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項目名稱:保健食品審批
二、許可內容:進口(含港、澳、臺)保健食品產品注冊
三、實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保健食品注冊管理辦法(試行)》、《保健食品行政許可受理審查要點》
四、收費:不收費
五、數量限制:本許可事項無數量限制
六、申請人提交材料目錄:
資料編號(一)進口保健食品注冊申請表;
資料編號(二)申請人身份證、營業執照或者其它機構合法登記證明文件的復印件;
資料編號(三)提供申請注冊的保健食品的通用名稱與已經批準注冊的藥品名稱不重名的檢索材料(從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政府網站數據庫中檢索);
資料編號(四)申請人對他人已取得的專利不構成侵權的保證書;
資料編號(五)提供商標注冊證明文件(未注冊商標的不需提供);
資料編號(六)產品研發報告(包括研發思路,功能篩選過程,預期效果等);
資料編號(七)產品配方(原料和輔料)及配方依據;
資料編號(八)功效成分/標志性成分、含量及功效成分/標志性成分的檢驗方法;
資料編號(九)生產工藝簡圖及其詳細說明和相關的研究資料;
資料編號(十)產品質量標準及其編制說明(包括原料、輔料的質量標準);
資料編號(十一)直接接觸產品的包裝材料的種類、名稱、質量標準及選擇依據;
資料編號(十二)檢驗機構出具的試驗報告及其相關資料;
資料編號(十三)產品標簽、說明書樣稿;
資料編號(十四)產品技術要求及產品技術要求上傳成功確認單;
資料編號(十五)其他有助于產品評審的資料;
資料編號(十六)兩個未啟封的最小銷售包裝的樣品;
資料編號(十七)功能不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布的功能項目范圍內的,還需按照相關要求提供資料;
資料編號(十八)生產國(地區)有關機構出具的該產品生產企業符合當地相應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證明文件;
資料編號(十九)由境外廠商常駐中國代表機構辦理注冊事務的,應當提供《外國企業常駐中國代表機構登記證》復印件;境外生產廠商委托境內的代理機構負責辦理注冊事項的,需提供經過公證的委托書原件以及受委托的代理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
資料編號(二十)產品在生產國(地區)生產銷售一年以上的證明文件,該證明文件應當經生產國(地區)的公證機關公證和駐所在國中國使領館確認;
資料編號(二十一)生產國(地區)或國際組織的與產品相關的有關標準;
資料編號(二十二)產品在生產國(地區)上市使用的包裝、標簽、說明書實樣,實樣應排列于標簽、說明書樣稿項下;
資料編號(二十三)連續三個批號的樣品,其數量為檢驗所需量三倍。
七、對申報資料的要求:
(一)申報資料的一般要求:
1、申報資料首頁為申報資料項目目錄,目錄中申報資料項目按《保健食品注冊申請表》中“所附資料”順序排列。每項資料加封頁,封頁上注明產品名稱、申請人名稱,右上角注明該項資料名稱。各項資料之間應當使用明顯的區分標志,并標明各項資料名稱或該項資料所在目錄中的序號。整套資料用打孔夾裝訂成冊。
2、申報資料使用A4規格紙張打印(中文不得小于宋體小4號字,英文不得小于12號字),內容應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3、新產品注冊申請應提交申報資料原件1份、復印件8份。復印件應當與原件完全一致,應當由原件復制并保持完整、清晰。
4、除《進口保健食品注冊申請表》及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外,申報資料應逐頁加蓋申請人印章或騎縫章(多個申請人聯合申報的,應加蓋所有申請人印章),印章應加蓋在文字處。加蓋的印章應符合國家有關用章規定,并具法律效力。進口保健食品申請人若無印章,可以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者蓋簽名章代替。
5、多個申請人聯合申報的,應提交聯合申報負責人推薦書。
6、申報資料中同一內容(如產品名稱、申請人名稱、申請人地址等)的填寫應前后一致。電子版與文字版的同一內容(產品名稱、申請人名稱、申請人地址、產品配方、試制單位名稱、試制單位地址、試驗單位名稱、產品受理編號)應當一致。
7、產品配方、生產工藝、質量標準、標簽與說明書及有關證明文件中的外文,均應譯為規范的中文;外文參考文獻中的摘要、關鍵詞及與產品保健功能、安全有關部分的內容應譯為規范的中文(外國人名、地址除外)。
8、非首次申請的申報資料應提供撤審通知書或不予批準通知書復印件(加蓋申請人公章),還應提供再次申報的理由,附于申報資料的首頁。
(二)申報資料的具體要求:
1、進口保健食品注冊申請表。
