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基層工商分局(所)對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切實履行食品安全監管法定職責,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基層工商分局(所)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工商總局、省工商局的有關規定,以經濟戶口管理系統為依托,以網格化監管模式為基礎,對本轄區內流通環節食品安全實施巡查監管。
第三條 基層工商分局(所)及其內設機構以及崗位責任人,依據上級工商局規定的職責和本分局(所)分工,按照屬地管理、分工負責、協作配合、各負其責的崗位責任制原則,各自履行法定和分工崗位職責,承擔崗位責任。
基層工商分局(所)食品安全監管實行分局(所)長負責制,副分局(所)長協助分局(所)長承擔分工工作,責任人負責崗位分工工作。
第四條 基層工商分局(所)合理設定監管責任區,轄區內所有食品經營者,分別對應劃歸到相應的監管責任區和監督檢查人員。每個監管責任區配備不少于兩名監督檢查人員,監督檢查人員在監管區域內分片承擔監管任務,實行各自負責、共同監管的互為AB崗制度。
基層工商分局(所)在辦公場所設置本轄區食品經營布局圖、監管人員責任區分布圖。
第五條 履行下列食品安全監管的主要職責:
(一)根據食品安全年度、專項監督檢查計劃或者相關部門通報、公布的信息,組織實施監督檢查;
(二)對食品流通許可申請人經營條件是否符合法定要求進行現場核查,并根據縣級工商局授權依法做好個體食品流通許可證的核發工作;
(三)答復、核實、處理本分局(所)職責范圍內的有關食品安全咨詢、申訴、舉報;
?。ㄋ模┌凑帐称焚|量抽樣檢驗計劃,組織實施食品抽樣檢驗和快速檢測;
(五)依法以本分局(所)名義或根據縣級工商局委托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六)發現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關食品安全事故的舉報,立即報告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七)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加強對食品經營者的行政指導,及時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隱患。
第六條 完成下列食品安全監管的相關工作:
?。ㄒ唬┰诒痉志郑ㄋ┑怯浭称方洜I主體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食品經營重點行業的特別標注。結合企業年檢、個體驗照等環節及時補正漏標、錯標的標注;
?。ǘ┎杉⒄?、報告規定內容的食品安全信息;
(三)錄入食品安全監管機讀信息,歸檔、上報監管檔案,公布相關食品安全信息,接受公眾查詢;
(四)負責轉交辦本分局(所)內部需要流轉的監管任務,對監管任務完成情況進行檢查考核,實時督查督辦;
?。ㄎ澹┩瓿缮霞壒ど叹纸晦k的其他食品安全監管工作。
第二章 監管計劃
第七條 根據監督檢查任務來源,分別對納入年度監管計劃、專項監管計劃的食品經營者以及對申訴舉報、抽樣檢驗、食品安全事故等特定食品經營者實施監督檢查。
第八條 根據縣級工商局下達的監管計劃,制定本分局(所)年度、月度和專項監督檢查方案,并及時將監管任務細化分解到監管責任區和責任人。
第九條 監督檢查人員根據本分局(所)監管方案,以經濟戶口管理系統基本檢查項目為基礎,區分不同監管對象的檢查需要,添加必須的法定檢查項目,制訂巡查計劃并生成打印出監督檢查表。
涉及申訴舉報、抽樣檢驗、食品安全事故等內容的監督檢查,依照相關規定制訂監督檢查計劃。
第十條 根據主體分類監管原則,分別對食品店、食品經營企業、食品批發企業等食品經營者以及批發市場、集貿市場等檢查對象依法確定監督檢查項目。
(一)對食品經營者監督檢查下列主要項目: | 食品經營者監督檢查主要項目 |
主體資格 | 1、是否具有《食品流通許可證》、《營業執照》 |
2、是否未經許可擅自改變許可事項 | |
3、是否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食品流通許可證》 | |
4、經營條件發生變化時是否依照規定處理 | |
5、是否聘用未取得健康證明的人員從事食品經營 | |
6、是否安排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員 | |
經 銷食 品 | 7、是否銷售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
8、是否銷售被污染的食品 | |
包裝標識 | 9、是否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
10、是否銷售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 | |
11、預包裝食品標簽內容是否符合規定 | |
12、食品標簽、說明書是否含有虛假內容或涉及疾病防治內容 | |
13、進口預包裝食品是否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并符合法律規定 | |
