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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進一步規范進口食用植物油檢驗檢疫工作的補充通知

   2013-01-08 965
核心提示: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國發〔2012〕20號)和國務院專題會議精神,保障進口食用植物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國發〔2012〕20號)和國務院專題會議精神,保障進口食用植物油質量安全,總局先后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進口食用植物油檢驗監管的通知》(國質檢食函〔2012〕229號)、《關于進口散裝食用植物油運輸工具要求的公告》(2012年第80號)及《關于做好進口食用植物油檢驗監管工作的補充通知》(質檢食函〔2012〕493號),并自2013年1月1日正式實施。我局于9月在門戶網站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進口食用植物油檢驗檢疫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天津口岸進口食用植物油的進口報檢、后續監管、落實企業責任等工作進行了部署。為切實保障各項措施得到有效落實,現將《通知》中有關事項進一步明確如下:
 
  一、報檢要求
 
  進口食用植物油報檢時應嚴格按照《通知》要求執行。下述材料提供或標注不全的,一律不接受報檢:
 
  (一)合格證明材料。進口商在報檢時必須提供進口食用植物油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證明材料(檢測報告應由國外官方機構、生產商或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具體需檢測項目請咨詢各分支機構):
 
  1. 每批散裝食用植物油報檢時應當提供相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中規定項目的檢測報告;
 
  2. 首次向中國出口的預包裝食用植物油應提供相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中規定項目的檢測報告,再次進口時,應提供首次進口的衛生證書復印件、檢測報告復印件以及進口商經風險分析確定的重要項目(由進口商自行確定)和檢驗檢疫機構指定項目(具體項目請咨詢各分支機構)的檢測報告。
 
  關于“首次”界定如下:自2013年1月1日(報檢日期)起,全國范圍內,新接報檢的進口預包裝食用植物油均視為首次進口。2013年1月1日(報檢日期)前的進口記錄無效。
 
  (二)報檢單標注。進口商在報檢時必須在報檢單“合同訂立的特殊條款以及其他要求”欄中注明其產品境外生產企業名稱。
 
  (三)前三載清單。進口散裝食用植物油報檢時還須提供運輸工具前三航次裝載貨物名單。運輸工具及其前三航次裝載貨物應符合2012年80號公告要求,否則不準進口。
 
  二、落實企業主體責任
 
  (一)建立追溯系統。進口商應嚴格按照總局《進口食品進出口商備案管理規定》和《食品進口記錄和銷售記錄管理規定》(總局2012年第55號公告)以及《關于啟用進口食品進出口商備案管理系統的公告》(總局2012年第148號公告)的要求,在開展貿易前認真做好備案工作;建立進口和銷售記錄,食品進口記錄應在食用植物油進口后10個工作日內填寫完成,進口食品銷售記錄應在食用植物油銷售后10個工作日內填寫完成。
 
  (二)鼓勵開展自主檢查。鼓勵和指導食用植物油進口商按照要求制定進口商年度自主檢查計劃,對境外食用植物油生產企業進行自主檢查,并據此對境外供應商進行評估,確定合格供應商,要求和指導境外生產企業按照我國要求進行生產,保證其輸華食用植物油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鼓勵進口商主動向檢驗檢疫部門提交年度自主檢查報告。
 
  三、規范后續監管程序
 
  對于總局規定允許在檢驗檢疫機構監管下進行技術處理的進口食用植物油,原則上僅允許在進口口岸就地進行儲存或精煉加工;確需調離口岸進行儲存、精煉或再次調離儲存地的,應嚴格按照相關要求,由企業提出申請,獲得批準后方可調離。
 
  四、完善企業誠信體系
 
  進口食用植物油不合格情況將在總局網站的進境不合格食品、化妝品信息中予以公布,并記錄在進口商信譽記錄中。境外同一家生產企業生產的食用植物油1年內3次被檢驗檢疫機構檢出安全衛生項目不合格的,進口商應嚴格按照要求對境外生產企業進行自主檢查,指導其供應商進行技術整改,消除風險隱患,符合我國要求后方可進口。
 
  天津檢驗檢疫局食品安全監管處
 
  2012年12月28日


 
地區: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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