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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泰安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泰政辦發〔2013〕53號)

   2013-12-31 560
核心提示: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單位,省屬以上駐泰各單位:  《泰安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單位,省屬以上駐泰各單位: 
  《泰安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市政府同意,現予印發。
 
  泰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12月19日
 
  泰安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改革完善市縣食品藥品工商質監管理體制的意見》(魯政發(2013)24號)和《泰安市人民政府關于整合組建泰安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通知》(泰政函(2013)92號)精神,重新組建泰安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掛泰安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牌子),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能轉變
 
  (一)劃入和增加的職責
 
  1.將市衛生局承擔的食品安全綜合協調、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統一發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和組織實施藥品法典的職責,劃入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將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承擔的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劃入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3.將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承擔的生產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劃入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4.承接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下放的食品生產行政許可職責。
 
  5.承接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下放的醫療器械經營行政許可職責。
 
  6.承接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下放的藥品零售(含連鎖)企業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職責。
 
  7.承接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下放的保健食品廣告審查職責。
 
  8.承接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下放的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運輸證明核發職責。
 
  9.承接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下放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郵寄證明核發職責。
 
  (二)整合、下放和取消的職責
 
  1.將藥品經營行政許可與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兩項行政許可逐步整合為一項行政許可。
 
  2.將餐飲服務許可職責下放縣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3.根據省、市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有關規定需要取消、下放的其他職責。
 
  (三)加強的職責
 
  1.轉變管理理念,創新管理方式,優化行政許可管理流程。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社會監督和行業自律作用,建立讓生產經營者成為食品藥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有效機制。
 
  2.加強食品安全制度建設和綜合協調,健全食品藥品風險預警機制和食品藥品安全監督檢查機制,構建防范區域性、系統性食品藥品安全風險的機制。
 
  3.推動食品安全檢驗檢測機構整合,推進管辦分離,建立法人治理結構。推進食品藥品檢驗檢測資源共享,公平對待社會力量提供檢驗檢測服務,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完善技術支撐保障體系,提高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的科學化水平。
 
  4.規范食品藥品行政執法行為,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有效銜接的機制,推動加大對食品藥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的依法懲處力度。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實施國家和省食品(含食品添加劑、保健食品、酒類,下同)安全、藥品(含中藥、民族藥,下同)、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規劃、政策,組織擬訂相關規范性文件并監督實施;推動建立落實食品藥品安全企業主體責任、縣(市、區)人民政府負總責的機制,建立食品藥品重大信息直報制度并組織實施,防范區域性、系統性食品藥品安全風險。
 
  (二)負責實施和監督食品行政許可;建立食品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機制,制定全市食品安全檢查年度計劃、重大整頓治理方案并組織落實;組織實施食品安全信息統一公布制度,公布市內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組織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抽樣檢驗工作;參與制定全市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并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相關工作;負責保健食品廣告審查。
 
  (三)負責實施和監督藥品、醫療器械行政許可;監督實施國家藥典等藥品和醫療器械標準及分類管理制度;監督實施藥品和醫療器械研制、生產、經營、使用質量管理規范;組織開展藥品監督抽樣檢驗工作;建立藥品和化妝品不良反應、醫療器械不
 
  良事件監測體系并開展監測和處置工作;配合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監督實施中藥飲片炮制規范;組織實施國家化妝品監督管理辦法;組織實施執業藥師執業資格制度。
 
  (四)負責制定全市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并組織實施,組織查處違法行為;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建立問題產品召回和處置制度并監督實施。
 
  (五)負責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應急體系建設,組織和指導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監督事故查處落實情況。
 
  (六)負責制定全市食品藥品安全科技發展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推動食品藥品檢驗檢測體系、食品藥品電子監管追溯體系和信息化建設。
 
  (七)負責開展全市食品藥品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推進誠信體系建設。
 
  (八)掌握分析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安全形勢和存在問題,提出完善制度機制和改革工作的建議;指導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作。
 
  (九)承擔市食品安全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協調,健全協調聯動機制;督促檢查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市食品安全委員會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情況;督促檢查縣(市、區)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并負責考核評價。
 
