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將《山東省食品藥品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食品)(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該基準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月31日。
山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5年12月21日
山東省食品藥品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食品)
編碼 | 1 | ||
違法行為 | 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 | ||
處罰依據 | 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2.《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第五十條 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從事食品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3.《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 食品添加劑的生產許可管理原則、程序、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適用本辦法有關食品生產許可的規定。 4.《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 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5.《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 經營場所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申請食品經營許可。外設倉庫地址發生變化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變化后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 ||
處罰種類 | 沒收違法所得; 沒收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 并處罰款。 | ||
實施主體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 ||
裁量范圍 | 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 ||
裁量基準 | 裁量階次 | 裁量因素 | 裁量標準 |
中限 | 1.不具有不予處罰、減輕、從輕、從重等情節; 2.具有從重和從輕、減輕處罰的多個裁量因素時,結合案情綜合裁量,認為可以適用中限情形的。 | 7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款;或者14倍以上16倍以下罰款。 | |
從輕 | 1.符合《山東省食品藥品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九條、第十一條規定情形的; 2.已經申請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并經現場核查合格的,涉案食品質量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 | 5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罰款;或者10倍以上14倍以下罰款。 | |
從重 | 1.符合《山東省食品藥品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條、第十二條規定情形的; 2.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 | 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或者16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 | |
說明 | 在罰款階次中,從輕的,“以下”不包括本數;從重的,“以上”不包括本數(下同)。 |
編碼 | 2 | ||
違法行為 | 明知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添加劑生產者未取得許可,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 | ||
處罰依據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二款 明知從事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 ||
處罰種類 | 沒收違法所得; 并處罰款。 | ||
實施主體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 ||
裁量范圍 | 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 ||
裁量基準 | 裁量階次 | 裁量因素 | 裁量標準 |
從輕 | 1.違法所得1萬元以下; 2.未給消費者合法權益造成損害; 3.涉案產品不屬于有毒有害食品的; 4.符合《山東省食品藥品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九條、第十一條規定情形的。 | 5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款。 | |
從重 | 1.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 2.給消費者合法權益造成損害; 3.涉案產品屬于有毒有害食品的; 4.符合《山東省食品藥品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條、第十二條規定情形的。 | 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編碼 | 3 | ||
違法行為 | 1.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經營上述食品; 2.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3.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或者生產經營其制品; 4.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生產經營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 5.生產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6.生產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 | ||
處罰依據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并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經營上述食品; (二)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三)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或者生產經營其制品; (四)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生產經營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 (五)生產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六)生產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 | ||
處罰種類 | 沒收違法所得; 沒收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 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 并處罰款; 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并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
實施主體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拘留由公安機關實施。 | ||
裁量范圍 | 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 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 ||
裁量基準 | 裁量階次 | 裁量因素 | 裁量標準 |
中限 | 1.不具有不予處罰、減輕、從輕、從重等情節; 2.具有從重和從輕、減輕處罰的多個裁量因素時,結合案情綜合裁量,認為可以適用中限情形的。 | 12萬元以上13萬元以下罰款;或者20倍以上25倍以下罰款。 | |
從輕 | 1.食品生產者主動終止違法行為,且涉案產品未銷售的; 2.食品經營者符合《山東省食品藥品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九條、第十一條規定情形的。 | 10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罰款;或者15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 | |
從重 | 1.食品生產者具有上述六種違法行為之一的; 2.食品經營者有上述第三項違法行為的; 3.食品經營者符合《山東省食品藥品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條、第十二條規定情形的; 4.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 | 1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或者25倍以上30倍以下罰款。 | |
情節嚴重情形 | 1.因上述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 2.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 15萬罰款或30倍罰款;吊銷許可證,并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
說明 | 造成嚴重后果,包括造成人員傷害后果以及社會危害程度嚴重的情形(下同)。 |
編碼 | 4 | ||
違法行為 | 明知從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違法行為,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 | ||
處罰依據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二款 明知從事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 ||
處罰種類 | 沒收違法所得; 并處罰款。 | ||
實施主體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 ||
裁量范圍 | 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 ||
裁量基準 | 裁量階次 | 裁量因素 | 裁量標準 |