(1)進口保健食品注冊申請表可從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網站(www.sfda.gov.cn)或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審評中心網站(www. bjsp.gov.cn)下載。
(2)填寫前應認真閱讀填表須知,按要求填寫。
(3)申請表內容須打印填寫,項目填寫應完整、規范,不得涂改。
(4)申報的保健功能應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布的保健食品功能名稱一致。申報的新功能除外。
(5)進口保健食品申請人為產品所有權的擁有者,生產企業為產品的實際生產者(申報產品由申請人自行生產的,生產企業即為申請人;申報產品由申請人委托境外其它企業生產的,生產企業即為被委托企業)。
(6)產品名稱應包括品牌名、通用名和屬性名。
2、申請人身份證、營業執照或者其它機構合法登記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提供的復印件應清晰、完整,加蓋印章。
3、申請注冊的保健食品的通用名稱與已經批準注冊的藥品名稱不重名的檢索材料。
(1)不重名檢索說明。
(2)提供從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政府網站數據庫中檢索申請注冊的保健食品的通用名稱與已經批準注冊的藥品名稱不重名的網頁打印。
4、申請人對他人已取得的專利不構成侵權的保證書。
申請人提供的保證書應當包括有關該保健食品的專利查詢情況,以證明該申請不涉及侵犯他人已有的專利權,并保證不侵犯他人專利權,承諾對可能的侵權后果承擔全部責任。
5、商標注冊證明文件(未注冊商標的不需提供)。
商標注冊證明文件,是指國家商標注冊管理部門批準的商標注冊證書復印件,未注冊的不需提供。商標使用范圍應包括保健食品,商標注冊人與申請人不一致的,應提供商標注冊人變更文件或申請人可以合法使用該商標的證明文件。提供的復印件應清晰、完整,加蓋印章。
6、產品研發報告(包括研發思路,功能篩選過程,預期效果等)。包括研發思路、功能篩選過程、預期效果三方面內容,各項內容應分別列出,缺一不可。
7、產品配方(原料和輔料)及配方依據。
(1)產品配方(原料和輔料)。
(2)配方依據。
(3)按規定配方表示格式列出原輔料名稱及其用量。
(4)產品配方(原料和輔料)、配方依據應分別列出,內容應完整。
8、功效成分/標志性成分、含量及功效成分/標志性成分的檢驗方法。
功效成分/標志性成分、含量及功效成分/標志性成分的檢驗方法三方面內容應分別列出,不可缺項。
9、生產工藝簡圖及其詳細說明和相關的研究資料。
(1)生產工藝簡圖及其詳細說明和相關的研究資料三方面資料應分別列出,不可缺項,內容應一致。
(2)生產工藝簡圖應包含所有的生產工藝路線、環節,注明所有的工藝過程和相關技術參數。
(3)生產工藝說明應當細描述生產工藝,包括產品生產過程的所有環節以及各環節的工藝技術參數;注明相應環節所用設備及型號;以提取物為原料的,提供該提取物的生產工藝。
(4)相關的研究資料。
(5)3批樣品檢驗報告。
(6)應用大孔吸附樹脂分離純化工藝生產的保健食品應符合《應用大孔吸附樹脂分離純化工藝生產的保健食品申報與審評規定(試行)》。
10、產品質量標準及其編制說明(包括原料、輔料的質量標準)。
(1)企業標準中涉及到申請人名稱,應與申請表中申請人名稱一致。
(2)企業標準中附錄按規定逐項列出,內容應完整、齊全。
11、直接接觸產品的包裝材料的種類、名稱、質量標準及選擇依據。
(1)提供包裝材料的名稱(種類)、質量標準。
(2)提供包裝材料的來源證明材料。
(3)提供包裝材料的選擇依據。
12、檢驗機構出具的試驗報告及其相關資料。
(1)出具檢驗報告的檢驗機構應為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確定的保健食品檢驗機構。檢驗報告有效期為自檢驗機構簽發之日起的5年內,超過有效期的檢驗報告不予受理。
(2)試驗報告按下列順序排列:
①檢驗申請表(附在相應的試驗報告之前)。
②檢驗單位的檢驗受理通知書(附在相應的試驗報告之前)。
③安全性毒理學試驗報告。
④功能學試驗報告(包括動物的功能試驗報告和/或人體試食試驗報告)。
⑤興奮劑、違禁藥物檢驗報告(申報緩解體力疲勞、減肥、改善生長發育功能的注冊申請)。
⑥功效成分或標志性成分試驗報告。
⑦穩定性試驗報告。
⑧衛生學試驗報告。
⑨其他檢驗報告(如原料品種鑒定報告、菌種毒力試驗報告等)。
(3)檢驗報告應符合下列要求:
①檢驗報告格式應規范,不得涂改。
②檢驗機構法人代表(或其授權人)簽名并加蓋檢驗機構公章。
③檢驗報告除在檢驗結論處加蓋檢驗機構公章外,一頁以上的檢驗報告必須加蓋騎縫章或逐頁加蓋公章。
(4)檢驗報告中產品名稱、送檢單位、樣品生產或試制單位名稱、樣品批號應與檢驗申請表中相應內容一致。若有變更,申請人和檢驗機構需提供書面說明。
(5)營養素補充劑保健食品的注冊申請,不需提供功能學試驗報告;不提供安全性毒理學試驗報告的,必須書面說明理由。
(6)申報資料中應當增加倫理委員會出具的允許開展該人體試食試驗證明文件的復印件。復印件須加蓋檢驗機構印鑒,附于人體試食試驗報告后。
