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關工作部門、直屬機構,渭南高新區,經開區、鹵陽湖、華山景區管委會:
《渭南市小飯桌監督管理規定(暫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渭南市小飯桌監督管理規定(暫行)
一、為整治和規范小飯桌經營秩序,保護學生健康,根據《食品安全法》、《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陜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明確部分領域食品安全監管職責的意見的通知》(陜政辦發〔2010〕130號)精神,制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所稱小飯桌是指為中小學生和幼托機構提供就餐服務的固定性經營場所(不含學校、幼托機構食堂)。
三、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統一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本轄區內小飯桌的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對轄區內小飯桌的監督管理負總責。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具體負責小飯桌的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依法行使職權,承擔責任。
四、小飯桌開辦者必須依法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方可經營,有效期原則上為6個月,期滿后須重新申請辦理。
五、開辦小飯桌的場所應在室外醒目位置張貼“××縣(市、區)小飯桌”標識,標識由各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制作發放。
六、各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向社會公布舉報投訴電話。對群眾投訴多、衛生環境差、基本設施不達標、管理混亂的小飯桌經營者,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予以查處。
七、小飯桌經營者和從業人員應定期接受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組織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經營負責人要與學生、幼兒監護人簽訂“食品安全責任承諾書”。
八、小飯桌加工及用餐場所食品安全要求:
1.小飯桌經營地點不得設置在易受污染的區域,食品加工及用餐場所面積應與服務學生數量相適應,有相對獨立的食品加工、操作間、用餐間等固定場所,操作間面積不得低于8平方米,供餐實行分餐制。
2.加工場所應當有上下水,地面使用不透水、不易積垢、易清洗、防滑的材料鋪設,墻壁有1.5m以上瓷磚制成的墻裙,天花板采用防霉、防水材料涂覆,有固定清洗、消毒、保潔設施,有通風排煙除塵設施,窗戶應有防蠅紗網。
3.配備與服務相適應的食品貯存、冷凍、冷藏設施,原料、半成品、成品應分開存放,以防止交叉污染。
4.消毒、保潔設施運轉正常,設有密閉的廢棄物暫存設施。建立餐廚廢棄物管理、登記制度并嚴格落實。
5.加工食品的工具、容器、設備必須做到生熟分開,用后應清洗干凈,保持清潔,定期消毒。消毒后的餐飲具必須貯存在專用保潔柜內備用,保潔柜上應有明顯標志,餐飲具保潔柜應當定期清洗,保持清潔。未經消毒的餐飲具不得使用,嚴禁重復使用一次性餐具。
6.食品必須即時加工,不得使用隔餐的剩余食品,嚴禁提供未經燒熟煮透的食品,嚴禁使用四季豆、發芽馬鈴薯、有毒野生菌等易導致食物中毒的食物。嚴禁向學生提供《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食品。
7.采購食品和食品原料應專人負責、定點采購、索證索票、建立臺賬。定期檢查貯存的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超過保持期的食品原料。
8.就餐人數在100人以上的,應當對每餐供應的食品成品留樣,留樣食品應按品種分別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閉專用容器內,在冷藏條件下存放48小時以上,每個品種留樣量不少于100克。
九、小飯桌餐飲服務人員基本要求:
1.餐飲服務人員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新參加或臨時參加工作的餐飲服務人員必須在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上崗。
2.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人員,不得直接從事餐飲服務工作。
3.餐飲服務人員應有良好的個人衛生習慣。必須做到:手凈、指甲短、發不外露、不佩戴飾品。
十、在小飯桌就餐的學生、幼兒,其監護人應當向經營者提供計劃免疫接種證或相關的健康證明,經營者應予以登記并建立健康檔案。
十一、小飯桌經營者應當建立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患等報告制度、應急預案和處置機制。
十二、違反《食品安全法》和本規定從事小飯桌經營活動的,由食品藥品監管、教育等部門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應及時移送司法部門處理。
十三、執法監督檢查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惡劣影響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四、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