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市場監管局,委相關處室:
為貫徹落實《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7號),進一步規范我市網絡食品經營行為,切實做好網絡食品交易主體備案管理工作,結合本市實際,依法定程序和要求,制定了《天津市網絡食品交易主體備案管理辦法(暫行)》。該辦法已經市市場監管委2016年第25次委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2016年12月21日
天津市網絡食品交易主體備案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網絡食品經營行為,做好網絡食品交易主體備案管理工作,根據《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網絡食品交易服務的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以下簡稱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備案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網絡食品交易主體,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
本辦法所稱備案,是指行政相對人按照有關規定,將相關材料向有關部門進行登記、存檔、公開、備查的過程。
第四條 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市場監管委)負責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網絡食品交易服務的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的備案管理工作。
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區市場監管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備案管理工作。
第五條 在本市設立的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在通信主管部門批準后30個工作日內,向市市場監管委備案,取得備案號。
在本市設立的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通信主管部門批準后30個工作日內,向其住所所在區市場監管局備案,取得備案號。
第六條 備案信息包括域名、IP地址、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備案號,以及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的網絡食品安全管理機構負責人或者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姓名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第七條 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天津市網絡食品交易主體備案信息登記表(附件1);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三)食品生產許可證或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僅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需提供);
(四)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提交備案材料為復印件的,應在提交的復印件上注明“提交復印件與原件一致”,并簽名或者蓋章。
委托他人辦理備案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第八條 網絡食品交易主體應當如實向備案部門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對備案材料的真實、合法、有效性負責,并在備案信息登記表等材料上簽名或者蓋章。
第九條 備案部門收到備案申請后對備案材料進行書式審查,對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即時辦理備案,發給《天津市網絡食品交易主體備案憑證》(附件2);對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備案,并說明不予備案的理由。
第十條 備案材料經審核符合要求后,應按照全市統一編碼規則,生成唯一備案號。
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備案號格式為:津+(市)+網食備字+〔備案年份〕+1位大寫英文字母+4位阿拉伯數字。其中,大寫英文字母為交易主體類型碼,A代表第三方平臺提供者,4位阿拉伯數字為流水號。例如,天津市2017年第一個備案的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備案號為:津(市)網食備字〔2017〕第A0001號。
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備案號格式為:津+(所屬區簡稱)+網食備字+〔備案年份〕+1位大寫英文字母+4位阿拉伯數字。其中,大寫英文字母為交易主體類型碼,B代表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4位阿拉伯數字為流水號。例如,天津市和平區2017年第一個備案的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備案號為:津(和)網食備字〔2017〕第B0001號。
網絡食品交易主體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立多個第三方平臺或交易網站的,應當分別取得備案號。與平臺相對應的移動應用客戶端(APP)可與平臺使用同一備案號。連鎖企業統一建立交易網站的,可以由企業總部向其住所所在地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部門統一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一條 備案部門應當自完成備案后7個工作日內,在市市場監管委政務網站上向社會公開相關備案信息。
備案信息包括域名、IP地址、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備案號等。
第十二條 網絡食品交易主體備案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于變化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到原備案部門辦理變更備案,交回原備案憑證,領取新的備案憑證,備案號不變。
變更備案的有關程序參照第九條、第十一條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變更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天津市網絡食品交易主體備案信息登記表;
(二)原備案憑證;
(三)涉及變更信息的有關證明文件復印件。
提交備案材料為復印件的,應在提交的復印件上注明“提交復印件與原件一致”,并簽名或者蓋章。
委托他人辦理變更備案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第十四條 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停止提供平臺服務或者食品生產經營者終止網上食品經營的,應當于停止平臺服務或者終止網上食品經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到原備案部門辦理注銷備案,交回原備案憑證,原備案號作廢。
注銷備案的有關程序參照第九條、第十一條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注銷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天津市網絡食品交易主體備案信息登記表;
(二)原備案憑證;
(三)注銷備案的有關證明文件復印件或說明材料。
提交備案材料為復印件的,應在提交的復印件上注明“提交復印件與原件一致”,并簽名或者蓋章。
委托他人辦理注銷備案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第十六條 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其網站首頁顯著位置直接公示或以鏈接等方式公示備案憑證。
備案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備案完成后的10個工作日內進行更新。
第十七條 各級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要求,將網絡食品交易主體備案的有關材料及時整理歸檔。
第十八條 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今后全市將統一實現網絡食品交易主體備案的互聯網在線申請、受理、審核和公開。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附件:1.
天津市網絡食品交易主體備案信息登記表
2.