  (十)承辦市委、市政府以及市食品安全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設12個職能科室。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督查督辦等工作;承擔政務信息、新聞宣傳、文秘、政務公開、保密、信訪、提案、建議、史志等工作;負責后勤服務、安全保衛等工作;負責綜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擔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督管理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并提出相關措施建議;組織實施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科技項目;負責食品藥品檢驗檢測體系、電子監管追溯體系和信息化建設有關工作。
 
  (二)政策法規科(掛行政許可科牌子)
 
  貫徹落實食品藥品安全相關方針政策,組織擬訂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管的相關政策;承擔局機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本系統依法行政、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承擔有關行政應訴工作;承擔行政處罰案件的審核、聽證工作;負責實施和監督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相關行政許可,制定并實施有關行政許可工作制度。
 
  (三)綜合協調科(掛應急管理科牌子)
 
  承擔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食品安全綜合整頓治理;制定全市食品安全監督抽樣檢驗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參與制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并組織開展相關工作;承擔食品藥品安全應急體系建設有關工作,組織重大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承擔食品藥品安全統計、科普宣傳工作;實施食品藥品安全信息統一公布制度;指導協調全市食品藥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監督實施食品藥品檢驗規范;推進食品藥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
 
  (四)食品生產監管科
 
  承擔生產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生產環節食品安全監督檢查、質量監測工作;組織協調對生產環節食品安全違法案件的查處工作,參與相關食品安全事故調查;組織實施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指導小作坊的食品安全監管工作。
 
  (五)食品流通監管科
 
  承擔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檢查、質量監測工作;組織協調對食品流通環節違法案件的查處工作,參與相關食品安全事故調查;指導小攤販的食品安全監管工作。
 
  (六)餐飲服務食品監管科
 
  承擔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監督檢查、質量監測工作;組織協調對食品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違法案件的查處工作,參與相關食品安全事故調查;指導協調重大活動餐飲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指導小餐飲的食品安全監管工作。
 
  (七)保健食品化妝品監管科
 
  承擔保健食品、化妝品監督管理工作。監督實施保健食品、化妝品質量管理規范;組織實施保健食品、化妝品監督檢查、質量監測工作;組織協調對保健食品、化妝品違法案件的查處工作,參與保健食品、化妝品安全事故調查;依法審查保健食品廣告內容。
 
  (八)藥品生產監管科
 
  承擔特殊藥品和生產環節藥品監督管理工作。承擔藥品和藥用輔料生產、醫療機構制劑室監督管理工作;監督實施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監督實施藥物非臨床研究、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醫療機構制劑標準和中藥飲片炮制規范,監督實施中藥品種保護制度;監督實施藥品、藥用輔料、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標準;負責藥品不良反應監測有關工作;組織協調對藥品生產環節違法案件的查處工作,參與相關藥品安全事故調查;組織實施問題藥品召回制度;承擔放射性藥品、麻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監督管理工作。
 
  (九)藥品市場監管科
 
  承擔經營、使用環節藥品監督管理工作。監督實施藥品經營、使用質量管理規范和分類管理制度;配合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制定全市藥品監督抽樣檢驗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組織協調對藥品經營、使用環節違法案件的查處工作,參與相關藥品安全事故調查;承擔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和交易服務的相關管理工作。
 
  (十)醫療器械監管科
 
  承擔醫療器械監督管理工作。監督實施醫療器械標準和分類管理制度;監督實施醫療器械相關質量管理規范;制定全市醫療器械監督抽樣檢驗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組織協調對醫療器械違法案件的查處工作,參與醫療器械安全事故調查;負責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有關工作。
 
  (十一)人事科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全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人才隊伍建設和人員培訓工作;組織實施執業藥師執業資格制度的有關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指導局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十二)規劃財務科
 
  擬訂食品藥品安全規劃并組織實施;負責食品藥品相關專項經費的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指導局直屬單位的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日常工作由人事科承擔。
 
  四、人員編制
 
  泰安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掛泰安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牌子)機關行政編制 41名,工勤人員編制 4名。配備局長(主任)1名,副局長(副主任)4名(其中 1名兼任市衛生局副局長),正科級領導職數13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12名。
 
