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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環節臨近保質期食品管理暫行規定

   2012-07-20 742
核心提示:各工商分局、各縣工商局:  經市局研究,報市法制辦審查同意,現將《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環節臨近保質期食品管理暫行規定

各工商分局、各縣工商局:

  經市局研究,報市法制辦審查同意,現將《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環節臨近保質期食品管理暫行規定》印發你們,請結合轄區實際,組織各類流通環節食品經營者認真學習《規定》要求,制定方案,抓好貫徹落實。各單位在執行中發現問題,請及時報市局食品處。

  聯系人:申長勇 聯系電話:87823059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流通環節臨近保質期食品的管理,防范銷售過期食品風險,維護消費者身體健康和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國家工商總局《食品市場分類監管制度》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流通環節食品經營的企業、個體經營戶(以下簡稱食品經營者),應加強對臨近保質期食品的管理,杜絕過期食品上柜銷售。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臨近保質期,是指距食品包裝物標簽標識上標明的最后保質日期的期限。臨近保質期食品,是在臨近保質期內但尚未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根據食品保質期的不同,參考行業慣例,對食品臨近保質期界定如下:

  (一)食品保質期為1年以上的(含1年,下同),期滿之日前45天;

 ?。ǘ┦称繁Y|期為半年以上不足1年的,期滿之日前20天;

 ?。ㄈ┦称繁Y|期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期滿之日前15天;

 ?。ㄋ模┦称繁Y|期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期滿之日前10天;

 ?。ㄎ澹┦称繁Y|期16天以上不足30天的,期滿之日前5天;

 ?。┦称繁Y|期少于15天的,期滿之日前1至4天。

  食品經營者可與供貨商自行商議臨保期,但不得低于上述期限。國家有關標準允許不標明保質期的食品,不設臨近保質期。

  第四條  食品經營者應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向公眾公示食品臨近保質期標準,接受公眾監督。

  第五條  食品經營者應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提醒消費者注意查看食品生產日期、保質期和有效日期。提醒的方式可根據經營場所的規模確定,但要足以引起消費者注意。

  第六條  大中型商場超市和有條件的其他食品經營者應設置臨近保質期食品專區或專柜,并在醒目位置標明“臨近保質期食品銷售專區”或“臨近保質期食品銷售專柜”字樣。設置專區或專柜應根據食品特性,并區分散裝食品與預包裝食品。未設臨近保質期食品銷售專區或專柜的,待售的臨近保質期食品上應有統一醒目的“臨近保質期食品”標簽。

  第七條 實行臨近保質期限食品專區(專柜)銷售的經營者應當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臨近保質期限食品。

  第八條  臨近保質期食品銷售應當明碼標價,食品經營者可以根據市場行情作降價處理、設置價格折扣或者采取其他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促銷策略。銷售憑證上應當標注“臨近保質期限食品”,提示消費者在保質期內食用。

  與其他商品一起捆綁搭售的食品臨近保質期時,必須標明“臨近保質期食品”。捆綁搭售時,不得隱藏該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第九條 食品經營者應建立完善臨近保質期食品管理保障機制。

  (一)食品經營者應建立《臨近保質期食品管理制度》,在經營場所應當公開臨近保質期食品質量安全承諾,明確經營者對臨近保質期食品在保質期內的質量安全責任、退貨換貨責任、臨近保質期食品消費投訴的處理等事項,積極推進消費糾紛協商和調解機制。

 ?。ǘ┦称方洜I者應建立臨近保質期食品質量監管責任制,落實具體管理人員。食品經營者應當公開責任人照片以及每天對銷售的臨近保質期食品檢查情況記錄。

 ?。ㄈ┦称方洜I者應每天對臨近保質期限食品進行檢查,對尚未售出的到期食品,應立即下架,停止銷售,及時銷毀,不得退回供貨商或者生產者,并建立銷毀記錄臺賬。銷毀記錄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食品經營者銷毀超過保質期食品,應確保該過期食品外包裝一并銷毀。銷毀記錄臺賬應如實記錄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或生產日期)、銷毀時間和地點、銷毀方式方法、承毀人、監銷人等內容,或者保留可供追查的影像資料等。

  第十條 本規定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地區: 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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