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食品網

云南省企業產品標準備案管理辦法

   2010-08-21 908
核心提示:  第一條 為了加強云南省企業產品標準備案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及

  第一條 為了加強云南省企業產品標準備案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及有關規定,制定《云南省企業產品標準備案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凡云南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以銷售為目的而生產的產品,其企業產品標準應到相關的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備案。

  第三條 本辦法所規定應備案的企業產品標準,是交貨依據的企業產品標SPAN lang=EN-US>

  第四條 企業產品標準由企業組織制定。標準備案前應聽取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產品質量檢驗部門、使用單位、科研機構和有關部門的意見,并對標準進行論證審查。

  第五條 企業產品標準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企業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主管領導批準、發布,并從發布之日起30日內報送相應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經備案的企業產品標準,方能作為企業組織生產、質量檢驗、貿易和仲裁的依據。

  第六條 企業應對企業產品標準實施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七條 企業應當按下列規定到相關部門辦理企業產品標準的備案手續:

  (一)國家、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注冊的企業,其企業標準報省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注冊的企業,其企業標準報地、州、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三)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注冊的企業,其企業標準報縣(市、區)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四)企業生產的產品在省外銷售,需在省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經企業自愿書面申請,也可按本條第(一)款規定執行。

  (五)保健食品、農藥、飼料、醫療器械、特種設備和消防產品等與人身健康、財產安全密切相關的企業產品標準,必須報省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企業辦理企業產品標準備案時,應提供如下資料:

  (一)企業標準備案申報表(一式3份);

  (二)企業標準文本(一式3份);

  (三)企業標準編制說明(一式3份);

  (四)產品的檢驗驗證報告(1份);

  (五)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

  第九條 企業報送備案>

  (一)貫徹國家和地方有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嚴格執行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并無抵觸;

  (二)保證安全、衛生,充分考慮使用要求,保護消費者利益,保護環境;

  (三)有利于企業技術進步,保證和提高產品質量,改善經營管理和增加社會經濟效益;

  (四)積極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

  (五)有利于合理利用國家資源、能源,推廣科學技術成果,有利于產品的通用互換,符合使用要求,技術先進,經濟合理;

  (六)有利于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和對外貿易;

  (七)本企業內的企業標準之間應協調一致;

  (八)標準中所引用的上級標準或規范性引用文件均應現行有效;

  (九)企業標準的編寫應符合GB/T1《標準化工作導則》的規定和要求。

  第十條 受理備案的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第八條所列企業標準備案材料之日起15日內辦理備案手續。在辦理備案過程中,若發現企業標準違反第九條的有關規定時,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企業進行修改,限期改正,符合規定后再予以備案。

  第十一條 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辦理企業產品標準備案時,應建立企業產品標準備案登記臺帳;賦予相應的備案編號;備案的標準文本封面加蓋“企業標準備案專用章”,注明企業標準有效期(有效期三年);在標準文本正文的每一頁加蓋企業標準防偽章(除封面和前言);頒發《云南省企業產品標準備案證書》,證書由云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統一制作。

  第十二條 產品標準備案后,企業應按規定在其產品或產品說明書、包裝物上標明所執行的企業產品標準編號。

  第十三條 已備案的企業產品標準,滿3年復審一次。在標準有效期內,如有相應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發布實施,也應及時對企業標準進行復審,并確定其繼續有效、修訂或廢止。未在規定期限內復審、復審后不報告復審結果或不辦理備案手續的,視為無效或廢止標準。企業應在復審30日內向原受理備案的部門報告復審結果。復審后修訂的企業產品標準應重新辦理備案手續。在復審、備案期間,企業產品標準繼續有效。

  第十四條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對企業產品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云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3年6月1日起實施。



 
地區: 云南
反對 0舉報 0 收藏 0 打賞 0
 
更多>同類法規
 
鹽池灘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