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進口深加工食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工作,保證進口深加工食品安全衛生質量,保護消費者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和《進出口預包裝食品標簽檢驗監督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中山檢驗檢疫局轄區進口深加工食品檢驗檢疫監管工作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適用于中山檢驗檢疫局轄區內進口深加工食品檢驗檢疫。進口深加工食品涵蓋各種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
第三條 進口深加工食品的進口商經銷商(以下簡稱進口商)應當保證誠實守信,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從業人員應當具備相關食品專業知識、了解我國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盡職盡責。
入境前期準備(進口商自行準備)
第四條 審核進口食品合法性:
首次進口深加工食品入境前,進口商應先按以下要求逐一對照審核產品:
(一)檢驗檢疫準入審核:
進口深加工動物源性食品其原產國必須是獲得我國檢疫準入的國家,產品必須是獲得我國檢疫準入的產品。進口深加工植物源性食品其原產國必須是獲得我國檢疫準入的國家,產品必須是獲得我國檢疫準入的產品。
我國已對進口深加工肉類制品、煉制食用動物油脂(CIQ分類代碼為050502**,05050203魚油除外)、深加工水產品(不包括HS編碼為1603000090-1605909090、2008993100-2008993900、2103909000的水產品品種和即食的預包裝深加工水產品)實施檢驗檢疫準入管理,未獲我國檢驗檢疫準入的,不得進口。截至2012年5月,任何國家或地區的煉制食用動物油脂未獲得我國檢驗檢疫準入。已獲得輸華檢驗檢疫準入資格或已有輸華貿易的國家(地區)及肉類、水產品品種目錄見國家質檢總局進出口食品安全局政務公開網站(http://jckspaqj.aqsiq.gov.cn/zwgk/)。首次進口需風險分析的植物源性食品及已有輸華貿易的國家或地區目錄(首批)見中山檢驗檢疫局網站(http://www.zs.gdciq.gov.cn/)。
(二)國外生產企業資質審核:
進口深加工動物食品(即食的預包裝深加工水產品除外),其國外生產企業必須是獲得我國注冊的企業,產品必須是獲得我國注冊的的產品。注冊的企業及產品名單詳見認監委注冊管理部網站公布。
(http://www.cnca.gov.cn/rjwzcjgb/default.shtml)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管理規定》(質檢總局令第145號)規定:《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實施目錄》由國家認監委負責制定、調整,國家質檢總局公布。《目錄》內食品的境外生產企業,應當獲得注冊后,其產品方可進口。目錄見質檢總局2012年73號公告,目前目錄中僅包含肉類和水產品,其中,肉類制品已全面實施,水產品制品、乳品正逐步推進。
(三)國家標準要求的符合性審核:
1.進口商要求原產國生產廠商提供官方或廠商的工藝配料證明(含單一配方),配料按添加量順序排列。
2.進口商應收集了解產品相應的我國國家安全標準。
3.進口商應研究進口產品配方工藝,對照國家標準,確定該食品的產品屬性。
4.進口商應審核產品的各項配方是否達到該食品的中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要求;是否符合《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2011)》、《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GB14880-2012)》,以及衛生部有關新資源、食品添加劑和營養強化劑擴大使用范圍及使用量等公告要求;是否含有國家明令禁止入境/來自疫區的成分配料;是否符合中國食用習慣等。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公布前(即目前暫時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應按照現行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食品衛生標準、食品質量標準和有關食品的行業標準中強制執行的標準對照審核。
對進口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進口商應提交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出具的許可證明文件,否則不準進口。
(四)風險預警審核:
進口食品中發現嚴重食品安全問題或者疫情的,以及境外發生食品安全事件或者疫情可能影響到進口食品安全的,國家質檢總局根據中國法律法規規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要求、國內外疫情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質風險分析結果,發布屬以上問題的進口食品風險預警通報,進口商應根據預警信息慎重考慮進口該國或該生產商的食品。預警信息詳見國家質檢總局網站。
(http://jckspaqj.aqsiq.gov.cn/jcksphzpfxyj/)
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要求的,不允許入境。
第五條 制作中文標簽:
進口的預包裝食品標簽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相關要求。
(二)符合《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以及衛生部《關于<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問答》的相關要求。
(三)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28050-2011)。
(四)符合該產品國家標準中要求標簽強制性標示的內容。
