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我市生豬產品流通管理,建立統一開放、公平規范的市場秩序,確保我市生豬產品消費安全,根據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遼寧省生豬屠宰管理辦法》、《大連市生豬屠宰及產品流通管理規定》,結合我市生豬產品流通的實際情況,現作如下通告:
一、凡在大連市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以下簡稱市內四區)銷售生豬產品的定點屠宰廠(場)及從事生豬產品批發業務的經營者必須向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門辦理備案登記。
二、辦理備案登記須填寫《備案登記表》,提供營業執照、動物防疫合格證、衛生許可證的復印件以及企業信譽證明、質量安全承諾書等相關材料。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門定期向社會公告已備案登記的定點屠宰廠(場)及從事生豬產品批發業務經營者的有關情況。
三、備案登記有效期為1年。已備案登記的定點屠宰廠(場)及從事生豬產品批發業務的經營者違反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取消其備案登記,1年內不再受理,并向社會公示;情節嚴重的,清除出大連市生豬產品批發市場。
四、定點屠宰廠(場)必須對宰前生豬進行“瘦肉精”、黃胺等規定的有害物質進行檢測,并出具相關證明。未經檢測或檢測不合格的生豬不得進行屠宰和上市銷售。生豬產品的運輸須嚴格按有關規定執行。
五、進入市內四區銷售生豬產品,須在市政府批準的生豬產品批發市場實行集中交易,統一查驗、統一納稅、統一繳費。
六、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門負責查驗《畜禽產品檢驗合格證》,并加蓋印章;市動物衛生監督、衛生、工商等部門負責查驗《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或《出縣境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動物及動物產品運載工具消毒證明》及其他產品質量安全證明,并根據職責分工對場內集中交易的產品進行抽檢和實施動物防疫消毒。拒絕抽檢和查驗的生豬產品視為不合格產品。對抽檢不合格的生豬產品按有關規定處理。
七、實行集中交易的批發市場開辦方必須建立健全管理、查驗和臺帳登記等各項制度,如實記錄質量和交易情況,并按期向大連市畜禽屠宰流通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遇特殊情況及時報告。
八、零售市場開辦方、團購單位須建立健全生豬產品索票索證、臺帳登記及質量追溯制度,不得經營未經檢疫、檢驗或檢疫、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銷和采購未經備案的屠宰廠(場)及從事生豬產品批發業務經營者的生豬產品。
九、違反本通告規定的由相關部門依據有關法規查處。
十、各涉農區市縣生豬產品流通管理可參照本通告執行。
十一、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二○○七年五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