(7)同一申請人申請原料和主要輔料相同、劑型不同產品的注冊,申請人應當提供不同劑型選擇的科學、合理的依據。如果其中一個劑型的產品注冊已經提供所有的檢驗報告,其他劑型的產品注冊時可以免做安全性毒理學和功能學試驗,但需提供免做相關試驗的說明,以及已做所有試驗產品的安全性毒理學和功能學試驗報告復印件。
(8)保健食品原料與主要輔料相同,涉及不同口味、不同顏色的產品注冊,如果其中一種口味、顏色的產品注冊已經提供所有試驗報告,其他口味和顏色的產品注冊可以免做安全性毒理學和功能學試驗,但需提供免做相關試驗的說明,以及已做所有試驗產品安全性毒理學和功能學試驗報告復印件。
13、產品標簽、說明書樣稿。
產品標簽、說明書樣稿應按《保健食品注冊申報資料項目要求(試行)》提供該項資料。
保健食品的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注意事項應根據申報的保健功能和產品的特性確定,按《保健食品申報與審評補充規定(試行)》提供該項資料。
14、產品技術要求及產品技術要求上傳成功確認單。
15、生產國(地區)有關機構出具的該產品生產企業符合當地相應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證明文件。
(1)申報產品由申請人委托境外生產企業生產的,證明文件中的生產企業應為被委托生產企業,同時需提供申請人委托生產的委托書。
(2)證明文件中應載明出具文件機構名稱、產品名稱、生產企業名稱和出具文件的日期。
(3)出具該證明文件的機構應是產品生產國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
16、由境外廠商常駐中國代表機構辦理注冊事務的,應當提供《外國企業常駐中國代表機構登記證》復印件。
境外生產廠商委托境內的代理機構負責辦理注冊事項的,需提供經過公證的委托書原件及受委托的代理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
委托辦理注冊事務的委托書應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書應載明委托書出具單位名稱、受委托單位名稱、委托申請注冊產品名稱、委托事項和委托書出具日期。
(2)出具委托書的委托方應與申請人名稱完全一致。
(3)被委托方再次委托其它代理機構辦理注冊事務時,應提供申請人的認可文件原件及中文譯本,譯文需經中國境內公證機關公證。
17、產品在生產國(地區)生產銷售一年以上的證明文件,該證明文件應當經生產國(地區)的公證機關公證和駐所在國使領館確認。
產品在生產國(或地區)生產銷售一年以上的證明文件,應符合以下要求:
(1)證明文件應載明文件出具機構的名稱、申請人名稱、生產企業名稱、產品名稱和出具文件的日期。
(2)證明文件應當明確標明該產品符合該國家(或地區)法律和相關標準,允許在該國(或地區)生產和銷售,如為只準在該國(或地區)生產,不在該國(地區)銷售,這類產品注冊申請不予受理。
(3)出具證明文件的機構應是生產國政府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
18、生產國(地區)或國際組織的與產品相關的有關標準。
19、產品在生產國(地區)上市使用的包裝、標簽、說明書實樣。應列于標簽、說明書樣稿項下。
20、其它有助于產品評審的資料。
(1)提供原料生產企業的合法登記文件。
(2)提供原料和輔料的檢驗報告。
(3)提供原料的購銷發票。原料如屬贈送的,應提供原料生產企業出具的相關證明,申請人向原料經銷單位購買原料的,還需提供經銷商與原料生產企業的供貨協議復印件。
(4)以提取物為原料的,還應提供提取物的生產工藝及質量標準,并加蓋供貨商公章。
(5)提供申請人與樣品試制單位的委托加工協議。
(6)提供樣品試制單位的有效的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衛生許可證包含申報產品的劑型。
(7)配方中使用了真菌、益生菌、核酸、瀕危野生動植物、輔酶Q10、大豆異黃酮等已有明確規定的物品,除按照《保健食品注冊管理辦法(試行)》提供有關資料外,還應按照相應規定提供有關資料。
(8)以化學合成品為原料的產品,應提供可食用的依據、食用量及安全性評價資料。
(9)參考文獻。
(10)首頁應當提供注明該項下各項文件、資料名稱和類別的目錄,并使用明顯的識別標志對各項文件、資料進行區分。
21、連續3個批號的樣品,其數量為檢驗所需量3倍。
22、兩個未啟封的最小銷售包裝的樣品。
提供的樣品包裝應完整、無損,應貼有標簽,標簽應與申報資料中相應的內容一致。樣品包裝應利于樣品的保存,不易變質、破碎。樣品應在保質期內。
23、上述申報資料必須使用中文并附原文,外文的資料可附后作為參考。中文譯文應當由境內公證機關進行公證,確保與原文內容一致;申請注冊的產品質量標準(中文本),必須符合中國保健食品質量標準的格式。
24、還應當注意以下事項:
(1)產品注冊申請表中,進口產品申請人為產品所有權的擁有者,生產企業為產品的實際生產者(申報產品由申請人自行生產的,生產企業即為申請人;申報產品由申請人委托境外其他企業生產的,生產企業即為被委托企業)。
