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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食鹽儲備制度的通知(并政辦發〔2012〕61號)

   2013-03-13 818
核心提示: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有關單位:  為及時應對突發事件、自然災害和食鹽市場異常波動,增強政府對食鹽市場的宏觀調控,確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有關單位:
 
  為及時應對突發事件、自然災害和食鹽市場異常波動,增強政府對食鹽市場的宏觀調控,確保特殊時期食鹽持續供應,根據國家和省有關生活必需品應急儲備要求,經市政府同意,現就建立我市食鹽儲備制度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食鹽儲備遵循“企業儲備、銀行貸款、政府貼息、費用包干”原則,由市、縣鹽業公司利用現有倉儲設施儲備。倉儲設施需改擴建的,由縣級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專項安排。
 
  二、食鹽儲備一次性入庫費用及儲備貼息資金由市縣財政按儲備量分級負擔。全市全年儲備食鹽6000噸,其中市級儲備4500噸(含六區日常儲備量)、縣級儲備1500噸。2012年市財政安排市級食鹽儲備一次性入庫費用12萬元,儲備貼息資金45萬元,共計57萬元。從2013年起至2015年,市財政每年在年初預算中安排食鹽儲備貼息資金45萬元。縣級儲備資金由縣級財政按各自食鹽儲備量自行安排。
 
  三、市政府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職能。食鹽專營企業要發揮市場主體作用,在應對突發事件中做好食鹽調運、供應等工作。各縣(市、區)政府要結合實際建立完善本地食鹽儲備制度。
 
  四、各縣(市)鹽業公司要按照食鹽儲備質量和保管要求,每半年對儲備食鹽進行一次輪換,確保儲備食鹽質量和安全。遇突發事件,由市政府直接或授權動用儲備食鹽。
 
  市政府將組織對各縣(市)食鹽儲備制度建立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太原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2年7月26日


 
地區: 山西
標簽: 突發事件 食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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