從輕 | 1.違法所得1萬元以下; 2.未給消費者合法權益造成損害; 3.符合《山東省食品藥品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九條、第十一條規定情形的。 | 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 | |
從重 | 1.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 2.給消費者合法權益造成損害; 3.符合《山東省食品藥品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條、第十二條規定情形的。 | 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
編碼 | 5 | ||
違法行為 | 1.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2.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經營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劑; 3.生產經營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4.生產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5.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6.生產經營未按規定注冊的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冊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 7.以分裝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業以同一配方生產不同品牌的嬰幼兒配方乳粉; 8.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生產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 9.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 | ||
處罰依據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 ||
處罰種類 | 沒收違法所得; 沒收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 并處罰款; 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 ||
實施主體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 ||
裁量范圍 | 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 ||
裁量基準 | 裁量階次 | 裁量因素 | 裁量標準 |
中限 | 1.不具有不予處罰、減輕、從輕、從重等情節; 2.具有從重和從輕、減輕處罰的多個裁量因素時,結合案情綜合裁量,認為可以適用中限情形的。 | 7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款;或者14倍以上16倍以下罰款。 | |
從輕 | 食品經營者符合《山東省食品藥品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九條、第十一條規定情形的。 | 5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罰款;或者10倍以上14倍以下罰款。 | |
從重 | 1.食品生產者具有上述九項違法行為之一; 2.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 3.食品經營者同時存在2個以上上述違法行為的; 4食品經營者符合《山東省食品藥品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條、第十二條規定情形的。 | 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或者16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 | |
情節嚴重情形 | 1.因上述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 3.2.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 10萬元罰款或20倍罰款;吊銷許可證。 |
編碼 | 6 | ||
違法行為 | 1.生產經營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2.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3.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未按規定進行標示; 4.食品生產經營者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 ||
處罰依據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一)生產經營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二)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三)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未按規定進行標示; (四)食品生產經營者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 ||
處罰種類 | 沒收違法所得; 沒收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 并處罰款; 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 ||
實施主體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 ||
裁量范圍 | 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 ||
裁量基準 | 裁量階次 | 裁量因素 | 裁量標準 |
從輕 | 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 | 責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處2千元以下罰款。 | |
食品經營者符合《山東省食品藥品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九條、第十一條規定的情形的。 | 5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或者5倍以上7倍以下罰款。 | ||
中限 | 1.不具有不予處罰、減輕、從輕、從重等情節; 2.具有從重和從輕、減輕處罰的多個裁量因素時,結合案情綜合裁量,認為可以適用中限情形的。 | 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或者7倍以上8倍以下罰款。 | |
從重 | 1.食品生產者有上述四個違法行為之一的; 2.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 3.食品經營者同時存在2個以上上述違法行為的; 4.經營者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 5.食品經營者符合《山東省食品藥品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條、第十二條規定情形的。 | 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或者8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 |
情節嚴重情形 | 2.1.因上述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 2.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 5萬元罰款或者10倍罰款;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
編碼7
違法行為
生產經營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
處罰依據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生產經營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處罰種類
沒收違法所得;
沒收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
并處罰款;
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實施主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裁量范圍
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裁量基準
裁量階次
裁量因素
裁量標準
中限
1.不具有不予處罰、減輕、從輕、從重等情節;
2.具有從重和從輕、減輕處罰的多個裁量因素時,結合案情綜合裁量,認為可以適用中限情形的。
7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款;或者14倍以上16倍以下罰款。從輕食品經營者符合《山東省食品藥品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九條、第十一條規定情形的。
5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罰款;或者10倍以上14倍以下罰款。從重
1.食品生產者生產不符合法律、法規或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2.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
3.食品經營者符合《山東省食品藥品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條、第十二條規定情形的。
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或者16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情形
3.1.因上述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
2.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0萬元罰款或20倍罰款;吊銷許可證。
編碼8
違法行為
1.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者未按規定對采購的食品原料和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進行檢驗;
2.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未按規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規定配備或者培訓、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3.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
4.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
5.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經洗凈、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飲服務設施、設備未按規定定期維護、清洗、校驗;
