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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質量技術監督標準化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2018-03-14 613
核心提示: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質量技術監督標準化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障標準化專項工作有效開展,根據《江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質量技術監督標準化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障標準化專項工作有效開展,根據《江蘇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江蘇省人民政府第63號令)、《國家標準制(修)訂經費管理辦法》(財行〔2007〕29號)、《江蘇省省級預算管理暫行辦法》(蘇財規〔2009〕11號)以及相關規章、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質量技術監督標準化專項資金是指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的用于標準化管理工作和實施標準化項目的專項資金,以下簡稱標準化資金。
 
    第三條 標準化資金由省財政廳和省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省質監局)共同管理。
 
    (一)省財政廳負責標準化資金預算的審核、批復與下達,對預算執行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二)省質監局負責編制全省標準化事業發展規劃,制定標準化年度項目計劃并組織實施,負責標準化資金預算的編制和執行,對標準化項目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驗收,并配合省財政廳對標準化資金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四條標準化資金主要用于支持:
 
    (一)國際、國家標準以及江蘇省地方標準的制定和修訂工作,團體標準試點工作;
 
    (二)承擔國際、國家標準化專業技術組織工作,組建江蘇省標準化專業技術委員會;
 
    (三)國家級、江蘇省標準化試點(示范)、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等項目;
 
    (四)省質監局開展的標準化管理等其他相關工作,包括:標準化創新、標準化戰略推進、標準化平臺及基地建設、標準化研究、技術性貿易措施應對(TBT)等。
 
    第五條 標準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科學安排。按照標準化工作的內容和程序,科學合理安排經費,統籌協調和有效整合各類標準化資金,保障標準化工作有效開展,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率和效益。
 
    (二)突出重點。標準化資金重點用于制(修)訂國際標準、國家標準、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結合江蘇經濟發展戰略和產業特色推進技術標準在各相關領域試點、示范、實施和運用。
 
    (三)公開透明。標準制(修)訂和標準化試點(示范)等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征集,保證公開透明、公平公正。
 
    (四)規范管理。標準化資金應當專款專用,并建立面向結果的追責問效機制。
 
    第二章標準化資金支持的條件與標準
 
    第六條標準化資金主要采取財政專項補助的支持方式。
 
    第七條標準化資金的申請使用單位:
 
    標準制(修)訂、承擔標準化專業技術組織工作、標準化試點(示范)項目、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等項目(以下統稱標準化項目)的承擔單位一般為相關部門、標準化專業技術組織、科研院所、大專院校、檢驗檢測機構、行業協會和其他企事業單位。
 
    標準化管理等其他相關工作資金由省質監局統籌安排使用。
 
    第八條 對標準化項目進行專項補助的,按下列標準執行:
 
    (一)標準制(修)訂項目補助標準:
 
    1.主導制(修)訂國際標準,每項補助100萬元;
 
    2.主導制(修)訂國家標準,每項補助50萬元;
 
    3.主導制(修)訂江蘇省地方標準,依據所制定標準的重要性、先進性及工作難度予以區別補助,每項最高補助一般不超過20萬元,屬于戰略性新興產業或對地方經濟發展有突出貢獻的標準,每項最高補助不超過30萬元;
 
    4.開展團體標準試點的,每個團體最高補助不超過20萬元。
 
    (二)承擔標準化專業技術組織工作的補助標準:
 
    1.承擔國際標準化專業技術委員會工作的,每年補助30萬元;
 
    2.承擔國際標準化專業分技術委員會工作的,每年補助20萬元;
 
    3.承擔國際標準制定工作組工作的,每年補助10萬元;
 
    4.承擔國家標準化專業技術委員會工作的,每年補助15萬元;
 
    5.承擔國家標準化專業分技術委員會工作的,每年補助10萬元;
 
    6.承擔國家標準制定工作組工作的,每年補助5萬元;
 
    7.新成立的江蘇省標準化專業技術委員會,一次性補助5萬元。
 
    (三)承擔標準化試點(示范)任務的單位,試點期內每年補助5-20萬元,累計補助總額不超過50萬元。
 
    (四)新增實施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的單位,每項補助10萬元。
 
    第三章 標準化項目立項
 
    第九條 標準化項目立項應當緊緊圍繞江蘇經濟發展戰略,以江蘇主導產業和特色產業為重點,統一規劃,有序推進。
 
    第十條 國際標準制(修)訂、國家標準制(修)訂、國家級標準化試點(示范)、地理標志產品保護、承擔國際或國家標準化專業技術組織工作等項目立項,由省質監局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組織申報。
 
