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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遼寧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遼政辦發〔2012〕24號)

   2012-12-27 673
核心提示: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遼寧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遼寧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二○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遼寧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的編制和管理,提高應急預案的科學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和《遼寧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應急預案是指為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發生,控制和降低突發事件引起的嚴重社會危害,最大程度地減少突發事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規范各類突發事件應對活動而制定的行動計劃和行動方案。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省應急預案的編制、審批、發布、備案、修訂、宣傳教育和演練等相關工作。

  第四條 應急預案管理遵循統一規劃、分類制定、歸口管理、分級實施、逐級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我省應急預案體系由省、市、縣(市、區)政府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基層應急預案、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重大活動應急預案等組成。

  第六條 省、市、縣(市、區)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應急預案體系建設的檢查指導工作,負責本級政府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的管理。

  其他應急預案的管理由預案制定機關和單位負責。

  第七條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單位)應當按照分級負責、分類指導的原則,指導、督促本地區、本系統應急預案編制和管理工作,形成“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簡明、管用的應急預案體系。

  第八條 未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規定編制、修訂應急預案,導致突發事件處置不力或者造成危害、影響擴大的,應當依法追究部門(單位)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九條 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應當為應急預案編制、修訂和管理提供必要的經費保障。

  第十條 縣級以上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要充分依托和利用應急平臺,建立健全應急預案數據庫,并及時更新,提高應急預案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十一條 應急預案的編制和管理工作應當納入各級政府應急管理績效考評內容。

  第二章 應急預案編制與內容

  第十二條 應急預案編制的責任部門(單位):

  省、市、縣(市、區)政府總體應急預案由本級政府制定。

  省、市、縣(市、區)政府專項應急預案由本級政府組織制定,有關部門按照應對突發事件的實際需要和各自的職責牽頭起草。

  省、市、縣(市、區)政府部門應急預案由本級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工作需要及各自職責制定。

  基層應急預案由鄉鎮、街道辦事處等基層政權組織,村委會、社區等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結合本區域實際,針對歷史災害、危險源、重點目標、重要部位,在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單位)的指導下組織制定。

  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由企事業單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行業特點和實際需要制定。

  重大活動應急預案由主辦單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制定。

  第十三條 應急預案編制的程序:

  (一)應急預案編制部門(單位)要成立應急預案編制小組,由行政分管領導負責,有關部門(單位)人員參加。

  (二)應急預案編制部門(單位)應當定期組織開展隱患排查和風險評估,對本地區、本部門(單位)易引發突發事件的危險源、危險區域等情況進行分析評估,對已有的應急資源和應急能力進行評估。

  (三)根據突發事件風險分析及應急資源分布情況和本部門(單位)職責,組織編制應急預案。

  (四)應急預案編制部門(單位)在起草過程中,應當征求所涉及部門(單位)及專家的意見,有關部門(單位)接到征求意見函后應及時以書面形式提出意見和建議。

  涉及限制公眾自由或與公眾權益密切相關的,應以適當方式廣泛征求意見。

  (五)應急預案編制部門(單位)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對應急預案草案進行評審。

  (六)按照有關程序審批,及時發布,并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編制應急預案的要求:

  (一)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體現黨委領導、政府主導、專業處置、部門聯動,條塊結合、軍地協同,全社會共同參與的應急工作指導方針。

  (三)保持與上級和同級有關應急預案的銜接,保持與相鄰行政區域相關應急預案的銜接。

  (四)適應突發事件風險狀況和具備的應急處置能力。

  (五)應急措施科學、具體,操作性強。

  (六)內容完整,行文簡潔規范、通俗易懂、實用性強。

  (七)有涉密內容的,應標注密級,嚴格按照保密規定管理。

  第十五條 應急預案的基本內容:

  (一)總則。包括編制目的、編制依據、適用范圍和工作原則等。

  (二)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包括領導機構、指揮機構、工作機構、現場指揮機構和專家組等。

  (三)預防與預警機制。包括應急準備措施、信息監測與報告、預警分級標準、預警發布和預警響應措施以及解除預警的程序等。

  (四)應急處置。包括應急預案啟動條件、信息報告、先期處置、分級響應、指揮與協調、信息發布、應急終止等。

  (五)后期處置。包括善后處置、調查與評估、恢復重建等。

  (六)應急保障。包括人力資源、財力、物資、醫療衛生、交通運輸、人員防護、治安維護、通信保障和科技支撐等。

  (七)監督管理。包括應急預案演練、宣傳培訓、責任與獎懲等。

  (八)附則。包括名詞術語、預案解釋等。

  (九)附件。包括工作流程圖、相關單位通訊錄、應急資源情況一覽表等。

  基層應急預案(鄉鎮、街道、村、社區等)和企事業單位的應急預案可以根據實際需要,確定具體應急預案的內容,應當重點明確先期處置職責、信息報告、人員撤離路線及應急保障措施等內容。

  重大活動應急預案可根據活動內容和特點需要,確定具體應急預案內容。

  第十六條 應急預案編制的格式規范,一般應符合各級政府、行業主管部門的公文規范要求。

  第三章 應急預案審批、發布與備案

  第十七條 應急預案制定部門(單位)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對應急預案進行審核、審議、發布和備案等事項。

  第十八條 省、市、縣(市、區)政府總體應急預案經征求下一級政府、本級政府有關部門(單位)和專家意見后,由本級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提出編制說明,按程序報送政府分管領導審定后,提請本級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后發布實施。

  第十九條 省、市、縣(市、區)政府專項應急預案經本級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審核后,報本級政府審定并發布實施。