6.食品生產經營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或者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7.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要求銷售食品;
8.保健食品生產企業未按規定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或者未按備案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
9.嬰幼兒配方食品生產企業未將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產品配方、標簽等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10.特殊食品生產企業未按規定建立生產質量管理體系并有效運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報告;
11.食品生產經營者未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或者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未按規定處理;
12.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單位未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13.食品生產企業、餐飲服務提供者未按規定制定、實施生產經營過程控制要求。
處罰依據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一)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者未按規定對采購的食品原料和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進行檢驗;
(二)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未按規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規定配備或者培訓、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三)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
(四)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
(五)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經洗凈、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飲服務設施、設備未按規定定期維護、清洗、校驗;
(六)食品生產經營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或者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七)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要求銷售食品;
(八)保健食品生產企業未按規定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或者未按備案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
(九)嬰幼兒配方食品生產企業未將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產品配方、標簽等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十)特殊食品生產企業未按規定建立生產質量管理體系并有效運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報告;
(十一)食品生產經營者未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或者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未按規定處理;
(十二)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單位未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十三)食品生產企業、餐飲服務提供者未按規定制定、實施生產經營過程控制要求。
處罰種類
警告;
拒不改正的,處罰款;
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實施主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裁量范圍
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裁量基準
裁量階次
裁量因素
裁量標準
中限
1.不具有不予處罰、減輕、從輕、從重等情節;
2.具有從重和從輕、減輕處罰的多個裁量因素時,結合案情綜合裁量,認為可以適用中限情形的。
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從輕
符合《山東省食品藥品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九條、第十一條規定情形的。
5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從重
1.符合《山東省食品藥品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情形的;
2.同時存在2個以上上述違法行為的;3.食品生產經營者安排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4.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
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情形
4.1.因上述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
2.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5萬元罰款;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編碼9
違法行為
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未按規定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未保存相關憑證的
處罰依據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四款 食用農產品銷售者違反本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第一款規定給予處罰。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 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用農產品的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個月。
處罰種類
警告;
拒不改正的,處罰款。
實施主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裁量范圍
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裁量基準
裁量階次
裁量因素
裁量標準
中限
1.不具有不予處罰、減輕、從輕、從重等情節;
2.具有從重和從輕、減輕處罰的多個裁量因素時,結合案情綜合裁量,認為可以適用中限情形的。
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從輕
符合《山東省食品藥品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九條、第十一條規定情形的。
5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從重
1.符合《山東省食品藥品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情形的;
2.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
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情形
1.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未建立或者未執行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造成嚴重后果的;
2.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5萬元罰款;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編碼 | 10 | ||
違法行為 | 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在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進行處置、報告或者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的 | ||
處罰依據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事故單位在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進行處置、報告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的,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吊銷許可證。 | ||
處罰種類 | 警告; 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的,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吊銷許可證。 | ||
實施主體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 ||
裁量范圍 | 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造成嚴重后果的,吊銷許可證。 | ||
裁量基準 | 裁量階次 | 裁量因素 | 裁量標準 |
中限 | 1.不具有不予處罰、減輕、從輕、從重等情節; 2.具有從重和從輕、減輕處罰的多個裁量因素時,結合案情綜合裁量,認為可以適用中限情形的。 | 20萬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 |
從輕 | 發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事后及時采取補救措施使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有效控制的。 | 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 |
從重 | 1.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隱匿、偽造、毀滅主要證據,導致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無法應急處置的; 2.食品安全事故未能得到有效控制。 | 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 |
情節嚴重情形 | 1.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造成食品安全事故蔓延,損害擴大的; 3.造成嚴重后果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 50萬元罰款,吊銷許可證。 |
