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貫徹國務院和省政府嚴厲打擊食品非法添加活動中關于開展有獎舉報,發動社會監督的作用。進一步加強和規范非法添加和濫用食品添加劑及其它餐飲安全違法行為舉報投訴工作。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以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厲打擊食品非法添加行為切實加強食品添加劑監管的通知 》國辦發〔2011〕20號和《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東省嚴厲打擊食品非法添加和濫用食品添加劑專項行動方案的通知》魯政辦發〔2011〕21號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山東省食品藥品監管局對涉嫌餐飲服務非法添加和濫用食品添加劑以及其它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舉報投訴、辦理及獎勵。
第三條 舉報投訴的辦理應堅持依法、高效、便民的原則,做到有報必接、有問必答、有案必查、有查必果,切實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山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舉報投訴的辦理工作,由省局稽查局負責具體辦理,并在省局網站(www.sdfda.gov.cn)首頁開設舉報欄,接受社會監督。舉報電話:(0531)86782728和9600111,電子郵箱:cyjb@sdfda.gov.cn
第五條 舉報投訴案(事)件的調查與處理原則上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辦理。舉報投訴案(事)件屬于省局稽查局監管職權范圍內的,由省局稽查局負責調查與處理;舉報投訴案(事)件屬于市、縣監管部門職權范圍內的,根據案件情況可移交市、縣監管部門負責調查與處理,特大型案件也可由省局稽查局直接負責調查與辦理。
第六條 受理人員接到投訴、舉報,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受理,并及時進行答復、核實、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監管范圍需要移交有監管權限監管部門的,應當以書面形式移交有監管權限的部門處理。
下列舉報投訴不屬于受理范圍:無具體被舉報投訴對象的;匿名舉報又無具體聯系方式且不能提供確切證據的;法律法規規定不屬于本部門監管范圍的。
第七條 經過調查,舉報案件違法行為屬實,并依法實施處罰的,由舉報投訴案(事)件調查處理部門,對舉報有功人員進行獎勵。
第八條 獎勵對象為實名舉報投訴人。同一案件被多次舉報,且內容相同的,獎勵第一舉報人,以受理舉報的時間為準。對聯名舉報同一案件的,視為一次舉報,只獎勵一次。
第九條 獎勵標準
舉報投訴案(事)件處理完畢后,依據涉案價值確定獎勵檔次,對舉報投訴人進行獎勵。
一檔獎勵:涉案價值一千元(含一千元)以下的,獎勵二百元;
二檔獎勵:涉案價值一千元至一萬元(含一萬元)的,獎勵五百元;
三檔獎勵:涉案價值一萬元至五萬元的(含五萬元),獎勵一千元;
四檔獎勵:涉案價值五萬元以上的,獎勵五千元。
第十條 省局稽查局應在結案后15日內將處理結果回復舉報投訴人,對受到獎勵的,一并向其發送領獎通知,告知獎勵金額和領取方式;移交有監管權限監管部門的舉報投訴案(事)件,由有監管權限的監管部門參照本辦法給予獎勵。
第十一條 受獎勵的舉報人應當自接到領獎通知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憑本人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明等,到監管部門指定地點領取獎金并辦理簽收手續。逾期不領的,視為放棄權利。委托他人代領的,受托人需持有舉報人的授權委托書及身份證明。
第十二條嚴格執行舉報保密制度,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舉報人姓名以及舉報情況。
第十三條 各市、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及承擔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職能的市、縣(市、區)衛生局應參照本辦法制定本級具體舉報投訴辦理及獎勵暫行辦法,設立舉報投訴電話和電子信箱,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四條 市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對轄區舉報投訴案件進行匯總、分析,及時將舉報投訴材料及調查處理結果整理歸檔。每月初將上月的舉報投訴受理、處理、結案、督辦及獎勵等情況報省局專項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山東省食品藥品監管局對涉嫌餐飲服務非法添加和濫用食品添加劑以及其它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舉報投訴、辦理及獎勵。
第三條 舉報投訴的辦理應堅持依法、高效、便民的原則,做到有報必接、有問必答、有案必查、有查必果,切實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山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舉報投訴的辦理工作,由省局稽查局負責具體辦理,并在省局網站(www.sdfda.gov.cn)首頁開設舉報欄,接受社會監督。舉報電話:(0531)86782728和9600111,電子郵箱:cyjb@sdfda.gov.cn
第五條 舉報投訴案(事)件的調查與處理原則上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辦理。舉報投訴案(事)件屬于省局稽查局監管職權范圍內的,由省局稽查局負責調查與處理;舉報投訴案(事)件屬于市、縣監管部門職權范圍內的,根據案件情況可移交市、縣監管部門負責調查與處理,特大型案件也可由省局稽查局直接負責調查與辦理。
第六條 受理人員接到投訴、舉報,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受理,并及時進行答復、核實、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監管范圍需要移交有監管權限監管部門的,應當以書面形式移交有監管權限的部門處理。
下列舉報投訴不屬于受理范圍:無具體被舉報投訴對象的;匿名舉報又無具體聯系方式且不能提供確切證據的;法律法規規定不屬于本部門監管范圍的。
第七條 經過調查,舉報案件違法行為屬實,并依法實施處罰的,由舉報投訴案(事)件調查處理部門,對舉報有功人員進行獎勵。
第八條 獎勵對象為實名舉報投訴人。同一案件被多次舉報,且內容相同的,獎勵第一舉報人,以受理舉報的時間為準。對聯名舉報同一案件的,視為一次舉報,只獎勵一次。
第九條 獎勵標準
舉報投訴案(事)件處理完畢后,依據涉案價值確定獎勵檔次,對舉報投訴人進行獎勵。
一檔獎勵:涉案價值一千元(含一千元)以下的,獎勵二百元;
二檔獎勵:涉案價值一千元至一萬元(含一萬元)的,獎勵五百元;
三檔獎勵:涉案價值一萬元至五萬元的(含五萬元),獎勵一千元;
四檔獎勵:涉案價值五萬元以上的,獎勵五千元。
第十條 省局稽查局應在結案后15日內將處理結果回復舉報投訴人,對受到獎勵的,一并向其發送領獎通知,告知獎勵金額和領取方式;移交有監管權限監管部門的舉報投訴案(事)件,由有監管權限的監管部門參照本辦法給予獎勵。
第十一條 受獎勵的舉報人應當自接到領獎通知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憑本人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明等,到監管部門指定地點領取獎金并辦理簽收手續。逾期不領的,視為放棄權利。委托他人代領的,受托人需持有舉報人的授權委托書及身份證明。
第十二條嚴格執行舉報保密制度,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舉報人姓名以及舉報情況。
第十三條 各市、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及承擔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職能的市、縣(市、區)衛生局應參照本辦法制定本級具體舉報投訴辦理及獎勵暫行辦法,設立舉報投訴電話和電子信箱,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四條 市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對轄區舉報投訴案件進行匯總、分析,及時將舉報投訴材料及調查處理結果整理歸檔。每月初將上月的舉報投訴受理、處理、結案、督辦及獎勵等情況報省局專項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