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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市生豬儲備管理辦法(沈商發〔2007〕74號)

   2011-03-21 600
核心提示: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應對重大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動物疫情或其它突發事件引發的生豬貨源短缺和價格異常波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應對重大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動物疫情或其它突發事件引發的生豬貨源短缺和價格異常波動,強化政府調控能力,保持市場供求平衡,建立長效保障機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生豬儲備是市政府專項物資儲備,其動用權屬市政府。

  第三條  生豬儲備由市商業局會同市財政局、市動監局負責組織實施,市副食集團負責具體操作。

  第四條  生豬儲備堅持“儲得住,調得出”的原則,實行市級儲備與國家儲備分開,市級儲備與省級儲備分開。

  第二章  儲備規模、基地、程序和調用

  第五條  根據生豬生產、消費、價格和市場等相關因素,市政府決定建立市本級生豬儲備,每年安排活體儲備規模2萬頭,并以4個月為一個更新周期,全年更新三次。

  第六條  儲備基地條件:

  (1)持有法人營業執照,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采用科學方法,實行科學飼養的現代化飼養企業;

  (3)具有一定的飼養規模,年平均存欄不低于8000頭(含種公、母豬);

  (4)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規定的防疫條件;

  (5)具有A級以上的銀行資信;

  (6)財務狀況良好,具有較好的商業信譽、較強的抗風險能力和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沒有故意或惡意拖欠的訴訟記錄;

  (7)近三年無違規行為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記錄;

  (8)能夠承擔生豬活體儲備和安全責任;

  第七條  儲備操作程序:

  1、市副食集團按照生豬儲備基地應具備的條件,提出承儲基地備選名單,報市商業局;

  2、市商業局會同市財政局、市動監局,對備選基地進行實地審核,報市政府批準;

  3、市副食集團與市政府確定的承儲基地,簽訂包括儲備品種、數量、期限、品質要求、費用補貼、出欄和調用、違約責任等方面內容的合同,并實行掛牌管理。

  4、各承儲基地按照合同約定嚴格執行;

  5、各承儲基地要按照本辦法確定的輪換更新周期,對生豬儲備實施輪換更新。

  第八條  儲備的調用,由市商業局提出儲備調用計劃,報市政府批準后,由市副食集團組織實施。

  第三章  儲備補貼、撥付和使用

  第九條  生豬儲備實施政府補貼。補貼資金按生豬儲備出欄數量,每批次每頭補貼50元;其中,40元為儲備基地儲備專項補貼,10元為市副食集團日常管理費用。

  第十條  儲備補貼納入市財政副食品風險基金年度預算,撥付給市商業局。經市副食集團對各承儲基地進行檢查、考核、驗收合格后,由市商業局向市副食集團按生豬儲備出欄數量撥付上一周期的儲備補貼,并由市副食集團向各承儲基地據實撥付。

  第四章  責任分工

  第十一條  市直相關部門的主要責任:

  (一)市商業局負責制定市本級生豬儲備計劃;負責對各承儲基地的監督檢查;負責向市政府提出儲備調用計劃;負責儲備補貼的撥付。

  市副食集團負責與各承儲基地簽訂儲備合同;負責保質、保量地落實市政府儲備計劃;負責市級儲備的日常管理;負責儲備調用計劃的操作實施,確保及時、足量調用到位。

  (二)市財政局負責編制安排市本級生豬儲備補貼資金預算;負責儲備補貼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

  (三)市動監局負責對承儲基地防疫條件的審核和監督檢查;負責對承儲基地動物防疫工作的監督管理;負責對承儲基地生豬生產有關扶持政策的優先安排和落實。

  第十二條  有關區、縣(市)政府,負責對轄區內承儲基地給予重點支持,并做好經營、管理和運行等方面的指導、協調和服務工作。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建立儲備統計月報和季度分析報告制度。各承儲基地應在每月5日前,將前月本基地育肥豬的存欄、出欄及其重量構成,以及種公、母豬、仔豬的存欄情況;在每季度第一個月的5日前,將前一個季度本基地生豬生產成本、市場運營和價格走勢的分析情況上報市副食集團。情況報送要及時、全面、準確,保證帳實相符,帳表相符。上述情況經市副食集團匯總、綜合后,分別在每月10日和每季度第一個月的10日前報送市商業局。

  第十四條  建立儲備跟蹤監測和動態預警報告制度。市副食集團應定期對承儲基地的報表、臺帳和在欄情況進行監測核實;對承儲基地的經營、管理和運行狀況進行動態跟蹤,并建立預警系統,對生豬生產過程中出現的異常情況和波動,應及時掌握并向市商業局報告。

  第十五條  建立區、縣(市)政府日常監管制度。有關區、縣(市)政府應做好轄區內承儲基地落實儲備計劃工作;并責承具體部門強化對轄區內承儲基地的日常監督管理,發現問題及時上報,保障本轄區內儲備任務的落實。

  第十六條  建立市直部門儲備巡察監督制度。市商業局、市財政局和市動監局要依據各自職責,對有關單位和承儲基地貫徹本辦法規定、執行儲備計劃、落實管理制度的情況進行巡察監督,并及時向市政府報告。對模范執行本辦法的單位和承儲基地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承儲基地,撤消其承儲資格,并追究相應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商業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7年7月11日起執行。




 
地區: 遼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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