商標廣 告 | 14、食品廣告內容是否含有虛假內容或涉及疾病防治內容 |
15、食品廣告是否含有禁止的機構、組織推薦食品的內容 | |
經營者自律 | 16、是否履行進貨查驗義務 |
17、是否主動提供銷售憑證 | |
18、是否定期檢查食品并做好退市和記錄 | |
19、發現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是否立即停止經營 |
(二)對食品經營企業監督檢查,在食品經營者監督檢查主要項目基礎上添加下列內容:
食品經營企業監督檢查主要項目 |
1、是否如實記錄食品進貨查驗的規定內容或保留載有規定內容的進貨票據 |
2、是否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運輸 |
3、是否保存食品進貨查驗記錄不少于二年 |
(三)對食品批發企業監督檢查,在食品經營者、食品經營企業監督檢查主要項目基礎上添加下列內容:
食品批發企業監督檢查主要項目 |
1、是否如實記錄批發食品的規定內容或保留載有規定內容的銷售票據 |
2、是否向購貨者開具載有規定內容的銷售票據 |
3、是否保存批發記錄或者票據不少于二年 |
(四)根據食品分類監管原則,對經營散裝食品的,在食品經營者監督檢查主要項目中添加下列內容:
散裝食品監督檢查主要項目 |
1、是否在貯存散裝食品位置標明規定的內容 |
2、是否在銷售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規定的內容 |
(五)對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經營柜臺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監督檢查下列主要項目:
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等監督檢查主要項目 |
1、是否審查入場食品經營者的《食品流通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
2、是否明確入場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
3、是否定期對入場食品經營者的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 |
4、是否建立食品經營者檔案,記載市場內食品經營者的有關規定信息 |
5、是否設置食品信息公示媒介,及時公開市場內或者行政機關公布的相關食品信息 |
6、發現食品經營者不具備經營資格的,是否禁止其入場銷售 |
7、發現食品經營者不具備與所經營食品相適應的經營環境和條件的,是否暫?;蛘呷∠淙雸鼋洜I資格 |
8、發現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是否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 |
(六)根據監督檢查實際需要,另行添加下列內容的監督檢查項目:
食品經營者監督檢查其他項目 |
1、是否經營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作原料生產的食品等禁止經營的食品 |
2、是否經營危害健康物質含量超過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等禁止經營的食品 |
3、是否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安全標準的專供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
4、是否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等的食品 |
5、是否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 |
6、是否經營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及其制品 |
7、是否經營國家為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經營的食品 |
8、是否經營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要求的食品 |
9、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所需要特殊要求銷售生鮮食品和熟食制品 |
10、是否隱瞞真實情況、提交虛假材料或以不正當手段申請或者取得食品流通許可 |
11、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是否進行處置、報告。 |
第十一條 根據年度監管計劃,每年對轄區內所有食品經營者實施不少于一次的監督檢查。對下列食品經營者,實時制訂巡查監管計劃,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ㄒ唬m棻O督檢查計劃安排的;
?。ǘ┥暝V舉報的、銷售抽樣檢驗結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縣級工商局轉交辦的等食品安全案件線索;