編碼 | 11 | ||
違法行為 | 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展銷會的舉辦者允許未依法取得許可的食品經營者進入市場銷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檢查、報告等義務的 | ||
處罰依據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條第一款 違反本法規定,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展銷會的舉辦者允許未依法取得許可的食品經營者進入市場銷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檢查、報告等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停業,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 ||
處罰種類 | 沒收違法所得; 并處罰款; 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停業,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 | ||
實施主體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其中,吊銷許可證的,由原發證部門作出。 | ||
裁量范圍 | 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停業,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 | ||
裁量基準 | 裁量階次 | 裁量因素 | 裁量標準 |
中限 | 1.不具有不予處罰、減輕、從輕、從重等情節; 2.具有從重和從輕、減輕處罰的多個裁量因素時,結合案情綜合裁量,認為可以適用中限情形的。 | 12萬元以上13萬元以下罰款。 | |
從輕 | 1.符合《山東省食品藥品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九條、第十一條規定情形的; 2.未取得許可的食品經營者5家以下的。 | 5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罰款。 | |
從重 | 1.符合《山東省食品藥品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2.未取得許可的食品經營者15家以上的; 3.食品經營者所經營食品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的; 4.未履行檢查義務、報告義務,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 | 13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 |
情節嚴重 | 1.因上述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 2.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 責令停業,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20萬罰款。 |
編碼 | 12 | ||
違法行為 | 1.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未配備檢驗設備和檢驗人員或者未委托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對進入該批發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進行抽樣檢驗的; 2.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發現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未要求銷售者立即停止銷售,未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的 | ||
處罰依據 | 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條第二款 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違反本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的,依照前款規定承擔責任。 第一百三十條第一款 違反本法規定,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展銷會的舉辦者允許未依法取得許可的食品經營者進入市場銷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檢查、報告等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停業,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2.《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四條 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應當配備檢驗設備和檢驗人員或者委托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對進入該批發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進行抽樣檢驗;發現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應當要求銷售者立即停止銷售,并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 ||
處罰種類 | 沒收違法所得; 并處罰款; 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停業,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 | ||
實施主體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其中,吊銷許可證的,由原發證部門作出。 | ||
裁量范圍 | 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停業,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 | ||
裁量基準 | 裁量階次 | 裁量因素 | 裁量標準 |
中限 | 1.不具有不予處罰、減輕、從輕、從重等情節; 2.具有從重和從輕、減輕處罰的多個裁量因素時,結合案情綜合裁量,認為可以適用中限情形的。 | 10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罰款。 | |
從輕 | 1.配備了檢驗設備和檢驗人員,未開展檢驗工作; 2.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對進入該批發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進行抽樣檢驗,發現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已經要求銷售者立即停止銷售,但未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的; 3.符合《山東省食品藥品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九條、第十一條規定情形的。 | 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
從重 | 1.未配備檢驗設備和檢驗人員,且未委托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對進入該批發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進行抽樣檢驗; 2.發現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未要求銷售者立即停止銷售,未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3.符合《山東省食品藥品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 1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 |
情節嚴重 | 1.因上述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 2.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 責令停業,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20萬元罰款。 |
編號 | 13 | ||
違法行為 |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或者未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等義務的 | ||
處罰依據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款 違反本法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或者未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等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停業,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十二條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明確其食品安全管理責任;依法應當取得許可證的,還應當審查其許可證。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發現入網食品經營者有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 | ||
處罰種類 | 沒收違法所得; 并處罰款; 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停業,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 | ||
實施主體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其中,吊銷許可證的,由原發證部門作出。 | ||
裁量范圍 | 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停業,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 | ||
裁量基準 | 裁量階次 | 裁量因素 | 裁量標準 |
中限 | 1.不具有不予處罰、減輕、從輕、從重等情節; 2.具有從重和從輕、減輕處罰的多個裁量因素時,結合案情綜合裁量,認為可以適用中限情形的。 | 12萬元以上13萬元以下罰款。 | |
從輕 | 符合《山東省食品藥品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九條、第十一條規定情形的。 | 5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罰款。 | |