(五)符合質檢總局2012年第27號公告《關于實施<進出口預包裝食品標簽檢驗監督管理規定>的公告》以及其它法律法規。
(六)食品添加劑標簽應標明以下事項并應直接標注在最小銷售單元包裝上:
1.名稱(相關標準中的通用名稱)、規格、凈含量。
2.成分(表)或配料(表),采用相關標準中的通用名稱。
3.原產國(地)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4.生產日期(批號)和保質期。
5.產品標準代號。
6.經國務院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發布列入我國允許使用食品添加劑目錄的食品添加劑的標簽,應標明衛生部準予進口的證明文件號和經衛生部批準或認可的產品質量標準。
7.貯存條件。
8.使用范圍、用量、使用方法。
9.復合添加劑中各單一品種的通用名稱、輔料的名稱和含量,按含量由大到小排列(各單一品種必須具有相同的使用范圍)。
10.“食品添加劑”字樣。
11.中國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必須標明的其他事項。
12.對非食品添加劑用化工原料,根據國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以及禁止在飼料和飲用水中使用的物質名單,應在非食品添加劑用化工原料標簽上加印“嚴禁用于食品和飼料加工”等警示標識,并加強管理,嚴禁用于食品和飼料加工。
第六條 準備進口文件:
進口商應當根據進口食品種類準備以下文件:
(一)國外官方證書
進口深加工食品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相關要求,提供產品符合我國現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證明文件等材料,如國外官方衛生證書或自由銷售證書等。
以下5種進口食品必須按照法律法規、雙邊協定、議定書以及其他規定要求提交輸出國家(地區)官方證書((質檢總局令第144號)第十二條)。證書信息應與報檢信息一致,并列明產品品名、品牌、規格、數重量、生產日期或批號、保質期、生產企業名稱、出口商名稱等信息。一份證書原件原則上只能對應一份報檢單。若官方證書未顯示具體生產日期及保質期,須提供境外生產廠商出具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的相關證明材料。
1.進口乳制品必須提供經國家質檢總局確認的官方衛生證書,對無法提供經國家質檢總局確認的官方衛生證書的進口乳制品,檢驗檢疫機構將不接受報檢。經國家質檢總局確認的衛生證書的樣本見國家質檢總局網站。
(http://jckspaqj.aqsiq.gov.cn/ybzspjyjy/ggshrzpzsyb/)
2.進口深加工肉類制品和水產品(即食的預包裝深加工水產品除外)需提供經我國質檢總局確認的輸出國家(地區)官方的檢驗檢疫證書。
3.對“檢驗檢疫類別”有“P/Q”要求并且入境后需進行分裝或加工的食用植物油需提供輸出國家或地區動植物檢疫機關出具的官方《植物檢疫證書》。
4進口深加工燕窩制品必須提供經總局確認的輸出國官方獸醫(衛生)證書,獸醫(衛生)證書上須注明燕窩原料來源地。截止2012年5月,總局尚未對任何國家或地區的輸華燕窩及其制品證書予以確認。
5.進口酒類產品必須提供原產地證以及其他可以證明產品合法來源的證書(自由銷售證明、官方衛生證書等)。
(二)國內官方文件
1.進口深加工肉類制品,必須事先向廣東檢驗檢疫局提出申請(2004年111號總局公告中列明取消的動植物產品除外),辦理檢疫審批手續,并在報檢時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進口深加工水產品(不包括HS編碼為1603000090-1605909090、2008993100-2008993900、2103909000的水產品品種和即食的預包裝深加工水產品)涉及兩棲類、爬行類、水生哺乳類、日本輸華水產品、養殖水產品的,必須事先向廣東檢驗檢疫局提出申請,辦理檢疫審批手續,并在報檢時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生乳及生乳制品也需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2.對進口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進口商應提交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出具的許可證明文件。
3.保健(功能)食品、新資源食品等須按有關規定提供相關批準文件,以及衛生部有關新資源、食品添加劑和營養強化劑擴大使用范圍及使用量等公告。
保健食品報檢時必須提供《進口保健食品批準證書》。
4.轉基因食品
根據《進出境轉基因產品檢驗檢疫管理辦法》規定,進境轉基因植物產品必須獲得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和《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審查認可批準文件》。同時加貼的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要符合《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令第10號)規定。
5.標示“有機”的進口食品,
根據《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第67號令)的規定,對于報檢時申報品名為“有機”或包裝上有“有機”標識的進口食品,必須提供經國家認監委確定的國內認證機構出具的有機證書,或者提供經國家認監委確定的境外認證機構出具的有機證書以及該國外認證機構的資質證明。見國家認監委網站(http://www.cnca.gov.cn/cnca/)。
(三)首次進口的預包裝食品還需準備如下標簽檢驗所需證明材料(加蓋企業公章):
1.按第五條要求制作的中文標簽樣張、原標簽樣張及翻譯件、官方或廠商的工藝配方證明及翻譯件(英語以外小語種的翻譯件需要作公證)。
2.進口食品標簽、說明書中強調獲獎、獲證、產區及其他內容的,或者強調含有特殊成分的,應當提供相應證明材料。(《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質檢總局令第144號)第十六條)。需經外交途徑確認的還需外交確認文件。