(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ㄋ模┬略O立六個月內的食品經營企業;
?。ㄎ澹┴熈钕奁诟恼谙迣脻M的;
?。┙洕鷳艨诠芾硐到y中警示、提示,或者在年檢中需要監督檢查的。
第三章 實施檢查
第十二條 實施監督檢查,應包括對食品經營者的經營場所、貯存場所、運輸環節,以及對經營者的主體資格、經營行為、銷售的食品的監督檢查,均應為實地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按照分類監管原則,監督檢查應區別不同的檢查對象,突出重點檢查項目,在規定時限內實施檢查。
發現巡查計劃未設定但屬于違法行為的檢查項目,應予以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監督檢查食品經營者履行進貨查驗義務,應采取食品“倒查”等方式檢查其保留供貨者提供的進貨票據和許可證、營業執照復印件,以及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質量檢驗合格報告等復印件。
對經營者獲得的票、證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還要通過食品“倒查”方式對批發企業實施監督檢查;對不屬于本分局(所)轄區的批發企業,應報告縣級工商局。
第十五條 監督檢查人員實施監督檢查時,如實記錄監督檢查情況,經監督檢查人員和食品經營者簽字后歸檔。
發現有違法行為的,在監督檢查記錄中如實記錄,并依法查處,記錄查處情況和結果。發現有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立案查處或者移送其他機關處理的,應當在監督檢查記錄中載明。
第十六條分局(所)長根據縣級工商局轉交辦、本分局(所)內部流轉等臨時監督檢查任務,及時組織巡查。監督檢查人員根據職責和監管需要,可自主增加并實施對特定檢查對象的監督檢查。
第四章 分類處置
第十七條 根據監督檢查發現的不同情形,按照分工職責或者報經批準,依照本規程分類處置要求,分別依法采取相應的處置措施。
第十八條 發現食品經營者有違法經營行為,根據違法經營行為的不同情形,對照省工商局《食品安全監管類違法行為字典庫》(蘇工商消函〔2010〕6號)分別依法處置:
發現有違法經營行為的分類處置 | ||
違法行為 | 處置措施 | 處置依據 |
依法應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的 | 制作、送達《責令改正通知書》或者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 總局第43、44號令有關規定 |
依法應立案查處的 | 依據權限或者報批后,立案查處 | |
依法應移送其他機關處理的 | 書面報告縣級工商局依法移送 |
發現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根據發現的不同情形,分別依法處置:
發現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分類處置 | ||
發現環節 | 處置措施 | 處置依據 |
監督檢查中發現的 | 1、責令停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立案查處 | 總局第43號令第34條 |
2、追查食品來源和流向,立案查處 | ||
3、采集報告有關食品安全信息 | ||
抽樣檢驗中發現的 | 1、接到縣級工商局送達抽樣檢驗結果通知五個工作日內,將抽樣檢驗結果通知被抽樣檢驗人 | 總局第43號令第43條 |
2責令停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立案查處 | ||
3追查食品來源和流向,監督其他食品經營者對同一批次的食品下架退市 | ||
4采集報告有關食品安全信息 | ||
快速檢測發現的 | 1、將食品樣本送符合法定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檢驗,依據檢驗結果處理 | 食品安全法第60條 |
2、食品經營者在檢驗機構未出具檢驗結果之前,自行采取食品安全的保障措施 | 總局食品抽樣檢驗工作制度第12條 | |
食品經營者發現或者被告知的 | 未停止經營其發現或者被告知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責令停止銷售,立案查處。停止銷售情況記入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 | 總局第43號令第23條、第32條,總局食品市場質量監管制度第12條 |
第十九條 發現食品經營主體有退出情況的,分別以下不同情形,依據權限或者報告縣級工商局依法處置:
發現有退出情況的分類處置 | |||
發現環節 | 監督檢查(審查)情況 | 處置措施 | 處置依據 |
監督檢查中發現的 | 不再符合經營許可條件的 | 依法撤銷許可 | 總局第43號令第33 |
以不正當手段等取得食品流通許可的 | 立案查處,依法撤銷許可 | 第44號令第23、34條 | |
構成吊銷食品流通許可證嚴重情節的 | 立案查處,依法吊銷許可證 | 總局第43、44號令有關規定 | |
依法應注銷食品流通許可的 | 依法辦理許可的注銷手續 | 總局第44號令第24條 | |