  第二十條 省、市、縣(市、區)政府專項應急預案在提交本級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審核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編制或修訂背景、原則、依據、過程及主要內容等。

  (二)征求意見和對反饋意見采納情況,對分歧意見的處理結果和依據。

  (三)應予以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省、市、縣(市、區)政府部門應急預案經征求有關部門(單位)、專家意見后,由預案制定部門按程序發布實施。

  第二十二條 基層應急預案由鄉鎮、街道辦事處等基層政權組織,村委會、社區等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審定,按規定程序發布實施。

  第二十三條 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由本單位審定,按規定程序發布實施。

  第二十四條 重大活動應急預案由主辦或承辦單位審定,由同級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后,由預案制定起草部門(單位)按程序發布實施。

  第二十五條 應急預案編制部門(單位)應按照保密工作的有關規定,確定應急預案的密級。

  第二十六條 應急預案制定起草部門(單位)應向社會公布應急預案及簡明操作手冊。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應按照保密要求公布應急預案簡本及簡明操作手冊。

  第二十七條 應急預案的發布形式:

  (一)省、市、縣(市、區)政府總體應急預案以本級政府文件形式發布。

  (二)省、市、縣(市、區)政府專項應急預案以本級政府辦公廳(室)文件形式發布。

  (三)省、市、縣(市、區)政府部門應急預案以本級政府有關部門文件形式發布。

  (四)基層應急預案以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文件形式或村委會(社區)名義發布。

  (五)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以本單位文件形式發布。

  (六)重大活動應急預案以主辦或承辦單位文件形式發布。

  第二十八條 應急預案的備案:

  省、市、縣(市、區)政府總體應急預案以及基層(鄉鎮、街道)應急預案經本級政府批準,報上一級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省、市、縣(市、區)政府專項應急預案,報本級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省、市、縣(市、區)政府部門應急預案目錄報本級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的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分別報當地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省(中)直企業的應急預案,分別報當地市政府、省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重大活動應急預案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必要時報屬地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備案。

  應急預案備案實行紙質文本和電子文本雙備份。

  第四章 應急預案修訂

  第二十九條 應急預案制定部門(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規定,結合實際情況,按制定應急預案的程序定期或適時修訂應急預案。修訂后的應急預案應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重新備案,原預案廢止。涉密預案按保密工作有關規定處理。

  各類應急預案原則上每3年至少修訂1次。有關法律、法規和主管機關文件對應急預案修訂周期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層應急預案原則上每2年至少修訂1次。

  第三十條 應急預案制定部門(單位)應當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或者應急演練結束后,及時對應急預案進行評估,總結經驗教訓,提出修訂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一條 應急預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起草部門(單位)應當結合實際情況,適時修訂:

  (一)在應急預案執行過程中,發現有不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

  (二)應急組織指揮體系或職責調整的。

  (三)相關單位機構或職責發生變化的。

  (四)應急預案制定部門(單位)認為應適時修訂的其他情況。

  應急預案涉及的相關部門(單位)人員發生變化時,要及時更新通訊錄。

  第三十二條 應急預案涉及的有關部門(單位)認為有必要進行修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告知應急預案編制部門(單位)。編制部門(單位)應根據實際情況作出是否修訂應急預案的決定,并給予書面明確答復。

  第三十三條 應急預案制定起草部門(單位)應做好有關應急預案的銜接工作,對發生相互抵觸、不銜接的情況,應當按照如下原則協調解決:

  (一)下級政府、部門(單位)的應急預案應當服從上級政府、部門(單位)的應急預案。對相互抵觸、不銜接的,由上級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單位)負責協調。

  (二)同級政府部門(單位)應急預案之間相互抵觸、不銜接的,由本級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協調;重大事項相互抵觸的,報請本級政府應急管理領導機構研究解決。

  (三)基層應急預案、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預案中存在的相互抵觸、不銜接問題,由有關部門(單位)按照職責權限協調解決。

  第三十四條 各級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對應急預案修訂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五章 應急預案宣傳和演練

  第三十五條 省、市、縣(市、區)政府應當將各級、各類應急預案作為應急管理宣傳工作的重要內容,納入應急宣傳計劃。

  第三十六條 應急預案制定起草部門(單位)應當制作有關應急預案宣傳資料,向公眾免費發放。

  第三十七條 各級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等媒體公開發布應急預案或預案簡本,普及應急預案常識。

  第三十八條 除涉密應急預案外,各級各類應急預案應當在政府門戶網站上予以公開。

  第三十九條 應急預案制定起草部門(單位)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建立完善應急預案演練制度,結合實際制定年度演練計劃,適時組織桌面演練、專項演練和綜合性演練。

  省、市、縣(市、區)政府專項應急預案每年至少要演練1次,由制定起草部門(單位)牽頭,會同應急管理部門及預案所涉及的部門(單位)組織開展;省、市、縣(市、區)政府部門應急預案、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原則上每2年至少演練1次;重大活動應急預案的制定單位應在活動舉辦之前至少演練1次;基層應急預案要結合實際,適時演練。

  第四十條 各級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要按照《遼寧省政府應急辦轉發國務院應急辦關于突發事件應急演練指南的通知》(遼應急辦〔2009〕25號)有關要求,做好對各類應急預案演練活動的指導工作。

  第四十一條 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后,演練組織單位應開展演練評估工作,總結分析應急預案存在的問題,提出修改完善預案建議。市級政府和省政府有關部門(單位)組織的綜合性應急演練評估報告應及時報送省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地區: 遼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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