從重 | 1.符合《山東省食品藥品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情形的; 2.未履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義務,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 3.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發現入網食品經營者有違反食品安全法規定行為的,未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的; 4.發現嚴重違法行為的,未立即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 5.經營特殊食品的入網食品經營者未取得許可的。 | 13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 |
情節嚴重 | 1.因上述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 2.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 責令停業,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20萬元罰款。 |
編碼 | 14 | ||
違法行為 | 未按要求進行食品貯存、運輸和裝卸的 | ||
處罰依據 | 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按要求進行食品貯存、運輸和裝卸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2.《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食品生產經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符合下列要求: (六)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濕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貯存、運輸; 第三十三條第二款 非食品生產經營者從事食品貯存、運輸和裝卸的,應當符合前款第六項的規定。 | ||
處罰種類 | 警告; 責令停產停業,并處罰款; 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 ||
實施主體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 其中,吊銷許可證的,由原發證部門作出。 | ||
裁量范圍 | 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 ||
裁量基準 | 裁量階次 | 裁量因素 | 裁量標準 |
中限 | 1.不具有不予處罰、減輕、從輕、從重等情節; 2.具有從重和從輕、減輕處罰的多個裁量因素時,結合案情綜合裁量,認為可以適用中限情形的。 | 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從輕 | 1.符合《山東省食品藥品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九條、第十一條規定情形的; 2.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未保持清潔的。 | 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
從重 | 1.符合《山東省食品藥品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情形的; 2.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貯存、運輸的; 3.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 | 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
情節嚴重 | 1.因上述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 2.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 吊銷許可證;5萬元罰款。 |
編碼 | 15 | ||
違法行為 | 拒絕、阻撓、干涉有關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檢查、事故調查處理、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 | ||
處罰依據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款 違反本法規定,拒絕、阻撓、干涉有關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檢查、事故調查處理、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停產停業,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 ||
處罰種類 | 責令停產停業, 并處罰款; 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 ||
實施主體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 ||
裁量范圍 | 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 ||
裁量基準 | 裁量階次 | 裁量因素 | 裁量標準 |
從輕 |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
從重 | 符合《山東省食品藥品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條第三項規定情形。 | 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
情節嚴重 | 1.因有上述違法行為,導致有關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無法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檢查、事故調查處理、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造成嚴重后果的; 2.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 5萬元罰款;吊銷許可證。 |
編碼 | 16 | ||
違法行為 | 食品生產經營者在一年內累計三次因違反本法規定受到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以外處罰的 | ||
處罰依據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在一年內累計三次因違反本法規定受到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以外處罰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 ||
處罰種類 | 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 ||
實施主體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 ||
裁量范圍 | 無 | ||
裁量基準 | 裁量階次 | 裁量因素 | 裁量標準 |
無 | 無 | 無 |
編碼 | 17 | ||
違法行為 | 因食品虛假宣傳且情節嚴重被責令暫停銷售仍然銷售該食品的 | ||
處罰依據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五款 對食品作虛假宣傳且情節嚴重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暫停銷售該食品,并向社會公布;仍然銷售該食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銷售的食品,并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 ||
處罰種類 | 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銷售的食品; 并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 ||
實施主體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 ||
裁量范圍 | 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 ||
裁量基準 | 裁量階次 | 裁量因素 | 裁量標準 |
中限 | 1.不具有不予處罰、減輕、從輕、從重等情節; 2.具有從重和從輕、減輕處罰的多個裁量因素時,結合案情綜合裁量,認為可以適用中限情形的。 | 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 | |
從輕 | 符合《山東省食品藥品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九條、第十一條規定情形的。 | 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從重 | 1.符合《山東省食品藥品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條、第十二條規定情形的; 2.食品虛假宣傳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的。 | 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編碼 | 18 | ||
違法行為 | 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食品生產許可、食品經營許可的 | ||
處罰依據 | 1.《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 許可申請人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食品生產許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生產許可。 2.《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 許可申請人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食品經營許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經營許可。 | ||
處罰種類 | 警告; 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生產許可、食品經營許可。 | ||
實施主體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 ||
裁量范圍 | 給予警告; 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生產許可、食品經營許可。 | ||
裁量基準 | 裁量階次 | 裁量因素 | 裁量標準 |
無 | 無 | 無 |
編碼 | 19 | ||
違法行為 |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生產許可、食品經營許可的 | ||
處罰依據 | 1.《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由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撤銷許可,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被許可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生產許可。 2.《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由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撤銷許可,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被許可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經營許可。 | ||