  五、其他事項
 
  (一)與市農業部門的有關職責分工。市農業部門負責食用農產品(不含干果和管轄范圍外的水果,下同)從種植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以及職責范圍內的農藥、肥料等其他農業投入品質量及使用的監督管理。食用農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后,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監督管理。兩部門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機制,加強協調配合和工作銜接,形成監管合力。
 
  (二)與市畜牧獸醫部門的有關職責分工。市畜牧獸醫部門負責食用畜禽及其產品從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負責畜禽屠宰環節 (含生豬定點屠宰)和生鮮乳生產、收購環節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以及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等其他畜牧業投入品質量及使用的監督管理。食用畜禽及其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后,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監督管理。兩部門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機制,加強協調配合和工作銜接,形成監管合力。
 
  (三)與市林業部門的有關職責分工。市林業部門負責陸生野生動植物疫源疫病監測,負責食用林產品 (含干果和管轄范圍內的水果,下同)從種植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以及職責范圍內的農藥、肥料等其他農業投入品質量及使用的監督管理。食用林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后,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監督管理(國家保護的野生動植物除外)。兩部門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機制,加強協調配合和工作銜接,形成監管合力。
 
  (四)與市水利漁業部門的有關職責分工。市水利漁業部門負責食用水產品從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負責水產養殖中的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使用的監督管理,負責職責范圍內的其他漁業投入品質量及使用的監督管理。食用水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后,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監督管理。兩部門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機制,加強協調配合和工作銜接,形成監管合力。
 
  (五)與市衛生部門的有關職責分工。
 
  1.市衛生部門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根據國家、省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會同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組織制定、實施全市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市衛生部門會同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確定承擔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技術機構。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協助市衛生部門收集相關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信息和資料,及時向市衛生部門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建議。市衛生部門對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組織進行檢驗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并及時向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通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對于得出不安全結論的食品,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立即采取措施。
 
  2.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市衛生部門建立重大藥品不良反應事件相互通報機制和聯合處置機制。
 
  (六)與市質監部門的有關職責分工。市質監部門負責用于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和用于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生產加工環節的監督管理。市質監部門發現食品相關產品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應及時通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立即在食品生產、流通、消費環節采取措施加以處理。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食品安全問題可能是由食品相關產品造成的,應及時通報市質監部門,市質監部門應當立即在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環節采取措施加以處理。
 
  (七)與市工商部門的有關職責分工。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保健食品廣告內容審查,市工商部門負責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活動的監督管理。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其批準的保健食品廣告進行監測檢查,對省局批準的藥品、醫療器械廣告進行監測,對于違法廣告,應當及時移送市工商部門,市工商部門應當依法作出處理。市工商部門對監管中發現涉及食品質量安全的問題,應當及時移送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作出處理。兩部門建立健全協調配合機制。
 
  (八)與市商務部門的有關職責分工。
 
  1.市商務部門負責擬訂藥品流通發展規劃和政策,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藥品流通的監督管理,配合執行藥品流通發展規劃和政策。
 
  2.市商務部門負責擬訂促進餐飲服務和酒類流通發展規劃、政策,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和酒類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
 
  (九)與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的有關職責分工。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對食品攤販占道經營行為進行監管執法。
 
  (十)與市公安機關的有關職責分工。市公安機關負責組織指導全市食品藥品犯罪案件偵查工作。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與市公安機關建立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工作銜接機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食品藥品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送市公安機關,市公安機關應當迅速進行審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決定。市公安機關依法提請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檢驗、鑒定、認定等協助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十一)與泰安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的有關職責分工。泰安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負責進出口食品安全、質量監督檢驗和監督管理。進口的食品以及食品相關產品應當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泰安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收集、匯總進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并及時通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境外發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對我市境內造成影響,或者在進口食品中發現嚴重食品安全問題的,泰安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及時采取風險預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通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采取相應措施;我市境內發現的食品安全問題可能或者已經涉及出口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通報泰安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
 
  (十二)泰安高新區轄區范圍內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作由泰安高新區管委會市場監管局負責。
 
  (十三)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并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評估和監督檢查;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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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區: 山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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