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農牧(農林)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農業部《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2011年8月22日農業部第3號令發布)的有關規定,省農牧廳編制了《甘肅省主要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辦事指南》(以下簡稱《辦事指南》,現予以印發,從2011年9月25日起實施。列入《辦事指南》的行政許可事項由省農牧廳行政審批受理中心(在省政府政務大廳設立窗口)統一受理和送達,請按《辦事指南》規定的許可條件、許可程序辦理許可事項。省農牧廳在本《辦事指南》施行前發布的有關主要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辦理的規定與本《辦事指南》不一致的,適用本《辦事指南》。
附件: 《甘肅省主要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辦事指南》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件:
甘肅省主要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辦事指南
目 錄
1、雜交稻、雜交玉米種子及其親本種子生產許可證核發
2、其他主要農作物種子生產許可證核發(除雜交稻、雜交玉米種子及其親本種子和馬鈴薯種子)
3、雜交稻、雜交玉米種子及其親本種子經營許可證核發
4、其他主要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核發(除雜交稻、雜交玉米種子及其親本種子和馬鈴薯種子)
5、馬鈴薯脫毒種薯(原原種、原種)生產許可證核發
6、馬鈴薯脫毒種薯(原原種、原種)經營許可證核發
7、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注冊資金達到1億元以上的公司種子經營許可證審核
8、從事種子進出口業務的公司的種子經營許可證審核
一、雜交稻、雜交玉米種子及其親本種子生產許可證核發
項目名稱:雜交稻、雜交玉米種子及其親本種子生產許可證核發
項目類型:前審后批
核準內容:是否具備生產種子的資格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00年7月8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修正)
2.《甘肅省農作物種子條例》(2004年8月4日甘肅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2010年9月29日甘肅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修正)
3.《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2011年8月22日農業部第3號令發布)
辦事條件:
1.須經企業生產所在地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并加具審核意見
2.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條件,并達到《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七條所列以下條件
①注冊資本不少于3000萬元;
②生產的品種通過品種審定;生產具有植物新品種權的種子,還應當征得品種權人的書面同意;
③具有完好的凈度分析臺、電子秤、置床設備、電泳儀、電泳槽、樣品粉碎機、烘箱、生物顯微鏡、電冰箱各1臺(套)以上,電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萬分之一)1套以上,扦樣器、分樣器、發芽箱各2臺(套)以上,pcr擴增儀、酸度計、高壓滅菌鍋、磁力攪拌器、恒溫水浴鍋、高速冷凍離心機、成套移液器各1臺(套)以上;
④檢驗室150平方米以上;
⑤有倉庫500平方米以上,曬場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應的種子干燥設施設備;
⑥有專職的種子生產技術人員和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的種子檢驗人員(涵蓋田間檢驗、扦樣和室內檢驗)各5名以上,專職的種子貯藏技術人員3名以上;
⑦生產地點無檢疫性有害生物;
⑧符合種子生產規程要求的隔離和生產條件;
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3.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種子生產許可證申請表;
②驗資報告或者申請之日前1年內的年度會計報表及中介機構審計報告等注冊資本證明材料復印件;種子檢驗等設備清單和購置發票復印件;在生產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種子檢驗室、倉庫的產權證明復印件;在生產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曬場的產權證明(或租賃協議)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