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實施方案》(新政發〔2013〕47號),經組織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對行政審批事項進行清理,決定:調整行政許可事項98項。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區、各部門要認真做好有關行政許可事項調整后的落實與銜接工作,切實加強后續監督、管理和服務;要按照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轉變政府職能的要求,繼續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清理、減少行政審批事項;要嚴格規范程序,創新工作方式,健全監督機制,增強工作責任,提高管理效能。
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機關應當將實施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管理相對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未經公示的,不得實施。
三、依法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涉及收費的,須經財政、發展和改革部門依法審查批準,并由收費機關公示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接受監督。
附件:調整的行政許可事項(98項)
2013年9月27日
附件:
調整的行政許可事項(98項)
一、下放實施層級的事項(21項)
(一)交通運輸廳
1. 下列7個事項合并為“權限內涉路施工許可”:
(1)占用、挖掘公路或公路改線的許可,名稱變更為:“因修建鐵路、機場、供電、水利、通信等建設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線的許可”
(2)設置平面交叉道口的審批,名稱變更為:“在公路上增設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許可”
(3)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許可,名稱變更為:“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的許可”
(4)在公路用地范圍內跨越、穿越公路、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許可,名稱變更為:“在公路用地范圍內架設、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許可”
(5)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許可
(6)利用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涵洞鋪設電纜等設施許可
(7)利用跨越公路的設施懸掛非公路標志的許可
下放后實施機關:地州市、縣(市)路政管理局
(二)質量技術監督局
1.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變更名稱為:“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許可”
部分下放:下表所列8個子項中的28個小項
序號 | 種類 | 作業項目 | 項目代號 |
1 | 特種設備相關管理 | 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安全管理 | A3 |
電梯安全管理 | A4 | ||
起重機械安全管理 | A5 | ||
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管理 | A8 | ||
2 | 鍋爐作業 | 一級鍋爐司爐 | G1 |
二級鍋爐司爐 | G2 | ||
一級鍋爐水質處理 | G4 | ||
3 | 壓力容器作業 | 固定式壓力容器操作 | R1 |
4 | 氣瓶作業 | 永久氣體氣瓶充裝 | P1 |
液化氣體氣瓶充裝 | P2 | ||
溶解乙炔氣瓶充裝 | P3 | ||
液化石油氣瓶充裝 | P4 | ||
車用氣瓶充裝 | P5 | ||
5 | 壓力管道作業 | 壓力管道巡檢維護 | D1 |
6 | 電梯作業 | 電梯司機 | T3 |
7 | 起重機械作業 | 起重機械指揮 | Q3 |
橋門式起重機司機 | Q4 | ||
塔式起重機司機 | Q5 | ||
門座式起重機司機 | Q6 | ||
纜索式起重機司機 | Q7 | ||
流動式起重機司機 | Q8 | ||
升降機司機 | Q9 | ||
機械式停車設備司機 | Q10 | ||
8 | 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作業 | 車輛維修 | N1 |
叉車司機 | N2 | ||
搬運車牽引車推頂車司機 | N3 | ||
內燃觀光車司機 | N4 | ||
蓄電池觀光車司機 | N5 |
下放后實施機關:地州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三)環境保護廳
1.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和環境影響報告表審批(屬于“權限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的子項)
部分下放:《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08年環保部令第2號)所列應編制環境影響登記表和環境影響報告表(跨地區、存在特殊情況和核與輻射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表除外)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下放后實施機關:建設項目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局
2.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批(屬于“權限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的子項)
部分下放:《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08年環保部令第2號)中所列能源、交通、城建、社會事業等14個大類45小類(見下表)
各地州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局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目錄
項目類別 | 項目投資規模或建設規模 |
(一) 水利 水庫 渠道改造 | 不涉及環境敏感區、庫容1000萬m3以下;中小型水庫除險加固。 引水干渠長度10km以下;老渠改造。 農田水利工程。 |
(二) 能源 電力 煤炭 石油 天然氣 | 水電站:不涉及環境敏感區的總裝機1000千瓦以下非抽水蓄能電站。 |
(三)交通公路 | 轄區內不跨區域、不涉及環境敏感區的三級以下公路及農村公路。 |
(四)信息產業 | 一般電信基礎設施。一般郵政基礎設施。 |
(五)冶金有色 | 金屬制品的壓延加工、鑄造。 |
(六)非金屬 | 水泥粉磨、攪拌站;水泥制品。 |
(七)化工 | 復合肥生產。 |
(八)機械交通 | 非整裝機械設備的制造和加工。 |
(九)輕工 | 糧食、飼料及植物油加工。 |
(十)城建 | 城市天然氣供應;鍋爐總容量65t/h以下的熱力生產;熱力供應。 |
(十一)社會 | 不涉及環境敏感區的總投資1000萬元以下旅游開發項目和資源保護項目。 |
(十二)農、林、 | 不涉及環境敏感區的農田改造項目、農產品基地項目;非原料林基地;防沙治沙工程;年存欄量折合5000羊單位以下的圍欄養殖。 |
(十三)地質 | 基礎地質勘查,水利、水電工程地質勘查,礦產地質勘查(不含開發、生產)。 |
(十四)輻射 | Ⅳ類、V類放射源,Ⅲ類射線裝置。 |
注:表中項目未注明新建、擴建或技術改造的,包括新建、擴建和技術改造。
下放后實施機關:建設項目所在地州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局
3.編制環境影響登記表和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審批(含試生產的審查)〔屬于“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審批(含試生產的審查)”的子項〕
部分下放:《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08年環保部令第2號)所列應編制環境影響登記表和環境影響報告表(跨地區、存在特殊情況和核與輻射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表除外)的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審批(含試生產的審查)