特殊成分涵蓋:添加了或含有一種或多種有價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或者一種或多種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較低或無等情況。
3.進口預包裝食品需提供標簽標示的原產國(地)的有關證明文件,文件應有與該批進口食品相對應的有關信息,如產品品名、品牌、規格、數重量、生產日期或批號、生產企業名稱、出口商名稱等信息。若標簽標示“原瓶原裝”等字樣,每批必須提供可追溯性證明材料(材料上必須顯示以上要求信息,且信息必須與該批進口產品對應)。進口食品外文標簽上涉及年份、等級、灌裝(包裝)日期,其原產地證書上應清楚列明相關信息。
4.進口食品標簽、說明書顯示注冊商標、品牌及其介紹內容的,應當提供國外生產商授權書,即授權該經銷商或代理商在中國大陸銷售其產品的證明材料。
5.首次進口的預包裝食品報檢時,需提供標簽中所列進口商、經銷商或者代理商的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進出口預包裝食品標簽檢驗監督管理規定》第六條)
6.中文標簽樣張有標示營養標簽的,需提供有資質的第三方檢驗機構出具的所列項目的符合性檢測報告原件。另自2013年1月1日起,進口預包裝食品需標注營養標簽。(《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28050-2011))
其中,進口乳制品必須提供有資質實驗室出具的全項目檢測報告(包括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全標簽符合性檢驗)。
進口保健品、特殊膳食(如進口嬰幼兒配方米粉)等食品,必須提供標簽標注的或該食品應有的營養素/生物活性物質符合性檢測報告原件(官方認可的檢測機構檢測報告)。該索證要求每半年復核1次,檢測報告必須為近3個月內的檢測結果。
7.進口巧克力及其制品的,需提供原產國生產廠商的工藝配方證明,并注明配方比例。(《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GB/T 19343-2003))
8.進口預包裝天然礦泉水需提供下列資料:天然礦泉水水源點名稱及相關證明材料;產品達標的界限指標、溶解性總固體含量以及主要陽離子(K+、Na+、Ca2+、Mg2+)的含量檢測報告;氟含量檢測報告(當氟含量大于1.0mg/L時,應標注“含氟”字樣)。
9.進口預包裝初榨橄欖油必須提供標簽所標示的橄欖果實采摘年份、反式脂肪酸含量、包裝日期等相關證明材料。
10.進口蜂蜜、蜂制品類標簽中強調活性度的,應提供相應的檢測報告。
11.進口配制酒應提供原廠出具的配料表、工藝流程等證明材料。
以上內容如有變更須重新提供資料,并更新預包裝食品標簽備案。
(四)進口的大包裝食品還需準備如下證明材料(加蓋企業公章):
進口大包裝的乳制品、白砂糖、食用油脂、特殊膳食食品和保健食品等非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應提供銷售單元包裝的中文標簽,標簽內容符合第五條要求,以及提供該批進口食品的外包裝(含中文標簽、生產日期)照片。
此外,進口散裝特殊膳食食品和保健食品還應提供境內分裝標簽,以及境內分裝企業的有效生產資質證明(每批核查原件,復印件存檔)。
(五)進口食品添加劑除提交按照第五條第五點制作的中文標簽和該批進口食品的外包裝(含中文標簽、生產日期)照片外,還應提供以下資料:
(1)注明產品用途(食品加工用)的貿易合同,或者貿易合同中買賣雙方出具的用途聲明(食品加工用)。
(2)食品添加劑完整的成分說明。
(3)進口企業是經營企業的,應提供加蓋進口企業公章的工商營業執照或經營許可證復印件;進口企業是食品生產企業的,應提供加蓋進口企業公章的食品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4)首次進口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應提供衛生部準予進口的有關證明文件和經衛生部批準或認可的產品質量標準和檢驗方法標準文本。
(六)特殊貿易方式進口的食品需準備的文件:
1.屬進料加工完全復出口的食品
進料加工完全復出口的食品及食品原料,應提供其用途的詳細說明,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提供相關文件。
2.屬入境展覽的食品
不供消費者食(使)用的展品應提供參展的證明及不供消費者食(使)用的書面保證。
3.入境特殊用途食品
屬于測試樣品及其制品、個人自用食品應提供其用途的詳細說明,以及該進口食品及其制品不供消費者食(使)用、不作為貿易用途的書面保證。
國外駐華使(領)館自用食品應提供使(領)館官方公函,或國內外事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
因科研等特殊需要,輸入禁止入境物的,須提供國家質檢總局簽發的特許審批證明。
除以上各條款要求提供資料外,檢驗檢疫機構要求的其他資料。
第七條 進出口商備案:檢驗檢疫機構對進口食品的國內進口商(收貨人)、向中國境內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實施備案管理,進口商應在貨物進口前辦理以下備案:(《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質檢總局令第144號)第十九條)。
(一)進口收貨人備案。
(二)進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備案。
具體操作詳見中山檢驗檢疫局網站(http://www.zs.gdciq.gov.cn/)的相關公告。辦理備案時應當按照備案要求提供企業備案信息,并對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如實申報入境檢驗(受理部門:中山局本部檢務科)
第八條 入境申報:檢驗檢疫機構受理進口食品報檢時,除要求報檢人按照《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規定》提供相關單證外,還應根據產品情況要求報檢人提供以下單證:(《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質檢總局令第144號)第十二條)
(一)合同、發票、裝箱單、提單等必要的憑證;
(二)相關批準文件;
(三)法律法規、雙邊協定、議定書以及其他規定要求提交的輸出國家(地區)官方檢疫(衛生)證書;
(四)首次進口預包裝食品,應當提供進口食品標簽樣張和翻譯件;
