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工商局、市局各分局:
現將《金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流通許可證登記管理操作規程(暫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年四月六日
金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流通許可證登記管理操作規程(暫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食品流通許可行為,加強食品流通許可證登記管理,切實保障食品流通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行政許可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與《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制定本操作規程。
第二條 凡在金華市行政區域內(以下稱本市)從事食品流通活動的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許可后,憑食品流通許可證及相關法定證照開展經營活動。本市范圍內食品流通許可證的申請受理、審查批準以及相關的監督檢查等行為,適用本操作規程。
本操作規程與國家工商總局《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及省局相關規定不同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按照“統一受理、屬地管理”和“公開、公平、便民、高效”以及“證照分離、先證后照”的原則,統一由許可機關行政許可窗口或工商所辦證窗口受理和發放。
許可實施單位應在顯著的位置將許可事項、依據、條件、程序、申請書示范文本、提交資料目錄等內容予以公示。
食品流通經營者應當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后,向有登記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注冊。
第二章 許可對象與分工
第四條 凡在本市從事食品流通經營活動的經營者,均應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許可。同一食品流通經營者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地點從事食品流通經營活動的,應當分別向經營場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食品流通許可。
第五條 下列情形暫不需要取得流通許可:
(一)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者在其生產場所銷售其生產的食品;
?。ǘ┤〉貌惋嫹赵S可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其餐飲服務場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
(三)餐飲服務提供者提供酒水飲料等餐飲服務的;
(四)商場超市和其他有形市場內外現場制售糕餅、面包、炒貨等加工、銷售預包裝、散裝食品的;
?。ㄎ澹╀N售食用農產品的;
(六)銷售保健食品的;
?。ㄆ撸╀N售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
(八)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食品流通許可證統一由縣(市)工商局、分局審核發放,實行“一審一核”制。市局登記注冊的食品流通經營者,均委托轄區縣(市)工商局、分局辦理。縣(市)工商局、分局登記注冊的食品流通經營者,其食品流通許可證統一由縣(市)工商局、分局審核發放,即工作人員審查后,由分管局長或其委托的人員核準。個體工商戶的食品流通許可證經各縣(市)工商局、分局委托可由具有登記管轄權的工商所負責受理、審核、發放;工作人員審查后,由所長(含分管所長)負責核準。
第三章 申請與受理
第七條 申請人在登記注冊窗口取得《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后,由許可窗口受理人員告知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申請。
許可窗口受理人員應向申辦《食品流通許可證》的申請人發放《食品流通許可證申請書》,并一次性告知辦證所需材料。
第八條 申請食品流通許可,食品流通經營企業應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妒称妨魍ㄔS可申請書》;
(二)《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ㄈ┡c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場所的使用證明;
?。ㄋ模┴撠熑思笆称钒踩芾砣藛T(專職或者兼職)的身份證明;
?。ㄎ澹┡c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設備、工具清單;
(六)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設施空間布局(圖紙)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ㄆ撸┦称钒踩芾碇贫任谋?;
?。ò耍┦称窂臉I人員的健康證明;
(九)許可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個體工商戶經營食品的提交申請材料應比照食品流通企業要求,其中前款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要求可適當簡化,具體內容由縣(市)工商局、分局決定。
第九條 申請人委托他人提出許可申請的,委托代理人應當提交委托書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證明。
已經具有合法主體資格的經營者申請在經營范圍中增加食品經營項目的,需提交營業執照等主體資格證明材料,不需提交《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新設食品經營企業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該企業的投資人為許可申請人;已經具有主體資格的企業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該企業為許可申請人;企業分支機構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設立該分支機構的企業為申請人;個人新設申請或個體工商戶申請食品流通許可,業主為許可申請人。申請人應當在申請書等材料上簽字或者蓋章。
第十條 許可機關接收申請人提出的許可證申請后,對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進行審查,簽署受理意見,并根據下列情況作出處理:
?。ㄒ唬┥暾埵马椧婪ú恍枰〉檬称妨魍ㄔS可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審核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場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由申請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請材料不齊備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或者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同時書面填寫《一次性(補正)告知記錄》;當場告知時,應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屬于五日內告知的,應當收取申請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請材料的憑據,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ㄎ澹┥暾埐牧淆R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審核機關應當予以受理;
許可機關受理許可申請之后至作出許可決定之前,申請人書面要求撤回食品流通許可證申請的,應當同意其撤回要求;撤回許可申請的,許可機關終止辦理。
第十一條 許可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決定予以受理的,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四章 審查與批準
第十二條 食品流通許可事項包括名稱、經營場所、負責人、主體類型、許可范圍、有效期限等內容。
食品流通許可事項中的許可范圍,包括經營項目和經營方式。經營項目按照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兩種類別核定;經營方式按照批發、零售、批發兼零售三種類別核定。
第十三條 許可機關應當審核申請人提交的相關材料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以及本規程的要求。
第十四條 本市食品流通許可暫時實行全面現場核查制度。
進入現場核查,許可機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執法人員參加并出示有效證件,對申請人提供的經營場所及設備設施等進行現場核查,并填寫《食品流通許可現場核查表》。
重點核查內容如下:
?。ㄒ唬┦称方洜I場所周圍是否存在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擴散性污染物;是否與廁所、糞池、垃圾堆(場)等有毒、有害場所保持合理的距離;是否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存放;
?。ǘ┦称方洜I場所是否與個人生活空間分開;是否有單獨的場所或以隔開物相分離;
(三)食品經營場所內部環境是否整潔、衛生。
(四)申請經營預包裝食品的,是否具備貨架等與其經營方式相適應的設備設施;經營散裝食品的,是否具備相應的防塵、防蠅等設備。
?。ㄎ澹┥暾堃耘l方式經營的,是否具備與其經營方式相適應的設備、設施等條件。
第十五條 經現場核查合格的,由核查人員簽署“合格”意見;現場條件不合格的,簽署“不合格”意見。核查人員應針對不合格項目提出相應的整改要求或說明理由。
現場核查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十六條 審查人員對申請材料以及現場核查情況是否符合許可證管理規定進行審查,簽署審查意見。
核準人員對受理、審查人員及現場核查人員的意見和提交核準的登記事項進行審核,填寫《食品流通許可審核意見表》,簽署核準意見。決定予以登記的,簽署“準予核準”;不予核準的,簽署“駁回申請”。
第十七條 對申請人提交的食品流通許可申請予以受理的,許可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許可決定的,經許可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十八條 許可機關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準予許可通知書》,告知申請人自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領取《食品流通許可證》;作出準予許可變更決定的,應當出具《準予變更許可通知書》,告知申請人自決定之日起十日內,換發《食品流通許可證》;作出準予許可注銷決定的,應當出具《準予注銷許可通知書》,繳銷《食品流通許可證》。許可機關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應當予以公開。
許可機關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駁回申請通知書》,說明不予許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五章 許可證管理與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食品流通許可證》應當載明:名稱、經營場所、許可范圍、主體類型、負責人、許可證編號、有效期限、發證機關及發證日期。
第二十條 食品流通許可證的有效期為三年。新增食品流通許可證項目的營業執照低于三年或申請人申報的經營期低于三年的,按照其期限內或申報經營期內核定。
食品經營者需要延續食品流通許可證的有效期的,應當在《食品流通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申請,換發《食品流通許可證》。
第二十一條 食品流通許可證發放部門應當建立發放臺賬,詳細記錄經營者名稱、經營場所、許可范圍、主體類型、領證人、許可證編號、有效期限、發證日期、聯系電話。
許可信息可以由許可機關通過適當形式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二條 各地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結合責任區監管制度,依法對食品流通經營者進行監督檢查,同時采取適當方式記錄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
第二十三條 全市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加強與同級食品安全綜合協調部門的工作聯系,及時通報食品流通許可有關信息。
第六章 檔案管理
第二十四條 食品流通許可檔案應包括受理、審核、現場核查、核準工作中形成的全部資料,由許可機關按照“一戶一檔”的原則建立。
許可檔案按照本操作規程第八條第一款的順序裝訂,《食品流通許可現場核查表》位于該款第三項之后,認為其他有必要保留的材料附后。許可檔案應當按照統一標準裝訂成冊,并在封套上標明食品經營者名稱、食品流通許可證編號和檔案編號。食品流通許可證的變更、注銷、撤銷以及對被許可人行政處罰的材料,許可機關應當及時整理,一并進入許可檔案。
第二十五條 許可機關應當建立食品流通許可檔案使用、管理制度,明確專管人員,妥善保存有關檔案和材料。借閱、抄錄、復制檔案資料的,依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食品流通經營者在《食品安全法》施行前已領取的《衛生許可證》在有效期內的,繼續有效。原許可證事項發生變化或者有效期屆滿的,食品流通經營者應當按照本規程的規定提出申請,經許可機關審核后,繳銷《食品衛生許可證》,領取《食品流通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 本規程由金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規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現將《金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流通許可證登記管理操作規程(暫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年四月六日
