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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實施辦法(鄂衛規[2012]1號)

   2012-09-21 998
核心提示:第一條 為適應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及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需要,規范湖北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修)定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
第一條 為適應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及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需要,規范湖北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修)定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衛生部《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管理辦法》和《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辦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湖北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以下簡稱:地方標準)的制(修)定、公布及管理工作適用于本辦法。
 
  湖北省衛生廳負責地方標準的制(修)定、公布、管理工作。
 
  第三條 地方標準包括食品及原料、生產經營過程的衛生要求、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檢驗方法與規程等食品安全技術要求。
 
  第四條 地方標準制(修)定以保障公眾健康為宗旨,以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為依據,充分考慮湖北食品特點及飲食習慣,做到科學合理、公開透明、安全可靠。
 
  第五條 企業生產的食品沒有國家食品安全的,應當依照地方標準組織生產經營活動;沒有地方標準的,應當制定企業標準,作為組織生產的依據。
 
  第六條 湖北省衛生廳組織成立湖北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審評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評委員會),審評委員會設專業分委員會和秘書處,秘書處設在省衛生廳衛生監督局。
 
  第七條 鼓勵企事業單位、科研機構、大專院校以及行業組織積極承擔或者參與地方標準的研究和制定工作。
 
  第八條 根據本省食品安全工作需要,省衛生廳會同省農業廳、省質監局、省工商局、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部門制定地方標準制(修)定計劃,并在省衛生廳網頁上予以公布,向社會征求建議。
 
  第九條 各地、各有關部門認為本地區、本部門負責監管的領域需要制(修)定地方標準的,應當在每年年初向省衛生廳提出立項建議。
 
  地方標準立項建議應當包括所要解決的重要問題、立項的背景和理由、地方標準候選起草單位等,并將立項建議按優先順序進行排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也可以提出制定地方標準的立項建議。
 
  第十一條 地方標準制(修)定計劃在執行過程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結果和食品安全監管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可以緊急增補地方標準制(修)定項目。
 
  第十二條 省衛生廳采用招標、委托、申報等形式,擇優選擇具備相應技術能力的單位承擔地方標準的研制工作。
 
  第十三條 承擔地方標準研制工作的單位應當與省衛生廳簽訂地方標準制(修)定項目委托協議書。
 
  地方標準研制的經費以承擔單位自籌為主,省衛生廳據年度財政經費預算的情況,適當予以補助。鼓勵企業出資開展地方標準研制工作。
 
  第十四條 地方標準研制單位應當深入調查研究,保證標準研制工作的合法性、科學性、真實性。
 
  地方標準起草完成后,應當書面征求食品安全監管部門、使用單位、科研院校等各方面意見。征求意見時,應當提供地方標準編制說明。
 
  第十五條 地方標準研制單位應當在委托協議書規定的時限內完成地方標準起草和征求意見工作,并將地方標準(草案)及其編制說明、征求意見匯總材料等送審材料及時報送秘書處。
 
  第十六條 地方標準(草案)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編號:
 
 ?。ㄒ唬┚幪栍纱?、順序號和年代號三部分組成。
 
 ?。ǘh語拼音字母“DBS42/”加上“3位代號順序號”-“4位年代號”,組成湖北省地方標準編號。
 
  地方標準編號示例:DBS42/×××(代號順序號)-××××(年代號)
 
  第十七條 地方標準草案按照以下程序審查:
 
 ?。ㄒ唬┟貢幊醪綄彶?;
 
  (二)審評委員會專業分委員會會議審查;
 
 ?。ㄈ徳u委員會主任會議審議。
 
  第十八條 省食品安全標準審評專家委員會秘書處對地方標準草案進行初步審查的內容,應當包括完整性、規范性以及與委托協議書的一致性。
 
  第十九條 經省食品安全標準審評專家委員會秘書處初步審查通過的地方標準,在省衛生廳網站上公開征求意見。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為兩個月。
 
  第二十條 省食品安全標準審評專家委員會秘書處將收集到的反饋意見送交地方標準起草單位,起草單位應當對反饋意見進行研究,并對地方標準(草案)進行完善,對不予采納的意見應當說明理由。
 
  必要時,省食品安全標準審評專家委員會秘書處可根據具體情況邀請部分省食品安全標準審評專家委員會委員對地方標準草案進行初步審查。
 
  第二十一條 省食品安全標準審評專家委員會會議負責對地方標準科學性、實用性審查。審查地方標準時,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員出席,并推薦審查主持人。審查采取協商一致的方式。在無法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應當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進行表決。參會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含四分之三)同意的,地方標準通過審查。
 
  主持人應當組織編寫審查會議紀要,記錄討論過程、重大分歧意見及處理情況,并將會議紀要等資料提交秘書處。
 
  第二十二條 未通過審查的地方標準,省食品安全標準審評專家委員會秘書處應當向地方標準起草單位出具書面文件,說明未予通過的理由并提出修改意見。地方標準(草案)起草單位修改后,再次送審。
 
  審查原則通過但需要修改的地方標準,由省食品安全標準審評專家委員會秘書處會同地方標準(草案)起草單位根據審查意見進行修改。
 
  第二十三條 地方標準審查通過后,研制單位應當在省食品安全標準審評專家委員會秘書處規定的時間內提交報批需要的全部資料。
 
  第二十四條 省食品安全標準審評專家委員會秘書處對報批材料進行復核后形成地方標準報批稿,報送省衛生廳。
 
  第二十五條 審核通過的地方標準,省衛生廳以公告形式發布。
 
  第二十六條 地方標準自發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在省衛生廳網站上公布,供公眾免費查閱,并報衛生部備案。
 
  第二十七條 省衛生廳負責湖北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解釋工作。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解釋以省衛生廳發文形式公布,與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具有同等效力。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公布后,個別內容需作調整時,以省衛生廳公告的形式發布食品安全地方標準修改單。
 
  第二十八條 地方標準實施后,省食品安全標準審評專家委員會應當適時進行復審,提出繼續有效、修訂或者廢止的建議。復審周期原則上不超過五年。
 
  對需要修訂的地方標準,應當及時納入地方標準修訂立項計劃。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修訂和廢止后,省衛生廳在公布后20日內重新報送衛生部備案。
 
  第二十九條 省衛生廳應當根據科學技術發展、相關食品安全標準制定和跟蹤評價結果等情況,組織衛生監督機構和相關單位對地方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跟蹤評價,評價情況應當及時通報相關部門。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均可以對地方標準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條 地方標準起草單位、省衛生廳衛生監督局等有關單位應健全地方標準工作檔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有關檔案。
 
  第三十一條 批準發布的地方標準屬于科技成果的,作為標準主要起草人專業技術資格的評審依據。
 
  第三十二條 食品中農藥、獸藥殘留地方標準制(修)定工作由省農業廳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原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公布的仍在有效期內的食品質量地方標準在相應的地方標準實施前仍然有效。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衛生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地區: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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