(五)首次進口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應當提供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出具的許可證明文件;
(六)進口食品應當隨附的其他證書或者證明文件。
各進口食品種類所需證書/證明文件資料在本文第六條敘述,可供參考,中山檢驗檢疫局網站(http://www.zs.gdciq.gov.cn/)提出了明確要求。
第九條 申報注意事項:
(一)品名必須反映產品的真實屬性,申報品名不得擅自更改。
(二)如實填寫《進口食品收貨人承諾書》,明確貨物存放倉庫、食品名稱、生產日期/批號及執行標準,并對所填內容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三)所有進口食品報檢時必須申明入境用途,一般情況下不得填報“其它”。若填報“其它”選項時,則應在合同訂立的特殊條款以及其他要求欄目里申明具體的入境用途。
(四)進口食品報檢時要求進口商及報檢單位如實提供第六條列明的所需文件,并對所提交文件承擔法律責任。
(五)所有預包裝食品報檢時要求錄入產品規格(即凈含量)。
(六)對于經標簽檢驗備案的預包裝食品再次進口時,報檢時要求錄入標簽備案號,并提交《進口預包裝食品中文標簽聲明》、中外文標簽樣張。
(七)進口非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報檢時,應提交《進口大包裝食品中文標簽聲明》、銷售單元包裝的中文標簽,以及該批進口食品的外包裝(含中文標簽、生產日期)照片。
(八)委托代理進口、需在衛生證書顯示實際收貨人的進口商,需提供三方協議書,并在報檢特殊要求欄錄入實際收貨人名稱。
配合落實檢驗檢疫
(受理部門:中山局食品檢驗科)
第十條 聯系落實檢驗檢疫:進口深加工食品在取得合格證明前應當存放在《進口食品收貨人承諾書》上指定的監管場所,不準擅自調離指定場所;并在海關發行后20日內聯系食品檢驗科落實施檢事宜,進口貨物未經檢驗檢疫合格不準銷售和使用。
第十一條 標簽備案:首次進口的預包裝食品,經檢驗、標簽格式版面及符合性檢測結果判定合格后,由進口商提交標簽備案材料,包括電子版及紙質版的標簽圖片、衛生證書附表信息及標簽補錄系統導出文件(具體操作詳見中山檢驗檢疫局網站→食品檢驗檢疫→《關于進口食品標簽管理系統運行相關準備工作的通知》 [ 2011-04-27 ])。
標簽備案完成后,檢驗檢疫業務部門將發給與產品相對應的標簽備案憑條。
第十二條 標簽不合格處理:經檢驗,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涉及安全、健康、環境保護項目不合格的,責令進口商或者其代理人退貨或者銷毀。其他項目不合格的,包括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發出《進口食品、化妝品標簽檢驗不合格整改通知單》,責令進口商進行技術處理:
(一)進口預包裝食品無中文標簽,或提交資料不齊全的;
(二)進口預包裝食品的格式版面檢驗結果不符合要求的;
(三)符合性檢測結果與標簽標注內容不符的。
進口商按要求進行標簽整改后,需遞交《標簽整改審核申請報告》,報告應一一列明標簽更改情況,并附上整改后的標簽圖片。整改后標簽樣張經審核合格的將予以標簽備案,進口商按第十一條規定提交標簽備案材料;技術處理后(整改后)重新檢驗仍不合格的,檢驗檢驗機構將責令進口商或者其代理人退貨或者銷毀。
標簽備案后,進口商必須將整改后的備案標簽逐一加貼在該批進口預包裝食品銷售包裝物或容器上,并提交《標簽技術處理(整改)完成報告》,聲明該批貨物整改后的中文標簽已全部加貼/印制。業務部門將實施監督檢查,再出具衛生證書。
第十三條 證書發放及后續處理:經品質、安全、衛生、標簽等項目檢驗檢疫合格的,簽發衛生證書后,進口食品方可銷售使用。
經檢驗檢疫,涉及安全、健康、環境保護項目不合格的,責令當事人退運或銷毀,出具不合格的《衛生證書》及《檢驗檢疫處理通知書》。進口食品收貨人必須按照相關要求完成進口食品的退運或銷毀,并提交退運/銷毀報告以及相關退運協議、發票和退關單、出口退稅核銷單,銷毀應在檢驗檢疫機構監督下進行。
其他項目不合格的,可在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下進行技術處理,進口商完成技術處理后提交技術處理報告,經重新檢驗合格后,方可銷售、使用。
第十四條 建立流向記錄:進口食品的進口商應當建立食品進口和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進口食品的衛生證書編號、品名、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批號)、保質期、出口商和購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交貨日期等內容。記錄應當真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具體要求詳見中山檢驗檢疫局網站“關于做好進口食品、食品添加劑流向記錄的通知”(http://www.zs.gdciq.gov.cn/info.do?infoId=4840)。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文涉及用語釋義
預包裝食品是指預先定量包裝或者制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預先定量包裝以及預先定量制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圍內具有統一的質量或體積標識的食品。
深加工肉類制品是指以畜禽肉或其可食性副產品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輔料,經有關工藝加工而成的生的或熟的肉類制品。
肉類制品的范圍:1.腌臘肉制品、醬鹵肉制品、熏燒焙烤肉制品、干肉制品、油炸肉制品、腸類肉制品、火腿肉制品、調制肉制品、其他肉制品(按GB/T 26604-2011肉制品分類);2.肉類罐頭產品(按GB13100-2005肉類罐頭衛生標準);3.其他含肉食品,包括純肉制成品(如雞肉粉)、含有未明顯改變物理性狀肉類或肉末的食品(如夾有肉類的漢堡包,肉包,含有肉塊的調味料),配料表含有瘋牛病和癢病疫區牛羊肉成分的食品。
深加工水產品是指供人類食用的深加工水生動物產品及其制品,包括干制、腌制、罐裝、預包裝等深加工水產品,以及食用散裝魚油、海豹油等水生動物油脂和食用海藻類。不包括活水生動物及水生動植物繁殖材料。
第十六條 本指引未盡事宜,按有關文件執行。
附件下載:
1.標簽整改審核申請報告
2.標簽技術處理(整改)完成報告
3.進口預包裝食品中文標簽聲明
4.進口大包裝食品中文標簽聲明