處罰種類 | 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撤銷許可,并處罰款; 被許可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生產許可、食品經營許可。 | ||
實施主體 | 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 ||
裁量范圍 | 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被許可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生產許可、食品經營許可。 | ||
裁量基準 | 裁量階次 | 裁量因素 | 裁量標準 |
中限 | 1.不具有不予處罰、減輕、從輕、從重等情節; 2.具有從重和從輕、減輕處罰的多個裁量因素時,結合案情綜合裁量,認為可以適用中限情形的。 | 2萬元罰款。 | |
從輕 | 符合《山東省食品藥品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九條、第十一條規定情形的。 | 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
從重 | 1.符合《山東省食品藥品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情形的; 2.涉案食品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 3.取得許可證后生產時間超過六個月的; 4.導致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嚴重后果的。 | 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編碼 | 20 | ||
違法行為 | 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經營許可證的 | ||
處罰依據 | 1.《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食品生產者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食品生產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第一款 食品生產者應當妥善保管食品生產許可證,不得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 2.《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食品經營者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食品經營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第一款 食品經營者應當妥善保管食品經營許可證,不得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 | ||
處罰種類 | 警告; 并處罰款。 | ||
實施主體 |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 ||
裁量范圍 | 1萬元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裁量基準 | 裁量階次 | 裁量因素 | 裁量標準 |
中限 | 1.不具有不予處罰、減輕、從輕、從重等情節; 2.具有從重和從輕、減輕處罰的多個裁量因素時,結合案情綜合裁量,認為可以適用中限情形的。 | 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
從輕 | 符合《山東省食品藥品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九條、第十一條規定情形的。 | 5千元以下罰款。 | |
從重 | 1.符合《山東省食品藥品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情形的; 2.食品生產經營者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經營許可證2次以上的; 3.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后果的。 | 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編碼 | 21 | ||
違法行為 | 未按規定在生產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經營許可證的 | ||
處罰依據 | 1.《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食品生產者未按規定在生產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食品生產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 第三十一條第二款 食品生產者應當在生產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食品生產許可證正本。 2.《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食品經營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 第二十六條第二款 食品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 | ||
處罰種類 | 警告 | ||
實施主體 |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 ||
裁量范圍 | 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 | ||
裁量基準 | 裁量階次 | 裁量因素 | 裁量標準 |
無 | 無 | 無 |
編碼 | 22 | ||
違法行為 | 食品生產者工藝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主要生產設備設施、食品類別等事項發生變化,需要變更食品生產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未按規定申請變更的 | ||
處罰依據 | 《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食品生產者工藝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主要生產設備設施、食品類別等事項發生變化,需要變更食品生產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未按規定申請變更的,由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第一款 食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現有工藝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主要生產設備設施、食品類別等事項發生變化,需要變更食品生產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的,食品生產者應當在變化后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變更申請。 | ||
處罰種類 | 警告; 處罰款。 | ||
實施主體 | 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 ||
裁量范圍 | 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
裁量基準 | 裁量階次 | 裁量因素 | 裁量標準 |
中限 | 1.不具有不予處罰、減輕、從輕、從重等情節; 2.具有從重和從輕、減輕處罰的多個裁量因素時,結合案情綜合裁量,認為可以適用中限情形的。 | 5千元以上8千元以下罰款。 | |
從輕 | 符合《山東省食品藥品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九條、第十一條規定情形的。 | 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罰款。 | |
從重 | 符合《山東省食品藥品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情形的。 | 8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編碼 | 23 | ||
違法行為 | 1.食品生產許可證副本載明的同一食品類別內的事項發生變化,食品生產者未按規定報告; 2.食品生產經營者外設倉庫地址發生變化,未按規定報告; 3.食品生產經營者終止食品生產經營,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被撤回、撤銷或者許可證被吊銷,未按規定申請辦理注銷手續。 | ||
處罰依據 | 1.《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規定或者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食品生產許可證副本載明的同一食品類別內的事項、外設倉庫地址發生變化,食品生產者未按規定報告的,或者食品生產者終止食品生產,食品生產許可被撤回、撤銷或者食品生產許可證被吊銷,未按規定申請辦理注銷手續的,由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并處2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第三款 食品生產許可證副本載明的同一食品類別內的事項、外設倉庫地址發生變化的,食品生產者應當在變化后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十一條第一款 食品生產者終止食品生產,食品生產許可被撤回、撤銷或者食品生產許可證被吊銷的,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注銷手續。 2.《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或者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食品經營者外設倉庫地址發生變化,未按規定報告的,或者食品經營者終止食品經營,食品經營許可被撤回、撤銷或者食品經營許可證被吊銷,未按規定申請辦理注銷手續的,由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并處2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第二款 經營場所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申請食品經營許可。外設倉庫地址發生變化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變化后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十六條第一款 食品經營者終止食品經營,食品經營許可被撤回、撤銷或者食品經營許可證被吊銷的,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注銷手續。 | ||
處罰種類 | 警告; 并處罰款。 | ||
實施主體 | 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 ||
裁量范圍 | 2000元以下罰款 | ||
裁量基準 | 裁量階次 | 裁量因素 | 裁量標準 |
