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為貫徹落實《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贛府發〔2014〕12號)精神,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優化發展環境,經市政府研究,決定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182項,其中取消24項、承接152項,下放至縣級6項。
各地、各部門對此次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審批項目要認真做好銜接和落實,采取有效的跟進和配套措施,進一步規范行政審批程序,提高行政審批效率。對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要堅決予以取消,不得以任何名義變相實施;對承接下放的行政審批項目,要主動銜接,防止出現脫節現象,落實管理責任。要加強對審批權運行的監督,不斷提高政府管理科學化、規范化水平。
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凡涉及《宜春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市級行政審批事項清理結果的通知》(宜府發〔2012〕19號)、《宜春市人民政府關于銜接國務院、省政府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通知》(宜府發〔2013〕8號)、《宜春市人民政府關于銜接國務院、省政府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通知》(宜府發〔2013〕15號)和《宜春市人民政府關于銜接國務院、省政府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項目的通知》(宜府發〔2014〕5號)公布的項目,以此件為準。
附件下載:
1.宜春市市級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目錄(24項)
2.宜春市市級承接的行政審批事項目錄(152項)
3.省下放至縣級的行政審批事項目錄(6項)
2014年7月7日
為貫徹落實《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贛府發〔2014〕12號)精神,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優化發展環境,經市政府研究,決定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182項,其中取消24項、承接152項,下放至縣級6項。
各地、各部門對此次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審批項目要認真做好銜接和落實,采取有效的跟進和配套措施,進一步規范行政審批程序,提高行政審批效率。對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要堅決予以取消,不得以任何名義變相實施;對承接下放的行政審批項目,要主動銜接,防止出現脫節現象,落實管理責任。要加強對審批權運行的監督,不斷提高政府管理科學化、規范化水平。
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凡涉及《宜春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市級行政審批事項清理結果的通知》(宜府發〔2012〕19號)、《宜春市人民政府關于銜接國務院、省政府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通知》(宜府發〔2013〕8號)、《宜春市人民政府關于銜接國務院、省政府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通知》(宜府發〔2013〕15號)和《宜春市人民政府關于銜接國務院、省政府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項目的通知》(宜府發〔2014〕5號)公布的項目,以此件為準。

1.宜春市市級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目錄(24項)
2.宜春市市級承接的行政審批事項目錄(152項)
3.省下放至縣級的行政審批事項目錄(6項)
2014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