第一條 為加強進口深加工食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工作,保證進口深加工食品安全衛生質量,保護消費者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和《進出口預包裝食品標簽檢驗監督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中山檢驗檢疫局轄區進口深加工食品檢驗檢疫監管工作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適用于中山檢驗檢疫局轄區內進口深加工食品檢驗檢疫。進口深加工食品涵蓋各種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
第三條 進口深加工食品的進口商經銷商(以下簡稱進口商)應當保證誠實守信,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從業人員應當具備相關食品專業知識、了解我國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盡職盡責。
入境前期準備(進口商自行準備)
第四條 審核進口食品合法性:
首次進口深加工食品入境前,進口商應先按以下要求逐一對照審核產品:
(一)檢驗檢疫準入審核:
進口深加工動物源性食品其原產國必須是獲得我國檢疫準入的國家,產品必須是獲得我國檢疫準入的產品。進口深加工植物源性食品其原產國必須是獲得我國檢疫準入的國家,產品必須是獲得我國檢疫準入的產品。
我國已對進口深加工肉類制品、煉制食用動物油脂(CIQ分類代碼為050502**,05050203魚油除外)、深加工水產品(不包括HS編碼為1603000090-1605909090、2008993100-2008993900、2103909000的水產品品種和即食的預包裝深加工水產品)實施檢驗檢疫準入管理,未獲我國檢驗檢疫準入的,不得進口。截至2012年5月,任何國家或地區的煉制食用動物油脂未獲得我國檢驗檢疫準入。已獲得輸華檢驗檢疫準入資格或已有輸華貿易的國家(地區)及肉類、水產品品種目錄見國家質檢總局進出口食品安全局政務公開網站(http://jckspaqj.aqsiq.gov.cn/zwgk/)。首次進口需風險分析的植物源性食品及已有輸華貿易的國家或地區目錄(首批)見中山檢驗檢疫局網站(http://www.zs.gdciq.gov.cn/)。
(二)國外生產企業資質審核:
進口深加工動物食品(即食的預包裝深加工水產品除外),其國外生產企業必須是獲得我國注冊的企業,產品必須是獲得我國注冊的的產品。注冊的企業及產品名單詳見認監委注冊管理部網站公布。
(http://www.cnca.gov.cn/rjwzcjgb/default.shtml)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管理規定》(質檢總局令第145號)規定:《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實施目錄》由國家認監委負責制定、調整,國家質檢總局公布。《目錄》內食品的境外生產企業,應當獲得注冊后,其產品方可進口。目錄見質檢總局2012年73號公告,目前目錄中僅包含肉類和水產品,其中,肉類制品已全面實施,水產品制品、乳品正逐步推進。
(三)國家標準要求的符合性審核:
1.進口商要求原產國生產廠商提供官方或廠商的工藝配料證明(含單一配方),配料按添加量順序排列。
2.進口商應收集了解產品相應的我國國家安全標準。
3.進口商應研究進口產品配方工藝,對照國家標準,確定該食品的產品屬性。
4.進口商應審核產品的各項配方是否達到該食品的中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要求;是否符合《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2011)》、《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GB14880-2012)》,以及衛生部有關新資源、食品添加劑和營養強化劑擴大使用范圍及使用量等公告要求;是否含有國家明令禁止入境/來自疫區的成分配料;是否符合中國食用習慣等。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公布前(即目前暫時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應按照現行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食品衛生標準、食品質量標準和有關食品的行業標準中強制執行的標準對照審核。
對進口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進口商應提交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出具的許可證明文件,否則不準進口。
(四)風險預警審核:
進口食品中發現嚴重食品安全問題或者疫情的,以及境外發生食品安全事件或者疫情可能影響到進口食品安全的,國家質檢總局根據中國法律法規規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要求、國內外疫情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質風險分析結果,發布屬以上問題的進口食品風險預警通報,進口商應根據預警信息慎重考慮進口該國或該生產商的食品。預警信息詳見國家質檢總局網站。
(http://jckspaqj.aqsiq.gov.cn/jcksphzpfxyj/)
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要求的,不允許入境。
第五條 制作中文標簽:
進口的預包裝食品標簽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相關要求。
(二)符合《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以及衛生部《關于<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問答》的相關要求。
(三)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28050-2011)。
(四)符合該產品國家標準中要求標簽強制性標示的內容。
(五)符合質檢總局2012年第27號公告《關于實施<進出口預包裝食品標簽檢驗監督管理規定>的公告》以及其它法律法規。