(2)產品名稱、申請人名稱、生產企業名稱、代理機構名稱(中、英文)應前后一致。
(3)證明文件、委托書應為原件,應使用生產國(或地區)的官方文字,需由所在國(或地區)公證機關公證和我國駐所在國使(領)館確認。
(4)證明文件、委托書中載明有效期的,應當在有效期內使用。
(5)證明文件、委托書應有單位印章或法人代表(或其授權人)簽字。
八、申辦流程示意圖:

九、許可程序:
(一)受理:
申請人向行政受理服務中心提出申請,按照本《須知》第六條所列目錄提交申請材料,受理中心工作人員按照“《保健食品注冊管理辦法》附件一:進口保健食品產品注冊申請申報資料項目”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申請事項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二)檢驗與核查:
行政受理服務中心受理后,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5日內向確定的檢驗機構發出檢驗通知書并提供檢驗用樣品。根據需要,國家局可以對該產品的生產現場和試驗現場進行核查。
檢驗機構收到檢驗通知書和樣品在50日內對抽取的樣品進行樣品檢驗和復核檢驗,將檢驗報告移送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同時抄送申請人。特殊情況,檢驗機構不能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檢驗工作的,應當及時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報告并書面說明理由。
(三)技術審評和行政審查: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受理申請后,應當在80日內對申報資料進行技術審評和行政審查,并作出許可決定。在審查過程中,需要補充資料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一次性提出。申請人應當在收到補充資料通知書后的5個月內提交符合要求的補充資料,未按規定時限提交補充資料的予以退審。特殊情況,不能在規定時限內提交補充資料的,必須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書面申請,并說明理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在20日內提出處理意見。申請人補充資料時間不計入許可時限,其審查時限在原審查時限的基礎上延長30日。經審查準予注冊的,發給《國產保健食品批準證書》。不予注冊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四)送達:
自行政許可決定作出之日起10日內,SFDA行政受理服務中心將行政許可決定送達申請人。
(五)復審:
申請人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注冊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不予注冊通知之日起10日內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書面復審申請并說明復審理由。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收到復審申請后,應當按照原申請事項的審查時限和要求進行復審,并作出復審決定。撤銷不予注冊決定的,向申請人頒發相應的保健食品批準證明文件;維持原決定的,不再受理再次的復審申請,但申請人可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十、承諾時限:
自受理之日起,85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十一、實施機關:
實施機關: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受理地點: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務中心
十二、許可證件有效期與延續:
《進口保健食品批準證書》有效期為5年,《進口保健食品批準證書》有效期屆滿需要延長有效期的,申請人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個月前申請再注冊。
十三、許可年審或年檢:無
十四、受理咨詢與投訴機構:
咨詢: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投訴: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駐局監察局、政策法規司執法監督處
