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獎勵在全省質量管理工作中成績特別突出的企業,推動我省質量管理整體水平的提高,促進經濟持續、健康、快速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國務院《質量振興綱要》、《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產品質量若干問題的決定》、《遼寧省質量振興規劃》和《遼寧省加強產品質量工作的實施意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遼寧省質量管理獎是遼寧省人民政府依法設置的質量獎勵制度,是省政府授予企業在質量管理方面的最高獎勵。
第三條 遼寧省質量管理獎,堅持企業自愿申報和科學、公開、公正、公平及寧缺勿濫的評選原則。
第四條 凡在遼寧省行政區域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均可申請遼寧省質量管理獎。
第二章 組織和職責
第五條 設立遼寧省質量管理獎評選委員會。遼寧省質量管理獎評選委員會由省質量管理方面的專家、學者組成,其職責是:
(一)對入選企業材料進行審查;
(二)現場檢查;
(三)征求社會意見;
(四)形成評審報告,向省政府提出建議授獎名單。
第六條 設立省質量管理獎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其職責是:
(一)組織制訂遼寧省質量管理獎管理辦法;
(二)組織制訂并實施遼寧省質量管理獎評審計劃;
(三)組織制訂評選實施方案;
(四)組織對獲獎企業的質量管理經驗進行推廣宣傳;
(五)負責省質量管理獎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條 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組織轄區內的企業申報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并將符合條件的企業名單報省質量管理獎辦公室。
第三章 評審條件
第八條 申請遼寧省質量管理獎的工業企業必須具備如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依法生產經營;
(二)建立了科學有效的質量管理體系,通過了ISO9000標準認證;
(三)具有合理的生產經營規模、良好的經濟效益、市場信譽和社會形象;
(四)各項經濟、技術等指標連續三年居省內領先、國內同行業先進水平;
(五)至少有一種主導產品為遼寧名牌產品;
(六)具有現代質量管理理念和強烈的市場意識、品牌意識和宣傳意識;
(七)在近兩年的市級以上質量監督抽查中,產品全部合格, 未發生過重大質量事故;
第四章 評審程序
第九條 遼寧省質量管理獎的基本評審程序:
(一)企業申請。凡符合遼寧省質量管理獎評選基本條件,在質量管理方面取得突出成績的企業,在自愿的基礎上,均可填寫《遼寧省質量管理獎申報書》,向所在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申請;
(二)材料初審。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根據評選申報條件的要求,協調本地有關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
(三)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將符合條件的企業名單匯總后報送省質量管理獎辦公室;
(四)省質量管理獎辦公室對各市上報企業進行初評,確定入選企業名單;
(五)省質量管理獎評選委員會組織實施評審和征求社會意見,形成評審報告,向省政府提出建議授獎名單;
(六)省政府審核批準獲獎名單,向社會公布,并向獲獎單位頒發榮譽證書、獎牌、獎杯。
第五章 獎勵
第十條 獲獎企業在有效期內,可在產品包裝和廣告宣傳中使用質量管理獎標志。
第十一條 對獲獎企業按《遼寧省加強產品質量工作的實施意見》(遼政發[2000]33號)中“獲得遼寧省質量管理獎的企業,當年可按企業銷售額的1‰提取獎金,獎金額可稅前扣除”的規定進行獎勵。
第六章 監督和管理
第十二條 遼寧省質量管理獎每三年評選一次,獲獎證書有效期三年。到期后,證書自然失效,企業可重新參加評審。
第十三條 省質量管理獎辦公室負責對獲獎企業的日常監督和復查工作。
第十四條 在證書有效期內,如獲獎企業發生兼并、重組或生產要素發生重大變化,企業應及時報告省質量管理獎辦公室組織重新評審或補充審查。
第十五條 對提供不實數據和資料獲得省質量管理獎的,一經查實,即報省政府批準撤銷其獲獎稱號,收回證書、獎牌、獎杯,并予通告。
第十六條 遼寧省質量管理獎證書、獎牌、獎杯、標志由省質量管理獎辦公室統一制作。任何單位、組織或個人不得擅自印刷、制作、偽造或冒用質量管理獎證書、獎牌、獎杯、標志。違者,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處罰。
第十七條 在獲獎有效期內,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根據情節分別采取限期整改、通報批評直至報請省政府撤銷其獲獎稱號并收回證書、獎牌、獎杯、標志等處理措施。
(一)獲獎后達不到獲獎基本條件的;
(二)企業質量管理水平明顯下降的;
(三)用戶對質量問題反映強烈的;
(四)在市級以上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中不合格的。
第十八條 省質量管理獎評審及有關工作人員,要嚴格保守企業秘密,不得侵犯企業合法權益,不得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收受賄賂。違者,撤銷其參與省質量管理獎工作的資格,并由其所在單位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省質量管理獎工作所需費用,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條 運輸、建筑、服務等行業的質量管理獎評選標準由省質量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 本辦法由遼寧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第一條 為獎勵在全省質量管理工作中成績特別突出的企業,推動我省質量管理整體水平的提高,促進經濟持續、健康、快速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國務院《質量振興綱要》、《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產品質量若干問題的決定》、《遼寧省質量振興規劃》和《遼寧省加強產品質量工作的實施意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遼寧省質量管理獎是遼寧省人民政府依法設置的質量獎勵制度,是省政府授予企業在質量管理方面的最高獎勵。