下放后實施機關:建設項目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局
4.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審批(含試生產的審查)〔屬于“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審批(含試生產的審查)”的子項〕
部分下放:《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08年環保部令第2號)中所列能源、交通、城建、社會事業等14個大類45小類〔各地州市級環境保護局審批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審批(含試生產的審查)目錄,內容同前目錄表〕
下放后實施機關:建設項目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局
二、合并的事項(76項)
(一)工商局(8項)
1.下列8項合并為“企業核準登記”:
(1)公司(含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登記;(2)公司變更登記;(3)公司注銷登記;(4)企業法人開業登記;(5)企業法人變更登記;(6)企業法人注銷登記;(7)非法人企業(含分公司、企業法人分支機構、非法人經營單位、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等非法人經濟組織)設立、變更、注銷登記;(8)企業法定代表人核準登記
(二)質量技術監督局(22項)
1.下列22項合并為“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核發”:(1)電線電纜生產許可證核發;(2)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生產許可證核發;(3)泵生產許可證核發;(4)建筑鋼管腳手架扣件生產許可證核發;(5)建筑防水卷材生產許可證核發;(6)汽車制動液生產許可證核發;(7)電熱毯生產許可證核發;(8)化肥生產許可證核發;(9)人造板生產許可證核發;(10)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生產許可證核發;(11)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核發;(12)冶煉用耐火材料生產許可證核發;(13)橡膠制品生產許可證核發;(14)助力車生產許可證核發;(15)摩托車頭盔生產許可證核發;(16)混凝土輸水管生產許可證核發;(17)水文儀器生產許可證核發;(18)巖土工程儀器生產許可證核發;(19)電力整流器生產許可證核發;(20)電力調度通訊設備生產許可證核發;(21)化妝品生產許可證核發;(22)直接接觸食品的材料等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證核發
(三)商務廳(46項)
1.下列46項合并為“權限內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
(1)權限內設立外資企業的審批;(2)權限內在中國境內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審批;(3)權限內在中國境內設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審批;(4)外商投資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不含涉及國際快遞業務的外商投資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5)外商投資股份公司(不包括上市公司)的變更事項(不包括公司為上市進行的變更)審批;(6)外商投資企業(專項規定的除外)不涉及批準證書記載變化的變更事項審批;(7)商務部批準設立的限額以下外商投資企業(專項規定的除外)的變更事項審批;(8)外商投資企業(專項規定的除外)的非實質性變更事項審批;(9)限額以上外商投資企業(專項規定的除外)不超過限額的增資事項審批;(10)限額以下外商投資股份公司設立及變更事項審批;(11)限額以下外商投資融資租賃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12)原在商務部審核權限內的鼓勵類產業且不需要國家綜合平衡的外商投資企業(專項規定的除外)設立及變更事項審批;(13)外商投資企業(專項規定的除外)的重大變更事項(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的限額以上增資事項和控股權向外方轉移的轉股事項除外)審批;(14)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境外分支機構審批;(15)交易額在限額以下的外資并購事項審批(專項規定外商投資企業除外);(16)限額以下外商投資創業投資和創業投資管理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17)外商投資注冊資本1億美元及以下投資性公司的設立及變更事項(含原商務部批準設立的投資性公司后續變更事項)審批(單次增資超過1億美元除外);(18)限額以下外商投資非油氣礦產勘查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19)限額以下外商投資非油氣采礦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20)外商投資道路旅客運輸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21)外商投資城市規劃服務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22)外商投資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設立及變更審批;(23)外商投資國際船舶運輸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24)外商投資國際船舶代理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25)外商投資光盤復制生產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26)外商投資認證培訓和認證咨詢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27)涉及國際快遞業務的外商投資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28)外商投資營業性演出經紀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29)外商投資保險經紀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30)外商投資拍賣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31)外商投資圖書、報紙、期刊分銷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32)專門從事網上銷售的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33)以自動售貨機方式銷售商品的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34)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設立及變更審批;(35)中外合作音像制品批發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36)外商獨資船務公司設立及變更審批;(37)外商投資旅行社(出境游除外)設立審批;(38)外商投資無船承運企業設立及變更;(39)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設立及變更;(40)外商投資印刷企業設立及變更;(41)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設立及變更;(42)外商投資道路運輸企業設立及變更;(43)外商投資商業企業設立及變更;(44)外商投資非融資租賃的租賃業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45)原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變更事項審批;(46)與境外合資、合作舉辦社會福利機構審批(與民政廳共同審批)
三、變更行政許可實施主體(1項)
1.自治區人民政府新政發〔2004〕54號確認由自治區經貿委實施“鮮繭收購資格認定”,現變更實施機關為自治區商務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