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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辦法(試行)(黑食藥監餐發〔2013〕20號)

   2013-05-21 1004
核心提示: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農村集體聚餐的食品安全,預防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發生,保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農村集體聚餐的食品安全,預防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發生,保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黑龍江省食品安全條例》、《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結合本省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的農村集體聚餐是指農村(含城鄉結合部)居民因婚嫁、喪葬、壽辰、升學、生子、建房等事宜,在非經營性場所舉辦的各種集體性聚餐活動。

  第三條 各鄉鎮、街道、村屯管理機構和舉辦聚餐的單位和個人,要高度重視農村集體聚餐的食品安全工作,采取切實有效措施,保障農村集體聚餐的食品安全。

  第四條 農村集體聚餐的管理堅持地方政府負總責、部門指導和行業自律相結合的工作原則,實行申報備案與現場指導相結合的管理制度。

  第五條 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堅持屬地化管理原則,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工作,采取網格化監管方式,落實管理責任。

  第六條 各縣區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充分發揮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食品安全工作機構、村(居)民委員會和鄉村衛生機構的作用,建立健全農村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協管員、信息員工作機制和年度表彰激勵機制,吸納村委會主任、鄉村醫生等人員的參加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環境與設施衛生要求

  第七條 宴席舉辦人應提供符合衛生要求的農村集體聚餐加工、聚餐場所,選用有健康證明和經食品安全培訓的廚師承辦宴席。承辦廚師對舉辦人應提出菜譜和衛生指導意見。

  第八條 加工場所周圍25米內無糞坑、豬圈、垃圾堆場、有毒有害企業等污染源。

  第九條 加工場所布局合理,按流程劃分相對獨立的原料清洗整理、餐具清洗消毒、烹調、待菜、倉貯區域等。

  第十條 用于加工的場所預先進行環境清掃,保持內外環境整潔,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蒼蠅及其孳生條件。

  第十一條 宴席廚房應設于固定用房內,配備有足夠的照明、通風裝置和有效的防蠅、防塵、排污及存放廢棄物的設施,有冷凍冷藏、清洗水池和餐具保潔設施等。

  第十二條 因原料清洗、整理、餐具清洗消毒需要臨時搭建的簡易棚,應選擇地勢較高的地方,地面平坦、硬化,四周設圍護。

  第十三條 用于加工的刀、墩、板、桶、盒、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應當按原料、半成品、成品區分開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凈,保持清潔。

  第十四條 承辦廚師自備餐具在存放、運輸過程中應使用專用的密封保潔柜,餐具保潔設施定期清洗,保持潔凈。

  第十五條 宴席用水應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要求,不得直接使用河水和未經檢驗合格的井水。

  第三章 食品的采購和貯存要求

  第十六條 承辦廚師應對舉辦人采購食品提出指導性意見,承辦廚師或舉辦人禁止采購下列食品:

  (一)有毒、有害、腐爛變質、酸敗、霉變、污穢不潔、混有異物和其他感觀性狀異常的食品;

  (二)無檢疫合格證明的肉類和無檢驗合格證明的肉類食品;

  (三)食品標簽標注內容不全,或超過保質期的預包裝食品;

  (四)未取得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供應的食品;

  第十七條 食品應分類存放于清潔、干燥的室內場所,需冷藏條件下保存的食品應當及時冷藏。

  第四章 加工過程的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八條 承辦廚師必須認真檢查待加工食品及原料,發現腐敗變質、感觀性狀異常的,不得加工、使用。

  第十九條 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須洗凈,蔬菜、肉類、水產品分類清洗后應使用流動水進行沖洗。

  第二十條 需加熱加工的食品應當燒熟煮透,其中心溫度不低于70℃,加工后的成品應當與食品原料、半成品分開存放。

  第二十一條 烹飪后至食用前需較長時間(超過2小時)存放的食品應當在高于60℃或低于10℃條件下存放,需要冷藏的熱食品應當冷卻后再冷藏。凡隔餐或隔夜的熟制品必須再次充分加熱后方可食用。