查無下落的 | 依據有關登記管理規定處置 | 有關登記管理法律制度 | |
年檢驗照中審查發現的 | 食品流通許可證被撤銷、吊銷或者有效期限屆滿 | 責令辦理經營范圍的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 總局第44號令第32條 |
第二十條 對食品經營者拒不履行下列義務的行為,依照權限采取措施或者立案查處:
監督管理保障措施 | |
違法行為 | 處罰依據 |
食品經營者拒絕工商機關依法開展監督檢查的 | 總局第43號令第62條 |
食品經營者拒不履行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更換、退貨等義務的 | 總局第43號令第62條 |
責令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后,食品經營者仍拒不停止經營的 | 食品安全法第85條 |
第二十一條 有關食品安全的申訴,經核實未發現被申訴人有違法行為的,依法調處。被申訴人涉嫌違法的,按照先調解后查處原則處置;對被申訴人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按照懲罰性賠償規定進行調處。
有關食品安全的舉報,發現被舉報人有違法行為的,按照規定查處。未發現被舉報人有違法行為或者違法行為證據不足或者移交其他機關處理的,按照12315操作系統有關銷案的規定處置。
第二十二條 對流通環節發生的不需啟動應急預案的一般性食品安全事故,根據縣級工商局通知的同級衛生行政部門的意見,對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經營者實施監督檢查并進行處置:
流通環節食品安全事故的處置 | |
處置措施 | 處置依據 |
封存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立即進行檢驗 | 食品安全法第72條 |
對確認屬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責令食品經營者停止經營并銷毀 | |
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責令進行清洗消毒 | |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經營者對導致或者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設備等,應當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 | 總局第43號令第60條 |
自事故發生之時起2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
第五章 反饋報告
第二十三條 在開展監督檢查和日常監管過程中,隨時采集、分析下列食品安全信息,并按規定程序、形式和時限向縣級工商局反饋報告:
第二十四條 監督檢查人員采集、獲悉到規定內容的食品安全信息,應逐級報告。根據信息的重大、緊急程度,由分局(所)長向縣級工商局局長、分管局長或者職能科室報告。相關責任人在經分局(所)長同意或認為必要時,可直接向縣級工商局報告。
食品安全信息采集報告內容 | ||
采集環節 | 食品安全信息 | 報告時間形式 |
監督檢查中 | 發現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涉及本分局(所)管轄行政區域以外其他地區的 | 及時書面報告 |
發現經營者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其原因是由其他環節引起的 | ||
發現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 | ||
發現進口食品存在安全問題的 | ||
監督檢查中獲知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或者收集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信息 | ||
日常監管中 | 發現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關食品安全事故的舉報 | 立即報告 |
接到有關食品安全的申訴、舉報,不屬于本局職責的 | 及時書面報告 | |
抽樣檢驗中 | 發現的不屬于本分局(所)管轄的或者應當移送的食品安全案件線索 |
第二十五條 信息反饋報告,應按照規定的時限和形式要求報送。情況緊急時,可采用通訊方式報告,并記錄報告人、接收人和報告的內容、形式、時間以及答復人和答復內容。對規定書式反饋報告形式的,在三個工作日內補報書式材料。
第六章 錄入歸檔和信息公布
第二十六條 監督檢查結束后,相關責任人應按照規定程序和時限,對各類書式資料進行匯總校核、報查報批,并分別回填錄入經濟戶口管理系統或12315系統。
第二十七條 根據經濟戶口管理規定,除應由縣級工商局檔案部門管理的有關食品安全資料外,按照檔案管理規定,建立本分局(所)食品安全監管檔案。
食品安全監管檔案,應包括監督檢查記錄以及在監管過程中形成的計劃方案、總結和咨詢、申訴、舉報以及抽樣檢驗、快速檢測、反饋報告等有關資料。參照《食品安全監管檔案主要歸檔資料目錄》(附表1),及時收集、甄別、整理、歸檔相關監管資料。