注:本須知工作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標簽:產品注冊 保健食品注冊 許可 行政許可 進口 保健食品
二、許可內容:進口(含港、澳、臺)保健食品產品注冊
三、實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保健食品注冊管理辦法(試行)》、《保健食品行政許可受理審查要點》
四、收費:不收費
五、數量限制:本許可事項無數量限制
六、申請人提交材料目錄:
資料編號(一)進口保健食品注冊申請表;
資料編號(二)申請人身份證、營業執照或者其它機構合法登記證明文件的復印件;
資料編號(三)提供申請注冊的保健食品的通用名稱與已經批準注冊的藥品名稱不重名的檢索材料(從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政府網站數據庫中檢索);
資料編號(四)申請人對他人已取得的專利不構成侵權的保證書;
資料編號(五)提供商標注冊證明文件(未注冊商標的不需提供);
資料編號(六)產品研發報告(包括研發思路,功能篩選過程,預期效果等);
資料編號(七)產品配方(原料和輔料)及配方依據;
資料編號(八)功效成分/標志性成分、含量及功效成分/標志性成分的檢驗方法;
資料編號(九)生產工藝簡圖及其詳細說明和相關的研究資料;
資料編號(十)產品質量標準及其編制說明(包括原料、輔料的質量標準);
資料編號(十一)直接接觸產品的包裝材料的種類、名稱、質量標準及選擇依據;
資料編號(十二)檢驗機構出具的試驗報告及其相關資料;
資料編號(十三)產品標簽、說明書樣稿;
資料編號(十四)產品技術要求及產品技術要求上傳成功確認單;
資料編號(十五)其他有助于產品評審的資料;
資料編號(十六)兩個未啟封的最小銷售包裝的樣品;
資料編號(十七)功能不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布的功能項目范圍內的,還需按照相關要求提供資料;
資料編號(十八)生產國(地區)有關機構出具的該產品生產企業符合當地相應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證明文件;
資料編號(十九)由境外廠商常駐中國代表機構辦理注冊事務的,應當提供《外國企業常駐中國代表機構登記證》復印件;境外生產廠商委托境內的代理機構負責辦理注冊事項的,需提供經過公證的委托書原件以及受委托的代理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
資料編號(二十)產品在生產國(地區)生產銷售一年以上的證明文件,該證明文件應當經生產國(地區)的公證機關公證和駐所在國中國使領館確認;
資料編號(二十一)生產國(地區)或國際組織的與產品相關的有關標準;
資料編號(二十二)產品在生產國(地區)上市使用的包裝、標簽、說明書實樣,實樣應排列于標簽、說明書樣稿項下;
資料編號(二十三)連續三個批號的樣品,其數量為檢驗所需量三倍。
七、對申報資料的要求:
(一)申報資料的一般要求:
1、申報資料首頁為申報資料項目目錄,目錄中申報資料項目按《保健食品注冊申請表》中“所附資料”順序排列。每項資料加封頁,封頁上注明產品名稱、申請人名稱,右上角注明該項資料名稱。各項資料之間應當使用明顯的區分標志,并標明各項資料名稱或該項資料所在目錄中的序號。整套資料用打孔夾裝訂成冊。
2、申報資料使用A4規格紙張打印(中文不得小于宋體小4號字,英文不得小于12號字),內容應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3、新產品注冊申請應提交申報資料原件1份、復印件8份。復印件應當與原件完全一致,應當由原件復制并保持完整、清晰。
4、除《進口保健食品注冊申請表》及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外,申報資料應逐頁加蓋申請人印章或騎縫章(多個申請人聯合申報的,應加蓋所有申請人印章),印章應加蓋在文字處。加蓋的印章應符合國家有關用章規定,并具法律效力。進口保健食品申請人若無印章,可以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者蓋簽名章代替。
5、多個申請人聯合申報的,應提交聯合申報負責人推薦書。
6、申報資料中同一內容(如產品名稱、申請人名稱、申請人地址等)的填寫應前后一致。電子版與文字版的同一內容(產品名稱、申請人名稱、申請人地址、產品配方、試制單位名稱、試制單位地址、試驗單位名稱、產品受理編號)應當一致。
7、產品配方、生產工藝、質量標準、標簽與說明書及有關證明文件中的外文,均應譯為規范的中文;外文參考文獻中的摘要、關鍵詞及與產品保健功能、安全有關部分的內容應譯為規范的中文(外國人名、地址除外)。
8、非首次申請的申報資料應提供撤審通知書或不予批準通知書復印件(加蓋申請人公章),還應提供再次申報的理由,附于申報資料的首頁。
(二)申報資料的具體要求:
1、進口保健食品注冊申請表。
