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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藥總局關于停止冬蟲夏草用于保健食品試點工作的通知(食藥監食監三〔2016〕21號)

   2016-03-05 710
核心提示:北京、江西、湖北、廣東、青海省(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總局保健食品審評中心:  2012年8月,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印
北京、江西、湖北、廣東、青海省(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總局保健食品審評中心:
 
  2012年8月,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印發了《冬蟲夏草用于保健食品試點工作方案》(國食藥監保化〔2012〕225號),要求試點企業按照要求組織開展試點相關工作。根據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總局已制定公布《保健食品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2號),含冬蟲夏草的保健食品相關申報審批工作按《保健食品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未經批準不得生產和銷售。
 
  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國食藥監保化〔2012〕225號文件停止執行。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2016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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