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條 本條例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1992年10月7日國務院批準、1992年10月23日原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同時廢止。
【釋義】 本條是對本條例施行時間及效力的規定。
一、本條例的實施日期。行政法規的實施日期即行政法規的生效日期,也是一部行政法規產生法律效力的時間。本條例于2005年8月31日由國務院447號令發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本條例的效力。本條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的實施條例,是為細化和準確執行法律而規定的。本條例的效力有兩方面的要求:一是本條例不具有溯及力,即本條例對其施行前所發生的行為不具有法律效力;二是1992年10月23日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對本條例實施后發生的行為應當適用本條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