第三條 遼寧省質量管理獎,堅持企業自愿申報和科學、公開、公正、公平及寧缺勿濫的評選原則。
第四條 凡在遼寧省行政區域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均可申請遼寧省質量管理獎。
第二章 組織和職責
第五條 設立遼寧省質量管理獎評選委員會。遼寧省質量管理獎評選委員會由省質量管理方面的專家、學者組成,其職責是:
(一)對入選企業材料進行審查;
(二)現場檢查;
(三)征求社會意見;
(四)形成評審報告,向省政府提出建議授獎名單。
第六條 設立省質量管理獎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其職責是:
(一)組織制訂遼寧省質量管理獎管理辦法;
(二)組織制訂并實施遼寧省質量管理獎評審計劃;
(三)組織制訂評選實施方案;
(四)組織對獲獎企業的質量管理經驗進行推廣宣傳;
(五)負責省質量管理獎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條 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組織轄區內的企業申報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并將符合條件的企業名單報省質量管理獎辦公室。
第三章 評審條件
第八條 申請遼寧省質量管理獎的工業企業必須具備如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依法生產經營;
(二)建立了科學有效的質量管理體系,通過了ISO9000標準認證;
(三)具有合理的生產經營規模、良好的經濟效益、市場信譽和社會形象;
(四)各項經濟、技術等指標連續三年居省內領先、國內同行業先進水平;
(五)至少有一種主導產品為遼寧名牌產品;
(六)具有現代質量管理理念和強烈的市場意識、品牌意識和宣傳意識;
(七)在近兩年的市級以上質量監督抽查中,產品全部合格, 未發生過重大質量事故;
第四章 評審程序
第九條 遼寧省質量管理獎的基本評審程序:
(一)企業申請。凡符合遼寧省質量管理獎評選基本條件,在質量管理方面取得突出成績的企業,在自愿的基礎上,均可填寫《遼寧省質量管理獎申報書》,向所在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申請;
(二)材料初審。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根據評選申報條件的要求,協調本地有關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
(三)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將符合條件的企業名單匯總后報送省質量管理獎辦公室;
(四)省質量管理獎辦公室對各市上報企業進行初評,確定入選企業名單;
(五)省質量管理獎評選委員會組織實施評審和征求社會意見,形成評審報告,向省政府提出建議授獎名單;
(六)省政府審核批準獲獎名單,向社會公布,并向獲獎單位頒發榮譽證書、獎牌、獎杯。
第五章 獎勵
第十條 獲獎企業在有效期內,可在產品包裝和廣告宣傳中使用質量管理獎標志。
第十一條 對獲獎企業按《遼寧省加強產品質量工作的實施意見》(遼政發[2000]33號)中“獲得遼寧省質量管理獎的企業,當年可按企業銷售額的1‰提取獎金,獎金額可稅前扣除”的規定進行獎勵。
第六章 監督和管理
第十二條 遼寧省質量管理獎每三年評選一次,獲獎證書有效期三年。到期后,證書自然失效,企業可重新參加評審。
第十三條 省質量管理獎辦公室負責對獲獎企業的日常監督和復查工作。
第十四條 在證書有效期內,如獲獎企業發生兼并、重組或生產要素發生重大變化,企業應及時報告省質量管理獎辦公室組織重新評審或補充審查。
第十五條 對提供不實數據和資料獲得省質量管理獎的,一經查實,即報省政府批準撤銷其獲獎稱號,收回證書、獎牌、獎杯,并予通告。
第十六條 遼寧省質量管理獎證書、獎牌、獎杯、標志由省質量管理獎辦公室統一制作。任何單位、組織或個人不得擅自印刷、制作、偽造或冒用質量管理獎證書、獎牌、獎杯、標志。違者,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處罰。
第十七條 在獲獎有效期內,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根據情節分別采取限期整改、通報批評直至報請省政府撤銷其獲獎稱號并收回證書、獎牌、獎杯、標志等處理措施。
(一)獲獎后達不到獲獎基本條件的;
(二)企業質量管理水平明顯下降的;
(三)用戶對質量問題反映強烈的;
(四)在市級以上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中不合格的。
第十八條 省質量管理獎評審及有關工作人員,要嚴格保守企業秘密,不得侵犯企業合法權益,不得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收受賄賂。違者,撤銷其參與省質量管理獎工作的資格,并由其所在單位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省質量管理獎工作所需費用,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條 運輸、建筑、服務等行業的質量管理獎評選標準由省質量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 本辦法由遼寧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