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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定量包裝商品生產企業計量保證能力評價規定”的通知(質技監局量發[2001]55號)

   2010-08-16 643
核心提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為了加強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維護消費者和生產者利益,我局根據我國定量包裝商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為了加強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維護消費者和生產者利益,我局根據我國定量包裝商品生產企業實際情況,借鑒國際通行做法,制定了《定量包裝商品生產企業計量保證能力評價規定》(見附件1),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并在企業自愿的基礎上,組織貫徹實施。
 
  我局將分批公布可開展評價的定量包裝商品目錄。第一批可開展評價的定量包裝商品目錄見附件2。
 
  附件:1. 定量包裝商品生產企業計量保證能力評價規定?
 
  2. 第一批可開展評價的定量包裝商品目錄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
 
  二○○一年四月六日

 
  附件(1):定量包裝商品生產企業計量保證能力評價規定
 
  一、為了保證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準確,維護消費者和生產者利益,鼓勵定量包裝商品生產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建立計量保證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規定》制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所稱定量包裝商品生產企業,是指生產以銷售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圍內具有統一的質量、體積、長度標注的定量包裝商品的生產企業。
 
  三、企業計量保證能力評價工作以企業自愿為原則,采取企業對其計量保證能力自我評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核查以及隨后監督的方式。
 
  四、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全國企業計量保證能力評價工作的指導、管理和監督,并發布可開展評價的定量包裝商品目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企業計量保證能力評價工作的監督管理。
 
  五、自愿參加計量保證能力評價的企業,應按照《定量包裝商品生產企業計量保證能力評價規范》(以下簡稱《規范》)的要求,進行自我評價,達到要求的企業,可以自我評價聲明的方式,明示企業已達到《規范》的要求,并向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請計量保證能力評價。
 
  六、申請計量保證能力評價的企業應提交《定量包裝商品生產企業計量保證能力自我評價審查備案登記表》,同時應提交定量包裝商品生產企業計量保證能力評價表;企業計量管理文件;企業計量器具配備情況表;企業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登記表;企業生產定量包裝商品的產品標準;企業生產的定量包裝商品的包裝標識、使用說明書。
 
  七、受理申請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根據需要,對企業自我評價情況按照《規范》的要求組織實施核查。經核查符合《規范》要求的企業,由受理申請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予以備案并頒發全國統一的《定量包裝商品生產企業計量保證能力證書》(以下簡稱“證書”),允許在其生產的定量包裝商品上使用全國統一的計量保證能力合格標志“C”。
 
  八、對已獲得完善計量檢測體系合格證書的企業,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受理計量保證能力評價時,不得重復核查。
 
  九、企業獲得證書后,新增的定量包裝商品,經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增項核查合格后,準予其在新增定量包裝商品上使用計量保證能力合格標志。
 
  十、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可將本行政區域內獲得證書并被允許使用計量保證能力合格標志的企業及產品向社會公布,同時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備案。對不符合本規定要求的,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責令頒發證書和合格標志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予以糾正。
 
  十一、證書有效期為三年。已取得證書的企業,在證書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內,可向頒發證書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請復查。復查按照評價程序進行,經復查合格的,換發新證書,繼續使用合格標志。復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請復查的,由頒發證書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注銷其證書,并停止其使用計量保證能力合格標志,同時向社會公布。
 
  十二、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制定監督抽查計劃時,對獲得證書的企業并取得合格標志的定量包裝商品應避免重復抽查。
 
  十三、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發現已獲得證書的企業存在不符合《規范》的情況,指導企業進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規范》要求的,注銷其證書,并停止其使用計量保證能力合格標志。
 
  十四、未經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的企業不得在其定量包裝商品上使用計量保證能力“C”合格標志。
 
  十五、與本規定有關的規范自我評價聲明、審查備案登記表、計量保證能力評價表、證書和合格標志式樣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統一制定。
 
  附件(2):第一批可開展評價的定量包裝商品目錄
 
  1、食品:酒、食用油、方便面、米、面粉、奶粉、牛奶、酸奶、碳酸飲料、純凈水
 
  2、洗滌用品:洗衣粉
 
  3、化妝品:洗發液、護膚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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