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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北京市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2016-12-01廢止】

   2015-10-29 874
核心提示:各區縣局,局機關各處室,各直屬分局,各直屬事業單位:  《北京市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暫行)》已經市局2015年第40次局長辦公
各區縣局,局機關各處室,各直屬分局,各直屬事業單位:
 
  《北京市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暫行)》已經市局2015年第40次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自2015年11月1日起實施,請結合以下要求一并遵照執行。
 
  一、關于舊版食品生產許可證變更及延續
 
  持有舊版食品生產許可證的生產者申請變更或者延續許可,應當向市局提出申請,經審查符合要求的,一律換發新版食品生產許可證。持有多張舊版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按照“一企一證”的原則,可以一并申請,換發一張新版食品生產許可證;也可以分別申請,其生產的食品類別在已換發的新版食品生產許可證副本上予以變更。換發新證后,持有的原許可證予以注銷。新證書副本上應當一一標注原生產許可證編號。
 
  二、關于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標注及“QS”標志
 
  (一)新獲證及換證食品生產者,應當在食品包裝或者標簽上標注新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不再標注“QS”標志。食品生產者存有的帶有“QS”標志的包裝和標簽,可以繼續使用完為止。2018年10月1日起,食品生產者生產的食品不得再使用原包裝、標簽和“QS”標志。
 
  (二)使用原包裝、標簽、標志的食品,在保質期內可以繼續銷售。
 
  各單位在本辦法暫行過程中發現的問題,請及時報告市局。
 
  附件:   北京市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暫行)
 
  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5年10月27日

  北京市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活動,加強食品生產監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和《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6號)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食品生產活動,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應當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
 
  食品、食品添加劑(以下簡稱“食品”)生產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決定及其監督檢查,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食品生產許可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食品生產許可實行一企一證原則,即同一個食品生產者從事食品生產活動,應當取得一個食品生產許可證。
 
  第五條  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局”)按照食品的風險程度對食品生產實施分類許可。
 
  第六條  市局負責本市食品生產許可管理工作,具體實施本市食品生產許可。
 
  區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直屬分局(以下簡稱“區縣局、直屬分局”)負責許可相關工作及日常監督檢查。
 
  第七條  市局可以根據本市食品生產許可審查工作的需要,對地方特色食品等食品制定食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在本市實施,并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備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制定公布相關食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后,地方特色食品等食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自行廢止。
 
  市局實施食品生產許可審查,應當遵守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細則及相關工作要求。
 
  第八條  市局應當加快信息化建設,在市局的網站上公布食品生產許可事項,方便申請人采取電文等方式提出生產許可申請,提高辦事效率。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九條  申請食品生產許可,應當先行取得營業執照等合法主體資格。
 
  企業法人、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等,以營業執照載明的主體作為申請人。
 
  第十條  申請食品生產許可,應當按照以下食品類別提出:糧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調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飲料,方便食品,餅干,罐頭,冷凍飲品,速凍食品,薯類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葉及相關制品,酒類,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貨食品及堅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產品,食糖,水產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點,豆制品,蜂產品,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
 
  申請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應當按照食品添加劑、食品用香精、復配食品添加劑的類別提出。
 
  第十一條  申請食品生產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哂信c生產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生產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添加劑生產企業還應具備與所生產食品添加劑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ㄎ澹┓?、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申請食品生產許可,應當向市局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称飞a許可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
 
 ?。ㄈ┦称飞a加工場所及其周圍環境平面圖、各功能區間布局平面圖、工藝設備布局圖和食品生產工藝流程圖。
 
  (四)食品生產主要設備、設施清單。
 
 ?。ㄎ澹┻M貨查驗記錄、生產過程控制、出廠檢驗記錄、食品安全自查、從業人員健康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等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申請人委托他人辦理食品生產許可申請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第十三條  申請人應當如實向市局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作出聲明承諾,并在申請書等材料上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四條  市局對申請人提出的食品生產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ㄒ唬┥暾埵马椧婪ú恍枰〉檬称飞a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ǘ┥暾埵马椧婪ú粚儆谑称匪幤繁O督管理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由申請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當場告知的,應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在5個工作日內告知的,應當收取申請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請材料的憑據。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ㄎ澹┥暾埐牧淆R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應當受理食品生產許可申請。
 
  第十五條  市局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決定予以受理的,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三章  審查與決定
 
  第十六條  市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進行現場核查。
 
  市局在食品生產許可現場核查時,可以根據食品生產工藝流程等要求,核查試制食品檢驗合格報告。在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現場核查時,可以根據食品添加劑品種特點,核查試制食品添加劑檢驗合格報告、復配食品添加劑組成等。
 
  現場核查應當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員進行。核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核查人員應當出示有效證件,填寫食品生產許可現場核查表,制作現場核查記錄,經申請人核對無誤后,由核查人員和申請人在核查表和記錄上簽名或者蓋章。申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核查人員應當注明情況。
 
