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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現代國有農林漁場建設的若干意見(浙政發〔2008〕32號)

   2010-08-07 608
核心提示:  長期以來,廣大國有農林漁場干部職工以場為家,奮戰在農業生產和綠化荒山一線,為保障糧油等主要農副產品供應、建設生態省做

  長期以來,廣大國有農林漁場干部職工以場為家,奮戰在農業生產和綠化荒山一線,為保障糧油等主要農副產品供應、建設生態省做出了重要貢獻。但是,由于生產經營范圍受限、地理位置偏遠、歷史包袱較重等原因,目前仍有不少國有農林漁場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滯后,職工生活困難。為了盡快使國有農林漁場走出困境,增強發展活力,促進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會建設,現就加快推進現代國有農林漁場建設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快推進現代國有農林漁場建設的重要性

  國有農林漁場(包括良種繁育場、園藝特產場、種畜種禽場等農業事業場,下同)是省和市、縣(市、區)政府批準建立的基層農林漁業事(企)業單位,是農業農村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發展現代農業、建設生態文明的重要力量。建設現代國有農林漁場,有利于解決歷史遺留問題,排除發展障礙;有利于進一步加強基礎設施建設,改善發展條件;有利于搞活經營機制,增強發展活力,從根本上解決當前面臨的困境,促進國有農林漁場持續健康發展。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加快推進現代國有農林漁場建設的重要性,積極推進改革,以建設求穩定,以改革促發展。

  二、建設現代國有農林漁場的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

  (一)總體要求。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按照實施“創業富民、創新強省”總戰略的要求,以發展現代農業和建設新農村為立足點,以體制改革、機制創新為動力,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環境,充分發揮國有農林漁場優勢,加快產業新發展,建設新社區,培育新職工,營造新風尚,力爭把國有農林漁場建設成為我省現代農業的示范點、新農村建設的排頭兵、和諧社會的新社區,在建設新農村和生態文明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二)基本原則。一是堅持以人為本,妥善處理好事關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共享改革發展成果;二是堅持在統籌發展中找出路,把發展經濟和社會事業放在首位,統籌各方力量,增強發展活力和自身實力;三是堅持分類指導,根據國有農林漁場主要功能、自身實際和地方財力,確定不同的發展方向,采取有針對性的改革和扶持政策;四是堅持屬地管理與負責,國有農林漁場建設與管理由所在市、縣(市、區)政府負主體責任,明確其事業或企業單位定位,納入城鄉統籌發展和新農村建設范疇,現有就業與社會保障、扶持“三農”等基礎設施建設與經濟社會發展的相關政策必須落實到國有農林漁場。

  三、深化國有農林漁場改革

  (一)多形式推進國有農林漁場整體改革。對國有農漁場,要繼續堅持以公司制為主要方向的改革,按照現代企業制度要求,建立健全權責統一、運轉協調、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重點培育一批主業突出、核心競爭力較強的現代農業企業。規模較大、整體素質較好的國有農林漁場,可實行公司制改造,組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國有農林漁場相對集中的縣(市、區),應以骨干農林漁場為核心,組建實體性質的總場,具備條件的,可組建國有資產經營公司或企業集團公司,實行政府授權經營。中小型農林漁場可進行整體或部分改造,通過吸收社會投資、鼓勵職工入股、出讓企業產權等方式,依法改組為有限責任公司。對生態公益林比重較大的國有林場,要堅持以生態建設為主要方向,建立以國有生態公益林建設管理為主要職責的國有林場體系,可增掛“國有生態公益林保護站(所)”牌子,歸口當地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主要承擔林場內生態公益林建設管理、國有森林資源保護培育和林業科技示范推廣等公益職責,并按照所管護生態公益林面積和“精干、高效”原則,核定與履行公益職責相適應的人員編制和經費。對從事種質資源保護、良種繁育的“事業三場”,要明確職責任務,核定相應經費,并實行嚴格考核,保障其履行職責。

  (二)深化勞動用工制度改革。充分尊重職工意愿和維護職工權利,兼顧農林漁場和地方財政的承受能力,積極穩妥推進農林漁場職工勞動關系轉換。在參照地方國有企事業單位改制相關政策,確定補償標準和安置方案時,要根據國有農林漁場性質,遵循職工意愿,優先考慮實物或資源安置的方案,并盡可能給予政策支持。妥善分流安置富余人員,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職工穩定再就業。國有林場中專職履行生態公益林管護等公益性職責的人員,按照“公平公開,競爭上崗,雙向選擇”的原則,從在職人員中擇優錄用,并按同類事業單位落實其工作經費和待遇。鼓勵采用“少養人、買服務”的辦法,將具體管護任務委托給轉制分流職工或當地農民承擔。