中限 | 1.不具有不予處罰、減輕、從輕、從重等情節; 2.具有從重和從輕、減輕處罰的多個裁量因素時,結合案情綜合裁量,認為可以適用中限情形的。 | 500元以上1千元以下罰款。 | |
從輕 | 符合《山東省食品藥品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九條、第十一條規定情形的。 | 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 |
從重 | 符合《山東省食品藥品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情形的。 | 1千元以上2千元以下罰款。 |
編碼 | 24 | ||
違法行為 | 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發生變化,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申請變更經營許可的 | ||
處罰依據 |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發生變化,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申請變更經營許可的,由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
處罰種類 | 警告; 處罰款。 | ||
實施主體 | 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 ||
裁量范圍 | 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
裁量基準 | 裁量階次 | 裁量因素 | 裁量標準 |
中限 | 1.不具有不予處罰、減輕、從輕、從重等情節; 2.具有從重和從輕、減輕處罰的多個裁量因素時,結合案情綜合裁量,認為可以適用中限情形的。 | 5千元以上8千元以下罰款。 | |
從輕 | 符合《山東省食品藥品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九條、第十一條規定情形的。 | 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罰款。 | |
從重 | 符合《山東省食品藥品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情形的。 | 8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編碼 | 25 | ||
違法行為 | 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食品召回管理辦法》相關規定,不立即停止生產經營、不主動召回、不按規定時限啟動召回、不按照召回計劃召回或者不按照規定處置不安全食品的 | ||
處罰依據 | 《食品召回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不立即停止生產經營、不主動召回、不按規定時限啟動召回、不按照召回計劃召回不安全食品或者不按照規定處置不安全食品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條第一款 食品生產經營者發現其生產經營的食品屬于不安全食品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經營,采取通知或者公告的方式告知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停止生產經營、消費者停止食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風險。 第十二條第一款 食品生產者通過自檢自查、公眾投訴舉報、經營者和監督管理部門告知等方式知悉其生產經營的食品屬于不安全食品的,應當主動召回。 第十三條 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的嚴重和緊急程度,食品召回分為三級:(一)一級召回:食用后已經或者可能導致嚴重健康損害甚至死亡的,食品生產者應當在知悉食品安全風險后24小時內啟動召回,并向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召回計劃。(二)二級召回:食用后已經或者可能導致一般健康損害,食品生產者應當在知悉食品安全風險后48小時內啟動召回,并向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召回計劃。(三)三級召回:標簽、標識存在虛假標注的食品,食品生產者應當在知悉食品安全風險后72小時內啟動召回,并向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召回計劃。標簽、標識存在瑕疵,食用后不會造成健康損害的食品,食品生產者應當改正,可以自愿召回。 第十四條 食品生產者應當按照召回計劃召回不安全食品。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收到食品生產者的召回計劃后,必要時可以組織專家對召回計劃進行評估。評估結論認為召回計劃應當修改的,食品生產者應當立即修改,并按照修改后的召回計劃實施召回。 第二十條第一款 食品經營者對因自身原因所導致的不安全食品,應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其經營的范圍內主動召回。 第二十一條 因生產者無法確定、破產等原因無法召回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其經營的范圍內主動召回不安全食品。 第二十三條第一款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因停止生產經營、召回等原因退出市場的不安全食品采取補救、無害化處理、銷毀等處置措施。 第二十四條第一款 對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腐敗變質、病死畜禽等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安全食品,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就地銷毀。 | ||
處罰種類 | 警告; 并處罰款。 | ||
實施主體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 ||
裁量范圍 | 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 ||
裁量基準 | 裁量階次 | 裁量因素 | 裁量標準 |
中限 | 1.不具有不予處罰、減輕、從輕、從重等情節; 2.具有從重和從輕、減輕處罰的多個裁量因素時,結合案情綜合裁量,認為可以適用中限情形的。 | 2萬元罰款。 | |
從輕 | 1.符合《山東省食品藥品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九條、第十一條規定情形的; 2.涉及三級召回的。 | 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
從重 | 1.符合《山東省食品藥品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情形的; 2.涉及一級召回的; 3.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 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編碼 | 26 | ||
違法行為 | 食品經營者違反《食品召回管理辦法》相關規定,不配合食品生產者召回不安全食品的 | ||
處罰依據 | 《食品召回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 食品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不配合食品生產者召回不安全食品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食品經營者知悉食品生產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后,應當立即采取停止購進、銷售,封存不安全食品,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生產者發布的召回公告等措施,配合食品生產者開展召回工作。 | ||
處罰種類 | 警告; 并處罰款。 | ||
實施主體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 ||
裁量范圍 | 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 ||
裁量基準 | 裁量階次 | 裁量因素 | 裁量標準 |
中限 | 1.不具有不予處罰、減輕、從輕、從重等情節; 2.具有從重和從輕、減輕處罰的多個裁量因素時,結合案情綜合裁量,認為可以適用中限情形的。 | 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
從輕 | 1.符合《山東省食品藥品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九條、第十一條規定情形的; 2.涉及三級召回的。 | 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
從重 | 1.符合《山東省食品藥品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情形的; 2.涉及一級召回的; 3.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 | 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編碼 | 27 | ||
違法行為 | 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食品召回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未履行報告義務的 | ||
處罰依據 | 《食品召回管理辦法》第四十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未按規定履行相關報告義務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三條 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的嚴重和緊急程度,食品召回分為三級: (一)一級召回:食用后已經或者可能導致嚴重健康損害甚至死亡的,食品生產者應當在知悉食品安全風險后24小時內啟動召回,并向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召回計劃。 (二)二級召回:食用后已經或者可能導致一般健康損害,食品生產者應當在知悉食品安全風險后48小時內啟動召回,并向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召回計劃。 (三)三級召回:標簽、標識存在虛假標注的食品,食品生產者應當在知悉食品安全風險后72小時內啟動召回,并向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召回計劃。標簽、標識存在瑕疵,食用后不會造成健康損害的食品,食品生產者應當改正,可以自愿召回。 第二十四條第二款 不具備就地銷毀條件的,可由不安全食品生產經營者集中銷毀處理。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集中銷毀處理前,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十二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的不安全食品存在較大風險的,應當在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不安全食品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向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書面報告情況。 | ||
處罰種類 | 警告; 處罰款。 | ||
