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衛生局,有關單位:
為規范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辦法》(衛政法發[2009]54號)、《遼寧省標準化監督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省衛生廳制定了《遼寧省實施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辦法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第一條 為規范食品安全企業標準(以下簡稱企業標準)備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辦法》(衛政法發[2009]54號,以下簡稱《辦法》)、《遼寧省標準化監督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食品生產企業的食品安全企業標準(以下簡稱企業標準)備案,應遵守《辦法》和本細則。
第三條 食品生產企業制定的企業標準應向省衛生廳備案,未經備案的企業標準不得作為組織生產的依據。
第四條 企業可以聯合制定企業標準。聯合制定企業標準的,應推舉其中任一企業代表其他企業向省衛生廳備案,并在企業標準備案時,注明各適用企業的名稱和地址。
第五條 企業制定企業標準時,應邀請有關專家、學者對企業標準的以下內容進行論證、審查:
(一)對企業標準制定的必要性、合法性以及標準格式等規范性內容進行論證、審查。
(二)對企業標準的技術指標、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貯藏等技術性內容進行論證、審查。
企業標準應符合科學、安全的原則,不得與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相抵觸。
第六條 企業應對提交備案的企業標準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備案的企業標準應經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主管領導簽署,加蓋企業法人公章。聯合制定的企業標準,應經各適用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主管領導簽署,加蓋各適用企業法人公章。
第七條 企業標準備案時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業標準備案登記表;
(二)企業標準文本(一式八份)及電子文本;
(三)企業標準編制說明;
(四)具有食品檢驗資質的檢驗機構出具的驗證報告和必要的技術資料;
(五)有關專家、學者的論證、審查意見;
(六)企業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或工商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加蓋企業法人公章);
(七)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由主管領導簽署的企業標準,應提供授權委托書。
(八)由委托代理人提交材料的,委托代理人應提供所代理企業出具的授權委托書和本人的身份證明。
聯合制定企業標準的,提供的上款(六)、(七)項規定的材料,應為所有適用該企業標準的企業的材料。
第八條 省衛生廳確定省衛生監督所作為企業標準的備案受理機構,具體承擔備案材料的接收工作。
對備案材料齊全的,省衛生廳按照《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九條 省衛生廳受理企業標準備案后,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發放備案號,在備案登記表上標注備案號,加蓋“遼寧省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章,并告知企業。
備案號編排格式為:21(四位順序號)S──(年代號)。
第十條 自發給企業備案憑證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省衛生廳通過遼寧衛生信息網和遼寧食品安全網等媒體向社會公布已備案的企業標準文本,同時將該企業標準文本發送省級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其他食品安全監管部門。
第十一條 企業要求不公開涉及商業秘密的企業標準內容的,應當在備案時提出書面意見,標明不公開的具體內容,加蓋企業法人公章,并同時提供可向社會公布的企業標準文本。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應當主動對企業標準進行復審:
(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地方標準發生變化時;
(二)企業生產工藝或者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及配方發生改變時;
(三)備案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備案的;
(四)相關監管部門在監管中發現問題的;
(五)引發社會公眾質疑的;
(六)其他同類企業標準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時;
(七)其他應當進行復審的情形。
第十三條 企業標準經復審后,應當按以下方式處理:
認為需要修訂的,在修訂后重新辦理備案;
認為無需修訂,向省衛生廳或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或社會公眾說明理由;
備案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備案,認為無需修訂,于有效期屆滿前30日內,辦理延續備案手續。
認為需要廢止的,向省衛生廳提交書面申請。
第十四條 備案的企業標準存在以下情形,予以注銷:
(一)弄虛作假的;
(二)企業申請廢止的;
(三)符合《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情形的。
第十五條 對于延續備案的企業標準或者注銷備案的企業標準,省衛生廳發給企業延續或者注銷決定,同時在遼寧衛生信息網和遼寧食品安全網上向社會公布有關情況。
第十六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