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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畜禽產品檢疫工作的通告(朔政發〔2007〕51號)

   2011-06-22 838
核心提示:為了規范全市動物及動物產品屠宰、銷售、加工市場秩序,確保上市畜禽產品衛生安全和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
為了規范全市動物及動物產品屠宰、銷售、加工市場秩序,確保上市畜禽產品衛生安全和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和《山西省動物防疫條例》的規定,全市要進一步加強畜禽產品安全檢疫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凡從事畜禽集中屠宰加工的經營戶,必須嚴格按動物防疫條件的規定和縣、區確定的屠宰地點,實施畜禽屠宰和肉類產品加工,也必須向當地畜牧局動物衛生監督檢驗部門申請辦理經營手續,否則不允許進行一切屠宰加工經營活動。
 
  二、凡從事畜禽零散屠宰戶的,在實施畜禽運輸、屠宰、加工肉類產品經營活動中,必須向當地畜牧局動物衛生監督檢驗部門申請辦理經營手續,獲得批準后,由該動物衛生監督檢驗所確立指定地點,方可進行屠宰,產品經嚴格檢疫后,才能上市銷售。嚴禁在市場內、街道旁隨意私屠濫宰。
 
  三、凡從事集中屠宰加工,零散屠宰肉類經營活動的戶,必須主動向當地市場檢疫人員報檢,經檢疫合格后,方可上市銷售。
 
  四、禁止經營下列動物和動物產品:
 
  (一)凡屬于封鎖疫點、疫區內與所發生動物疫病有關的;
 
  (二)疫點、疫區內易感染的動物;
 
  (三)依法應檢疫而未經檢疫或檢疫不合格的;
 
  (四)染疫的;
 
  (五)病死或死因不明的;
 
  (六)其它不符合國家有關動物防疫規定的;
 
  五、對違反上述規定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四十八條、《山西省動物防疫條例》第四十條規定,責令停止經營,收回已售出的動物和動物產品,沒收違法所得和未售出的動物、動物產品。情節嚴重的,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罰款。
 
  六、嚴格《動物防疫合格證》的發放,對不符合動物衛生防疫條件的養殖、經營、銷售、加工攤點,一律不準發放《動物防疫合格證》。對未取得《動物防疫合格證》的,特別是超市、賓館、飯店、學校食堂等團體單位,要嚴格按照《動物防疫法》進行處罰;對經營、加工未經檢疫的動物及動物產品造成嚴重后果的,追究單位負責人的法律責任。
 
  各相關團體、單位、個人要積極配合動物防疫、檢疫和監督工作,確保人民身體健康。
 
  ??  2007年6月8日印發


 
地區: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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