  核查人員應當自接受現場核查任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生產場所的現場核查。
 
  市局制定《北京市食品生產許可核查人員管理規范》(見附件1),加強對核查人員管理。
 
  第十七條  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市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期限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十八條  市局應當根據申請材料審查、現場核查等情況,對符合條件的,作出準予生產許可的決定,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食品生產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九條  食品生產許可證發證日期為許可決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為5年。
 
  第二十條  市局認為食品生產許可申請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項,需要聽證的,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
 
  第二十一條  食品生產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市局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市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組織聽證。聽證期限不計算在行政許可審查期限之內。
 
  第四章  許可證管理
 
  第二十二條  食品生產許可證分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市局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制定的食品生產許可證正本、副本式樣,負責制定《<食品生產許可證>填寫說明》(見附件2),并負責本行政區域食品生產許可證的印制、發放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  食品生產許可證應當載明:生產者名稱、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生產地址、食品類別、許可證編號、有效期、日常監督管理機構、日常監督管理人員、投訴舉報電話、發證機關、簽發人、發證日期和二維碼。
 
  副本還應當載明食品明細和外設倉庫(包括自有和租賃)具體地址。
 
  第二十四條  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由SC(“生產”的漢語拼音字母縮寫)和14位阿拉伯數字組成。數字從左至右依次為:3位食品類別編碼、2位北京市代碼、2位區縣及特殊地區代碼、2位街道(鄉、鎮、地區)代碼、4位順序碼、1位校驗碼。
 
  第二十五條  日常監督管理人員為負責對食品生產活動進行日常監督管理的工作人員。
 
  區縣局、直屬分局應明確日常監督管理人員相應監督管理責任。日常監督管理人員發生變化的,由區縣局、直屬分局向市局提出申請,市局在許可證上變更。
 
  第二十六條  食品生產者應當妥善保管食品生產許可證,不得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
 
  食品生產者應當在生產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食品生產許可證正本。
 
  第五章  變更、延續、補辦、注銷
 
  第二十七條  食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現有工藝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主要生產設備設施、食品類別等事項發生變化,需要變更食品生產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的,食品生產者應當在變化后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變更申請。
 
  生產場所遷出本市行政區域管轄范圍的,應當向遷入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重新申請食品生產許可。
 
  第二十八條  申請變更食品生產許可的,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食品生產許可變更申請書。
 
 ?。ǘ┦称飞a許可證正本、副本。
 
 ?。ㄈ┡c變更食品生產許可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條  市局決定準予變更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新的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不變,發證日期為市局作出變更許可決定的日期,有效期與原證書一致。但是,對因遷址等原因而進行全面現場核查的,其換發的食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自發證之日起計算。
 
  對因產品有關標準、要求發生改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和市局決定組織重新核查而換發的食品生產許可證,其發證日期以重新批準日期為準,有效期自重新發證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條  食品生產許可證副本載明的同一食品類別內的事項、外設倉庫地址發生變化的,食品生產者應當在變化后10個工作日內就變化情況向市局提交書面報告及其他與報告食品生產許可變化情況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條  市局應當自食品生產許可變化情況報告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報告事項在食品生產許可證中予以載明。
 
  第三十二條  食品生產者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食品生產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該食品生產許可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市局提出申請。
 
  食品生產者在食品生產許可有效期屆滿前30個工作日內提出延續申請的,市局可以按照許可延續程序辦理。在作出許可決定之日,原有食品生產許可未超過有效期的,應當保留原食品生產許可證號,有效期自發證之日起計算;在許可過程中,原食品生產許可證超過有效期的,重新賦予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
 
  第三十三條  申請延續食品生產許可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產許可延續申請書。
 
  (二)食品生產許可證正本、副本。
 
 ?。ㄈI業執照復印件。
 
  (四)與延續食品生產許可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四條  市局應當對變更或者延續食品生產許可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申請人聲明生產條件未發生變化的,市局可以不再進行現場核查。
 
  申請人的生產條件發生變化,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市局應當進行現場核查。
 
  第三十五條  市局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延續申請,在該食品生產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決定準予延續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新的食品生產許可證,許可證編號不變,有效期自作出延續許可決定之日起計算。
 
  不符合許可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延續食品生產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三十六條  食品生產許可證遺失、損壞的,應當向市局申請補辦,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称飞a許可補辦申請書。
 
  (二)食品生產許可證遺失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在市局網站或者其他區縣級以上主要媒體上刊登遺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生產許可證損壞的,應當提交損壞的食品生產許可證原件。
 
 ?。ㄈI業執照復印件。
 
  材料符合要求的,市局應當在受理后20個工作日內予以補發。
 
  因遺失、損壞補發的食品生產許可證,許可證編號不變,發證日期和有效期與原證書保持一致。
 
  第三十七條  食品生產者終止食品生產,食品生產許可被撤回、撤銷或者食品生產許可證被吊銷的,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向市局申請辦理注銷手續,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称飞a許可注銷申請書。
 
 ?。ǘ┦称飞a許可證正本、副本。
 
  (三)與注銷食品生產許可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生產者未按規定申請辦理注銷手續的,市局應當依法辦理食品生產許可證注銷手續:
 