(六)食品添加劑標簽應標明以下事項并應直接標注在最小銷售單元包裝上:
1.名稱(相關標準中的通用名稱)、規格、凈含量。
2.成分(表)或配料(表),采用相關標準中的通用名稱。
3.原產國(地)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4.生產日期(批號)和保質期。
5.產品標準代號。
6.經國務院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發布列入我國允許使用食品添加劑目錄的食品添加劑的標簽,應標明衛生部準予進口的證明文件號和經衛生部批準或認可的產品質量標準。
7.貯存條件。
8.使用范圍、用量、使用方法。
9.復合添加劑中各單一品種的通用名稱、輔料的名稱和含量,按含量由大到小排列(各單一品種必須具有相同的使用范圍)。
10.“食品添加劑”字樣。
11.中國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必須標明的其他事項。
12.對非食品添加劑用化工原料,根據國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以及禁止在飼料和飲用水中使用的物質名單,應在非食品添加劑用化工原料標簽上加印“嚴禁用于食品和飼料加工”等警示標識,并加強管理,嚴禁用于食品和飼料加工。
第六條 準備進口文件:
進口商應當根據進口食品種類準備以下文件:
(一)國外官方證書
進口深加工食品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相關要求,提供產品符合我國現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證明文件等材料,如國外官方衛生證書或自由銷售證書等。
以下5種進口食品必須按照法律法規、雙邊協定、議定書以及其他規定要求提交輸出國家(地區)官方證書((質檢總局令第144號)第十二條)。證書信息應與報檢信息一致,并列明產品品名、品牌、規格、數重量、生產日期或批號、保質期、生產企業名稱、出口商名稱等信息。一份證書原件原則上只能對應一份報檢單。若官方證書未顯示具體生產日期及保質期,須提供境外生產廠商出具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的相關證明材料。
1.進口乳制品必須提供經國家質檢總局確認的官方衛生證書,對無法提供經國家質檢總局確認的官方衛生證書的進口乳制品,檢驗檢疫機構將不接受報檢。經國家質檢總局確認的衛生證書的樣本見國家質檢總局網站。
(http://jckspaqj.aqsiq.gov.cn/ybzspjyjy/ggshrzpzsyb/)
2.進口深加工肉類制品和水產品(即食的預包裝深加工水產品除外)需提供經我國質檢總局確認的輸出國家(地區)官方的檢驗檢疫證書。
3.對“檢驗檢疫類別”有“P/Q”要求并且入境后需進行分裝或加工的食用植物油需提供輸出國家或地區動植物檢疫機關出具的官方《植物檢疫證書》。
4進口深加工燕窩制品必須提供經總局確認的輸出國官方獸醫(衛生)證書,獸醫(衛生)證書上須注明燕窩原料來源地。截止2012年5月,總局尚未對任何國家或地區的輸華燕窩及其制品證書予以確認。
5.進口酒類產品必須提供原產地證以及其他可以證明產品合法來源的證書(自由銷售證明、官方衛生證書等)。
(二)國內官方文件
1.進口深加工肉類制品,必須事先向廣東檢驗檢疫局提出申請(2004年111號總局公告中列明取消的動植物產品除外),辦理檢疫審批手續,并在報檢時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進口深加工水產品(不包括HS編碼為1603000090-1605909090、2008993100-2008993900、2103909000的水產品品種和即食的預包裝深加工水產品)涉及兩棲類、爬行類、水生哺乳類、日本輸華水產品、養殖水產品的,必須事先向廣東檢驗檢疫局提出申請,辦理檢疫審批手續,并在報檢時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生乳及生乳制品也需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2.對進口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進口商應提交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出具的許可證明文件。
3.保健(功能)食品、新資源食品等須按有關規定提供相關批準文件,以及衛生部有關新資源、食品添加劑和營養強化劑擴大使用范圍及使用量等公告。
保健食品報檢時必須提供《進口保健食品批準證書》。
4.轉基因食品
根據《進出境轉基因產品檢驗檢疫管理辦法》規定,進境轉基因植物產品必須獲得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和《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審查認可批準文件》。同時加貼的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要符合《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令第10號)規定。
5.標示“有機”的進口食品,
根據《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第67號令)的規定,對于報檢時申報品名為“有機”或包裝上有“有機”標識的進口食品,必須提供經國家認監委確定的國內認證機構出具的有機證書,或者提供經國家認監委確定的境外認證機構出具的有機證書以及該國外認證機構的資質證明。見國家認監委網站(http://www.cnca.gov.cn/cnca/)。
(三)首次進口的預包裝食品還需準備如下標簽檢驗所需證明材料(加蓋企業公章):
1.按第五條要求制作的中文標簽樣張、原標簽樣張及翻譯件、官方或廠商的工藝配方證明及翻譯件(英語以外小語種的翻譯件需要作公證)。
2.進口食品標簽、說明書中強調獲獎、獲證、產區及其他內容的,或者強調含有特殊成分的,應當提供相應證明材料。(《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質檢總局令第144號)第十六條)。需經外交途徑確認的還需外交確認文件。
特殊成分涵蓋:添加了或含有一種或多種有價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或者一種或多種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較低或無等情況。
