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醫食品不同于普通食品,其經營銷售渠道、廣告宣傳有著特殊的要求。如果您還不清楚通過產品注冊后的特醫食品在經營銷售和廣告宣傳時需要符合哪些要求,食品伙伴網推薦您閱讀本篇文章。
1.特醫食品的經營銷售資質要求
在我國從事特醫食品銷售,資質要求因主體、銷售產品類型等的不同而有所差異:
①醫療機構、藥品零售企業銷售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這兩類機構無需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備案)。但向這兩類機構提供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的經營企業,應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或者進行備案。
②專營/增加特醫食品銷售:僅銷售特醫食品的,無需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只需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即可。對于已經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并計劃增加特醫食品銷售的,不需要另行備案。
③特醫食品生產者自產自銷的:已經取得特醫食品生產許可的企業,在其生產加工場所或者通過網絡銷售其生產的特醫食品時,無需取得食品經營許可,也不用另行備案。
2.特醫食品的銷售渠道及相關要求
我國規定特醫食品在銷售時,不得與普通食品或者藥品混放銷售。雖然2024年4月生效的修訂版《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中刪除了對銷售特醫食品的經營場所劃定專門區域、設立提示牌等的具體要求,但我們注意到隨后在6月份發布的《食品標簽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中是涵蓋了這一內容的。
除國家層面規定外,江蘇、安徽等地區也出臺了一些具體規定,比如《江蘇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經營使用管理辦法(試行)》中規定,食品經營者應當設定專門的區域或者柜臺(貨架)用于貯存、陳列和銷售特醫食品,不得與普通食品、藥品等其他商品混放銷售。銷售區域或者柜臺(貨架)所處顯著位置應當設立提示牌,注明:“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銷售專區(或者專柜)”字樣,提示牌為綠底白字(黑體),大小應當能使消費者醒目辨識。
2.1線下銷售
特醫食品中的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只能通過醫療機構或者藥品零售企業向消費者銷售,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向消費者銷售這類食品的屬于違法行為。其他類型的特醫食品沒有明確限定其銷售渠道。
2.2網絡銷售
除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外,其他類別的特醫食品均可進行網絡交易。
入網銷售特醫食品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通過第三方平臺進行交易的,應當在其經營活動主頁面顯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僅銷售特醫食品的應當公示相關備案信息;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應當在網站首頁顯著位置公示營業執照、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
此外,還應當依法公示產品注冊證書。持有廣告批準文號的,還應當公示廣告批準文號,并鏈接至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網站對應的數據查詢頁面。
3.特醫食品的廣告宣傳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明確,特醫食品廣告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關于藥品廣告管理的規定。
3.1廣告內容
特醫食品的廣告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杜絕食品虛假、夸大宣傳等違法行為。廣告主應當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特醫食品不屬于藥品,其廣告不得有涉及藥品的宣傳。
廣告內容應當以注冊證書和產品標簽、說明書為準,廣告涉及產品名稱、配方、營養學特征、適用人群等內容的,不得超出注冊證書、產品標簽、說明書范圍。還應當顯著標明適用人群、“不適用于非目標人群使用”“請在醫生或者臨床營養師指導下使用”及廣告批準文號。
3.2廣告審查
各類特醫食品的廣告需經廣告審查機關審查后方能發布,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組織指導特醫食品廣告審查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特醫食品廣告審查,依法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機關具體實施廣告審查。
經審查批準的廣告,會獲得廣告批準文號,其有效期與產品注冊證明文件或者生產許可文件最短的有效期一致。
3.3廣告投放渠道
不同類型的特醫食品廣告投放渠道要求不同。
國家規定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廣告按照處方藥廣告管理,該類廣告只能在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共同指定的醫學、藥學專業刊物上發布;其他類別的特醫食品廣告按照非處方藥廣告管理,未限定投放渠道。此外,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的廣告不得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發布。
4.小結
我國特醫食品經歷了由藥品形式監管到食品形式監管的重大轉變,這一發展歷程決定了其經營銷售渠道和廣告宣傳的特殊性,企業不僅要熟悉特醫食品的銷售規定,也需了解藥品廣告管理的相關規定,才能更好地保障其合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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