(1)進口保健食品注冊申請表可從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網站(www.sfda.gov.cn)或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審評中心網站(www. bjsp.gov.cn)下載。
(2)填寫前應認真閱讀填表須知,按要求填寫。
(3)申請表內容須打印填寫,項目填寫應完整、規范,不得涂改。
(4)申報的保健功能應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布的保健食品功能名稱一致。申報的新功能除外。
(5)進口保健食品申請人為產品所有權的擁有者,生產企業為產品的實際生產者(申報產品由申請人自行生產的,生產企業即為申請人;申報產品由申請人委托境外其它企業生產的,生產企業即為被委托企業)。
(6)產品名稱應包括品牌名、通用名和屬性名。
2、申請人身份證、營業執照或者其它機構合法登記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提供的復印件應清晰、完整,加蓋印章。
3、申請注冊的保健食品的通用名稱與已經批準注冊的藥品名稱不重名的檢索材料。
(1)不重名檢索說明。
(2)提供從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政府網站數據庫中檢索申請注冊的保健食品的通用名稱與已經批準注冊的藥品名稱不重名的網頁打印。
4、申請人對他人已取得的專利不構成侵權的保證書。
申請人提供的保證書應當包括有關該保健食品的專利查詢情況,以證明該申請不涉及侵犯他人已有的專利權,并保證不侵犯他人專利權,承諾對可能的侵權后果承擔全部責任。
5、商標注冊證明文件(未注冊商標的不需提供)。
商標注冊證明文件,是指國家商標注冊管理部門批準的商標注冊證書復印件,未注冊的不需提供。商標使用范圍應包括保健食品,商標注冊人與申請人不一致的,應提供商標注冊人變更文件或申請人可以合法使用該商標的證明文件。提供的復印件應清晰、完整,加蓋印章。
6、產品研發報告(包括研發思路,功能篩選過程,預期效果等)。包括研發思路、功能篩選過程、預期效果三方面內容,各項內容應分別列出,缺一不可。
7、產品配方(原料和輔料)及配方依據。
(1)產品配方(原料和輔料)。
(2)配方依據。
(3)按規定配方表示格式列出原輔料名稱及其用量。
(4)產品配方(原料和輔料)、配方依據應分別列出,內容應完整。
8、功效成分/標志性成分、含量及功效成分/標志性成分的檢驗方法。
功效成分/標志性成分、含量及功效成分/標志性成分的檢驗方法三方面內容應分別列出,不可缺項。
9、生產工藝簡圖及其詳細說明和相關的研究資料。
(1)生產工藝簡圖及其詳細說明和相關的研究資料三方面資料應分別列出,不可缺項,內容應一致。
(2)生產工藝簡圖應包含所有的生產工藝路線、環節,注明所有的工藝過程和相關技術參數。
(3)生產工藝說明應當細描述生產工藝,包括產品生產過程的所有環節以及各環節的工藝技術參數;注明相應環節所用設備及型號;以提取物為原料的,提供該提取物的生產工藝。
(4)相關的研究資料。
(5)3批樣品檢驗報告。
(6)應用大孔吸附樹脂分離純化工藝生產的保健食品應符合《應用大孔吸附樹脂分離純化工藝生產的保健食品申報與審評規定(試行)》。
10、產品質量標準及其編制說明(包括原料、輔料的質量標準)。
(1)企業標準中涉及到申請人名稱,應與申請表中申請人名稱一致。
(2)企業標準中附錄按規定逐項列出,內容應完整、齊全。
11、直接接觸產品的包裝材料的種類、名稱、質量標準及選擇依據。
(1)提供包裝材料的名稱(種類)、質量標準。
(2)提供包裝材料的來源證明材料。
(3)提供包裝材料的選擇依據。
12、檢驗機構出具的試驗報告及其相關資料。
(1)出具檢驗報告的檢驗機構應為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確定的保健食品檢驗機構。檢驗報告有效期為自檢驗機構簽發之日起的5年內,超過有效期的檢驗報告不予受理。
(2)試驗報告按下列順序排列:
①檢驗申請表(附在相應的試驗報告之前)。
②檢驗單位的檢驗受理通知書(附在相應的試驗報告之前)。
③安全性毒理學試驗報告。
④功能學試驗報告(包括動物的功能試驗報告和/或人體試食試驗報告)。
⑤興奮劑、違禁藥物檢驗報告(申報緩解體力疲勞、減肥、改善生長發育功能的注冊申請)。
⑥功效成分或標志性成分試驗報告。
⑦穩定性試驗報告。
⑧衛生學試驗報告。
⑨其他檢驗報告(如原料品種鑒定報告、菌種毒力試驗報告等)。
(3)檢驗報告應符合下列要求:
①檢驗報告格式應規范,不得涂改。
②檢驗機構法人代表(或其授權人)簽名并加蓋檢驗機構公章。
③檢驗報告除在檢驗結論處加蓋檢驗機構公章外,一頁以上的檢驗報告必須加蓋騎縫章或逐頁加蓋公章。
(4)檢驗報告中產品名稱、送檢單位、樣品生產或試制單位名稱、樣品批號應與檢驗申請表中相應內容一致。若有變更,申請人和檢驗機構需提供書面說明。
(5)營養素補充劑保健食品的注冊申請,不需提供功能學試驗報告;不提供安全性毒理學試驗報告的,必須書面說明理由。
(6)申報資料中應當增加倫理委員會出具的允許開展該人體試食試驗證明文件的復印件。復印件須加蓋檢驗機構印鑒,附于人體試食試驗報告后。
