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衛生局(地病辦)、發改委、教育局、工信委、財政局、工商局、質監局、廣電局: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用鹽碘含量》(GB26878-2011)已于2012年3月15日起開始實施。為科學、規范、有序做好《食用鹽碘含量》標準的組織實施工作,衛生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家質檢總局和國家廣電總局聯合印發了《關于做好實施食用鹽碘含量標準工作的通知》(衛疾控發〔2012〕10號),要求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充分認識實施《食用鹽碘含量》標準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緊迫性,切實加強領導,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實到位。
按照《食用鹽碘含量》標準要求,依據近幾年全省碘缺乏病病情監測人群碘營養水平,我省確定地方食用鹽碘含量的平均水平為30 mg/kg,允許碘含量的波動范圍為21-39 mg/kg。為做好這項工作,現提出以下要求:
一、食鹽加碘防治碘缺乏病是政府提供的一項重要公共衛生服務,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要將實施食用鹽碘含量新標準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列入政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目標的考核范圍,建立績效考評體系,落實目標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
二、根據碘缺乏病防治工作需要,地方各級財政結合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力狀況,合理安排碘缺乏病防治相關經費,省級財政對高危地區重點人群的碘缺乏病防治給予必要的支持。
三、自2012年3月15日起,碘鹽生產企業應當按照新標準生產碘鹽。2012年3月15日以前生產的碘鹽可以繼續銷售至保質期結束,產品未注明保質期的,可以銷售至生產日期之后3年。
四、食鹽生產經營企業不得以更換包裝、加碘技術改造等為理由,提高或變相提高食鹽價格。原則上同品種、不同碘含量的食鹽零售價格應當保持相同水平。
五、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根據新的鹽碘標準開展碘鹽日常監測工作,以2012年3月15日為界,之前生產的碘鹽在允許銷售期內按舊的鹽碘標準判定,之后生產的碘鹽按照新的標準判定。
甘肅省衛生廳 甘肅省發展改革委 甘肅省教育廳 甘肅省工信委 甘肅省財政廳 甘肅省工商局 甘肅省質監局 甘肅省廣電局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