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支局、辦事處:
為進一步規范轄區進境糧谷定點加工存放企業備案考核工作,提升進境糧谷定點加工存放企業備案考核工作有效性,確保進境糧谷質量和安全,根據總局《出入境糧食和飼料檢驗檢疫管理辦法》(總局第7號令)等有關規定,結合福建局進境糧谷檢驗檢疫工作實際,在風險分析以及廣泛征求各單位意見基礎上,省局研究制定了《福建檢驗檢疫局進境糧谷定點加工存放企業備案管理規范(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福建局《關于進一步做好與動植物檢驗檢疫考核業務有關工作的通知》(閩檢動函〔2007〕268號)附件5中的表四和表五作廢。
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反饋省局動植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福建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福建檢驗檢疫局進境糧谷定點加工存放企業備案管理規范(試行)
一、目的
為優化進境糧谷進境檢疫審批現場考核程序,進一步規范進境糧谷定點加工存放企業檢驗檢疫監管工作,確保進境糧谷檢驗檢疫工作質量,特制定本管理規范。
二、適用范圍
本管理規范適用于進境糧谷(含小麥、稻谷、玉米等谷物類和大豆、油菜籽等油料類等,不包括進口儲備糧)加工存放企業的備案管理。
三、職責
(一)省局負責轄區內進境糧谷定點加工存放企業的備案管理和監督管理。
(二)各分支機構負責轄區內進境糧谷定點加工存放企業備案的受理、初審及日常監督管理。
四、備案條件
(一)基本條件
1.環境條件
進境糧谷定點加工存放企業布局合理,整潔衛生,地面平整硬化,設施良好,周圍由實體圍墻與周邊環境隔開,周邊無相應糧谷種植區。加工廠接卸、儲存、加工等場所應與周邊環境相對隔離,能有效防止進境糧谷撒漏和疫情擴散。
2.存放條件
具有專用倉庫(自有或租用)存放進境糧谷,倉儲能力滿足進口需要,具有防疫條件及設施。
3.生產加工條件
(1)應具備滿足加工要求的過篩、風選等清雜設施。
(2)應具備滿足在加工過程中殺滅進境糧谷攜帶有害生物的設備和加工工藝。
(3)加工過程產生的下腳料應集中裝袋,放置于密閉的專用存放庫;具備對下腳料焚燒、深埋或其他經檢驗檢疫機構認可的無害化處理設施,處理能力與加工能力相匹配;處理方案應經屬地檢驗檢疫機構審核同意。
(4)加工廠廠區周邊各排水口設置過濾收集設施。
4.接卸及運輸條件
進境糧谷定點加工存放企業應負責向碼頭、運輸方等有關方面明確下列接卸及運輸要求:
(1)裝運糧谷的運輸工具應采取密封措施,防止糧谷及植物殘體等撒漏。
(2)接卸前,碼頭前沿和裝卸區域周圍必須做好鋪墊防護,防止接卸過程中糧谷撒落地面。
(3)接卸過程中,進出糧谷接卸區域的車輛及其他設備必須清潔。
(4)接卸結束后,碼頭前沿裝卸區域須徹底清掃,用作鋪墊的材料應及時進行防疫消毒處理。
(5)卸貨完畢時,產生的廢棄物離船后應做焚燒等無害化處理。
(6)運輸路線應經相關檢驗檢疫機構審核同意。
5.日常防疫條件
具有專用防疫消毒器械及防疫消毒藥品儲備。
(二)管理體系
1.防疫管理組織機構。進境糧谷定點加工存放企業應成立以企業負責人為首的防疫領導小組,制訂相關的防疫職責,建立完善的防疫管理制度;具有經檢驗檢疫機構培訓合格的防疫管理人員。
2.關鍵環節防疫制度。進境糧谷定點加工存放企業應建立倉儲、接卸及運輸、下腳料收集處理、廠區日常防疫及其他關鍵環節的防疫制度,并有相應的工作記錄。
3.異常情況處置制度。進境糧谷定點加工存放企業應建立異常情況處置制度。如發現可疑疫情,應立即報告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并在檢驗檢疫機構指導下,及時采取封鎖、控制和撲滅等措施。
五、備案申請的受理與考核
(一)從事進境糧谷定點加工存放的企業應本著自愿的原則向檢驗檢疫機構申請備案,備案有效期為5年。期間,檢驗檢疫機構每年對轄區通過備案的企業進行年審。