(7)同一申請人申請原料和主要輔料相同、劑型不同產品的注冊,申請人應當提供不同劑型選擇的科學、合理的依據。如果其中一個劑型的產品注冊已經提供所有的檢驗報告,其他劑型的產品注冊時可以免做安全性毒理學和功能學試驗,但需提供免做相關試驗的說明,以及已做所有試驗產品的安全性毒理學和功能學試驗報告復印件。
(8)保健食品原料與主要輔料相同,涉及不同口味、不同顏色的產品注冊,如果其中一種口味、顏色的產品注冊已經提供所有試驗報告,其他口味和顏色的產品注冊可以免做安全性毒理學和功能學試驗,但需提供免做相關試驗的說明,以及已做所有試驗產品安全性毒理學和功能學試驗報告復印件。
13、產品標簽、說明書樣稿。
產品標簽、說明書樣稿應按《保健食品注冊申報資料項目要求(試行)》提供該項資料。
保健食品的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注意事項應根據申報的保健功能和產品的特性確定,按《保健食品申報與審評補充規定(試行)》提供該項資料。
14、產品技術要求及產品技術要求上傳成功確認單。
15、生產國(地區)有關機構出具的該產品生產企業符合當地相應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證明文件。
(1)申報產品由申請人委托境外生產企業生產的,證明文件中的生產企業應為被委托生產企業,同時需提供申請人委托生產的委托書。
(2)證明文件中應載明出具文件機構名稱、產品名稱、生產企業名稱和出具文件的日期。
(3)出具該證明文件的機構應是產品生產國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
16、由境外廠商常駐中國代表機構辦理注冊事務的,應當提供《外國企業常駐中國代表機構登記證》復印件。
境外生產廠商委托境內的代理機構負責辦理注冊事項的,需提供經過公證的委托書原件及受委托的代理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
委托辦理注冊事務的委托書應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書應載明委托書出具單位名稱、受委托單位名稱、委托申請注冊產品名稱、委托事項和委托書出具日期。
(2)出具委托書的委托方應與申請人名稱完全一致。
(3)被委托方再次委托其它代理機構辦理注冊事務時,應提供申請人的認可文件原件及中文譯本,譯文需經中國境內公證機關公證。
17、產品在生產國(地區)生產銷售一年以上的證明文件,該證明文件應當經生產國(地區)的公證機關公證和駐所在國使領館確認。
產品在生產國(或地區)生產銷售一年以上的證明文件,應符合以下要求:
(1)證明文件應載明文件出具機構的名稱、申請人名稱、生產企業名稱、產品名稱和出具文件的日期。
(2)證明文件應當明確標明該產品符合該國家(或地區)法律和相關標準,允許在該國(或地區)生產和銷售,如為只準在該國(或地區)生產,不在該國(地區)銷售,這類產品注冊申請不予受理。
(3)出具證明文件的機構應是生產國政府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
18、生產國(地區)或國際組織的與產品相關的有關標準。
19、產品在生產國(地區)上市使用的包裝、標簽、說明書實樣。應列于標簽、說明書樣稿項下。
20、其它有助于產品評審的資料。
(1)提供原料生產企業的合法登記文件。
(2)提供原料和輔料的檢驗報告。
(3)提供原料的購銷發票。原料如屬贈送的,應提供原料生產企業出具的相關證明,申請人向原料經銷單位購買原料的,還需提供經銷商與原料生產企業的供貨協議復印件。
(4)以提取物為原料的,還應提供提取物的生產工藝及質量標準,并加蓋供貨商公章。
(5)提供申請人與樣品試制單位的委托加工協議。
(6)提供樣品試制單位的有效的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衛生許可證包含申報產品的劑型。
(7)配方中使用了真菌、益生菌、核酸、瀕危野生動植物、輔酶Q10、大豆異黃酮等已有明確規定的物品,除按照《保健食品注冊管理辦法(試行)》提供有關資料外,還應按照相應規定提供有關資料。
(8)以化學合成品為原料的產品,應提供可食用的依據、食用量及安全性評價資料。
(9)參考文獻。
(10)首頁應當提供注明該項下各項文件、資料名稱和類別的目錄,并使用明顯的識別標志對各項文件、資料進行區分。
21、連續3個批號的樣品,其數量為檢驗所需量3倍。
22、兩個未啟封的最小銷售包裝的樣品。
提供的樣品包裝應完整、無損,應貼有標簽,標簽應與申報資料中相應的內容一致。樣品包裝應利于樣品的保存,不易變質、破碎。樣品應在保質期內。
23、上述申報資料必須使用中文并附原文,外文的資料可附后作為參考。中文譯文應當由境內公證機關進行公證,確保與原文內容一致;申請注冊的產品質量標準(中文本),必須符合中國保健食品質量標準的格式。
24、還應當注意以下事項:
(1)產品注冊申請表中,進口產品申請人為產品所有權的擁有者,生產企業為產品的實際生產者(申報產品由申請人自行生產的,生產企業即為申請人;申報產品由申請人委托境外其他企業生產的,生產企業即為被委托企業)。