實施主體 |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 ||
裁量范圍 | 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 ||
裁量基準 | 裁量階次 | 裁量因素 | 裁量標準 |
中限 | 1.不具有不予處罰、減輕、從輕、從重等情節; 2.具有從重和從輕、減輕處罰的多個裁量因素時,結合案情綜合裁量,認為可以適用中限情形的。 | 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
從輕 | 1.符合《山東省食品藥品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九條、第十一條規定情形的; 2.涉及三級召回的; 3.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罰款。 | |
從重 | 1.符合《山東省食品藥品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情形的; 2.涉及一級召回的; 3.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 4.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編碼 | 28 | ||
違法行為 | 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食品召回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拒絕或者拖延履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依法處置不安全食品的 | ||
處罰依據 | 《食品召回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處置不安全食品,食品生產經營者拒絕或者拖延履行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第二款 食品生產經營者未依法處置不安全食品的,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依法處置不安全食品。 | ||
處罰種類 | 警告; 并處罰款。 | ||
實施主體 |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 ||
裁量范圍 | 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 ||
裁量基準 | 裁量階次 | 裁量因素 | 裁量標準 |
中限 | 1.不具有不予處罰、減輕、從輕、從重等情節; 2.具有從重和從輕、減輕處罰的多個裁量因素時,結合案情綜合裁量,認為可以適用中限情形的。 | 2.5萬元罰款。 | |
從輕 | 1.符合《山東省食品藥品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九條、第十一條規定情形的; 2.未造成危害后果。 | 2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款。 | |
從重 | 1.符合《山東省食品藥品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情形的; 2.造成危害后果。 | 2.5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編碼 | 29 | ||
違法行為 | 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食品召回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未按規定記錄保存不安全食品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情況的 | ||
處罰依據 | 《食品召回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未按規定記錄保存不安全食品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情況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如實記錄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不安全食品的名稱、商標、規格、生產日期、批次、數量等內容。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 ||
處罰種類 | 警告; 處罰款。 | ||
實施主體 |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 ||
裁量范圍 | 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 ||
裁量基準 | 裁量階次 | 裁量因素 | 裁量標準 |
中限 | 1.不具有不予處罰、減輕、從輕、從重等情節; 2.具有從重和從輕、減輕處罰的多個裁量因素時,結合案情綜合裁量,認為可以適用中限情形的。 | 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
從輕 | 1.符合《山東省食品藥品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九條、第十一條規定情形的; 2.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罰款。 | |
從重 | 1.符合《山東省食品藥品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情形的; 2.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編碼 | 30 | ||
違法行為 | 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拒絕在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抽樣文書上簽字或者蓋章,拒絕或者阻撓食品安全抽樣工作的 | ||
處罰依據 | 《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拒絕在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抽樣文書上簽字或者蓋章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情節依法單處或者并處警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第三款 被抽樣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食品安全抽樣文書上簽字或者蓋章,不得拒絕或者阻撓食品安全抽樣工作。 | ||
處罰種類 | 警告; 罰款。 | ||
實施主體 |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 ||
裁量范圍 | 單處或者并處警告、3萬元以下罰款 | ||
裁量基準 | 裁量階次 | 裁量因素 | 裁量標準 |
中限 | 情節較輕,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警告,并處3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 | |
從輕 | 初次違法、情節輕微,及時糾正的。 | 單處警告。 | |
從重 | 情節嚴重,導致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的抽樣人員無法開展工作或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 警告,并處1.5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編碼 | 31 | ||
違法行為 | 食品生產者對抽樣產品的真實性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 | ||
處罰依據 | 《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情節依法單處或者并處警告、3萬元以下罰款。 | ||
處罰種類 | 警告; 罰款。 | ||
實施主體 |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 ||
裁量范圍 | 單處或者并處警告、3萬元以下罰款 | ||
裁量基準 | 裁量階次 | 裁量因素 | 裁量標準 |
中限 | 提供的虛假證明材料影響抽樣產品定性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警告,并處3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 | |
從輕 | 初次違法、提供的虛假證明材料不影響抽樣產品定性并及時糾正的。 | 單處警告。 | |
從重 | 提供的虛假證明材料影響抽樣產品定性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 警告,并處1.5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編碼 | 32 | ||
違法行為 | 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拒絕履行或者拖延履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采取的封存庫存問題食品,暫停生產、銷售和使用問題食品,召回問題食品等措施的 | ||
處罰依據 | 《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三條的規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采取的封存庫存問題食品,暫停生產、銷售和使用問題食品,召回問題食品等措施,食品生產經營者拒絕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情節依法單處或者并處警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收到監督抽檢不合格檢驗結論后,應當立即采取封存庫存問題食品,暫停生產、銷售和使用問題食品,召回問題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風險,排查問題發生的原因并進行整改,及時向住所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相關處理情況。 第四十三條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發現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國家和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組織相關領域專家進行分析評價。分析評價結論表明相關食品存在安全隱患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告知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采取控制措施。 | ||
處罰種類 | 警告; 罰款。 | ||
實施主體 |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 ||
裁量范圍 | 單處或者并處警告、3萬元以下罰款 | ||
裁量基準 | 裁量階次 | 裁量因素 | 裁量標準 |
中限 | 情節較輕,拖延履行,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警告,并處3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 | |
從輕 | 初次違法、情節輕微,及時糾正的。 | 單處警告。 | |
從重 | 情節嚴重,拒絕履行,造成危害后果的。 | 警告,并處1.5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