(二)申請備案的時間不限。備案企業應在上一年審到期前3個月內提出下一年度的年審考核申請,原則上申請時間為每年12月至次年1月。年審期間,各分支機構負責將有關審核規定和考核要求提前周知轄區備案企業,請企業按時辦理年審手續。
(三)從事進境糧谷定點加工存放的企業,向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申請備案或年審,應提交《進境糧谷定點加工存放場所考核申請表》(見附件1)。申請備案的,還應提交如下所列書面申請材料。申請年審的,若企業實際情況發生變化,只需提交變化部分的相應書面材料。
1.加工存放場所的法人代碼證、工商注冊證等文件復印件;
2.加工存放場所平面圖(包括各倉儲庫的結構、數量、倉容等);
3.從卸貨碼頭到儲備庫的運輸方式和路線示意圖及防疫措施;
4.進境糧谷入庫、加工、儲存、出庫等各環節流程說明及記錄;
5.接卸、運輸、倉儲、下腳料處理的設備設施照片及能力說明;
6.防疫體系文件(包括裝卸、倉儲、下腳料收集處理、廠區日常防疫等關鍵環節的防疫制度);
7.企業防疫領導小組人員名單,應至少配有2名經屬地檢驗檢疫機構培訓合格的防疫管理人員;
8.其他相關文件和資料。
(四)各分支機構負責轄區內進境糧谷定點加工存放企業考核申請材料的書面審核。符合要求的,接受申請;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材料,在限定期限內逾期不能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
(五)備案申請材料書面審查合格的,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報請省局業務管理處組織考核組,對企業進行考核。考核組對進境糧谷定點加工存放企業實施現場考核,檢查企業管理制度、防疫體系等安全質量控制體系的運行情況,并填寫《進境糧谷定點加工存放企業考核記錄》(見附件2)。
(六)經現場考核合格或在限定期限內整改合格的企業,由企業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報省局業務管理處審核。申請備案的企業由省局分管局領導批準,申請年審的企業由省局業務管理處批準。
六、監督管理
(一)檢驗檢疫機構對進境糧谷定點加工存放備案企業的監督管理采取日常監督檢查、進口審批考核和年度審核相結合的監管方式。
(二)備案企業有以下情況之一的,應向屬地檢驗檢疫機構重新申請備案:
1.企業生產加工工藝發生重大變化;
2.企業改建、擴建、遷址;
3.有其他重大變更情況。
(三)備案企業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檢驗檢疫機構應責令其整改,必要時暫停其進境糧谷備案資格,直至符合要求:
1.廠區衛生條件和防疫條件不符合要求;
2.不按規定要求進行除害處理;
3.進境糧谷入庫、加工、儲存、出庫等記錄不實;
4.下腳料收集處理、廠區日常防疫等記錄不實;
5.其他可能導致質量安全問題的情況。
(四)備案企業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取消其備案資格,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備案:
1.對發現的問題在限期內不能整改完成;
2.生產條件發生重大變化,不具備進境糧谷定點加工存放備案條件;
3.隱瞞或瞞報質量安全問題;
4.拒不接受檢驗檢疫機構監督管理;
5.企業自行提出注銷申請;
6.其他不符合有關檢驗檢疫要求的情況。
(五)異常情況處置。對于監督管理中出現的各種異常情況,各單位應嚴格按照總局《出入境糧食和飼料檢驗檢疫管理辦法》(總局第7號令)要求執行。
附件:1. 進境糧谷定點加工存放場所考核申請表.doc
2. 進境糧谷定點加工存放企業考核記錄.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