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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保健食品行政許可公示公告制度(試行)的通知(桂食藥監保化〔2014〕8號)

   2014-12-08 440
核心提示:市、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各有關單位:  為規范我區保健食品生產、經營行政許可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
市、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各有關單位:
 
  為規范我區保健食品生產、經營行政許可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保健食品行政管理,進一步推進政務公開,切實提高服務質量和工作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保健食品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保健食品監管工作實際情況,決定在我區實行保健食品行政許可公示公告制度,請各級保健食品行政許可部門遵照執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4年12月1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保健食品行政許可公示公告制度(試行)
 
  第一條 為了確保在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下實施保健食品生產經營行政許可,根據《行政許可法》第五條第二款關于“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外,應當公開”的規定,結合廣西保健食品監管實際,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自治區局)保健食品行政許可事項的公示、公告,以自治區政務服務中心網站、自治區局門戶網站、自治區局行政審批網站為主要載體,必要時可在相關新聞媒體上發布公示、公告。
 
  第三條 自治區局門戶網站設立保健食品行政許可公告公示欄;自治區政務服務中心網站、自治區局行政審批網站設定網上保健食品生產經營行政許可審批并公開審批項目、材料目錄和辦事流程等內容。
 
  第四條 自治區局保健食品行政許可事項的公示、公告,由自治區局辦公室統一發布。
 
  第五條 實施保健食品生產、經營行政許可,遵循公示生效的原則,未經公示的事項和內容,不得作為實施許可的依據。
 
  第六條 所有公示的內容應依法確定,完整、清晰、準確,由自治區局辦公室審核后公布。申請人要求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應當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
 
  第七條 實施保健食品行政許可過程中,下列事項和內容應當公示:
 
  (一)依法確定的行政許可事項;
 
  (二)實施行政許可的主體;
 
  (三)實施行政許可的法律依據,許可條件、許可程序和許可期限;
 
  (四)行政許可辦理各環節的時限;
 
  (五)申請人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請材料目錄和示范文本;
 
  (六)申請人申請事項的方式;
 
  (七)其它依法應公示的內容。
 
  第八條 根據《行政許可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保健食品行政許可公告事項主要分為:決定公告、變更或延續公告、撤消或注銷公告等。
 
  第九條 凡是經審查后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發布決定公告。
 
  第十條 經許可人依法申請,作出準予變更或延續決定的行政許可事項,應當發布變更或延續公告。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原發證機關應依法注銷其保健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并公告。
 
  (一)原生產、經營場所因拆除等原因不存在的;
 
  (二)保健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過期未延續的;
 
  (三)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或吊銷營業執照的;
 
  (四)被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撤銷批準證明文件的;
 
  (五)企業連續3年不生產的;
 
  (六)其他需要終止行政許可的。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原發證機關予以撤銷其保健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并公告。
 
  (一)超越法定職權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
 
  (二)違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
 
  (三)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
 
  (四)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第十三條 公告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經審查作出準予或不準予、變更或延續、撤銷或注銷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許可事項,由保健食品化妝品監管處負責在三日內將書面決定送交辦公室。
 
  (二)接到上述行政許可決定后,由自治區局辦公室負責歸類、編號,五日內在自治區局門戶網或相關媒體上發布公告。
 
  第十四條 公示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 涉及行政許可的公示事項,經辦公室等相關部門審核;
 
  (二) 由自治區局信息中心統一在自治區局門戶網站發布。
 
  第十五條 非行政許可事項的告知、承諾和說明理由工作參照本制度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各市、縣(市、區)保健食品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應當根據本制度制定本級相應的制度或辦法,切實做好保健食品行政許可公示、公告工作。
 
  第十七條 本制度由自治區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地區: 廣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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