  (三)加快國有農林漁場社區管理制度改革。剝離國有農林漁場辦社會的職能,將其納入縣(市、區)相關職能部門和所在鄉(鎮、街道)政府管理,加快建立地域性國有農林漁場新型社區,不斷完善建設內容和服務功能。

  四、大力發展國有農林漁場經濟

  (一)開展現代農林漁示范場建設。要根據區位、資源等條件,按照三次產業聯動的要求,科學制定現代農林漁示范場發展規劃,確定發展重點和方向。加大招商引資力度,積極引進戰略投資者,大力發展現代農林漁業。充分利用國有農林漁場的資源、技術等優勢,穩定發展糧油、生豬等事關國計民生的農產品生產;積極引入社會資本,努力提升傳統優勢產業,因地制宜發展蔬菜、果品、茶葉、花卉苗木、畜牧、水產養殖、竹木、蠶桑、食用菌、中藥材等主導產業;加快發展休閑觀光農業、森林旅游業等新興產業;積極發展農產品加工和服務業。承擔生態公益林管護任務為主的國有林場,也要積極發展林區畜牧業、種植業等,增加經濟收入。

  (二)落實支農惠農政策。各級、各有關部門出臺的扶持農業農村經濟發展的各類支農惠農政策,都應統籌考慮國有農林漁場。凡按規定適用于國有農林漁場的優惠政策,要落實到位,并不斷加大支持力度。在改革過程中,繼續保留國有農業事業場的事業經費,并根據事業發展要求,力爭逐年增加。要認真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國有農場稅費改革的意見》(國辦發〔2006〕25號)精神,免除農業職工土地承包費中九年制義務教育、計劃生育、優撫、民兵訓練和鄉村道路建設等五項費用,減輕職工負擔,農林漁場由此減少的收入由地方財政給予適當補助。鼓勵國有林場進一步擴大生態公益林建設面積,從2008年起,省對國有林場生態公益林的補償標準,按“分類分檔補償”試點的要求,優先予以安排,具體由地方政府提出意見,按程序報批。

  (三)加快科技進步。積極推廣應用新品種、新機具和農業資源循環利用、農產品精深加工等先進適用技術。堅持產學研相結合,進一步加大國有農林漁場科技示范推廣獎勵力度,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加強國有農林漁場經營管理人才、科技人才和實用人才的培養,努力提高國有農林漁場干部職工隊伍的整體素質。

  (四)創新經營機制。堅持和完善以職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機制,切實保障職工土地承包經營權。創新經營方式,推進規模化、集約化經營,提高土地產出率和資源利用效益。從事種質資源保護、良種繁育的農林漁場,要通過招標等途徑探索種質資源市場化開發與保護的路子。

  五、推進國有農林漁場新社區建設

  (一)將國有農林漁場納入新農村建設范圍。各地要按照統籌城鄉發展的要求,把國有農林漁場納入新農村建設范圍,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鎮體系規劃、市縣域總體規劃、中心鎮規劃等各類規劃,統籌安排,同等享受當地有關推進新農村建設的政策。

  (二)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各地、各有關部門在安排農業農村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時,要統籌考慮國有農林漁場,使國有農林漁場享受與周邊農村同等的扶持政策。凡符合“康莊工程”、“千庫保安”、“萬里河道整治”等工程立項條件的,要優先立項,支持國有農林漁場開展道路建設、中小型水庫除險加固、河道疏浚整治。把國有農林漁場用電納入全省新農村電氣化建設工程,統一規劃與組織實施。支持國有農林漁場廣播和有線電視網更新改造。2008—2010年,省財政每年安排一定資金,支持國有農林漁場基礎設施建設。各市、縣(市、區)也要安排資金予以支持。

  (三)開展職工生活區整治。將職工居住集聚度較高的國有農林漁場生活區納入“千村示范、萬村整治”工程建設范圍,享受同等扶持和獎勵政策。加快推進國有農林漁場生產生活垃圾和污水集中處理,改善區域生態環境。將國有農林漁場居民飲用水納入“千萬農民飲用水工程”,建立統一的供水工程體系,切實解決國有農林漁場居民安全飲水問題。

  六、加強國有農林漁場資產管理

  (一)加強國有資產監管。國有農林漁場需要遷移、撤銷建制或改變隸屬關系的,須報經批準設立的政府同意。國有農林漁場設立、變更、撤銷或者改變隸屬關系和土地出讓、合資、股份經營、委托經營、抵押等方式改變國有森林資源產權關系的,須根據《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和《浙江省森林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評估和報批。