  第二十二條 受加工條件限制,農村集體聚餐不得使用生或半生流水產品(冷盤)。

  第二十三條 對宴席供餐食物每種100克以上冷藏留樣48小時。

  第二十四條 餐、飲具使用前必須洗凈,流動水沖洗;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符合食品用產品衛生要求和標準。

  第五章 廚師要求

  第二十五條 集體聚餐廚師必須每年進行健康檢查;新參加工作、臨時參加工作人員經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上崗。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的,不得從事食品加工工作。

  第二十六條 廚師應經過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組織的培訓,掌握相關食品安全知識,并取得《培訓合格證明》后方可承辦農村集體聚餐。

  第二十七條 廚師個人衛生要求

  (一)穿戴整潔的工作衣帽,持證上崗;

  (二)工作前、處理食品原料后或接觸直接入口食品之前應用流動清水洗手;

  (三)不得留長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

  (四)不得有面對食品打噴嚏、咳嗽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行為;

  (五)不得在加工場所內吸煙。

  第六章 申報和管理

  第二十八條 農村集體聚餐實行逐級申報備案管理。農村集體聚餐宴席由舉辦者或承辦廚師提前48小時向本村餐飲食品安全信息員報告,本村餐飲食品安全信息員認真做好登記,并及時向鄉鎮餐飲食品安全工作站申報備案。鄉鎮餐飲食品安全工作站接到申報后應認真做好登記并做好指導工作,重大事項或聚餐人數在500人以上的及時向縣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九條 申報內容包括舉辦人、承辦廚師基本情況,就餐時間、地點、人數和人員來源、場地衛生條件、菜肴清單等。

  第三十條 對已申報的農村集體聚餐宴席按季節和規模,實行分類指導。

  就餐人數200人(含200人)以下的聚餐活動,由本村餐飲食品安全信息員進行現場指導,由食品安全信息員與舉辦者或承辦廚師簽訂食品衛生安全承諾書。

  就餐人數200~500人的由所在鄉鎮餐飲食品安全工作站分派食品安全協管員進行書面指導或現場指導,由食品安全協管員與舉辦者或承辦廚師簽訂食品衛生安全承諾書。

  就餐人數500人(含500人)以上的,縣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監督員進行現場指導,由監督機構與舉辦者或承辦廚師簽訂食品衛生安全承諾書。

  第三十一條 申報地有傳染病正在流行的,禁止舉辦群體性聚餐;申報地鄰近有傳染病正在流行的,限制舉辦群體性聚餐;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的人員,禁止舉辦或承辦家庭宴席。

  第三十二條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農村集體聚餐引發的食物中毒或可疑食物中毒事件,應嚴格按照《食物中毒事故應急預案》規定做好調查、報告、處理和控制工作;宴席舉辦者、村(居)委會、鄉鎮(街道辦)食品安全工作站和當地醫療單位要采取應急救治措施,保護好現場,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對食物中毒事件進行調查處理。

  第三十三 集體聚餐活動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依據《食品安全法》、《黑龍江省食品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宴席對舉辦者、承辦廚師進行處罰。

  第三十四條 實行農村集體聚餐責任追究制度。對不按規定辦理申報手續而舉辦農村集體聚餐,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舉辦者和承辦廚師,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依法進行查處;對接到農村集體聚餐申報后不履行登記、報告、指導和簽訂食品衛生安全承諾書職責,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信息員、協管員,由所在單位進行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對不履行監管指導職責,造成農村集體聚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責任監督員,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通報批評或行政處分。

  對違反規定,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情節特別嚴重的,要依法追究相應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農村集體聚餐申報備案表、食品衛生安全承諾書由縣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統一印制。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與有關法律法規沖突的,以有關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地區: 黑龍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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