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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市食品安全管理辦公室關于印發《長沙市食品安全管理辦公室食品安全責任人約談制度》的通知(長食安發〔2011〕20號)

   2013-05-08 594
核心提示:  各區、縣(市)食安委,高新區管委會,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各成員單位:  現將《長沙市食品安全管理辦公室食品安全責任人約談

  各區、縣(市)食安委,高新區管委會,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各成員單位:

  現將《長沙市食品安全管理辦公室食品安全責任人約談制度》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長沙市食品安全管理辦公室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長沙市食品安全管理辦公室食品安全責任人約談制度

  第一條  為進一步落實科學監管理念,強化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意識,規范食品生產經營行為,有效防范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包括從事食品(含初級農產品)生產和加工、流通、餐飲服務企業及從事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生產經營企業。

  第三條  在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中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約請企業主要負責人進行誡勉談話:

  (一)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存在嚴重食品安全隱患的;

  (三)存在嚴重食品安全違法違規行為的;

  (四)其他有必要進行約談的情形。

  第四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參加約談的人員為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質量管理部門負責人。

  第五條  約談的主要內容有:

  (一)通報違法違規事實及其行為的嚴重性;

  (二)剖析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的原因;

  (三)告知整改的內容和期限;

  (四)宣傳安全法律法規,明確企業法定代表人作為食品質量安全第一責任人的職責及要求;

  (五)督促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六)其他需要約談的內容。

  第六條  實施誡勉談話的程序如下:

  1、約談前,向企業發放“約談通知書”(附件1)。

  2、被約談單位應在約談后5日內以書面形式將約談要求的貫徹落實情況等報告約談單位。涉及硬件改造等短期內不能整改的缺陷,應將整改計劃及實施具體步驟以書面形式上報約談單位。

  第七條  約談組織工作由政策法規處室具體負責,按照分級約談的原則,本制度第三條前三項情形由約談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對被約談企業負責人進行誡勉談話,分管領導參加。其他需約談的情形由分管領導負責進行誡勉談話,政策法規處室派員參加。

  第八條  對約談后,拒不采取糾正措施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列為重點監管對象,通報相關部門予以重點監管。對無故不參加約談或約談后無明顯改觀的企業,通報主管部門和相關行業協會取消其年度評先評優資格,并列入當年企業誠信評定的不良記錄。

  第九條  約談不得增加企業法定義務之外的負擔,約談人員不得有徇私舞弊、瀆職失職等行為。

  第十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對約談內容有異議的,有權進行陳述或申辯。約談單位須充分聽取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意見。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提出的事實、理由成立的,約談單位應當采納。

  第十一條  高新區、各區、縣(市)食安辦及相關職能部門按屬地管理和分段管理的原則,參照本制度對轄區或監管環節內需要約談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進行約談。

  第十二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十三條  本制度由長沙市食品安全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附件1:   食品安全約談通知書.doc
  附件2:   食品安全責任人約談記錄.doc
 



 
地區: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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