天津市網絡食品交易主體備案憑證
為貫徹落實《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7號),進一步規范我市網絡食品經營行為,切實做好網絡食品交易主體備案管理工作,結合本市實際,依法定程序和要求,制定了《天津市網絡食品交易主體備案管理辦法(暫行)》。該辦法已經市市場監管委2016年第25次委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2016年12月21日
天津市網絡食品交易主體備案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網絡食品經營行為,做好網絡食品交易主體備案管理工作,根據《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網絡食品交易服務的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以下簡稱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備案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網絡食品交易主體,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
本辦法所稱備案,是指行政相對人按照有關規定,將相關材料向有關部門進行登記、存檔、公開、備查的過程。
第四條 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市場監管委)負責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網絡食品交易服務的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的備案管理工作。
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區市場監管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備案管理工作。
第五條 在本市設立的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在通信主管部門批準后30個工作日內,向市市場監管委備案,取得備案號。
在本市設立的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通信主管部門批準后30個工作日內,向其住所所在區市場監管局備案,取得備案號。
第六條 備案信息包括域名、IP地址、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備案號,以及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的網絡食品安全管理機構負責人或者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姓名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第七條 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天津市網絡食品交易主體備案信息登記表(附件1);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三)食品生產許可證或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僅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需提供);
(四)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提交備案材料為復印件的,應在提交的復印件上注明“提交復印件與原件一致”,并簽名或者蓋章。
委托他人辦理備案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第八條 網絡食品交易主體應當如實向備案部門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對備案材料的真實、合法、有效性負責,并在備案信息登記表等材料上簽名或者蓋章。
第九條 備案部門收到備案申請后對備案材料進行書式審查,對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即時辦理備案,發給《天津市網絡食品交易主體備案憑證》(附件2);對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備案,并說明不予備案的理由。
第十條 備案材料經審核符合要求后,應按照全市統一編碼規則,生成唯一備案號。
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備案號格式為:津+(市)+網食備字+〔備案年份〕+1位大寫英文字母+4位阿拉伯數字。其中,大寫英文字母為交易主體類型碼,A代表第三方平臺提供者,4位阿拉伯數字為流水號。例如,天津市2017年第一個備案的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備案號為:津(市)網食備字〔2017〕第A0001號。
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備案號格式為:津+(所屬區簡稱)+網食備字+〔備案年份〕+1位大寫英文字母+4位阿拉伯數字。其中,大寫英文字母為交易主體類型碼,B代表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4位阿拉伯數字為流水號。例如,天津市和平區2017年第一個備案的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備案號為:津(和)網食備字〔2017〕第B0001號。
網絡食品交易主體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立多個第三方平臺或交易網站的,應當分別取得備案號。與平臺相對應的移動應用客戶端(APP)可與平臺使用同一備案號。連鎖企業統一建立交易網站的,可以由企業總部向其住所所在地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部門統一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一條 備案部門應當自完成備案后7個工作日內,在市市場監管委政務網站上向社會公開相關備案信息。
備案信息包括域名、IP地址、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備案號等。
第十二條 網絡食品交易主體備案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于變化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到原備案部門辦理變更備案,交回原備案憑證,領取新的備案憑證,備案號不變。
變更備案的有關程序參照第九條、第十一條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變更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天津市網絡食品交易主體備案信息登記表;
(二)原備案憑證;
(三)涉及變更信息的有關證明文件復印件。
提交備案材料為復印件的,應在提交的復印件上注明“提交復印件與原件一致”,并簽名或者蓋章。
委托他人辦理變更備案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第十四條 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停止提供平臺服務或者食品生產經營者終止網上食品經營的,應當于停止平臺服務或者終止網上食品經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到原備案部門辦理注銷備案,交回原備案憑證,原備案號作廢。
注銷備案的有關程序參照第九條、第十一條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注銷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天津市網絡食品交易主體備案信息登記表;
(二)原備案憑證;
(三)注銷備案的有關證明文件復印件或說明材料。
提交備案材料為復印件的,應在提交的復印件上注明“提交復印件與原件一致”,并簽名或者蓋章。
委托他人辦理注銷備案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第十六條 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其網站首頁顯著位置直接公示或以鏈接等方式公示備案憑證。
備案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備案完成后的10個工作日內進行更新。
第十七條 各級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要求,將網絡食品交易主體備案的有關材料及時整理歸檔。
第十八條 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今后全市將統一實現網絡食品交易主體備案的互聯網在線申請、受理、審核和公開。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附件:1.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