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以及山東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魯政辦發[2011]13號)、山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關于印發〈關于貫徹實施關于加強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的意見〉的通知》(魯質監食發〔2011〕174號)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制度。本制度在省人大出臺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以下簡稱小作坊)的具體管理辦法后,自動作廢。
一、總體要求
濟南市轄區內、屬生產報告范圍的小作坊,應達到小作坊必備條件,并到當地縣(市)區質監部門進行生產報告。經質監部門審查合格后,憑《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報告審查通知單》辦理工商營業執照。
縣(市)區質監部門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便民原則,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實施小作坊生產報告審查工作。
二、小作坊生產報告范圍
小作坊不得生產未列入《食品生產加工領域中小作坊生產加工食品目錄》(附件1)的產品。
下列食品生產加工主體,應到當地縣(市)區質監部門進行生產報告。
(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指有固定生產加工場所,從業人員較少,生產條件簡單,依法從事傳統食品生產加工(不含現做現賣)的單位(不包括企業法人)或個人。
(二)屬質監部門監管的“前店后坊(廠)”,指以食品生產加工為主,且生產地與銷售地相分離的生產加工點。
三、小作坊必備條件
小作坊生產經營者應當符合與其生產經營規模、條件相適應的食品安全要求(附件2),且建立并嚴格執行下列保證食品安全的相關制度。
(一)原料進貨查驗制度。在采購食品原、輔材料時應當查驗供貨者的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文件,如實記錄并保存所購原、輔材料的名稱、數量、批號、生產日期、保質期及供貨者聯系方式等內容。不得采購、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所用原輔材料屬于生產許可證管理產品的,必須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
(二)產品執行標準制度。生產的產品應當執行同類產品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應當制定企業標準,并按有關規定報省衛生行政部門備案。生產預包裝食品的,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規定進行標識標注。
(三)產品出廠檢驗、檢查制度。生產報告檢驗,即小作坊生產的食品,應當在生產報告審查通過后,委托有法定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依據產品標準進行檢驗,經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銷售。在日常生產經營中,應當在產品出廠前對食品標識、感官指標等項目進行檢查,并保存檢查紀錄。對售出的應召回的問題產品應按國家相關規定實施召回。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制度。
四、小作坊生產報告程序
(一)向社會承諾
小作坊應對食品質量安全負責,并向社會承諾嚴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嚴格按照食品的安全、衛生要求組織生產,不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不使用非食品原料和有毒有害物質加工食品,不生產假冒偽劣食品等。
(二)提交生產報告
小作坊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活動,應向所在縣(市)區質監部門報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1.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2.生產報告書(附件3);
3.承諾書;
4.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及所在地街、鎮政府同意(備案)的證明;
5.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6.食品生產加工場所及其周圍環境平面圖和生產加工各功能區間布局平面圖;
7.食品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文本;
8.產品執行的食品安全標準;執行企業標準的,須提供經衛生行政部門備案的企業標準;
9.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生產報告所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合法、有效。報告人應在生產報告書等材料上簽字確認。
(三)生產報告審查
縣(市)區質監部門接到報告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報告材料的審查。必要時,可組織對小作坊進行現場核查。申請人應當予以配合。
審查通過后,縣(市)區質監部門應按照有關規定,隨機抽取并封存小作坊試加工、制作的食品樣品,由申請人將樣品送交具有法定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未通過審查或產品檢驗不合格的小作坊,整改后可重新進行生產報告。
(四)《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報告審查通知單》的發放
對小作坊生產報告材料及產品檢驗均合格的,縣(市)區質監部門應按照相關程序,在7個工作日內向小作坊發放《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報告審查通知單》(附件4)。《通知單》有效期為一年,編號原則:3701+本行政區劃代碼+4位流水號,如歷下區第一家生產報告的小作坊,其《通知單》編號為:3701020001。
(五)辦理營業執照
小作坊憑《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報告審查通知單》辦理工商營業執照,辦理完畢后應于7個工作日內將營業執照復印件送交縣(市)區質監部門存檔。
五、監督管理
(一)小作坊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所在縣(市)區質監部門重新報告:
1.小作坊名稱發生變化的;
2.住所、加工地址名稱發生變化的;
3.加工場所遷址的;
4.加工場所周圍環境發生變化并對食品質量產生影響的。
5.其他需要重新報告的情形。
(二)小作坊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各縣(市)區質監部門撤回《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報告審查通知單》,并函告工商部門:
1.不能持續保持生產報告審查時條件的;
2.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從而導致不屬于質監部門管轄范圍的;
3.未如實進行生產報告、通過隱瞞、欺騙等手段騙取證照的。
4. 其他需要撤回的情形。
(三)各縣(市)區質監部門應對發放《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報告審查通知單》的小作坊建立基本信息檔案,切實加強監督管理,積極幫助小作坊參照食品生產許可的標準要求改進生產條件,提高管理水平,使更多的小作坊盡快提升為獲證食品生產企業。
(四)濟南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全市小作坊生產報告工作的指導、督查等工作。
附1: 濟南市食品加工領域中小作坊生產加工食品目錄(第一批).doc
附2: 濟南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質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doc
附3: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報告書.doc
附4:濟南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報告審查通知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