失,各項工作上下貫通,運轉順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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