(2)產品名稱、申請人名稱、生產企業名稱、代理機構名稱(中、英文)應前后一致。
(3)證明文件、委托書應為原件,應使用生產國(或地區)的官方文字,需由所在國(或地區)公證機關公證和我國駐所在國使(領)館確認。
(4)證明文件、委托書中載明有效期的,應當在有效期內使用。
(5)證明文件、委托書應有單位印章或法人代表(或其授權人)簽字。
八、申辦流程示意圖:

九、許可程序:
(一)受理:
申請人向行政受理服務中心提出申請,按照本《須知》第六條所列目錄提交申請材料,受理中心工作人員按照“《保健食品注冊管理辦法》附件一:進口保健食品產品注冊申請申報資料項目”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申請事項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二)檢驗與核查:
行政受理服務中心受理后,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5日內向確定的檢驗機構發出檢驗通知書并提供檢驗用樣品。根據需要,國家局可以對該產品的生產現場和試驗現場進行核查。
檢驗機構收到檢驗通知書和樣品在50日內對抽取的樣品進行樣品檢驗和復核檢驗,將檢驗報告移送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同時抄送申請人。特殊情況,檢驗機構不能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檢驗工作的,應當及時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報告并書面說明理由。
(三)技術審評和行政審查: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受理申請后,應當在80日內對申報資料進行技術審評和行政審查,并作出許可決定。在審查過程中,需要補充資料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一次性提出。申請人應當在收到補充資料通知書后的5個月內提交符合要求的補充資料,未按規定時限提交補充資料的予以退審。特殊情況,不能在規定時限內提交補充資料的,必須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書面申請,并說明理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在20日內提出處理意見。申請人補充資料時間不計入許可時限,其審查時限在原審查時限的基礎上延長30日。經審查準予注冊的,發給《國產保健食品批準證書》。不予注冊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四)送達:
自行政許可決定作出之日起10日內,SFDA行政受理服務中心將行政許可決定送達申請人。
(五)復審:
申請人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注冊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不予注冊通知之日起10日內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書面復審申請并說明復審理由。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收到復審申請后,應當按照原申請事項的審查時限和要求進行復審,并作出復審決定。撤銷不予注冊決定的,向申請人頒發相應的保健食品批準證明文件;維持原決定的,不再受理再次的復審申請,但申請人可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十、承諾時限:
自受理之日起,85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十一、實施機關:
實施機關: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受理地點: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務中心
十二、許可證件有效期與延續:
《進口保健食品批準證書》有效期為5年,《進口保健食品批準證書》有效期屆滿需要延長有效期的,申請人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個月前申請再注冊。
十三、許可年審或年檢:無
十四、受理咨詢與投訴機構:
咨詢: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投訴: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駐局監察局、政策法規司執法監督處
注:本須知工作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