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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冬蟲夏草采集管理暫行辦法(青政[2004]87號)【廢止】

   2011-02-24 680
核心提示: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冬蟲夏草(以下簡稱蟲草)采集活動,保護和合理利用蟲草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冬蟲夏草(以下簡稱“蟲草")采集活動,保護和合理利用蟲草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蟲草采集、保護和管理活動的單位、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蟲草資源受國家法律保護,蟲草采集實行采集證制度。

  第四條 蟲草采集地州、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蟲草資源保護和采集管理責任制。 有關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蟲草采集管理、蟲草資源保護的宣傳教育,提高蟲草采集人員保護草原生態環境和蟲草資源的意識。

  第五條 蟲草采集地縣級農牧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蟲草資源保護和采集的監督管理工作。 蟲草采集地的林業、環保、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草原監理等執法機構,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相互配合,做好蟲草采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蟲草資源保護規劃和采集計劃

  第六條 省農牧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各地蟲草資源普查情況,編制全省蟲草資源保護規劃。 蟲草采集地的州、縣農牧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全省蟲草資源保護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地蟲草資源保護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上級農牧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 蟲草資源保護規劃應當明確蟲草資源分布的區域、面積和適宜采集區域;生態環境脆弱的草原應確定為蟲草禁采區,實施禁采措施,保護草原生態環境和蟲草資源。 有草原使用權爭議糾紛的地區按禁采區處理。

  第八條 蟲草采集地縣級農牧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蟲草資源保護規劃、歷年蟲草采集情況,在當年蟲草資源普查的基礎上制定年度蟲草采集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執行,同時報省、州農牧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蟲草采集年度計劃應當科學、合理確定蟲草采集區域、采集面積、采集人員數量、采集期限以及禁采區域。

  第九條 蟲草采集地縣級農牧行政主管部門在制定蟲草采集年度計劃時,應當聽取草原承包者、使用者的意見。 蟲草采集年度計劃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 蟲草采集管理

  第十條 采集蟲草必須取得采集證。采集證應當載明持證人、蟲草采集區域和地點、有效期限和資源保護措施等內容。 采集證不得偽造、倒賣、轉讓。

  第十一條 采集證應當根據蟲草采集年度計劃確定發放數量,由采集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部門和機構,遵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按照申請人所提申請受理的先后順序,經審查后發放,不得收取工本費。 采集證由蟲草采集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按照省農牧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格式印制,所需經費列入本級人民政府預算。 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印制和發放蟲草采集證。

  第十二條 草原承包者在其依法承包經營的草原范圍內,享有優先采集蟲草的權利。

  第十三條 允許蟲草資源地的州、縣人民政府與農區、無蟲草資源地區的州、縣級人民政府,按照互助、互利的原則,簽訂蟲草采集協議,以組織勞務輸出的方式安排農牧民采集蟲草。

  第十四條 蟲草采集人員應當按采集證規定的時間、區域、地點等采集蟲草。 禁止無證或在禁采區采集蟲草。

  第十五條 蟲草采集人員有保護草原生態環境和草原建設設施的義務,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鹬叵x草采集地的民族風俗習慣;

 ?。ǘ┎坏貌捎闷茐牟菰脖坏姆绞皆O立居住點;

 ?。ㄈ┎杉x草對草皮隨挖隨填;

 ?。ㄋ模┎坏檬褂脤Σ菰脖黄茐男源蟮墓ぞ卟杉x草或者毀壞草原、畜牧業建設設施;

  (五)不得砍挖灌木、挖草皮、掘壕溝、采挖其他野生珍稀植物、防風固沙植物;

 ?。┎坏貌稓⒁婪ㄊ鼙Wo的野生動物;

 ?。ㄆ撸┳袷夭杉厝嗣裾挠嘘P規定。

  第十六條 蟲草采集實行補償制度。具體補償標準由蟲草資源地人民政府按照蟲草主產區、一般產區和零星產區進行測算,經省人民政府財政、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蟲草采集地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責任制度,落實責任,加強蟲草禁采區的監督管理。 蟲草采集地的農牧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執法檢查,查處違法采集蟲草和破壞草原生態環境的行為。 蟲草采集地的草原監理機構應當加強蟲草采集活動監督檢查;草原監理執法人員應當進入蟲草采集現場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蟲草采集地的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有關突發性公共事件處置預案,及時調解處理采集活動中的糾紛。 蟲草采集地的公安機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在蟲草采集期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加強治安防范、衛生防疫工作,防止突發性公共事件發生。 蟲草采集人員戶籍所在地的縣、鄉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蟲草采集人員的組織和教育,并協助蟲草采集地的人民政府作好突發性公共事件的處置工作。

  第十九條 蟲草采集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和村牧民委員會有權對蟲草采集人員的采集行為進行監督,制止違規采集蟲草和破壞草原生態環境的行為。 草原承包者、使用者有權制止違規或無證采集蟲草、破壞草原生態環境和草原建設及畜牧業設施的行為。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阻撓草原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監督檢查。草原監理人員在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ㄒ唬┎轵灢杉C;

 ?。ǘ┻M入蟲草采集現場實施監督檢查,進行勘測、拍照、攝像等;

 ?。ㄈ]收不符合規定的采挖工具;

 ?。ㄋ模Σ赏诤蟛换靥畹?,責令立即回填;

 ?。ㄎ澹┮婪ㄘ熈钕x草采集人員停止其他違反草原管理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蟲草采集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監察、審計機關和財政部門應當對采集證頒發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草原植被破壞的,由蟲草采集地縣級以上草原監理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的規定予以處罰,并責令責任人恢復植被,或由草原監理機構代為恢復植被,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二十三條 未取得采集證或者未按照采集規定采集蟲草的,由蟲草采集地縣級以上農牧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沒收違法采集的蟲草和違法所得,可并處違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罰款;有采集證的,并可以吊銷采集證。

  第二十四條 偽造、倒賣、轉讓采集證的,由蟲草采集地采集證頒發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收繳采集證,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蟲草采集地的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和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違規發放采集證、不落實突發性公共事件處置預案或不采取有效措施及時、依法處置突發性公共事件,造成后果的,由上級人民政府予以通報批評、責令改正或追究其主要負責人的行政責任。

  第二十六條 蟲草采集人員戶籍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在接到蟲草采集地的人民政府關于突發性公共事件通報后,不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和人員趕赴現場,協助蟲草采集地的人民政府處置突發性公共事件的,由上級人民政府予以通報批評、責令改正或追究其主要負責人的行政責任。

  第二十七條 農牧行政主管部門及草原監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 則

  第二十八條 蟲草采集地的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地區: 青海
標簽: 冬蟲夏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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