金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流通許可證登記管理操作規程(暫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食品流通許可行為,加強食品流通許可證登記管理,切實保障食品流通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行政許可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與《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制定本操作規程。
第二條 凡在金華市行政區域內(以下稱本市)從事食品流通活動的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許可后,憑食品流通許可證及相關法定證照開展經營活動。本市范圍內食品流通許可證的申請受理、審查批準以及相關的監督檢查等行為,適用本操作規程。
本操作規程與國家工商總局《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及省局相關規定不同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按照“統一受理、屬地管理”和“公開、公平、便民、高效”以及“證照分離、先證后照”的原則,統一由許可機關行政許可窗口或工商所辦證窗口受理和發放。
許可實施單位應在顯著的位置將許可事項、依據、條件、程序、申請書示范文本、提交資料目錄等內容予以公示。
食品流通經營者應當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后,向有登記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注冊。
第二章 許可對象與分工
第四條 凡在本市從事食品流通經營活動的經營者,均應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許可。同一食品流通經營者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地點從事食品流通經營活動的,應當分別向經營場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食品流通許可。
第五條 下列情形暫不需要取得流通許可:
(一)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者在其生產場所銷售其生產的食品;
?。ǘ┤〉貌惋嫹赵S可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其餐飲服務場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
(三)餐飲服務提供者提供酒水飲料等餐飲服務的;
(四)商場超市和其他有形市場內外現場制售糕餅、面包、炒貨等加工、銷售預包裝、散裝食品的;
?。ㄎ澹╀N售食用農產品的;
(六)銷售保健食品的;
?。ㄆ撸╀N售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
(八)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食品流通許可證統一由縣(市)工商局、分局審核發放,實行“一審一核”制。市局登記注冊的食品流通經營者,均委托轄區縣(市)工商局、分局辦理。縣(市)工商局、分局登記注冊的食品流通經營者,其食品流通許可證統一由縣(市)工商局、分局審核發放,即工作人員審查后,由分管局長或其委托的人員核準。個體工商戶的食品流通許可證經各縣(市)工商局、分局委托可由具有登記管轄權的工商所負責受理、審核、發放;工作人員審查后,由所長(含分管所長)負責核準。
第三章 申請與受理
第七條 申請人在登記注冊窗口取得《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后,由許可窗口受理人員告知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申請。
許可窗口受理人員應向申辦《食品流通許可證》的申請人發放《食品流通許可證申請書》,并一次性告知辦證所需材料。
第八條 申請食品流通許可,食品流通經營企業應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妒称妨魍ㄔS可申請書》;
(二)《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ㄈ┡c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場所的使用證明;
?。ㄋ模┴撠熑思笆称钒踩芾砣藛T(專職或者兼職)的身份證明;
?。ㄎ澹┡c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設備、工具清單;
(六)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設施空間布局(圖紙)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ㄆ撸┦称钒踩芾碇贫任谋?;
?。ò耍┦称窂臉I人員的健康證明;
(九)許可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個體工商戶經營食品的提交申請材料應比照食品流通企業要求,其中前款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要求可適當簡化,具體內容由縣(市)工商局、分局決定。
第九條 申請人委托他人提出許可申請的,委托代理人應當提交委托書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證明。
已經具有合法主體資格的經營者申請在經營范圍中增加食品經營項目的,需提交營業執照等主體資格證明材料,不需提交《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新設食品經營企業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該企業的投資人為許可申請人;已經具有主體資格的企業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該企業為許可申請人;企業分支機構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設立該分支機構的企業為申請人;個人新設申請或個體工商戶申請食品流通許可,業主為許可申請人。申請人應當在申請書等材料上簽字或者蓋章。
第十條 許可機關接收申請人提出的許可證申請后,對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進行審查,簽署受理意見,并根據下列情況作出處理:
