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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清理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通知(川府發〔2014〕35號)

   2014-06-23 588
核心提示: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有關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清理國務院部門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有關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清理國務院部門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通知》(國發〔2014〕16號)要求,全面推進我省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清理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清理對象和目標

  此次清理對象為省政府各部門及其所屬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各部門〈單位〉)和各市(州)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仍在實施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根據審批對象的不同,這些事項包括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審批事項和面向下級人民政府等方面的審批事項。

  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該取消的一律取消,該調整的堅決調整,最終不再保留“非行政許可審批”這一審批類別,并進一步規范行政管理行為,促進依法行政,推進政府職能轉變。

  二、清理原則和內容

  (一)堅持分類別、分批次清理;堅持分部門、分級次規范;堅持分步驟、動態化調整。

  (二)取消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由省政府規章設立的、由省政府及所屬部門(單位)規范性文件設定的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一律取消;由地方性法規設定的,按立法程序提請修改。確因工作實際需要,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事項,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關于嚴格控制新設行政許可的通知》(國發〔2013〕39號)和《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嚴格控制新設行政許可的通知》(川府發〔2013〕54號)的規定,依法履行新設行政許可的程序;屬于國務院規范性文件、部門規章設定的,省政府相關部門(單位)要與國務院部門銜接清理的方向,對應提出取消或調整為行政許可的清理意見,各市(州)也要對應承接。今后,任何部門(單位)不得在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之外,設定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審批事項。

  (三)取消和調整面向政府內部等方面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各部門(單位)原已承擔或承接國務院部門下放的面向政府內部等方面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凡與下級人民政府之間能夠協商處理的,或者直接面向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的,或者由下級人民政府管理更方便有效的,或者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要予以取消或下放。確因工作實際需要由政府部門(單位)承擔的,經省審改辦審核并報省政府批準后,統一調整為政府內部審批事項。同時,實施部門(單位)要根據精簡效能的原則,對政府內部審批事項加強規范管理。

  三、清理程序和步驟

  (一)部門清理。2014年7月底和8月底前,省政府各部門(單位)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本通知要求,及時對接國務院部門,全面清理本部門(單位)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列出事項清單,逐一提出取消、下放、調整的具體意見及依據并分兩批報送省審改辦和省編辦。同時,省政府各部門(單位)要加強對本系統實施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清理工作的指導和規范,確保市(州)、縣(市、區)清理結果與省政府各部門(單位)清理結果一致。中央在川單位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清理工作,按國務院部門要求開展,清理結果送省審改辦、省編辦、省法制辦、省政務服務管理辦、省政務服務和資源交易服務中心備案。

  (二)及時公布。2014年9月底和10月底前,省審改辦會同省編辦,組織省法制辦、省政務服務管理辦、省政務服務和資源交易服務中心等部門對省政府各部門(單位)報送的清理結果進行審核后,按程序報省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領導小組、省政府常務會議審定。2014年10月底和11月底前,分別在省政府門戶網站和各部門(單位)網站向社會公布。

  (三)動態調整。經省政府審定后確需調整為行政許可或政府內部審批事項的,由省審改辦會同省法制辦、省編辦、省政務服務管理辦、省政務服務和資源交易服務中心等相關部門(單位)依法按程序組織開展相關后續工作。省法制辦依據調整結果及時更新全省行政許可目錄和行政權力依法規范公開運行目錄。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結合本地實際,組織開展對本級政府部門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全面清理工作,并與省級同步推進,協調一致。

  四、工作要求

  (一)我省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清理工作與國務院部門的清理工作同步推進,力爭在2014年11月底前完成。各地、各部門(單位)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落實人員,逐項目、逐環節全面清理,及時報送清理結果并按要求公布。

  (二)做好承接落實工作。國務院部門下放的、面向地方人民政府等方面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除明確要求下放至省級的外,原則上同步下放至市(州)、縣(市、區);省直部門(單位)和市(州)、縣(市、區)要做好承接落實工作,實現無縫對接。

  (三)規范管理。對調整后列為政府內部審批事項的,要優化審批流程,簡化辦事程序,提高辦事效率。要明確政府內部審批的權限、范圍、條件、程序、時限等,嚴格限制自由裁量權,并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提高審批效率,切實加強機關效能建設。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4年6月18日



 
地區: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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