3.進口預包裝食品需提供標簽標示的原產國(地)的有關證明文件,文件應有與該批進口食品相對應的有關信息,如產品品名、品牌、規格、數重量、生產日期或批號、生產企業名稱、出口商名稱等信息。若標簽標示“原瓶原裝”等字樣,每批必須提供可追溯性證明材料(材料上必須顯示以上要求信息,且信息必須與該批進口產品對應)。進口食品外文標簽上涉及年份、等級、灌裝(包裝)日期,其原產地證書上應清楚列明相關信息。
4.進口食品標簽、說明書顯示注冊商標、品牌及其介紹內容的,應當提供國外生產商授權書,即授權該經銷商或代理商在中國大陸銷售其產品的證明材料。
5.首次進口的預包裝食品報檢時,需提供標簽中所列進口商、經銷商或者代理商的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進出口預包裝食品標簽檢驗監督管理規定》第六條)
6.中文標簽樣張有標示營養標簽的,需提供有資質的第三方檢驗機構出具的所列項目的符合性檢測報告原件。另自2013年1月1日起,進口預包裝食品需標注營養標簽。(《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28050-2011))
其中,進口乳制品必須提供有資質實驗室出具的全項目檢測報告(包括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全標簽符合性檢驗)。
進口保健品、特殊膳食(如進口嬰幼兒配方米粉)等食品,必須提供標簽標注的或該食品應有的營養素/生物活性物質符合性檢測報告原件(官方認可的檢測機構檢測報告)。該索證要求每半年復核1次,檢測報告必須為近3個月內的檢測結果。
7.進口巧克力及其制品的,需提供原產國生產廠商的工藝配方證明,并注明配方比例。(《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GB/T 19343-2003))
8.進口預包裝天然礦泉水需提供下列資料:天然礦泉水水源點名稱及相關證明材料;產品達標的界限指標、溶解性總固體含量以及主要陽離子(K+、Na+、Ca2+、Mg2+)的含量檢測報告;氟含量檢測報告(當氟含量大于1.0mg/L時,應標注“含氟”字樣)。
9.進口預包裝初榨橄欖油必須提供標簽所標示的橄欖果實采摘年份、反式脂肪酸含量、包裝日期等相關證明材料。
10.進口蜂蜜、蜂制品類標簽中強調活性度的,應提供相應的檢測報告。
11.進口配制酒應提供原廠出具的配料表、工藝流程等證明材料。
以上內容如有變更須重新提供資料,并更新預包裝食品標簽備案。
(四)進口的大包裝食品還需準備如下證明材料(加蓋企業公章):
進口大包裝的乳制品、白砂糖、食用油脂、特殊膳食食品和保健食品等非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應提供銷售單元包裝的中文標簽,標簽內容符合第五條要求,以及提供該批進口食品的外包裝(含中文標簽、生產日期)照片。
此外,進口散裝特殊膳食食品和保健食品還應提供境內分裝標簽,以及境內分裝企業的有效生產資質證明(每批核查原件,復印件存檔)。
(五)進口食品添加劑除提交按照第五條第五點制作的中文標簽和該批進口食品的外包裝(含中文標簽、生產日期)照片外,還應提供以下資料:
(1)注明產品用途(食品加工用)的貿易合同,或者貿易合同中買賣雙方出具的用途聲明(食品加工用)。
(2)食品添加劑完整的成分說明。
(3)進口企業是經營企業的,應提供加蓋進口企業公章的工商營業執照或經營許可證復印件;進口企業是食品生產企業的,應提供加蓋進口企業公章的食品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4)首次進口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應提供衛生部準予進口的有關證明文件和經衛生部批準或認可的產品質量標準和檢驗方法標準文本。
(六)特殊貿易方式進口的食品需準備的文件:
1.屬進料加工完全復出口的食品
進料加工完全復出口的食品及食品原料,應提供其用途的詳細說明,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提供相關文件。
2.屬入境展覽的食品
不供消費者食(使)用的展品應提供參展的證明及不供消費者食(使)用的書面保證。
3.入境特殊用途食品
屬于測試樣品及其制品、個人自用食品應提供其用途的詳細說明,以及該進口食品及其制品不供消費者食(使)用、不作為貿易用途的書面保證。
國外駐華使(領)館自用食品應提供使(領)館官方公函,或國內外事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
因科研等特殊需要,輸入禁止入境物的,須提供國家質檢總局簽發的特許審批證明。
除以上各條款要求提供資料外,檢驗檢疫機構要求的其他資料。
第七條 進出口商備案:檢驗檢疫機構對進口食品的國內進口商(收貨人)、向中國境內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實施備案管理,進口商應在貨物進口前辦理以下備案:(《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質檢總局令第144號)第十九條)。
(一)進口收貨人備案。
(二)進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備案。
具體操作詳見中山檢驗檢疫局網站(http://www.zs.gdciq.gov.cn/)的相關公告。辦理備案時應當按照備案要求提供企業備案信息,并對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如實申報入境檢驗(受理部門:中山局本部檢務科)
第八條 入境申報:檢驗檢疫機構受理進口食品報檢時,除要求報檢人按照《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規定》提供相關單證外,還應根據產品情況要求報檢人提供以下單證:(《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質檢總局令第144號)第十二條)
(一)合同、發票、裝箱單、提單等必要的憑證;
(二)相關批準文件;
(三)法律法規、雙邊協定、議定書以及其他規定要求提交的輸出國家(地區)官方檢疫(衛生)證書;
(四)首次進口預包裝食品,應當提供進口食品標簽樣張和翻譯件;
(五)首次進口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應當提供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出具的許可證明文件;