第二十八條 在本分局(所)辦公場所設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欄”,及時轉載公示上級工商局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按照省工商局《食品安全信息采集處置工作規范(試行)》(蘇工商消〔2010〕110號)規定,經上級工商局同意后,公示以下涉及本分局(所)的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
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 |
依照《食品安全法》實施行政許可的情況 |
查處食品經營者違法行為的情況 |
專項檢查整治工作情況 |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 |
第二十九條 相關責任人按照食品安全信息和檔案管理規定,報批、公布有關食品安全信息,接受公眾對涉及本分局(所)食品安全信息的查詢。
第七章 檢查考核
第三十條 對食品安全監管重點環節、具體監管任務完成情況,應采取檢查書式材料、機讀信息和實地抽查監管對象等方式,實時督查監管任務完成進度,審查監管結果和質量,實施監管質量和效率的動態控制。
對未按規定完成巡查計劃、交辦任務,或者退回重新監督檢查、反饋等事項,由相關負責人負責催辦、督辦和督促整改,并將情況記入相關人員考核記錄。
第三十一條 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檢查考核,根據監管工作重點,按照崗位分工職責,可參照《食品安全監管人員考核基本內容》(附表2)調整確定考核項目。
綜合性的檢查考核,每半年組織一次;專項、階段性的檢查考核,可在專項監管結束后,或者根據階段性監管工作的進程酌情安排。
第三十二條 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國家工商總局《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66條和省工商局《經濟戶口管理辦法》第六章的有關規定,追究有關監督檢查人員和有關負責人的過錯責任:
?。ㄒ唬┩婧雎毷兀瑧獙嵤z查、行政處罰而不作為的;
?。ǘ┨摷贆z查或者在檢查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ㄈ┪窗匆幎ê藢崱⑻幚碛嘘P食品安全的投訴、舉報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四)未按規定采集、報告食品安全信息,或者未經批準擅自披露食品安全監管信息,導致嚴重后果的;
?。ㄎ澹κ称钒踩鹿孰[瞞、謊報、緩報,未及時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的;
(六)其他不履行食品安全監管法定職責、日常監督檢查不到位的行為。
附件:1、食品安全監管檔案主要歸檔資料目錄
2、食品安全監管人員考核基本內容
3、常用監管表格
食品安全監管檔案主要歸檔資料目錄
食品安全監管檔案主要歸檔資料目錄 | |
類別 | 資料內容 |
組織領導 | 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組織機構/人員分工 |
各類食品安全監管工作責任書 | |
食品安全年度監督檢查計劃 | |
食品安全監管工作階段性和全年總結 | |
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 |
有關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會議記錄 | |
各種督查督辦記錄/巡查監管組(員)檢查考核表 | |
宣傳培訓 | 基層工商分局(所)(所)集中學習培訓食品安全法律知識紀錄/考試試卷 |
組織食品經營者學習培訓食品安全法律知識紀錄 | |
基層工商分局(所)(所)與食品經營者簽訂的《食品安全責任書》 | |
食品安全法律知識宣傳/媒體報道記錄、資料、圖片 | |
監督管理 | 食品經營主體臺帳 |
食品無證經營登記臺帳 | |
食品批發類/連鎖超市經營者備案登記資料 | |
各類月度、單項食品安全監督檢查計劃、方案 | |
各類食品安全監督檢查記錄 | |
申訴舉報 | 有關食品安全咨詢、申訴、舉報記錄 |
食品安全事故記錄/報告 | |
有關食品安全申訴、舉報處理資料 | |
抽檢快檢 | 食品抽樣檢驗/快速檢測計劃、方案 |
完成上級局食品抽樣檢驗計劃登記臺帳 | |
抽樣檢驗工作記錄資料 | |
快速檢測培訓記錄 | |
快速檢測抽樣記錄 | |
快速檢測登記臺帳 | |
快速檢測結果通知書 | |
檢測結果可能不合格食品處理記錄/送檢申請 | |
報告公示 | 食品安全信息采集記錄/報告 |
各類食品安全月報、季報、年報表/專項報表 | |
各類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專項總結 | |
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登記表/公示資料 | |
報告縣級工商局和縣級工商局批示記錄 | |
其他資料 | 其他應當歸檔而難以歸入上述分類的資料 |
附表2
食品安全監管人員考核基本內容
巡查監管組(員)檢查考核表 | ||||