    第十一條 江蘇省地方標準制(修)訂、團體標準試點和江蘇省標準化試點(示范)項目,由省質監局每年發布項目申報指南向社會公開征集。符合條件的單位依據申報指南向省質監局提出申請,省質監局按規定程序審核、評審、公示后立項。
 
    第十二條 省質監局應加強對標準化項目的立項管理,未經省質監局組織申報或立項批準的標準化項目不予安排標準化資金。
 
    第四章標準化資金申請撥付
 
    第十三條 用于江蘇省地方標準制(修)訂、國家級和江蘇省標準化試點(示范)、團體標準試點、地理標志產品保護、新成立江蘇省標準化專業技術委員會等標準化項目,以及省質監局用于標準化創新、標準化戰略推進、標準化平臺及基地建設、標準化研究、技術性易措施應對(TBT)等標準化管理工作的專項資金納入省質監局部門預算。
 
    第十四條 用于國際、國家標準制(修)訂和承擔國際、國家標準化專業技術組織工作的專項補助資金,由省財政廳預留,實行專項管理。
 
    第十五條納入省質監局部門預算的標準化資金,由省質監局每年依據年度標準化工作計劃和省級部門預算編制要求,編制并申報年初預算,年中結合項目實施或標準化管理工作的開展進度,按預算執行和財務制度要求分期申請支付使用。
 
    第十六條 省財政廳預留專項管理的標準化資金按下列程序申請使用:
 
    (一)省質監局于每年4月底前,統計匯總上一年度國際、國家標準制(修)訂項目和承擔國際、國家標準化專業技術組織工作的單位履職完成情況,向省財政廳提出上一年度國際、國家標準化專項補助建議。
 
    (二)省財政廳對省質監局報送的資料及補助建議進行審核,會同省質監局按標準將補助經費下達到項目單位所在地財政部門。項目承擔單位為省級單位的,按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直接下達到省級單位。
 
    第五章標準化資金使用管理
 
    第十七條 標準化資金應與配套資金統籌安排,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根據標準化專項任務,制定資金使用方案,嚴格按項目實施進度支付資金。
 
    第十八條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加強對標準化資金的專項核算,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政、財務制度規定,合理安排,節約使用,保障資金安全。
 
    第十九條 標準化資金使用屬于政府采購范圍的支出,執行政府采購法律法規。
 
    第二十條標準化資金允許開支的范圍。
 
    標準化資金應當用于下列標準化工作中的資料費、設備購置費或租賃費、差旅費、會議費、勞務費、專家咨詢費、公告印刷費、宣傳推廣費和培訓費用等開支,包括:
 
    (一)標準的前期論證及預研;
 
    (二)標準的購置、翻譯和跟蹤采用;
 
    (三)標準的起草、征求意見、試驗驗證等;
 
    (四)標準樣品的研復制;
 
    (五)標準的技術審查、發布和公告;
 
    (六)標準文本的印制和信息發布;
 
    (七)標準的宣傳、推廣和外文版翻譯;
 
    (八)標準復審;
 
    (九)地方標準備案;
 
    (十)標準培訓;
 
    (十一)與標準化管理或標準化項目直接相關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一條 標準化項目一經批準,項目承擔單位不得自行調整。執行過程中,如項目計劃需要調整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按標準化專項工作立項申報程序進行報批,并相應調整資金使用方案。
 
    第二十二條 標準化項目被撤銷或中止的,由省質監局視情況收回部分或全部標準化資金,上交省財政廳。
 
    第二十三條 標準化項目不能按時完成的,項目承擔單位應當于項目到期3個月前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延期。
 
    第六章標準化資金監督檢查與績效評價
 
    第二十四條 標準化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或挪用,確保資金規范、有效使用。
 
    第二十五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承擔單位應按照相關財經法規和本辦法要求,對項目實施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自查,對存在的問題及時整改。項目完成后,項目承擔單位應按要求及時向省質監局報送項目完成情況總結報告及標準化資金使用情況報告。
 
    第二十六條 省財政廳會同省質監局對項目承擔單位標準化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標準化資金使用中存在財政違法行為的,取消項目承擔單位今后3年內項目申報資格,并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處罰。涉嫌違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 省財政廳會同省質監局對標準化資金開展績效評價工作,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以后年度標準化資金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 國家質檢總局、國家標準化工作管理委員會下達給省質監部門使用的標準化資金,按照國家質檢總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的要求使用和管理,并按照國家質檢總局財政專項資金績效評價的有關規定進行績效評價,不在本辦法規范的范圍內。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質監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6年4月30日起施行。


 
地區: 江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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