(六)進口食品應當隨附的其他證書或者證明文件。
各進口食品種類所需證書/證明文件資料在本文第六條敘述,可供參考,中山檢驗檢疫局網站(http://www.zs.gdciq.gov.cn/)提出了明確要求。
第九條 申報注意事項:
(一)品名必須反映產品的真實屬性,申報品名不得擅自更改。
(二)如實填寫《進口食品收貨人承諾書》,明確貨物存放倉庫、食品名稱、生產日期/批號及執行標準,并對所填內容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三)所有進口食品報檢時必須申明入境用途,一般情況下不得填報“其它”。若填報“其它”選項時,則應在合同訂立的特殊條款以及其他要求欄目里申明具體的入境用途。
(四)進口食品報檢時要求進口商及報檢單位如實提供第六條列明的所需文件,并對所提交文件承擔法律責任。
(五)所有預包裝食品報檢時要求錄入產品規格(即凈含量)。
(六)對于經標簽檢驗備案的預包裝食品再次進口時,報檢時要求錄入標簽備案號,并提交《進口預包裝食品中文標簽聲明》、中外文標簽樣張。
(七)進口非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報檢時,應提交《進口大包裝食品中文標簽聲明》、銷售單元包裝的中文標簽,以及該批進口食品的外包裝(含中文標簽、生產日期)照片。
(八)委托代理進口、需在衛生證書顯示實際收貨人的進口商,需提供三方協議書,并在報檢特殊要求欄錄入實際收貨人名稱。
配合落實檢驗檢疫
(受理部門:中山局食品檢驗科)
第十條 聯系落實檢驗檢疫:進口深加工食品在取得合格證明前應當存放在《進口食品收貨人承諾書》上指定的監管場所,不準擅自調離指定場所;并在海關發行后20日內聯系食品檢驗科落實施檢事宜,進口貨物未經檢驗檢疫合格不準銷售和使用。
第十一條 標簽備案:首次進口的預包裝食品,經檢驗、標簽格式版面及符合性檢測結果判定合格后,由進口商提交標簽備案材料,包括電子版及紙質版的標簽圖片、衛生證書附表信息及標簽補錄系統導出文件(具體操作詳見中山檢驗檢疫局網站→食品檢驗檢疫→《關于進口食品標簽管理系統運行相關準備工作的通知》 [ 2011-04-27 ])。
標簽備案完成后,檢驗檢疫業務部門將發給與產品相對應的標簽備案憑條。
第十二條 標簽不合格處理:經檢驗,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涉及安全、健康、環境保護項目不合格的,責令進口商或者其代理人退貨或者銷毀。其他項目不合格的,包括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發出《進口食品、化妝品標簽檢驗不合格整改通知單》,責令進口商進行技術處理:
(一)進口預包裝食品無中文標簽,或提交資料不齊全的;
(二)進口預包裝食品的格式版面檢驗結果不符合要求的;
(三)符合性檢測結果與標簽標注內容不符的。
進口商按要求進行標簽整改后,需遞交《標簽整改審核申請報告》,報告應一一列明標簽更改情況,并附上整改后的標簽圖片。整改后標簽樣張經審核合格的將予以標簽備案,進口商按第十一條規定提交標簽備案材料;技術處理后(整改后)重新檢驗仍不合格的,檢驗檢驗機構將責令進口商或者其代理人退貨或者銷毀。
標簽備案后,進口商必須將整改后的備案標簽逐一加貼在該批進口預包裝食品銷售包裝物或容器上,并提交《標簽技術處理(整改)完成報告》,聲明該批貨物整改后的中文標簽已全部加貼/印制。業務部門將實施監督檢查,再出具衛生證書。
第十三條 證書發放及后續處理:經品質、安全、衛生、標簽等項目檢驗檢疫合格的,簽發衛生證書后,進口食品方可銷售使用。
經檢驗檢疫,涉及安全、健康、環境保護項目不合格的,責令當事人退運或銷毀,出具不合格的《衛生證書》及《檢驗檢疫處理通知書》。進口食品收貨人必須按照相關要求完成進口食品的退運或銷毀,并提交退運/銷毀報告以及相關退運協議、發票和退關單、出口退稅核銷單,銷毀應在檢驗檢疫機構監督下進行。
其他項目不合格的,可在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下進行技術處理,進口商完成技術處理后提交技術處理報告,經重新檢驗合格后,方可銷售、使用。
第十四條 建立流向記錄:進口食品的進口商應當建立食品進口和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進口食品的衛生證書編號、品名、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批號)、保質期、出口商和購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交貨日期等內容。記錄應當真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具體要求詳見中山檢驗檢疫局網站“關于做好進口食品、食品添加劑流向記錄的通知”(http://www.zs.gdciq.gov.cn/info.do?infoId=4840)。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文涉及用語釋義
預包裝食品是指預先定量包裝或者制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預先定量包裝以及預先定量制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圍內具有統一的質量或體積標識的食品。
深加工肉類制品是指以畜禽肉或其可食性副產品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輔料,經有關工藝加工而成的生的或熟的肉類制品。
肉類制品的范圍:1.腌臘肉制品、醬鹵肉制品、熏燒焙烤肉制品、干肉制品、油炸肉制品、腸類肉制品、火腿肉制品、調制肉制品、其他肉制品(按GB/T 26604-2011肉制品分類);2.肉類罐頭產品(按GB13100-2005肉類罐頭衛生標準);3.其他含肉食品,包括純肉制成品(如雞肉粉)、含有未明顯改變物理性狀肉類或肉末的食品(如夾有肉類的漢堡包,肉包,含有肉塊的調味料),配料表含有瘋牛病和癢病疫區牛羊肉成分的食品。
深加工水產品是指供人類食用的深加工水生動物產品及其制品,包括干制、腌制、罐裝、預包裝等深加工水產品,以及食用散裝魚油、海豹油等水生動物油脂和食用海藻類。不包括活水生動物及水生動植物繁殖材料。
第十六條 本指引未盡事宜,按有關文件執行。

1.標簽整改審核申請報告
2.標簽技術處理(整改)完成報告
3.進口預包裝食品中文標簽聲明
4.進口大包裝食品中文標簽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