 ?。ㄒ唬┦称飞a許可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的。
 
  (二)食品生產者主體資格依法終止的。
 
 ?。ㄈ┦称飞a許可依法被撤回、撤銷或者食品生產許可證依法被吊銷的。
 
  (四)因不可抗力導致食品生產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ㄎ澹┓煞ㄒ幰幎ǖ膽斪N食品生產許可的其他情形。
 
  食品生產許可被注銷的,許可證編號不得再次使用。
 
  第三十九條  食品生產許可證變更、延續、補辦與注銷的有關程序參照本辦法第二章和第三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特殊食品生產許可
 
  第四十條  申請保健食品生產許可,生產工藝有原料提取、純化等前處理工序的,需要具備與生產的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原料前處理設備或者設施。
 
  第四十一條  申請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的生產許可,還應當提交與所生產食品相適應的生產質量管理體系文件以及相關注冊和備案文件。
 
  第四十二條  申請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許可,在產品注冊時經過現場核查的,可以不再進行現場核查。
 
  保健食品注冊試制現場與生產許可申請人一致的,可以不再進行現場核查。
 
  第四十三條  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注冊或者備案的生產工藝發生變化的,應當先辦理注冊或者備案變更手續。
 
  第四十四條  生產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的,副本還應當載明產品注冊批準文號或者備案登記號。
 
  接受委托生產保健食品的,還應當載明委托企業名稱及住所等相關信息。
 
  第四十五條  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的生產企業申請延續食品生產許可的,還應當提供生產質量管理體系運行情況的自查報告。
 
  第七章  觀察員制度
 
  第四十六條  食品生產許可實地核查實行觀察員制度。
 
  觀察員應當為區縣局、直屬分局具有執法資格的人員。
 
  第四十七條  市局組織對食品生產許可申請者進行現場核查,申請人生產地址所在地區縣局、直屬分局應指派至少1名觀察員參加現場核查。
 
  第四十八條  觀察員應當根據市局工作安排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⒓蝇F場核查,對核查活動進行監督,做好記錄。
 
 ?。ǘ┚S護現場核查秩序,并在相應文書上簽字。
 
  (三)對企業現場核查結論提出明確意見,并報告市局。
 
  第四十九條  觀察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ㄒ唬┳袷毓珓諉T和執法人員行為規范,堅持依法行政,不得刁難企業,不得索取、收受企業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不當利益。
 
 ?。ǘ└鶕F場核查時間,準時參加現場核查。
 
  (三)不得干預現場核查工作,不參與作出現場審查結論。
 
  第五十條  區縣局、直屬分局應加強對觀察員的培訓、評價和考核,督促觀察員切實履行職責,嚴格遵守工作紀律,依法行使規定的權利,對發現觀察員存在問題的及時予以處理。
 
  第八章  監督檢查
 
  第五十一條  區縣局、直屬分局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對食品生產者的許可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對通過許可現場核查,但仍存在不符合項的食品生產者,以及延續食品生產許可時聲明生產條件未發生變化的,由區縣局、直屬分局在其取得食品生產許可后30個工作日內組織一次全項目檢查。
 
  第五十二條  市局應當建立食品許可管理信息平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查詢。
 
  區縣局、直屬分局應當將食品生產許可頒發、許可事項檢查、日常監督檢查、許可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記入食品生產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并依法向社會公布;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生產者應當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第五十三條  區縣局、直屬分局日常監督管理人員負責所管轄食品生產者許可事項的監督檢查,必要時,應當依法對相關食品倉儲、物流企業進行檢查。
 
  日常監督管理人員應當按照市局相關規定對所管轄的食品生產者實施監督檢查。
 
  第五十四條  食品生產許可相關工作人員履行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職責,應當自覺接受食品生產者和社會監督。
 
  接到相關工作人員在食品生產許可管理過程中存在違法行為的舉報,市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核實。情況屬實的,應當立即糾正。
 
  第五十五條  市局建立食品生產許可檔案管理制度,將辦理食品生產許可的有關材料、發證情況及時歸檔。
 
  市局將歸檔后的食品生產許可檔案復制件交于食品生產者所在地區縣局、直屬分局保存。
 
  第五十六條  市局應當不定期組織對本市的食品生產許可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其餐飲服務場所制作加工食品,不需要取得本辦法規定的食品生產許可。
 
  第五十八條  個體工商戶從事食品生產活動按照本市關于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九條  食品生產者在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取得的生產許可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在生產許可有效期內申請變更或延續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六十條  本辦法所規定的相應文書,已有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未有規定的,另行發文規定。
 
  第六十一條  市局負責制定《北京市食品生產許可工作標準》(見附件3)。
 
  第六十二條  原《北京市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北京市食品生產許可核查人員管理辦法》同時廢止。原《北京市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有關保健食品生產許可相關內容同時廢止。
 
  第六十三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六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實施。



 
地區: 北京
標簽: 生產許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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