  (二)依法保護國有農林漁場土地權益。國有農林漁場的財產、土地及其他資源均屬國家所有,依法登記的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國有農林漁場對國家授權其經營管理的財產、土地和其他資源,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收交、歸并、侵占、平調。未經依法批準,不得擅自收回國有農林漁場土地使用權。各市、縣(市、區)政府要切實做好國有農林漁場土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妥善調處國有農林漁場與周邊農村、相關單位間的土地權屬爭議,按照尊重歷史、兼顧現實的原則,依法確認國有農林漁場土地使用權。

  (三)加強國有農林漁場土地管理。要根據國有農林漁場土地利用現狀和發展定位,科學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規定程序報批后,納入所在縣(市、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報省農林漁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加強國有農林漁場土地權證管理,嚴肅查處非法侵占國有農林漁場土地、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行為。規范審批程序,因國家建設需收回或使用國有農林漁場土地的,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鎮建設規劃,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依法辦理轉用審批手續,并參照征收集體土地的補償安置標準予以補償,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被征地職工社會保障等費用。在上報用地審批之前,應通過召開國有農林漁場職工(代表)大會等形式充分聽取意見,完善補償安置方案,并經相關國有農林漁場及其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加強對國有農林漁場土地補償資金分配、使用的監督管理,確保國有資產和職工權益不受損害。

  (四)落實國有農林漁場土地開發利用優惠政策。國有農林漁場土地列入當地統一規劃開發建設的,應統籌安排國有農林漁場參與開發。國有農林漁場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可參照當地征收集體土地的相關規定和留地比例給國有農林漁場,經依法批準后方可開發建設。國有農林漁場利用場內土地進行非農建設,除按規定交足國家應收的稅費部分外,其他地方性收費經有關部門批準后可酌情減免。國有農林漁場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租賃和入股所得收益,按“收支兩條線”管理要求,由地方財政部門通過財政預算,按其相應的收繳額度安排給國有農林漁場,主要用于發展生產、改善基礎設施、補充職工社會保障資金和社區建設等。落實農林漁場享受周邊農村在土地整理及標準農田建設、退宅還耕及盤活存量建設用地、后備土地資源開發等方面同等優惠政策。

  七、努力解決國有農林漁場職工就業和社會保障問題

  (一)促進職工就業再就業。將國有農林漁場下崗職工、分流安置人員和被征地職工家庭就業再就業,納入當地就業管理服務組織體系統一管理,享受有關優惠政策。有條件的國有農林漁場社區要開展就業服務工作,對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愿望的下崗失業、分流安置職工免費發放《再就業優惠證》,享受當地政府的有關政策扶持。把國有農林漁場職工再就業培訓納入“千萬農村勞動力素質培訓工程”,提高職工勞動技能水平,增強轉移就業能力,鼓勵自謀職業、自主創業和靈活就業。

  (二)全面落實社會保障政策。多渠道籌集資金,妥善處理國有農林漁場職工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困難職工欠繳養老保險費以及職工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等遺留問題。2008年底前,所有國有農林漁場職工均應參加城鎮基本養老、醫療保險,省財政對有關縣(市、區)酌情給予一次性補助。可根據“低門檻準入、低標準享受”的原則,參照國有農林漁場職工基本養老、醫療保險辦法,妥善解決國有農林漁場長期臨時工(家屬工)的社會保障問題。本著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對符合條件的職工家庭,納入所在城鎮低保救濟范圍。

  (三)逐步改善職工居住條件。各地要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07〕57號)要求,通過建造經濟適用住房、危舊房綜合改造等辦法,多途徑解決國有農林漁場職工的住房困難問題。對地處偏僻、困難戶較多的國有農林漁場,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經市、縣(市、區)政府批準,可利用自用土地組織集資合作建房,納入當地經濟適用住房供應計劃。其建設標準、供應對象、產權關系等均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妥善解決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歷史遺留問題。要關心職工生活,特別是要保障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按照《農業部公安部關于落實農墾系統國有企事業單位職工及家屬非農業戶口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農墾發〔2003〕2號)要求,落實國有農林漁場職工及家屬非農業戶口政策。妥善解決好國有農林漁場拖欠職工工資、住房改革等歷史遺留問題,認真抓好安全生產、信訪等工作,落實責任,完善應急處置預案,妥善處理各類矛盾糾紛,確保農林漁場社會的和諧穩定。

  各地要高度重視現代國有農林漁場建設,進一步加強領導,切實把這項工作作為新農村建設的重要任務來抓,認真落實扶持政策,加快推進現代國有農林漁場建設。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出臺扶持政策和措施,積極支持現代國有農林漁場建設。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地區: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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