?。ㄒ唬┥暾埵马椧婪ú恍枰〉檬称妨魍ㄔS可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審核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場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由申請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請材料不齊備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或者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同時書面填寫《一次性(補正)告知記錄》;當場告知時,應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屬于五日內告知的,應當收取申請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請材料的憑據,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ㄎ澹┥暾埐牧淆R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審核機關應當予以受理;
許可機關受理許可申請之后至作出許可決定之前,申請人書面要求撤回食品流通許可證申請的,應當同意其撤回要求;撤回許可申請的,許可機關終止辦理。
第十一條 許可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決定予以受理的,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四章 審查與批準
第十二條 食品流通許可事項包括名稱、經營場所、負責人、主體類型、許可范圍、有效期限等內容。
食品流通許可事項中的許可范圍,包括經營項目和經營方式。經營項目按照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兩種類別核定;經營方式按照批發、零售、批發兼零售三種類別核定。
第十三條 許可機關應當審核申請人提交的相關材料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以及本規程的要求。
第十四條 本市食品流通許可暫時實行全面現場核查制度。
進入現場核查,許可機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執法人員參加并出示有效證件,對申請人提供的經營場所及設備設施等進行現場核查,并填寫《食品流通許可現場核查表》。
重點核查內容如下:
?。ㄒ唬┦称方洜I場所周圍是否存在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擴散性污染物;是否與廁所、糞池、垃圾堆(場)等有毒、有害場所保持合理的距離;是否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存放;
?。ǘ┦称方洜I場所是否與個人生活空間分開;是否有單獨的場所或以隔開物相分離;
(三)食品經營場所內部環境是否整潔、衛生。
(四)申請經營預包裝食品的,是否具備貨架等與其經營方式相適應的設備設施;經營散裝食品的,是否具備相應的防塵、防蠅等設備。
?。ㄎ澹┥暾堃耘l方式經營的,是否具備與其經營方式相適應的設備、設施等條件。
第十五條 經現場核查合格的,由核查人員簽署“合格”意見;現場條件不合格的,簽署“不合格”意見。核查人員應針對不合格項目提出相應的整改要求或說明理由。
現場核查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十六條 審查人員對申請材料以及現場核查情況是否符合許可證管理規定進行審查,簽署審查意見。
核準人員對受理、審查人員及現場核查人員的意見和提交核準的登記事項進行審核,填寫《食品流通許可審核意見表》,簽署核準意見。決定予以登記的,簽署“準予核準”;不予核準的,簽署“駁回申請”。
第十七條 對申請人提交的食品流通許可申請予以受理的,許可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許可決定的,經許可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十八條 許可機關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準予許可通知書》,告知申請人自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領取《食品流通許可證》;作出準予許可變更決定的,應當出具《準予變更許可通知書》,告知申請人自決定之日起十日內,換發《食品流通許可證》;作出準予許可注銷決定的,應當出具《準予注銷許可通知書》,繳銷《食品流通許可證》。許可機關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應當予以公開。
許可機關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駁回申請通知書》,說明不予許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五章 許可證管理與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食品流通許可證》應當載明:名稱、經營場所、許可范圍、主體類型、負責人、許可證編號、有效期限、發證機關及發證日期。
第二十條 食品流通許可證的有效期為三年。新增食品流通許可證項目的營業執照低于三年或申請人申報的經營期低于三年的,按照其期限內或申報經營期內核定。
食品經營者需要延續食品流通許可證的有效期的,應當在《食品流通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申請,換發《食品流通許可證》。
第二十一條 食品流通許可證發放部門應當建立發放臺賬,詳細記錄經營者名稱、經營場所、許可范圍、主體類型、領證人、許可證編號、有效期限、發證日期、聯系電話。
許可信息可以由許可機關通過適當形式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二條 各地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結合責任區監管制度,依法對食品流通經營者進行監督檢查,同時采取適當方式記錄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
第二十三條 全市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加強與同級食品安全綜合協調部門的工作聯系,及時通報食品流通許可有關信息。
第六章 檔案管理
第二十四條 食品流通許可檔案應包括受理、審核、現場核查、核準工作中形成的全部資料,由許可機關按照“一戶一檔”的原則建立。
許可檔案按照本操作規程第八條第一款的順序裝訂,《食品流通許可現場核查表》位于該款第三項之后,認為其他有必要保留的材料附后。許可檔案應當按照統一標準裝訂成冊,并在封套上標明食品經營者名稱、食品流通許可證編號和檔案編號。食品流通許可證的變更、注銷、撤銷以及對被許可人行政處罰的材料,許可機關應當及時整理,一并進入許可檔案。
第二十五條 許可機關應當建立食品流通許可檔案使用、管理制度,明確專管人員,妥善保存有關檔案和材料。借閱、抄錄、復制檔案資料的,依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食品流通經營者在《食品安全法》施行前已領取的《衛生許可證》在有效期內的,繼續有效。原許可證事項發生變化或者有效期屆滿的,食品流通經營者應當按照本規程的規定提出申請,經許可機關審核后,繳銷《食品衛生許可證》,領取《食品流通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 本規程由金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規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