類別 | 項目 | 分值 | 考核內容 | 評分標準 |
書式資料30分 | 監督檢查 | 10 | 按分類監督檢查重點添加檢查內容 | 未添加重點檢查內容的1次扣0.5分。年度檢查不少于1次或專項和增加頻次的檢查應查盡查。少查或無記錄1次扣1分,記錄不完整規范1次扣0.5分 |
按年度計劃實施的監督檢查應查盡查,記錄完整、規范 | ||||
按專項監督檢查計劃實施的監督檢查應查盡查,記錄完整、規范 | ||||
需增加監督檢查頻次的監督檢查應查盡查,記錄完整、規范 | ||||
申訴舉報 | 5 | 咨詢申訴舉報記錄、資料完整、規范 | 無記錄資料1件扣1分,資料不完整規范1件扣0.5分 | |
抽樣檢驗 | 4 | 按規定制定食品質量抽樣檢驗和快速檢測計劃 | 無計劃1次扣0.5分,工作或處置記錄不完整規范1次扣0.5分 | |
抽樣檢驗和快速檢測工作記錄完整、規范 | ||||
抽樣檢驗和快速檢測結果處置記錄資料完整、規范 | ||||
食品案件 | 3 | 責令改正通知書規范制作、送達 | 相關法律文書制作、送達不規范1件扣0.5分 | |
給予行政處罰的證據和材料完整,法律文書規范制作、送達 | ||||
安全事故 | 5 | 按規定報告和處置,報告、處置、反饋記錄完整、規范 | 報告、處置、反饋記錄不完整規范1件扣1分 | |
上報資料 | 3 | 反饋報告信息資料完整、規范 | 反饋報告報送不及時或不完整規范1件扣0.5分 | |
全部監管資料整理、報送齊全 | ||||
機讀信息 20 分 | 檢查記錄 | 12 | 年度監督檢查記錄及時錄入,錄入完整、規范 | 檢查記錄未錄入、錄入不及時不完整規范1次扣0.5分 |
專項監督檢查記錄及時錄入,錄入完整、規范 | ||||
增加頻次監督檢查記錄及時錄入,錄入完整、規范 | ||||
其他錄入 | 8 | 咨詢申訴舉報記錄及時錄入,錄入完整、規范 | 檢查記錄未錄入、錄入不及時不完整規范1次扣0.5分。未按標準建立電子臺帳扣1分,臺帳錄入不完整規范2處扣0.5分 |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的記錄及時錄入,錄入完整、規范 | ||||
食品經營主體電子臺帳登記錄入完整、規范,及時登記維護 | ||||
現 場 檢 查和辦案 50 分 | 主體資格 | 16 | 經營者持有有效許可證 | 無證或期滿1次扣1分,無有效健康證明1人次扣0.5分,擅自改變事項1次扣0.5分 |
從業人員具有有效健康證明 | ||||
未擅自改變許可事項 | ||||
經營行為 | 18 | 銷售的食品在保質期內 | 超過保質期1件食品扣1分,其他情況1件次扣0.5分 | |
銷售的預包裝食品有標簽 | ||||
預包裝食品標簽內容符合規定 | ||||
散裝食品是否按規定貯存、銷售 | ||||
自律行為 | 16 | 進貨時履行查驗義務,保留供貨商提供的相關資料 | 查驗資料未保留或極不完整、沒有銷售憑證、未記錄退市食品的1次扣0.5分,發現其他未列入此表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1件扣1分 | |
主動提供銷售憑證 | ||||
食品經營、批發企業查驗記錄、批發記錄和票據憑證按要求妥善保管 | ||||
定期檢查食品,并做好退市記錄 | ||||
合計 | | 100 | | |
說明 | 1、檢查采取抽取等額檢查基數方式進行;2、對考核項目以年度為單位計算的,按序時完成比率考核。 |
附表3
食品安全信息采集記錄/報告
工商 食信字( )第 號
信息 采集 | 信息內容 | |
信息來源 | □監督檢查 □案件查處 □專項監督檢查 □年檢/驗照 □申訴/舉報 □日常監督檢查 □抽樣檢驗 □有關部門通報 □食品安全事故 □其他 | |
信息報告 | 采集時間 | |
采集人員 | | |
報告部門 | | |
批準報告人 | | |
報告人 | | |
報告時間 | | |
信息處置 | 處置情況 | |
處置人 | | |
處置時間 | |
食品安全事故記錄/報告
工商 事故字( )第 號
事 故發生情況 記 錄 | 事故詳情描述 | 事故來源 | |
發生時間 | | ||
發生地點 | | ||
事故人數 | | ||
事故過程 | | ||
發生事故業主 | 經營者名稱 | | |
經營地址 | | ||
營業執照/ 許可證號 | | ||
事故食品名稱 | | ||
事 故先行 處 置記錄 | 應急措施 | | |
處置人員 | | ||
報告部門 | | ||
報告人員 | | ||
報告時間 | | ||
接受報告人 | | ||
上級批復 | | ||
其他 | |
附表5
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登記表
信息公示單位:
序號 | 公示內容/標題 | 內容來源 | 批準人 | 批準時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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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地點 | | 公示形式 | | ||
公示時間 | | 公示期間 | | ||
公示期號 | 年 第 期 | 報批公示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