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在產品包裝物上宣傳、介紹產品是否屬于廣告問題的答復(工商廣字〔1996〕第319號)【2010-12-07廢止】

   2014-03-12 708
核心提示: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關于對藥品包裝上有廣告內容是否屬于印刷品廣告的請示》(津工商標〔1996〕18號)收悉。經研究,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關于對藥品包裝上有廣告內容是否屬于印刷品廣告的請示》(津工商標〔1996〕18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根據《廣告法》第二條的規(guī)定,在包裝物上直接或者間接宣傳、介紹產品,是廣告的一種形式;對含有產品宣傳、介紹內容的包裝物,應認定為廣告宣傳品。
 
  一九九六年十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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