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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陽市水果和水產品市場準入辦法(洛陽市人民政府令第101號)

   2008-08-29 313
核心提示:  第一條 為加強對水果和水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提高水果和水產品質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

  第一條 為加強對水果和水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提高水果和水產品質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場準入,是指對經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認證或者經檢測符合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水果和水產品,準予進入市場銷售的管理制度。

  對未經認證且經檢測不符合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水果和水產品,禁止進入市場銷售。

  第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水果和水產品生產、經銷、監管的單位和個人,均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水果和水產品市場準入工作實行分級負責、分步驟實施。

  本市城市建成區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實施水果和水產品市場準入;各縣(市)實施水果和水產品市場準入的時間,由各縣(市)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并公布。

  第五條 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對本市水果和水產品市場準入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各縣(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的水果和水產品市場準入工作。

  工商、衛生、食品和藥品監督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水果和水產品市場準入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凡進入市場銷售的水果和水產品,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安全標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果和水產品,不得銷售:

  (一)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漁藥或者其他化學物質的;

  (二)農藥、漁藥等化學物質殘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不符合水果和水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水果和水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

  (四)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等材料不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技術規范的;

  (五)其他不符合水果和水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

  第七條 進入市場銷售的水果和水產品的檢測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獲得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認證的水果和水產品,實行入市免檢制度,憑認證證書或者專用標志直接進入市場銷售;

  (二)未取得認證的水果和水產品,在批發市場實行逢進必檢制度,檢測合格的,準予進入市場銷售;直接進入農貿市場、大型超市銷售的實行抽檢制度,檢測比例不小于銷售品種的20%;

  (三)水果和水產品經產地質量檢測機構檢測合格的,憑有效檢測合格證書直接進入市場銷售;經批發市場檢測合格的,農貿市場、大型超市不再進行二次檢測。

  第八條 銷售水果和水產品的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大型超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自建質量安全檢測室(檢測點)或者委托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對進場銷售的水果和水產品進行檢測;

  (二)在顯著位置設立質量安全公示牌,每天將質量安全檢測結果進行公示,標明每種水果和水產品的產地(來源)、檢測結果等內容;

  (三)完善檢測檢驗制度和建立健全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加強檢測檢驗檔案資料的管理;

  (四)對不符合水果和水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應當要求銷售者立即停止銷售,并向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九條 鼓勵實行水果和水產品包裝銷售。對包裝銷售的水果和水產品,在包裝物或者附加標志上按照規定標明產品的品名、產地、生產者、生產日期、保質期、質量等級等內容。

  水果和水產品在包裝、保鮮、貯存、運輸中所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等材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的技術規范。

  屬于農業轉基因生物的產品,應當按照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標志。

  第十條 賓館、飯店以及學校、幼兒園的集體食堂等涉及公共食品安全的單位,購買水果和水產品的,應當索取相關證明和銷售憑證,并登記產品名稱、數量、產地、時間、銷售者地址(身份)等信息。

  鼓勵獲得認證的水果和水產品的銷售者,對賓館、飯店以及學校、幼兒園的集體食堂等涉及公共食品安全的單位實行集中配送。

  第十一條 逐步建立水果和水產品生產、加工、運輸、儲藏(保鮮)、銷售等各個環節登記制度,實現水果和水產品生產記錄可查詢、產品流向可追蹤、質量安全責任可追究的目標。

  水果和水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應當建立生產記錄,如實記載使用農業投入品的名稱、來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及病蟲害的發生和防治情況。生產記錄應當保存二年,禁止偽造生產記錄。

  水果和水產品銷售者在購進時應當索要質量合格證明,并向購買者出示有關質量的證明。

  第十二條 鼓勵發展產銷一體化的水果和水產品經營實體,支持有條件的單位和個人積極興辦無公害水果和水產品專賣店、連鎖店,建立無公害水果和水產品配送中心,完善服務網絡,實行產銷一體化服務。

  第十三條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保障水果和水產品質量安全的要求,制訂并組織實施質量安全監測計劃,對生產中或者市場上銷售的水果和水產品進行監督檢查,每周公布一次質量安全狀況信息,由當地新聞媒體發布。

  第十四條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在水果和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查中,可以對生產、銷售的水果和水產品進行現場檢查,調查了解質量安全的有關情況,查閱、復制與質量安全有關的記錄和其他資料。對經檢測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水果和水產品,依法予以查封、扣壓。

  水果和水產品生產者、銷售者對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檢測結果后4個小時內申請復檢。

  因檢測結果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政府應當加強對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的領導,加快農產品質量檢測體系建設,逐步建立完善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網絡。

  市農產品安全檢測中心負責全市水果和水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檢驗的指導工作,對市區范圍內的水果和水產品質量安全進行監督抽檢;各縣(市、區)應當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站,承擔本轄區的水果和水產品質量安全檢測工作。

  第十六條 市、縣(市、區)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結合本地實際,加快無公害水果和水產品基地建設。鼓勵有條件的涉農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社建立無公害水果和水產品基地,申報產品認證,推行標準化生產。

  水果和水產品生產者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農業投入品使用規定以及無公害水果和水產品生產技術操作規程組織生產,確保水果和水產品質量安全。

  第十七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對水果和水產品質量安全進行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犯《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和本辦法的行為進行檢舉、揭發和控告。有關部門收到相關的檢舉、揭發和控告后,應當及時處理。

  對檢舉、揭發和控告經查證屬實,避免重大損失發生的單位及個人,由市、縣(市、區)政府給予獎勵。

  第十八條 對水果和水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進行監督抽檢不得收取費用,抽取的樣品不得超過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數量。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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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區: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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